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的遺產繼承中,保險單的權益在性質上屬於動產,適用有關動產繼承的法律,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香港遺產法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2)條旨在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 香港遺產法 該規則指明不論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勞,申請均不得經由代理人提出。
如果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特別是有關文件需要辦理公證、認證手續,或需要外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等,往往需要更多的時間完成遺產承辦書的申請工作,通常可能需要半年左右。 香港居民繼承位於內地的遺產,一個重要的問題是:確定誰具有繼承權,是依照內地法律,還是依照香港的法律呢? 這個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實踐意義,因為在內地法律下和在香港的法律下,繼承權人的範圍是不同的,區別比較大。 特別是,在香港繼承法律制度下,配偶的權益比較優先,而父母的權益比較靠後;而在內地的繼承法律制度下,配偶、子女、父母的權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權益是同等的。 當父母一方與配偶子女一方存在不同的意見時,就有可能引發糾紛。 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最好找本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這樣既熟悉香港法律也熟悉內地法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立遺囑。
香港遺產法: 1 遺產承辦處在哪裏?
這是因為,我們是香港本地律師事務所,熟悉香港法律,清楚如何安排遺囑,使該遺囑在香港法律下合法有效,以及將來能順利辦理香港高等法院遺囑認證程序。 香港法院(包括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只涵蓋在香港的遺產。 香港遺產法 因此,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在中國內地及澳門)的遺產,均必須根據遺產所在地的相關法律和規例來處理和管理。 香港遺產法2023 事實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4A條清楚說明,死者的資產與債務是指其在香港的資產與債務而已。 故此,香港境外的遺產不應包括在指明表格N4.1內。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需要说明的是,内地遗产继承,目前并无遗产税。 而通过遗产继承办理过户手续,可以申请免于缴纳契税,因而可以省下一大笔费用,但是需要办理免税手续。 香港遺產法 该法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香港不属于外国,但就该法的适用而言,香港法律是视为外国法律的)。
香港遺產法: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的法律问题 – 公证继承或者诉讼继承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第一位階繼承人 配偶(妾)、後嗣尚存時,可繼承全部的遺產,第二至第七位階的繼承人不獲分配遺產。
- 但進行遺囑相關的訴訟程序則受《時效條例》的約束。
- 遺產承辦處印有這些表格備取,其網站亦有這些表格可供下載。
- 不過,不同的國家會以不同的形式和語言發出公文。
- (1) 前夫再婚所生之子女。
採取任何步驟登記《知會備忘》、《警告書》、《應訴書》或《傳票》都可能會帶來法律後果,包括訟費。 因此,採取任何上述步驟前,你應先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香港遺產法: 第六步: 遺產分配
(b) 如死者留有配偶以及子女,則死者全部不動產(如房產)全部歸配偶所有;而除去不動產後的其他遺產應首先撥出五十萬港幣的淨額,連同其利息歸配偶所有,之後的剩余遺產一半由歸配偶所有,另一半歸子女共同所有。 如果继承人有很多,客户可以考虑有其中部分人办理继承,其他人放弃继承权,以简化手续。 香港遺產法2023 遺產承辦處一向儘可能即時回覆公眾人士的查詢,如本處無法即時答覆,則會在收到來信後10天內給予臨時回覆,以及30天內再給予詳盡的回覆。 你必須為外地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而不是在其翻譯本上進行認證。
只要你符合所有法律上的規定和就司法常務官的所有提問已提供他認為滿意的答覆,法庭便會發出授予書。 所需的時間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簡單直接的個案平均需要大約5至7個星期;不過,如果申請本身不是簡單直接及/或涉及遺產的性質複雜,所需的時間便可能會較長。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稅務局的遺產稅署可協助你核實遺產的情況。 但是,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作為授予書申請人便有責任向有關當局檢查及索取遺產的詳情,以及填寫指明表格N4.1。 香港遺產法 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檢查及核實相關資料是否正確。 按照一般規則,授予書的申請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提出。
香港遺產法: 香港遺產繼承-常見問題
甚至,若被繼承人系于1995年11月3日之前去世的話,則半血親叔伯姑舅並無繼承權。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而如父母在此之前去世,非婚生子女沒有繼承權。 類似的,領養的子女在法律上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的地位相同,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其他人的子女。 根據《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凡是在2006年2月12日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繼承,無需辦理遺產稅手續,也不需要繳納任何遺產稅。 而在2006年2月12日之前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繼承,申請人需要向稅務局申請和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或豁免證明,才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
因此,自書遺囑,只要合乎遺囑條例(香港法例)的規定,不由律師草擬,沒有律師見證,一樣具備法律效力。 自書遺囑存在無效風險自書遺囑帶有風險,便是未能乎合遺囑條例的格式要求,令遺囑沒有執行效力,有遺囑變成無遺囑。 立遺囑人的意願未能按無效遺囑的內容,將其遺產予以分配。 因此,將草擬遺囑和見證遺囑等預立遺囑中重大要務,交由有經驗的律師辦理,是最安全不過的,委托對遺產認証有充分法律實務經驗的律師來辦理,更為值得。 如果遺囑沒有為死者生前供養的人士(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留下充分的資產供養該等人士,則該等受供養人士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規定,向法庭申請獲得合理地供養,以維持生活。
香港遺產法: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是中港跨境律师会经常需要处理的日常法律事务。 由於香港和內地的緊密聯繫,許多香港居民在內地購置有房產或開設銀行賬戶留有存款。 香港遺產法 同時,一些香港居民最初從內地移民到香港來的,他們在內地還留有房產、銀行存款等資產。 香港居民去世后,其繼承人需要按照中國內地的法律程序辦理遺產继承的法律手續,才能實現其繼承權,办理遗产的转名过户。 本文將介绍香港居民繼承位於內地的遺產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及法律問題。
- 而且,上述身份之人士,又按照其與被繼承人的父母是否為全血親兄弟姊妹,從而被劃分為“全血親叔伯姑舅”及“半血親叔伯姑舅”兩種,後者的繼承權位階低於前者。
- 香港遺產繼承的順序是:有遺囑按照遺囑的規定。
- 有關人士如果能提交證據證實“夫妾關係”滿足上述第(1)個條件,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會推定該關係亦同時滿足上述第(2)、(3)兩項條件。
-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稅務局的遺產稅署可協助你核實遺產的情況。
此一選擇權不包括: (a) 將自無遺囑者去世當日起計的2年期間內終止的租約;或 (b) 業主可藉在該日之後發出通知使其在該期間的剩餘日子內終止的租約。 香港遺產法2023 如法院信納行使該項選擇權相當不可能會縮減該剩餘遺產中的有關資產(對居所所享有的權益除外)的價值或令它們更難於處置,並命令該項選擇權可以行使,則上述(d)、(e)兩項限制得以免除。 另外,為保護善意買受人的利益,附表2第4(4)條還規定:任何人如真誠地以有值代價(包括婚姻但不包括象徵式的金錢代價)從遺產代理人取得對財產所享有的權益,則尚存配偶將不享有任何不利於該人的權利。 若居所的價值大於配偶繼承遺產的份額,遺產代理人撥出該居所給予配偶,就視為償付該配偶繼承遺產份額的全部。
香港遺產法: 香港遺產繼承的時限問題
是指1971年10月7日以前,男女雙方在公開及超過2人作證的情況下進行婚禮而締結的婚姻; 3、 舊式婚姻。 是指1971年10月7日以前,男女雙方根據中國傳統締結的婚姻,至少包括提親、納聘、過門三個階段或步驟; 4、 海外婚姻。 是指在香港以外地方,按照當時當地施行的法律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
不過,不同的國家會以不同的形式和語言發出公文。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任何人都不能沒有居籍,亦不能同時擁有兩個居籍。 香港遺產法2023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香港遺產法: 第三部分 遺產管理官
而後嗣就可獲分配餘下之剩餘遺產(如有的話)的50%。 而第二位階繼承人(或,如第二位階繼承人不尚存,則由第三位階繼承人繼承)可獲分配餘下之剩餘遺產的50%(如有的話)。 4、 配偶對居所享有特別的利益,第73章第7條附表2作出了完整的規定,配偶可選擇分配居所,這一選擇權是絕對的,但有如下四方面的限制: (1) 對象范疇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