言論自由與網路安全在數位時代中的兩難——數位中介服務法之現況與未來(上)|白廷奕 面對新時代的全新風險,全盤仰賴個別數位服務提供者的自律已經不符實際,也與國際趨勢有違。 可是當國家主權重新介入網際網路,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言論自由與私法自治,又不讓數位環境成為法外之地,顯然是當代最具挑戰性的考驗。 不當得利,規定於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例如,甲無故獲得了一項利益,而該利益本來是屬於乙的,所以該利益的原本歸屬者乙可以依法請求無故獲得利益的甲返還。 首先,得說明一下,地主擁有的只是土地,房屋是房主蓋的,雖然蓋在地主的地上,但是房屋在法律仍然歸房主所有。 王姓屋主因建屋時的測量誤差,以致柱子占用到邱婦土地零點一平方公尺(按:約一塊瓷磚大小),王姓屋主原有意以一萬元買下,但多次協調不成,邱姓婦人遂向法院請求拆物還地或由屋主以60萬(按:約公告地價的300倍)買下,法院卻判她敗訴,屋主只須付10元租金即可。 七、鄰地所有權人申購之市有畸零地,經他人設定地上權、典權或有出租情事者,其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公私有畸零土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本證明書),係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 市計畫法、建築法、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 公有土地為畸零地而鄰接私有土地,或公有土地非畸零地而鄰接私有畸零地者,相鄰之 ... 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無法調整地形者,亦得協議合建或其他合併使用方式處理。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市有非公用畸零土地(以下簡稱市有畸零地)鄰地 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要旨公有土地為畸零地而鄰接私有土地,或公有土地非畸零地而鄰接私有畸零地者,相 ...
私有畸零地處理: 財政部修正國有非公用畸零地規定
其實不然,雖然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就綜合所得稅而言,已無太大節稅效益,但如將其利用在遺產稅規劃上,仍可獲得顯著節稅效果,本文將分上、下二期,就公共設施保留地遺產稅節稅運用做深入分析及探討。 地價稅: 原則上是按0.6%稅率課徵,但是在保留期間沒有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或者仍作農業使用的話,地價稅是全免的。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房屋土地貸款流程看似簡單,在實際操作上,卻有許多眉眉角角需要注意。 王代書提醒您,借貸過程中所有的細節都要注意,避免有心人士動手腳。
- (三)市有土地可單獨建築者,不得分割供他人合併使用。
- 財政部官員表示,各地區國稅局調查93年轄區內土地交易情況所,公設地的買進成本差不多只有一成多,沒有因為土地所在地不同,而有太多的城鄉差別。
- 此外,當贈與人逾規定期限未繳稅,國稅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後,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國稅局可以改向受贈人課徵贈與稅,如果受贈人繳納現金有困難,這時就可申請以受贈的免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了。
- 過去納稅人會以公設地贈與子女後,再以現金或建地等應稅財產買回,以進行節稅的行為。
- 但近年發現,有些國有畸零地是因為都市計畫道路寬度縮減,在計畫道路線前多出一筆國有地,必須由鄰地所有人一併購買,才能指定建築線、蓋房子。
- 但因公所協調徵收取得用地時,恰巧這塊地位在9街跟15街的十字路口上,未完成徵收程序,又因公所未將徵收土地費用提存至銀行,造成徵收作業瑕疵。
- 營建署大幅放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修正草案日前出爐,其中為配合推動BOT案,部分條文新增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不受限制的例外條款,也就是屬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將享有較多優惠,更能提高民間參與意願。
- 政府開闢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綜合所得稅: 把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給政府的話,可以按公告現值在列舉扣除額捐贈項下扣抵綜合所得稅,沒有金額限制。 私有畸零地處理2023 目前以公設地捐贈來移轉容積,是比較常見的熱法,以建商最熱中這項作法;建商開發案中,買冷門段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捐贈,再將容積獎勵移轉到建案上使用,來往之間,利益也相當可觀。 可實物全額(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節省遺產稅支出將買來的道路用地依公告現值全數捐贈給政府抵繳遺產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擬變更者,應透過都市計畫變更之程序為之。
私有畸零地處理: 相關新聞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市縣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無需民意機關之同恴。 私有畸零地處理2023 有償撥用:指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公有不動產,經奉准有償撥用後所為之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 得依土地法第126條或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申辦撥用。
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徵收或區段徵收,其補償之地價,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 二、私有土地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公有 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以下簡稱本證明書) (一) 相鄰之私有土地與公有土地均屬畸零地,非合併 ... 但常有國有畸零地係因都市計畫道路寬度縮減而於計畫道路線前多出一筆國有土地,須由鄰地所有權人一併購置始能指定建築線,考量這類國有土地原即無法單獨建築使用,且須與毗鄰私有土地合併使用,始能達到公私有土地合理有效利用,爰修正本要點第4點規定,放寬民眾得價購。 按畸零地合併使用之精神,係在於促進土地經濟利用,另因公有土地無徵收後辦理出售之適用,公有畸零地應以該宗土地或相鄰土地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讓售鄰接土地所有權人。 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時,該相鄰之土地非經留出合併所必須之土地,不得建築之情形者,其規定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土地,屬於公有者,應依規定以該宗土地或相鄰土地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讓售鄰接土地所有權人。
私有畸零地處理: 畸零地處理2022-在Mobile01/PTT/Yahoo上的房地產討論內容及資訊-2022-06(持續更新)
(一) 相鄰之私有土地與公有土地均屬畸零地,非合併 ... 三、私有土地如與申請之公有土地合併後,仍無法單獨建築使用者,不得核發. 私有畸零地處理2023 四、申請合併之公有畸零地如已建築完成者,不發給本證明書。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並非等同。 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1條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
私有畸零地處理: 私有畸零地處理在法規內容-屏東縣縣有畸零地處理作業要點的討論與評價
對話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以BOT方式推動,民間業者提出不受現行面積限制,此次營建署修法放寬相關規定。 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中明定停車場、公園、變電所、道路地下、體育場地下、高架道路下層等可作商場,車站可作商店街及百貨商場,廣場及道路地下可作商店街,現行都有使用樓層面積限制,但如屬政府積極推動且核准在案的促參案,則可不受該面積限制。 ◆因土地所有權的取得是以登記為要件,因此必須在非重病期間購入且於死亡日前辦妥所有權過戶登記,否則無法主張免徵遺產稅。 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依都市計畫法 第61條第2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四、辦理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案件,受限於委員會(各縣市政府有關單位)開會時間不定 ... 案例私有土地擬辦理合併公有裡地,以及建築基地非屬「新北市畸零地. 使用規則」第三條所稱之畸零地,惟相鄰土地為畸零地時之處理執. 2022年3月26日 — 五、私有畸零地擬合併使用之縣有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讓售: (一)私有畸零地,係由原已達縣市畸零地使用法令規定,可單獨建築之土地分割出,擬 ...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新竹市市有畸零地(以下簡稱市 有畸零地),促進 ... 築使用,並非該私有畸零土地惟一應合併建築之土地。
私有畸零地處理: 服務地區
,也就是拆除擴建部分又不會影響房屋本體之完整與其經濟價值,則應該堅守保護所有權的原則,直接拆除越界建築物。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 私有畸零地處理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都市計畫書載明「徵購或市地重劃」、「徵購或獎勵投資」、「徵收或區段徵收」、「徵收或容積移轉」者,均免徵土地增值稅。
公設保留地在繼承或贈與事實發生日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者,要點中也明定,公設保留地的徵收補償費(含加成補償部分)在繼承事實發生時或贈與時尚未領取,這筆徵收補償費仍應列入遺產課稅,如屬贈與案件亦不得免贈與稅。 未徵收公設保留地的調查及認定要點中還規定,依分區使用證明內容,土地如部分屬於公設保留地,部分為其他類別用地時,在納稅人尚未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前,整筆土地暫時不准免稅。 但承辦人員應在案件核課確定前,通知納稅人,待其辦妥分割後再憑明確公設保留地地號、面積有關證明,申請更正遺產稅或贈與稅。 私有畸零地處理2023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依都市計畫法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供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土地。 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應設置公共設施用地,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港埠、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及機關用地、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用地等等。
私有畸零地處理: 私有畸零地處理的PTT 評價、討論一次看
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節稅途徑,因財政部規定必須以取得成本認定,而大幅降溫。 財稅專家表示,公設保留地必須以取得成本認定,目前僅限於所得稅的部分而已;在遺產稅及贈與稅部分,依舊可購買低價的公設保留地來節稅。 根據「遺產稅法」的規定,被繼承人可以資產進行遺產稅的抵繳,而在所有的土地資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除了目前的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之外,還可免繳土地增值稅,再省下一筆土增稅的支出,因此部分遺產稅課稅總額較高的民眾,往往在生前以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方式,進行合法節稅。 尤其是政府尚未完成徵收的計畫道路用地,因目前市場上的成交價格,多半依公告現值打個2折或是3折來計算,抵繳遺產稅時卻可以公告現值的價格來認定,被繼承人的購入「成本」最低,效益卻是最大,也成為最搶手的節稅土地。 繼承自父母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的規範,屬於免稅資產,子女並不需要繳納遺產稅或是贈與稅,因此也有不少納稅大戶紛紛透過購買公設保留地來節稅。
區段徵收係政府為開發建設新社區或更新舊都市及開發更新農村社區,將一定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加以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除公共設施用地由政府取得闢建供公眾使用外,其餘可供建築用地,部分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或優先買回,部分供作開發目的之使用,以達整體開發目的。 依平均地權條第55條之2第3項規定: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體育場、停車場、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據此辦理區段徵收之地區,政府可無償取得35%之公共設施用地。 其補償金額有依法規之不同有協議價與公告現值、一般正常交易價等。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25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私有畸零地處理: 法規資訊
世界各國面對數位媒合平台、從業人員與政府的羈絆與共榮|楊貴智 數位媒合平台因聚合大量自營工作者及勞務需求者,進而成為「數位媒合平台經濟」,但現行法律規範不明確,導致自營工作者與數位媒合平台間的法律關係出現不穩定的狀況,因此要求法規順應時勢予以修正的浪潮,從未停歇。 另外,須注意的是,實務多認為,如果越界的房屋已經完工了,鄰地所有權人才知道有越界的情形,這時候即使拖了一陣子才請求拆屋還地,法院不會認為被越界者有違反即時異議的義務而不能請求拆除。 依法律規定越界物必須是房屋或是房屋價值相當的其他建築物,如果是圍牆、柵欄、狗屋等等就不是房屋,可以直接拆除。 時,希望被越界者能適度地忍受該項越界建築,並以其他方法來代替直接拆除,使雙方權益取得平衡,土地的利用關係能夠因此發輝最大的經濟效益。 當有人說「對OO擁有所有權」,常是在表明OO是他的。 而擁有所有權在法律上代表的意義更多,例如你擁有一棟房子的所有權,代表你可以自由的使用、收益、處分房子,要租、要賣、要燒毀都行,而且也代表你可以排除別人的不法侵害,例如乞丐隨便住進來你可以趕他出去。
- 財政部發布認定標準,在94年5月申報93年度所得稅時,除了非屬公設地之外(例如,建地等),經稽徵機關提出具體分析意見,專案報部核定者外,捐贈公設地如果沒有成本證明者,依財政部規定的公告現值的16%認定;如果能提出成本證明,以成本費用核實認定。
- 但值得一提的是,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並不相同。
- 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徵收或區段徵收,其補償之地價,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市有非公用畸零土地(以下簡稱市有畸零地)鄰地 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在民國62年9月6日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前尚未取得者,應自修正公布之日起,10年內取得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上級政府之核准,得予延長,其延長期間至多5年,逾期不徵收,視為撤銷。
本篇文章透過彙整重大爭議的方式,希望協助讀者聚焦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幾項核心討論。 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依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而言。 已取得或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仍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營建署大幅放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修正草案日前出爐,其中為配合推動BOT案,部分條文新增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不受限制的例外條款,也就是屬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將享有較多優惠,更能提高民間參與意願。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因對象關係不同,也影響到贈與稅的課徵與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段規定若非直系血親的贈與,將被課徵贈與稅。
私有畸零地處理: 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在法規內容-花蓮縣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 - 花蓮縣 ...的討論與評價
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如果屋主是故意或是重大過失而越界建築,即便他的房屋價值不斐,法律也不會去保護故意侵害他人的權利的人,被越界的地主不須忍受這種不法侵害,當然可以請求拆除房屋。 特別是當屋主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拆掉越界部分,會導致房子結構出現問題,法律就賦與法院一定權力,可以逕行判定不用拆除,只要付償金給地主,或由屋主以一定價錢把越界土地買下來。 並非屋主故意為之,也沒重大過失,是不小心的,可能是鑑界出了問題,變成房子有一點點越界,那如果堅持拆掉越界部分,即使僅是一面牆的寬度,也可能導致房子沒辦法使用,(少一面牆的房子,不要說不能遮風避雨,結構都可能產生問題)。 私人或團體興修完成之公共設施,自願將該項公共設施及土地捐獻政府者,應登記為該市、鄉、鎮、縣轄市所有。
私有畸零地處理: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
都市計畫變更之程序涉及法令規章及都市發展、遠景及整體規劃等,難度高。 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在都市計畫地區內,為因應將來人口增加,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預為指定之公共設施用地。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
私有畸零地處理: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若是地主漫天開價,或建商不願意地主開出的價格,就會導致土地閒置,甚至有黑道介入的案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如有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私有畸零地處理2023 (六)以造林、養殖、耕作名義出租之縣有土地,承租人違反租賃目的作建築使用,經終止租約,但短期內無法騰空者。 對於被占用之不動產,在未依法處理完成前,先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占用人追收使用補償金,該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應按行政院核定之租金率計算,向實際占用人追收,占用人如未於限繳期限內繳納者,應依民法規定請求其支付自繳納期限屆滿後至實際繳交之日之遲延利息。
言論自由與網路安全在數位時代中的兩難——數位中介服務法之現況與未來(下)|白廷奕 數位轉型的浪潮已經不可逆,作為法治國家,台灣能做的就是建構一套合理的遊戲規則,促進數位市場的健全發展。 這套遊戲規則,不僅要能保護個人或社會免於傷害、保障使用者接受數位服務的權益,也要促進數位市場的公平競爭。 數位中介服務法等與言論自由有關的爭議,一次次檢驗著我們對國家未來應有樣貌的期待。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