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就與各房地產或獨立單位有關之行為作登記時,須按呈交之順序為之,但如申請人以書面請求加快作出登記,並說明理由,則得不按呈交順序作登記。 一、以扼要方式作出但經適當說明理由之決定拒絕登記之批示及決定作基於疑問之臨時登記之批示,須記錄於電腦內,並在批示作出後五日內以掛號信將之通知申請人。 一、由登記局局長根據適用之法律規定、所呈交之文件及過往之登記,評定登記請求之可行性,並審查利害關係人之正當性、憑證在形式上之合規範性及憑證所載處分行為之有效性。 一、如就同一房地產同時呈交多份與登記請求有關之文件,則有關之呈交註錄須按擬登記事實發生之先後次序作出,而無須理會申請上所指順序;申請上亦須記明順序之更改情況。 二、如未按法律規定作指定,則登記此情況係根據原立約人之聲明作出;如有任何阻礙合同對原立約人產生效力之訂定,則須註銷有關登錄。 訴訟之臨時登記,係根據附同法院辦事處收件註記之訴狀之內容證明或複本作出,並根據證實有關訴訟已被確定裁判裁定理由成立之證明而轉為確定登記。
午夜一時半在澳門綜藝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儀式在中國國務院總理朱鎔基的監誓下進行,首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與新政府成員一同宣誓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 現公布之《物業登記法典》旨在簡化一直以來所採用之程序並使其現代化,以及能更有效地回應本地區社會經濟生活之需要。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完成登記後,“樓花”的買賣或轉售等事實便記載於物業登記系統內並獲得公示,而申請人會獲發是次登記的資料紀錄。 三、作出任何登記行為後,須免費向利害關係人提供登記之影印本或電腦打印之副本,但該影印本或電腦副本不具證明效力,而僅具資訊用途。 一、有權限之登記局局長或其代任人應在五日內審查聲明異議並作出決定,即使聲明異議所針對之決定非由該局長或代任人本人作出亦然。 一、起訴狀須致予具有民事管轄權之初級法院;起訴狀得不以分條縷述方式作出,其內須列明請求原因及與請求有利害關係之人之認別資料。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三十九條
今次藉著修改登記公證法律制度,將所有授權書的製作、簽署、複授權、撤銷等行為電子化,透過電腦系統進行登錄,使公證署或私人公證員在有疑問時可以隨時查詢,而其他機構或個人,也可以通過專門途徑向公證機構進行了解。 澳門現時對樓花買賣,主要是透過《民法典》中的“預約買賣”制度以及有關“三方約”的法律來進行規範。 近年來,樓花買賣在澳門不動產巿場中表現相當活躍,這除了表示買家對發展商十分有信心外,亦看好澳門樓巿發展。 事實上,現時並沒有對樓花買賣的合約內容、形式、登記等方面作出專門和明確的法律規範,這對雙方的權利、責任和保障相對較為薄弱和存有不清晰的地方。
二、如憑證內所載之房地產識別資料有錯誤,得透過由所有參與有關行為之人或經確認資格之繼承人作出之聲明,予以更正。 三、如基於為支付抵償金債務所作之執行或所進行之財產清冊程序而取得財產,以及基於履行轉讓預約合同或特定執行該合同而取得財產,則對於作出該取得之登記,無須以屬於未分割遺產之財產或權利之擁有人之名義作中間登錄。 二、在就有關財產存有取得之登記、確認可移轉之權利之登記或單純占有之登記之情況下,必須有關登錄之權利人參與,方可繕立新確定登錄,但有關事實為其他先前已登錄之事實之後果者除外。 C)經適當證明訂立行為之人有生命危險之緊急情況,或屬因火警、水淹或透過總督以批示確認之其他災難引致登記遺失或作廢,而無法及時取得證明有關登記之文件之情況。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條
(與地籍之一致)一、在作出或更新房地產標示時,有關房地產之座落地點、面積及四至之資料,均不得與地籍資料相抵觸。 (由登記產生之推定)登記一經確定,即推定所登記之權利完全按登記中對該權利所作之規定存在並屬於所登錄之權利人所有。 這是因為物業登記局的工作是根據物業所在堂區之不同而分成三個工作小組,即三個科,每一科負責兩個堂區的物業登記工作,並各由一位局長領導,所以物業登記局便有三位局長了。
三、在任何情況下,補充聲明均不得與批出土地之憑證內或地籍圖內所載之有關座落地點、面積及四至之房地產識別資料相抵觸。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2023 C)經登錄之任何利害關係人,只要其已聲請法院向經登錄之所有人或占有人作出通知,而該等人於通知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 一、與財政司房屋紀錄一致之要求,只限於要求與財政司房屋紀錄編號及房地產座落地點之資料保持一致,而查核是否一致係依職權透過電腦為之。 二、如登記已由無區域權限之科繕立,登記局局長須將文件及登記副本轉交有權限之科,而該科須依職權轉錄有關登記,並通知利害關係人。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
鑑於原審法院已就此問題作了詳盡且精闢的論述,本院現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準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六百三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原審法院所持理據,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因此,本院得結論房屋局局長無論在本個案的行政程序,以至在司法程序,包括在一審和上訴審中所持的主張,僅屬對法律條文和登記行為內容作表面解釋,而未有認真考慮登記標的所謂何事。 本上訴唯一爭議的問題是一審上訴人A應否被視為第10/201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一)項所指的「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用途的都市房地產、獨立單位的所有人」。 2012年6月7日,上訴人透過其訴訟代理人針對房屋局局長於編號0085/DAJ/2012報告書上的決定,向本院提起本司法上訴。 2012年3月30日,房屋局局長在上述編號0085/DAJ/2012報告書上作出同意批示(見行政卷宗第72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4、基於本訴願事宜涉及到經濟房屋的分配申請事宜,故此需要適用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及10月11日第57/99/M號法令所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綜上所述,無法對有關抵押作出“確定性登記”,而且本案也不屬於澳門《物業登記法典》第60條、第61條及第86條所指的“基於性質而作出的臨時登記”或者“基於疑問而作出的臨時登記”的情況。 二、對上訴之決定應在司法事務司收到有關卷宗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但如屬對拒絕發出證明之決定或登記行為之收費提出申訴之情況,則應在十日內作出。 一、如有關程序不應按上條第二款之規定終結,司法事務司司長須在第一百三十八條所指意見書發出之日起最長五日期間內,作出批准或駁回上訴之決定。 一、在為重新建立連續性而作出司法或公證證明之情況下,如於有關憑證所指期間內,有關權利以提出證明之人之名義在財政司房屋紀錄內登錄,則推定提出證明之人已履行稅務義務。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二十六條
四、在拒絕作出登記之情況下,因所提出之申訴被裁定理由成立而作出之登記,其優先順序以呈交有關被拒絕之登記行為之請求時之順序為準。 一、就同一財產所作之登記,按登記日期之先後,先登錄之權利優先於後登錄之權利;如在同一日作出登記,則按有關呈交之順序編號決定優先順序。 事實上,原告曾於起訴狀主張該不動產於二零零九年時是作為其本人與第一被告的家庭住所,且該事實被一審法院列入調查事宜中的待證事實,但最終經證據調查後不獲證實。 然而,這一事實不獲證實並不妨礙一審法院裁判起訴理由成立和命令撤銷二零零九年的轉讓該不動產的法律行為。 然而,一審法院事實上並沒有按《物業登記法典》第八條第二部份的規定,在雙方當事人提交訴辯書狀後中止訴訟程序。
澳門的物業登記制度承襲了葡萄牙的法律,所以在需登記的事實上是嚴格遵循“物權類型法定原則”,即是說,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事實方可作物業登記。 原審法庭在裁判中已清楚就上訴所提出的問題作出精闢的分析,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的規定,本院同意引用被訴裁判所持的依據來裁定該上訴理由不成立。 所以,現在上訴人申請登錄的表述其實並非任何導致權利被解除的新協定或條款,相反,充其量只是一些重申法律規定的後果的表述而已,我們認為有關表述毋須記載於物業登記內。 從上述援引的條文可見,立法者列出了在對法律事實進行登錄時應載有的一般必備資料、附加協定和條款、特別必備資料和有關抵押登錄的特別必備資料,換言之,為對抵押事實進行登錄,登記官只能接納那些被上述條文容許的事項內容進行登錄。 (對申訴作出之裁判)一、法院書記長須將向法院之上訴之撤回或棄置,以及因上訴人不作任何行為而使程序停止逾三十日之事實告知登記局局長。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最後須指出的是,為加強擬達致之效果,亦須將仍載於舊登記簿冊之登記,以本地區之兩種正式語文,完全輸入電腦。 無安全檔案時,為重造登記,經證實具有證明效力之副本及存放於公共部門或公共檔案之影印本,具有與存放於安全檔案內之登記相同之證據價值。 一、繕立之登記與登記所依據之憑證不符,或登記內存有由憑證所產生但尚未導致登記無效之缺陷者,登記即為不準確。
- 一、在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四款所指之對有關決定提起上訴之情況下,登記局局長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上訴申請及附於申請之文件,連同與上訴人有關之聲明異議之卷宗,一併送交司法事務司司長。
- 三、用益權或使用權及居住權消滅時,須對按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之所有權登錄作有關消滅之附註,但不影響須依職權註銷倘有之用益權或使用權及居住權登記。
- 二、如作出某一行為之期間屆滿之日登記局不對外辦公,則該行為得於緊接之首個工作日作出,並視為有效及產生效力。
- 需注意的是,如屬需登記的訴訟,如在提交訴辯書狀階段結束前未證明已呈交登記該訴訟的請求,則該訴訟在上述階段後不得繼續進行,但訴訟理由成立後方可登記該訴訟者除外。
- A,針對B、C及其配偶D,和E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初級法院提起普通宣告之訴,請求初級法院撤銷第一被告和第二及第三被告的不動產買賣行為,以及該不動產抵押予第四被告的行為,並宣告註銷相關的民事登記。
本院完全贊同行政當局在面對卷宗內的物業登記時必須要採取應對措施,確定當事人的權利會否導致除名的結果。 但試想,一旦涉案有繼承權的人士在將來對死者的遺產進行分割,而應適用的準據法並未賦予上訴人對遺產有任何權利的話,則上訴人現在已被指為業權人而被除名對其顯然有失公正。 試想,即使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及物業登記指出某人的姓名,但該具有繼承資格的人亦可以對遺產作拋棄(repúdio);此情況下,該利害關係人對相關物業自始不曾擁有任何權利。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根據澳門《物業登記法典》第7條的規定,物業確定登記推定登記中的權利存在並屬於所登錄之權利人,而根據澳門《民法典》第343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推定得以完全反證推翻,由於三名被告未能推翻甲擁有單位之所有權的推定,相關登記未被質疑,因此法院應以此作出裁決。 上訴人對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裁定第一被告與原告共同擁有該不動產的結論沒有爭議,而僅是基於原告沒有按《物業登記法典》第七條的規定,在本訴訟一併提出註銷第一被告於二零零三年登記中所載的婚姻財產制度。 誠然根據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向法院就其配偶即第一被告的婚姻財產制度提出爭議時,原告並沒有同時向法院提出註銷該二零零三年作出登記的相關部份。 同時,該條法律並未從當事人擁有的方式規範相應的除外條款,而是從經濟房屋申請人的客觀擁有事實作為審核的標準,故此,無須經一步分析其取得業權之方式。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17、綜合以上分析,對於該當事人此次訴願所提出的理由,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45條、第146條規定,該當事人此次所提出的事實,並未提及本局所作出的決定存在違法及不當之依據,而是從當事人擁有業權的原因、自身的經濟狀況、社會情勢,請求本局許可給予其能購買經濟房屋資格。 自新《物業登記法典》公佈後,當遇有申請人所遞交的文件不符合登記局要求,又或文件有缺陷時,只要不屬法典規定應予拒絕的情況,登記局會主動聯絡申請人,通知其須補交某些文件或作出補充聲明,如對方同意補交文件或作補充聲明,便可彌補有關登記上的缺陷,登記亦得以完成。
- 就相同的問題,在比較法的角度,我們可參看來自葡萄牙最高法院的眾多司法見解,均一致認為共同擁有遺產不等於共有財產,在共同擁有的遺產未分割前,全部繼承人僅是對遺產的全部享有一定想像份額,只有在分割後方可成為組成遺產的某一或某些特定物的所有人或共同所有人7, 8。
- 一、就上條第一款a項所指登錄,如不存在其他亦使之須以臨時方式作出之依據,則其有效期為五年,但如利害關係人透過證明作臨時登錄之理由仍然存在之文件提出續期請求,則可續期,每次為期三年。
- 四、如申訴理由成立,須根據有關拒絕之相應呈交作出原先被拒絕之登記,而臨時登記則根據提出申訴之相應呈交作出轉換。
- 一、如屬對默示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提起之上訴,登記局局長得在將有關卷宗送交司法事務司司長後四十八小時內,就聲明異議作出明示批准之決定。
- 香港政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未必會容許已取得入境權的英國公民保留這項權利,建議一次過廢除該等人士的入境權,留待香港主權移交前或主權移交後居留權法例制定後使他們取得香港居留權。
- 澳門現時對樓花買賣,主要是透過《民法典》中的“預約買賣”制度以及有關“三方約”的法律來進行規範。
- 中證監指,有自然人投資者的,自然人投資者合計出資金額,不得超過基金實繳金額的20%,基金投資方式也將有一定限制。
條之規定,不論當事人何時擁有權利,僅需要自登記之日起按照相關提交的先後順序,其先登記的權利優先於後來的權利 ,體現出登記的重要性。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2023 (民事及刑事責任)一、使虛假行為或法律上不存在之行為被登記者,除可能負刑事責任外,亦須對造成之損害負責。 (房地產合併前之標示之替代)一、如不同房地產之合併引致難以識別由合併而產生之新房地產,應開立新標示,並因而對房地產合併前之各標示作附註,記明其已作廢。 (重複標示)一、如發現重複標示,則保留其一而將餘者之有效備考轉錄到該標示,並對不予保留之標示作附註,記明其已作廢及指出所保留之標示。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條
二、在司法事務司司長尚未以批示作出相反決定前,對未輸入電腦之登錄所作之註銷附註,得繼續在有關簿冊上作出,而不適用上款之規定。 一、對登記局局長之決定提出申訴時,即須作出第五十三條所指之呈交註錄;申訴之標的為登記行為時,應立即對被拒絕行為之摘錄或對臨時登記作附註。 三、在法院之裁判要求下,上訴所針對之登記局局長,應依職權作出被拒絕之行為或將臨時登記轉為確定登記,並載明已確定之裁判。 一、對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所指之登記局局長之決定而提起之上訴,應在作出有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如未有決定,則應在作出決定之期間屆滿時起三十日內提起該上訴。 四、在告知登記局局長之同時,或在任何情況下於第二款所指期間屆滿時,司法事務司司長應將與上訴人有關之卷宗之副本送交登記局。
(可申訴之決定)一、如登記局局長決定拒絕作出被申請之任何登記行為,即使屬默示拒絕者,或決定就有關行為作基於疑問之臨時登記,則對該等決定,得以本法典規定之任一方式提出申訴;對拒絕發出應由登記局發出之證明或其他文件之決定,以及對登記行為之收費,亦得以本法典規定之任一方式提出申訴。 一、如登記局局長決定拒絕作出被申請之任何登記行為,即使屬默示拒絕者,或決定就有關行為作基於疑問之臨時登記,則對該等決定,得以本法典規定之任一方式提出申訴;對拒絕發出應由登記局發出之證明或其他文件之決定,以及對登記行為之收費,亦得以本法典規定之任一方式提出申訴。 最後,尚須指出的是,儘管接納抵押物在批給合同完結後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表述構成一項《物業登記法典》第89條b項所指的“其他限制處分行為或設定負擔行為之效力之停止條款或解除條款”,我們認為亦須就有關條款到底是屬於土地批給登錄的附加條款,還是屬於抵押登錄的附加條款作判斷。 (先前已提出聲明異議之上訴)一、在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四款所指之對有關決定提起上訴之情況下,登記局局長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上訴申請及附於申請之文件,連同與上訴人有關之聲明異議之卷宗,一併送交司法事務司司長。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2023 如設定分層所有權之登記僅以對標示作附註之方式作出,且顯示在此之前已移轉任何獨立單位之權利,或已在任何獨立單位上設定負擔,則登記局局長須根據存檔之文件依職權免費作出所欠缺之登錄;如欠缺存檔之文件或該文件不足,得為此要求有權限之實體提供,而利害關係人無須繳付手續費或其他性質之負擔。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零七條
這樣,對比上述三項規定之後可以看到,時效的一般期間為15年,有關時效期間之開始的一般規定中指出,時效期間自權利得以行使時開始進行,不論權利人是否知悉該權利。 而在不當得利和非合同民事責任中,時效期間僅“自債權人獲悉或應已獲悉其擁有該請求權及應負責任之人之日起”開始計算(第476條),以及“自受害人獲悉或應已獲悉其擁有該權利及應負責任之人之日起”開始計算,“即使受害人不知損害之全部範圍亦然”(第491條第1款)。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2023 透過1972年11月13日的預約合同,丁承諾以10,000.00澳門元(壹萬澳門元)的價格向第一原告出售位於[地址]、標示於澳門物業登記局X-XX冊第24頁背頁第XXXX號的房屋(第10頁文件一和文件三)。 -被上訴法院錯誤地解釋並適用了法律,因其認為只有在權利人(時效受益人的對立方)獲悉行使其權利的所有前提時,《民法典》第299條第1款第一部分所規定的時效期間才開始進行。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零六條
一、如屬對默示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提起之上訴,登記局局長得在將有關卷宗送交司法事務司司長後四十八小時內,就聲明異議作出明示批准之決定。 三、登記局局長維持上訴所針對之原決定或可作出此行為之期間屆滿時,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有關卷宗送交司法事務司司長。 二、如被申訴之決定係以指稱公證員繕立之憑證有瑕疵作為依據,則該公證員得對此提出聲明異議及行政上訴;在此情況下,有關卷宗應附具假定受該決定損害之利害關係人之書面許可。 三、除上款規定之情況外,其他更正須透過附註為之,且在作出該附註時,即須同時更新有關標示及登錄內被更正之資料。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澳門1月入境旅客增1倍至139.77萬人次
(失效之特別期間)一、金額不超過澳門幣50,000元之意定抵押權或法定抵押權、質權及收益用途之指定之登記,以及任何金額之司法裁判抵押權、假扣押、查封、扣押、製作清單或其他保全措施之登記,自登記日起十年後失效。 物業登記的工作是以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頒佈的《物業登記法典》為主要法律依據,對於該法典未有規範的行為,則會參考《民法典》及《公證法典》中相關的條文,因為物業登記與公證工作是有密切關係的。 必須注意:部分,或者說澳門《民法典》第684條第2款所指的“不動產的一部分”,不是“任何一部分”,而是“可成為獨立所有權的樓宇的一部分”,我們認為本案並非如此。 從已獲證明(且未被爭執的)事實情狀中可以看出,有關的抵押係針對位於氹仔嘉模教堂德行前地、以第XXX號標示的一個農用房地產的一部分,該部分對應於之前與第XXX號標示的另一農用房地產併合之前同樣以第XXX號標示的一個農用房地產。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澳門日報 ── 認識澳門法律
此外,本法典除將有關內容重新作系統整理外,亦刪除了對某些方面所作之規定,正如有關已被實體法廢除之在個人屬私產之財產上設定之永佃權之規定,以及有關將工廠抵押權之範圍擴大至列入財產清冊之機器及動產之規定,因為該部分之內容現已歸入商法有關將商業企業出質之規定內。 三、如利害關係人在上款c項所指期間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聲明擬對收費提出申訴,則應在二十四小時內交予利害關係人清楚詳細列明計算收費標準之書面說明;提出申訴之期間由交予該說明書之日起計。 三、不論對上訴之裁判為何,上訴所針對之登記局局長均無須支付訴訟費用及預付金,但證明其行事出於故意或惡意者除外。
三、屬以上兩款規定以外之情況,僅在因欠缺資料或因有關行為之性質而不能作基於疑問之臨時登記時,方得拒絕登記。 二、對於已通知檢察院之確定裁判所證明之事實,不得拒絕登記,但該登記與從過往登記所得出之房地產法律狀況明顯不符者除外。 三、如有登記從屬於第一款所指登記,則亦需有關權利人在以相同手續作出之聲明內給予同意,方得註銷第一款所指之臨時登記。
二、每一獨立單位之名稱,係由樓層數目或樓層之其他慣用名稱與按字母順序排列之大寫字母組成,又或由樓層數目或樓層之其他慣用名稱與獨立單位所在之樓層獲賦與之編號組成。 四、對應於備考之登錄一經註銷或失效,又或其效力因新登記而轉移時,即須將該等備考劃去,並將之轉入電腦之舊登記紀錄內。 三、如已開展繼承及贈與稅之結算程序,且登記所涉及之房地產正在該程序處理,則繼承及贈與稅之繳納即視為已獲確保。
另一方面,丙在訂立預約買賣合同後,在2007年3月16日為取得有關大廈作臨時登記,有關登記在2012年11月1日轉為確定,根據《物業登記法典》第6條第3款規定,有關登記優先。 甲在2008年3月3日以上述與乙達成解除X合同協議的判決作為依據作司法裁判抵押登記,由於有關登記與丙在2007年3月16日為取得有關大廈所作的預約合同的臨時登記相抵觸,根據《物業登記法典》第86條第2款c項的規定,有關登記只屬臨時登記。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另外,由於乙和丙為買賣有關大廈所簽署的公證書只是落實先於甲債權產生而訂立的預約買賣合同,以及考慮到乙及丙為預約合同所作的臨時登記的優先性,可以顯示出甲的債權後於乙和丙所作出的“損害行為”。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二、對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提起上訴者,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就該決定通知利害關係人之日起或可作該通知之最後一日起計。 三、利害關係人應在聲明異議之申請內力求論證聲明異議所針對之決定理由不成立,最後並提出改正該決定之請求。 三、行政上訴係具任意性,且不取決於先前已否向登記局局長提出聲明異議;但提起行政上訴後,即喪失聲明異議權,並等同於撤回聲明異議。 三、有關卷宗須連同登記局局長之意見在五日內送交法院;如之前尚未附註更正之待決,須於此時對登記作該附註。 一、不準確之登記及不適當繕立之登記,得由登記局局長主動更正,或應任何利害關係人(包括非為登錄權利人之利害關係人)之請求而更正。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登記行為
二、如登記局局長改正上訴所針對之原決定,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此事以掛號信通知上訴人,在此情況下,上訴即告終結。 一、已輸入電腦之登記,或在已遺失或作廢之簿冊內之登記,得透過從安全檔案進行複製或根據有關文件重新製作登記而重造。 四、調查結束後,須作出判決;如曾進行連續移轉,在該判決內應透過指出各次移轉之原因及有關主體之認別資料,列明所進行之連續移轉。 五、如在臨時登記有效期間內作出宣告之訴之登記,則對該臨時登記須作有關該宣告之訴之登記之附註,並將該臨時登記之有效期延長至宣告之訴之登記之有效期屆滿時止。 二、如登錄權利人下落不明或已死亡,則公示傳喚此人或其不論已否確認繼承資格之繼承人;公示傳喚係透過在澳門報章中最多人閱讀之其中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葡文報章上刊登公告並在登記局張貼中葡文告示一個月為之。 二、在繼續建立連續性之情況下,如財稅部門發出證明以證實無法證明已否履行與獲司法或公證證明之移轉有關之稅務義務,則無須評定該等移轉是否符合稅務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