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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襲擊罪案例好唔好2023!內含普通襲擊罪案例絕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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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襲擊罪案例

跟蹤受害人或在受害人住所門外遊蕩,或在沒有使用武力下而辱罵和煽動受害人,並不等同襲擊。 所謂「實際的身體傷害」是指任何影響受害人身心健康的傷害,不一定是永久,但必須較輕微損傷嚴重。 這包括精神傷害(詳見英國案例 R v Ireland 及 R v Burstow )以及身體傷害,但不包括造成恐懼、焦慮或驚慌等情緒。 必須注意的是,刑事罪行通常需要犯罪行為與犯罪意圖同時兼備,被告才需要負上刑事責任。 根據案情,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條或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提出檢控。 「傷害」、「身體受嚴重傷害」及「非法及惡意」的定義與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的相同詞彙一樣。

普通襲擊罪案例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可判處罰款$3,000及監禁12個月。 公眾地方是指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不論是憑付費或其他方式,於當其時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 普通襲擊罪案例 打鬥必須是不合法的,如果參與打鬥的人士是出於合理的自衞,打鬥便不屬於不合法。

普通襲擊罪案例: D.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根據 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D條 ,被告有權獲准保釋,控方則可根據 第9G條 ,在個別案件中反對被告保釋,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這宗案件突顯了保障纏擾者的困難,特別是某些涉案人能夠用減責神志失常或其他精神問題作抗辯理由。 在現實中,若然徐沒有獲准保釋,還柙監房看管至審訊終結及判刑,案中女事主便得以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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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襲擊罪案例: 使用條款及免責聲明

一旦證實有襲擊或毆打行為,餘下的便要證明相關行為有否造成實際身體損害。 襲擊是指施虐者的行為令人感到即時受威脅,令人有感即將受到不合法暴力對待。 雙方必須處於有可能觸碰對方身體的距離,不論施虐者的行為是否刻意,亦可構成襲擊。 例如施虐者向受害人舉起拳頭,或手持武器威嚇受害人,只要雙方相距不遠,而受害人有理由預料會即時遭受暴力對待,施虐者便觸犯普通襲擊罪。 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普通襲擊罪案例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9條,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可判處監禁3年。 普通襲擊罪案例2023 普通襲擊罪案例2023 受害人會被安排到政府醫院接受檢查,由政府醫生證明其所受的身體傷害。 醉酒不可以作為辯護理由,但受害人同意、自衞等都可以作為免責辯護理由。 在適合情況下,我們的刑事律師可代為向律政司要求將控罪改為較輕的普通襲擊,或以其他方法處理案件,例如簽保守行為,這樣便可避免留有刑事案底。 施襲者是否有意圖,必須考慮所有相關的情況,特別是他的行為及說過的話。 在適當的情況下,醉酒有可能令施襲者不能夠產生以上的意圖。

普通襲擊罪案例: 香港刑事法法问

九巴發言人表示,女乘客被定罪,還了遇襲受傷的長者乘客,以及追截施襲者而受傷的九巴女車長一個公道。 九巴感謝警方的專業執法,並感謝目擊案件的乘客仗義襄助。 任何人如触犯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 第40条 订明的普通袭击罪,即属违法,最高可判处一年监禁。 打官司的過程, 在刑事法之中,傷人是十分常見的控罪。 不要以為傷人控罪被告者多數是三教九流或俗稱黑社會份子的人, 事實上有很多傷人罪的被告也是社會上俗稱斯文人的普通人, 因為一時意氣而招致刑事檢控。

第17條 所指的「傷害」和「身體受嚴重傷害」均是非法造成的。 如施虐者訴諸暴力,意圖殺害對方,而受害人最終生還,施虐者可被控以企圖謀殺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顧名思義,施襲者對受害人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與最嚴重的傷人17 最大不同在於檢控官能否無合理疑點地證明,施襲者導致受害人造成重傷時,是帶有令他重傷的意圖。 袭击是指施虐者的行为令人感到即时受威胁,令人有感即将受到不合法暴力对待。 双方必须处于有可能触碰对方身体的距离,不论施虐者的行为是否刻意,亦可构成袭击。 例如施虐者向受害人举起拳头,或手持武器威吓受害人,只要双方相距不远,而受害人有理由预料会即时遭受暴力对待,施虐者便触犯普通袭击罪。

普通襲擊罪案例: 即時提交問題

該女櫃檯員今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普通襲擊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裁判官為被告先索閱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8月28日判刑。 高級法院已多次強調,身分特別的證人(例如警員或律師) 並非特別可信。 所有證人都必須在「公平競爭的環境」(level playing field) 得到公正對待。 法庭不能考慮證人一旦被揭發有不實行為所要面對的後果。 (見終審法院案件Lee Fuk Hing v HKSAR (2004) 7 HKCFAR 600) 保持緘默的權利是香港刑事辯護律師手中的厲害武器。 根据 《侵害人身罪条例》 第39条 ,如果袭击已对受害人构成实际的身体伤害,可被控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并可处比普通袭击或殴打罪更高的刑罚。

  • 一旦證實有襲擊或毆打行為,餘下的便要證明相關行為有否造成實際身體損害。
  • 根据 《侵害人身罪条例》 第39条 ,如果袭击已对受害人构成实际的身体伤害,可被控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并可处比普通袭击或殴打罪更高的刑罚。
  • 其後女櫃檯員於啟田邨打算離座下車時,疑不滿婆婆動作緩慢,竟伸手將她推倒地上。
  • 一般人所理解的襲擊,在法律上屬於毆打(battery),而兩者在法律上是有分別的(參考資料)。
  • 受害人所承受的傷害不一定是永久,而精神傷害亦包括其中。

徐申請上訴,他以神志失常減責為理由,獲批准將控罪由謀殺改為誤殺,最終被判終身監禁,須服最低刑期12年(誤殺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審訊亦揭露徐過往曾向另外兩名前女友作出相似的纏擾行為,其中一次更拿著執勤用的手槍指向自己的頭部,威脅要與前女友復合,否則便自殺。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40條,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可判處監禁1年。 普通襲擊罪案例 普通襲擊是指施襲者的行為令另一人感受到即時及不合法的暴力對待,而施襲者是刻意或魯莽地作出這種行為的。

普通襲擊罪案例: 普通襲擊

一個顯然的考慮是,他的證供會否因為職業的原因變得更為可信? 如果您想取得某些法律事宜的詳盡資訊,或尋求進一步法律協助,請諮詢律師。 瑞典外交部還表示,不會就“對外交服務的威脅或正在採取的安全措施”進一步置評,因為這有可能對採取這些措施的目的起到反效果。 瑞典外交部表示,瑞典總領事將於8月2日前往伊茲密爾,以獲取有關該事件的更多信息。 該部門稱,正在與瑞典駐伊斯坦堡總領事館及其在土耳其的工作人員保持聯繫,並補充說,總領事館正在與駐伊茲密爾名譽領事館和地方當局接觸。

普通襲擊罪案例

裁判官接受該律師可能因該案承擔巨額專業責任索償,但雙方卻長期未能達成和解,而產生動機。 該律師指稱,被告人在一個晚上到其辦公室商討民事案件和解,但被他在辦公室房間內掌摑頭頂一下。 他批評,立法會內外均有暴力化趨勢,就是源於黃毓民之流在議會不守規矩,使用語言及行為暴力。

普通襲擊罪案例: 侵害人身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27條,虐兒可判最高10年監禁,一般來說,法庭會判處即是監禁。 因此,如配偶或同居伴侶襲擊受害人,手持物件恫嚇對方,甚或毆打對方,不論受害人有否受傷,施虐者已觸犯普通襲擊罪。 任何人如觸犯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訂明的普通襲擊罪,即屬違法,最高可判處一年監禁。 在公眾地方打鬥,根據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28歲銀行女櫃檯員陳靄婷2021年5月7日乘搭215號巴士時,被一名六旬婆婆要求移開霸佔座位的背包,讓她坐下,二人因此爭執。 其後女櫃檯員於啟田邨打算離座下車時,疑不滿婆婆動作緩慢,竟伸手將她推倒地上。

普通襲擊罪案例

激進反對派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昨日在立法會投擲玻璃杯,幸未有傷人。 如今,被告亦因不服裁決而提出上訴,並獲法官接納,今次案件裁決究竟是否合理的問題,鄙生沒資格越俎代庖,更不宜多加評論影響上訴程序。 本文主旨,只是旨在讓各位明白「襲擊」跟「毆打」在法律上的分別。 某程度來說,若有人認為被告罪成,是因吳女士胸部跟警員出現碰撞而被視作「毆打」,便屬一種錯誤的理解。 若有人在這種誤解之基礎上,行文或報導時配上「以胸襲警」這類標題,便有可能造成誤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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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是一個人在未經同意下對另一人作出非法的身體接觸,只要能證明當中牽涉使用武力,便毋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傷人、或其行為導致或威脅會造成身體損害。 單單在未經同意下接觸、或沒有合法理由下觸摸對方,已算是襲擊。 普通襲擊罪案例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9條 針對襲擊或毆打導致他人身體遭受實際傷害的行為,觸犯此條文將面臨更重刑罰。 控方須先證明構成襲擊或毆打的行為確曾發生,並證明有關行為造成實際的身體傷害,但毋須證明施虐者有意圖傷害對方身體。 不過,在家庭暴力個案中,施虐者通常都有傷害對方身體的意圖,常見目的包括要教訓對方、或在配偶或同居伴侶面前展示權威。

若是蓄意作出傷害他人、或以侵犯式身體接觸他人的行為,則是「毆打」(battery)。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立法會議員亨有言論不受刑事追究的特權,但這並不包括他們在議會內所做的行為。 大律師陸偉雄昨日在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是否議員身份,若有證據證明該人犯法,警方就會依法辦事。 普通襲擊,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警方可引用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檢控纏擾者,以協助受害人。 控方須證明受害人被纏擾者施以武力威脅,或二人之間的距離,足以讓受害人感到即時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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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任何人未取得他人同意下觸碰對方,或缺乏合法理由觸碰對方,已可視作毆打。 這條控罪相比普通襲擊(俗稱傷人40或Wounding 40)嚴重。 這條控罪下的受害人身體有實際傷害,檢控官根據醫療報告以證明施襲者有否對受害人造成身體傷害,傷勢包括:皮膚紅腫、按壓皮膚感到疼痛、受傷部位紅腫、腦震蕩和瘀傷等。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簡單來說,「襲擊」未必需要身體上有任何接觸,只要你的行為令對方有機會因此而被他人毆打,也算是「襲擊」;如果身體上有所碰撞,對方即使沒受傷,但因而感到被他人侵犯,也可以被告「毆打」。 這便構成了「蓄意致使他人處於受到傷害或侵犯式身體接觸的威脅」的元素,因而罪成。

  • 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 但這段期間,他買了刀,並帶著刀前往女事主的寓所找她,女事主不加理會,徐威脅要在她面前自盡,又聲言要女事主餘生都記著他。
  • 施虐者不一定曾與受害人有身體接觸,亦可觸犯 第17條 列明的罪行,例如施虐者命令狗隻襲擊他人,亦算犯罪。
  • 普通襲擊是指施襲者的行為令另一人感受到即時及不合法的暴力對待,而施襲者是刻意或魯莽地作出這種行為的。
  • (見終審法院案件Lee Fuk Hing v HKSAR (2004) 7 HKCFAR 600) 保持緘默的權利是香港刑事辯護律師手中的厲害武器。
  • 控方舉證時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施虐者有意圖傷害受害人或導致受害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又或罔顧後果任由傷害發生。
  • 根據 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D條 ,被告有權獲准保釋,控方則可根據 第9G條 ,在個別案件中反對被告保釋,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律師黃國恩表示,玻璃杯雖然擊不中任何人,但警方也可控? 黃毓民企圖傷人罪,即犯罪未遂或未完成罪行,其嚴重性等同普通襲擊罪: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最高可處監禁1年。 毆打是指施虐者在未得受害人同意下,不合法地接觸受害人的身體。 即使施虐者沒有意圖傷害他人,或該身體接觸並沒有構成任何身體受傷,只要證明雙方確曾接觸,而施虐者亦確曾向受害人動武,亦足以定罪。

普通襲擊罪案例: 「襲擊」與「毆打」屬不同概念

施虐者是否罔顧後果,將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而定,特別是雙方的言行。 施虐者不一定曾與受害人有身體接觸,亦可觸犯 第17條 列明的罪行,例如施虐者命令狗隻襲擊他人,亦算犯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19條,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可處監禁3年。 受害人必須因為施襲者故意或魯莽地作出的動作,導致受害人出現傷口或遭受嚴重的身體傷害 (包括精神傷害),但並不需要證明施襲者有別有用心的意圖。 雖然法庭沒有就傷人19頒下量刑指引,但是判處監禁並不罕見,所以必須小心處理。

首先,要证明相关行为符合袭击的定义,其次还要证明该行为已构成他人实际身体伤害。 很多时候,缠扰者只是尾随受害人,或向对方造出粗鄙动作或大叫大嚷示爱,这些都不算上是袭击。 近日有不明人士冒用屏東消防局新園分隊義消名義,向電器業者訂購11台電視機,所幸該商家來電詢問消防分隊並確認是否有該名人物,才免於受騙,籲訂商家提高警覺,以免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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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聲稱曾被警察非禮的女被告吳麗英,其襲警及阻差辦公罪名成立,被控3個月15天。 普通襲擊罪案例 判決引起坊間非議,部份媒體均用「以胸襲警」形容案件,亦有人發起「胸部不是武器」行動,抗議裁決如同視女性胸部為攻擊性武器。 裁判官陳碧橋在庭上則表示,自己因本案及另一宗案件的裁決而遭受威嚇,令他擔心人身安全。

如果受害人的傷勢不算嚴重的話,我們的刑事律師可代為向律政司要求考慮以其他方法處理案件,例如簽保守行為,這樣便可避免留有刑事案底。 439;[1968] 3 All ER 普通襲擊罪案例 422)、「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傷人」或「使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都屬於可施予懲罰的罪行。 除了受害人擔心自己即時受到非法武力對待屬「襲擊」外,「毆打」亦屬「襲擊」。

大家在探討此案問題前,宜先了解「襲擊」(assault)的法律定義,其定義似乎跟一般人的理解所不同。 普通襲擊罪案例 一般人所理解的襲擊,在法律上屬於毆打(battery),而兩者在法律上是有分別的(參考資料)。 若任何行為蓄意致使他人處於受到傷害或侵犯式身體接觸的威脅,即使被告在過程中沒作出過任何物理傷害,他人結果上也沒遭受到任何物理傷害,也能被控「襲擊」。

普通襲擊罪案例: 即時新聞

一旦证实有袭击或殴打行为,余下的便要证明相关行为有否造成实际身体损害。 香港警方可引用 《侵害人身罪条例》 第40条 检控缠扰者,以协助受害人。 控方须证明受害人被缠扰者施以武力威胁,或二人之间的距离,足以让受害人感到即时威胁。 在今年3月1日參與光復元朗行動的示威者中,3男1女分別被控襲警及阻差辦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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