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破產人缺席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安排的首次會面,法院可能頒布不啟動命令,以便有效延長其破產期限。 他們亦須出席其後與債權人舉行的會議,有關人士會為破產人的資產和收入及其破產產業的管理之未來安排作出議決。 提交清盤呈請書後,如果法庭認為有關公司財產不大可能超過200,000元,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或臨時清盤人)作出同樣報告,便可採用簡易程序進行清盤。 如果法庭頒令將公司按簡易方式清盤,便毋須召開第一次債權人與分擔人會議,臨時清盤人將成為清盤人而毋須委任審查委員會。 於提交破產呈請書前,ABC銀行需要先向 T先生發出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註明有關債項之詳細資料、還款要求及還款限期,銀行的還款通知或追數信不能視為正式的法定要求償債書。 在一般情況下,銀行會委託律師辦理償債書及隨後的破產呈請書。
- 《公司 (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286B條賦予法庭權力,可向一名經已宣誓的人作出口頭或書面質詢。
- 如果該轉讓或處置超過2年但在清盤開始前的5年內,而該公司當時為無力償債公司或在該轉讓或處置後成為無力償債公司,該轉讓或處置仍可被擱置。
- 清盤程序開始後(即提交 清盤呈請書後),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182條,有關被申請清盤的公司之任何產權處置將會失效。
- 法律上,破產受託人以 tenants-in-common 形式,成為物業的共同擁有人,有權向法庭申請售樓令,強制出售物業,套現向債權人還款。
在扣除有關行政開支後,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便會以派發債款形式將T先生的資產餘款(包括其收入盈餘)分發給各債權人,但他的家庭成員則毋須承擔其債項。 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會接管 T先生的資產和收入,在必要情況下,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職員有權進入他的居所進行檢查。 T先生的公積金(如有)會被視為其資產的一部分,但亦須視乎個別公積金計劃的條文而定。 解除破產令 如未經法庭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批准,T先生不得直接向個別債權人(包括ABC銀行)還款,並須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以及停止為其人壽保險繳付保費。 如ABC銀行或其代表律師已用盡合理方法將償債書及破產呈請書送交T先生,例如在法庭批准下將上述文件刊登在本地報章上,T先生便很難用質疑文件送交方式之理由去逃避或暫停訴訟。
解除破產令: G. 法庭頒布清盤令之理由
M小姐希望能保留現職保險經紀之工作,所以不想宣布破產,她希望申請 IVA以解決其債務問題。 如T先生以前從未被判定破產,他可在任何時間申請提早解除破產令。 如他以前曾被判定破產,則只可以在頒布破產令之3年後提出申請。 ABC銀行首先要確定有關償債書經已送往T先生之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通常居住或經營生意之地方,否則 T先生有權於隨後的破產訴訟過程中質疑該償債書之有效性。
如果本身是公務員的話,破產管理署署長必須通知破產人所屬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解除破產令後,其信貸報告仍會載有與破產有關的公開記錄。 對於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受託人的破產案,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可使用此服務申請《不反對確認信》。 提交申請時,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必須提供其姓名、破產案編號及個案年份、香港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如屬非香港身份證持有人)、聯絡電話及電郵地址。 當 解除破產令 AZ 公司的全部資產已被變賣及套現、有關調查亦已完成、以及末期攤還債款(如有)已發還,清盤人會就自己擬向法庭申請解除其清盤人職務的意願,及其在清盤案中的收支撮要,通知該公司的債權人及分擔人。
解除破產令: 破產,都要破得精明!
搜查行動持續了整個下午,未有重大發現,預計會在次日繼續[54]。 同日下午,鄺港智在東涌發展碼頭乘坐快艇潛逃時被捕[55],當時他隨身攜帶50多萬港元現金,以及數隻總值約400多萬港元的名錶[56]。 警方初步相信鄺港智涉及行兇,其母李瑞香亦知情但沒有行兇[22]。 不過在2023年5月8日的提訊中,控方透露案發單位內的一件外套驗出李瑞香的DNA[52]。 解除破產令 警方亦在調查涉案的龍尾村村屋是否第一兇案現場[41][42]。 其後警方於2月24日下午持搜查令破門入屋,在屋內雪櫃檢獲死者雙腿殘肢,頭顱、軀幹及手部則不知去向,另外還有兩鍋疑似混有人體組織的湯汁。
有關自願安排的進一步資料可以向破產管理署或其他有經驗處理破產/清盤事宜的人士索取,例如會計師、律師等。 債務人在提交破產呈請之前,應該認真考慮是否適合以自願安排 來解決債務問題。 解除破產令 有關自願安排 的進一步資料可以向破產管理署 或其他有經驗處理破產/ 清盤事宜的人士索取,例如會計師、律師等。 根據《破產規則》第92條,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可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該證明書)。 破產人須聯絡受託人要求獲取一封《不會就高等法院簽發該證明書提出反對的確認信》(《不反對確認信》),以辦理有關申請。
解除破產令: 破產會帶來甚麼後果?
根據《破產條例》第10條 ,不論債項總額多少,債務人均可提出破產呈請(與債權人呈請書之債項總額下限10,000元不同)。 除債權人提出的破產呈請外,債務人亦可向法庭提出針對自己的破產呈請。 經過認真審視自己的財務狀況後,你可能仍然認為破產是最佳的選項。
根據《破產規則》第92條,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可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該證明書”)。 破產人須聯絡受託人要求獲取一封《不會就高等法院簽發該證明書提出反對的確認信》(《不反對確認信》) ,以辦理有關申請。 C 先生可於提出清盤呈請後向法庭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 呈請人須向破產管理署繳存一筆 3,500 元的款項,如有需要,呈請人可能要繳交更多款項。 清盤程序開始後(即提交 清盤呈請書後),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182條,有關被申請清盤的公司之任何產權處置將會失效。
解除破產令: 債務人提出破產呈請的程序
銀行或其代表律師必須用合理之方法(包括以當面送交方式)將法定要求償債書送交 T先生。 T先生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有機會不能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或保險代理,如果他在其他私營機構工作,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不會接觸其僱主,除非他們在收集或調查破產人的財務資料過程中認為有此需要。 破產人必須把所有(包括於香港和海外)的資產移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及提交有關資料如銀行月結單或營商帳簿等文件,破產人亦須將所有收入告知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 如果破產人以欺詐方法移走或轉讓其任何資產,他們會被控觸犯破產罪行及可能被判監。 如果還款遇到困難、又不想申請破產,債務人可選擇債務重組。
根據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 第177及178條規定,倘若某公司不能支付10,000元或以上的債務(或在特殊情況下由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訂明之金額),其債權人便有理由提出清盤呈請。 有限公司乃根據 《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註冊成立之公司,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即可起訴他人或被起訴)。 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持有該公司之股份的價值,此等公司在 《公司條例》中稱為股份有限公司。 另一情況,是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承諾在公司一旦清盤時便須向公司資產貢獻的某一限額,此等公司在 《公司條例》中稱為擔保有限公司,但在商業機構中較為少見。 但如建議書不能獲所需各方通過,或債務人沒有根據所有已通過之 IVA 條款去履行其義務,債權人仍可提出針對債務人之破產呈請。 如受託人或債權人提出有效理由反對解除破產令 (例如:T先生之行為操守令人不滿,或沒有從實披露其所有資產和收入等),有關破產期最多可被延長四年。
解除破產令: 破產人的責任
在對知行新能源的破產清算案件申請中,南京坤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表示,技術開發公司拖欠其包車費用人民幣(下同)77萬餘元,另一申請人上海華訊網絡系統有限公司則表示被拖欠貨款369萬餘元。 解除破產令 解除破產令 法院自作出執行裁定後,未能找到知行新能源可供執行財產。 另外,在知行電動車破產清算案件中,三位申請人也均表示被電動車公司拖欠款項。 前夫之兄鄺港傑及前夫之母李瑞香雖無刑事犯罪記錄,但亦有不少財務問題。 鄺港傑曾於2019年被花旗銀行上訴追討23.8萬港元債務,其名下兩間與蔡天鳳共同擔任董事的公司於2022年5月亦因合約問題被上訴追討約13萬港元;李瑞香曾於2016年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並於翌年獲頒令批准[27]。
無抵債權人通常不能取回所有欠款,而只能按各自的債項比例取回部分款項。 如果債項超過250元或非僱員的申索,須交納35 解除破產令 元提交費。 閣下可出席甚至召開債權人大會,以便參與決定如何分配公司餘下的財產。 然而,閣下實際能否取回所有(或不超過法定優先償還上限)的欠款取決於該公司資產狀況。 解除破產令 閣下亦可考慮向勞工處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撥付的特惠款項。 在行使酌情權時,法庭必須盡力顧及清盤人之合理要求,亦要避免對被索取文件或資料的一方造成不合理或不必要欺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