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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11大分析2023!(小編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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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原訴人以她沒有上庭為由而單方面申請禁制令,禁止孫小姐出境,並指她故意逃避聆訊,藐視法庭,最後法庭於去年九月宣判她藐視法庭罪名成立,要向原訴人賠償律師費約三十二萬元。 孫小姐任職董事的一間公司於二零零二年因經營問題而遭清盤,債權人入稟法庭要求審核帳目。 身為董事的孫小姐原要出席有關該公司財務的盤問聆訊,卻因郵寄問題而一直收不到傳票,令她誤以為公司清盤後一切就告一段落。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2023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2023 因不熟悉法律,商人孫小姐不單被判藐視法庭,更可能要賠償控方三十二萬元律師費﹔一切皆因她缺乏法律知識,卻要在庭上自辯而起。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這樣,你就得出庭,讓聆案官或法官能夠評估你有權享有的賠償額。 如果你是天主教徒或基督徒,便須作出宗教式誓章;如果你有其他宗教信仰或沒有宗教信仰,則須作出非宗教式誓詞。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2023 反申索書的作用是列出支持你的反申索的重要事實及理據,以及你所索求的補救方法。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法庭語文組

如需要有關法例的詳情,請登入律政司網站內的“雙語法例資料系統(BLIS)”。 如需查閱相關的“實務指示19.3”,請登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網站。 如需一般資料,請參閱小冊子第6冊“屬實申述”,這小冊子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或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網站 下載。 若你打算在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展開民事法律程序,高等法院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亦可為你提供初步協助。 不過,資源中心所提供的協助只限於程序方面的事項 ,有關 工作人員不會提供法律意見,亦不會就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評論。

  • 在審訊中,證人可能須在宣誓後確認證人陳述書的內容屬實。
  • 她覺得再不能負擔如此高昂的律師費,又認為這只是一宗普通案件,故選擇自辯。
  • 如果你只是提出金錢申索,你的令狀或原訴傳票便應附有表格16或表格16C,以便被告人在想作的情況下作出承認。
  • 如需查閲有關法例,請登入律政司網站內的“雙語法例資料系統(BLIS)”,而“實務指示14.3”可以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 下載。
  • 以下說明只適用於在香港境內進行的傳訊令狀(令狀)或原訴傳票的送達程序。

任何一方如欲要求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便應擬備訟費陳述書。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訟費陳述書應盡量依照“實務指示14.3 — 訟費”的附件A的格式,並由提出上述要求的一方親自簽署(如無律師代表)或由他的律師簽署。 要求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一方應把訟費陳述書連同實質申請的論點綱要遞交法院及送達支付方。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一般查詢 / 意見

所有參與「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義務為市民提供法律意見的律師,均為合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 一般來說,當值的義務律師會為當事人提供一次過的口頭法律意見,以便當事人了解問題所在、有關的法律權利和責任以及其他可以解決問題的途徑。 有關法律意見只屬初步參考性質,義務律師不會就任何複雜案件詳盡分析其是非曲直,也不會為當事人提供深入的法律意見。 除非有人在10天內向法院提出理由證明為何不應將該處所交還,否則該處所便會交還給申請人(業主或出租人)。 申請人需明白無論執行令狀是否成功,每次所耗的執達主任開支及護衞員費用均從上述按金扣除。

這樣的話,就有關的事件或情況作證的應該是Y君而不是X君,因為X君只能提供"傳聞"證據,而這種證據是幾乎沒有價值的。 你須就反申索書逐段回應,並清楚指出每段中你所承認及不承認的事宜。 盡可能說明每項事件的發生日期、地點和所涉人物,並清楚說明涉案者在事件中曾作出什麼行為。 這些樣本示範各類訴訟文書的格式,只供參考,並非專為你的案件而設。 你應該根據自己案件的需要,作出適當的修改;如有疑問,便應諮詢律師。 直至二零零三年七月被入境處禁止出境,她才發現自己要出席聆訊。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G.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由司法機構提供)

部分相關的法例修訂只適用於在生效日期後展開的民事訴訟,但部分亦適用於在生效日期前已展開而仍在法庭待決的訴訟。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為了使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可以順利實施,《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及《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訂明了各項有關過渡安排的條文。 訴訟人須查閱《高等法院規則》、《區域法院規則》及實務指示,以了解適用於其案件的法例修訂及過渡安排。 為協助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司法機構於去年十二月在高等法院開設了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為他們提供一些法律程序上的諮詢,例如審訊的過程、填寫各種表格的方法。 然而,因著司法機構的中立角色,該中心不能針對個別案件提供法律意見,例如庭上盤問的技巧、如何起草法律文件等。

  • 一般來說,當值的義務律師會為當事人提供一次過的口頭法律意見,以便當事人了解問題所在、有關的法律權利和責任以及其他可以解決問題的途徑。
  • 對於需要提交非宗教式誓詞/宗教式誓章以為案件作準備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本中心亦提供宣誓服務。
  • 如需一般資料,請參閱小冊子第6冊“屬實申述”,這小冊子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或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網站 下載。
  • 如需一般資料,請參閱小冊子第10冊“如何進行上訴”,該小冊子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或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下載。
  • 為確保寄往司法機構的郵件準時無誤送達,請確保郵件附上足夠郵資。

未經算定款額的申索,是指就一筆未經確定的款額而提出的申索;就申索的款額,法庭不僅要作出運算和評估,而且要進行其他的調查。 就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13A號命令作出承認而言,如果有關的申索包括經算定款項和未經算定款項兩個部分,則會被視為未經算定的申索。 反申索中的被告人亦可以按照第13A號命令作出承認(如果提出反申索者只要求取得金錢)。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法院訴訟文書樣本

若成功執行令狀,而被告人所償還的金額,或拍賣財物/實產所得的款項足以支付判定債項及所耗費用的話,申請人方可追回有關開支。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2023 如果須在反申索的抗辯書中陳述的案件事實與你的申索密切相關,則你只須表明重複申索陳述書和答覆書的內容便可。 不過,如果你想就反申索提出其他答辯理由,便應清楚說明。

另外,控方律師只在案件時序表上記下他六月在土地審裁處的法律程序,對三月入稟減租事宜絕口不提,這容易令人誤會邵孝良是在業主不願意收租後才申請減租以圖報復。 缺乏法律常識和巨大的心理壓力,令這些無律師代表訴訟人面對重重困難,即使滿肚子道理也有口難辯﹔程序掌握不足往往阻礙「官司」的進度,對控、辯、法官三方均無好處。 如果你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首次將文件當面交給收件人,便應說明你為何相信收文件的人就是你要交文件的人,例如你認識他及認得他。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法律參考資料及圖書館組

如需查閲有關法例,請登入律政司網站內的“雙語法例資料系統(BLIS)”。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2023 至於有關訟費評定的法庭常規,請參閱“實務指示14.3”,你可以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 下載這份實務指示。 如需一般資料,請參閱小冊子第11冊“訟費的評定”,該小冊子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或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 下載。 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38號命令,以了解有關的詳情。 如需一般資料,請參閱小冊子第4冊“如何準備聆訊或審訊”,該小冊子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或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 下載。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訟費評定是一項法律程序,程序中法庭會根據訟費命令評定須付的訟費款額。 在訟費評定的法律程序中,法庭只可以就訟費的款額作出決定,而不能更改已經作出的訟費命令。 欲知關於訟費評定的規則和程序,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62號命令。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常見問答集

法庭在顧及問卷及案件的需要下,如果認爲適宜,會擇定案件管理會議的時間地點。 案件管理會議屬進度指標事項,缺席的一方可招致嚴重的後果。 在案件管理會議上,法庭會為案件的進度設定時間表,並可就訴訟各方在審訊之前須採取的步驟定下限期,包括送達文件清單以及交換證人陳述書和專家報告的限期。 法庭也可以作出關乎訴訟排期審訊的指示,或編定審訊的日期。 請參閲《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5號命令及“實務指示5.2”,以了解有關的詳情。

如果你想提交文件證據以證實你所述的事實,便應把有關的文件附於你的誓章作為證物,並把文件順序標明證物編號。 文件清單的作用是通知對方有哪些與案中爭議點有關的文件是你目前或曾經管有的,或可以由你向第三者(例如銀行)取得的,以及哪些文件是你反對呈交的。 被告人可以是一個人、獨資經營者、合夥商號或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人是獨資經營者或商號,你便應查閱商業登記紀錄,找出被告人的正確名稱及地址,以作送達文件之用。 如果被告是獨資經營者,你便應稱他為:"[姓名]經營[商號名稱]"。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高等法院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遇到黑色暴雨警告或者懸掛八號或更高的風球時,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開放時間將視乎司法機構政務長的公佈而定。

她覺得再不能負擔如此高昂的律師費,又認為這只是一宗普通案件,故選擇自辯。 邵孝良原本聘用了律師及大律師為他處理這次訴訟,但最終卻在上庭前一個月對他們失去信心而選擇自辯。 「初時他(所聘律師)對我說應該五六千元可以了結,包括上庭......但埋單找數竟要二萬多差不多三萬元,還未計上庭費用。」最令邵孝良不滿的是該律師一心只想他議和,根本沒有打算上庭。 邵孝良二零零二年七月被業主控告欠租,並遭要求收回租住了十二年的單位。 他認為事件源於他三月時向土地審裁處入稟申請減租並獲得勝訴,引起業主不滿,之後業主便不肯收租,甚至退回他的支票,繼而聘請律師控告他欠租及要求收樓。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如屬債項申索或算定損害賠償申索,你可就申索款額和訟費,登記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而無須出庭。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區域法院

如需查閲“實務指示5.2”,請登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 。 如需一般資料,請參閲小冊子第3冊“民事訴訟中的各個階段”,該小冊子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或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下載。 如需查閲有關法例,請登入律政司網站 内的“雙語法例資料系統(BLIS)”。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如需查閲相關的“實務指示5.2”,請登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 某些類別的上訴在提出上訴之前必須先得到法庭給予許可(即批准)。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以下說明只適用於在香港境內進行的傳訊令狀(令狀)或原訴傳票的送達程序。 關於在境外進行的送達程序,由於程序複雜,你應該諮詢律師。 如果有人知道與你的案件有關的事實,卻不願作你的證人,你可以申請發出傳召出庭令,傳召他出席需要他提供證據的聆訊。 通常在審訊中才需要證人出席,傳票的聆訊則一般並無此需要。 要證明所有有爭議的案件事實,你可能需要超過一名證人,而每名證人均須將各自的證人陳述書送交法院存檔。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區域法院

如果你未能提出充分的反對理由,則對方可申請法庭命令,要求你交出有關的文件,以及要求你提交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以證實你是否管有對方所指的任何文件。 如果有關的法律程序在高等法院進行,所有狀書或經修改的狀書都不得在夏天休庭期間(即八月)進行送達程序;除非已獲得法庭許可或訴訟各方一致同意,才作別論。 請參閲《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5號命令及 “實務指示5.2”,以了解有關的詳情。 關於案件管理的規則和常規載於《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的第1A號命令第4條規則,第1B號命令和第25號命令,以及 “實務指示5.2 — 案件管理”。 訟費的支付方則可以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視何者適用而定)第62A號命令把他所提議的款額繳存法院,就訟費達成和解。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然而,他認為更重要的是徹底改善訴訟制度,限制審訊時間,讓案件可以簡單及在短時間內審結,例如效法美國處理法律訴訟,要預先把書面文件準備妥當才開庭審理,既可減少訴訟的時間,又能節省訟費。 關於在訴訟程序中的法律代表方面,如果你能夠負擔相關法律費用的話,便可以聘請私人執業律師為你出庭應訊。 只要你通過經濟審查(即你的財務資源不超過法定上限)和案情審查(即你有實質理據提出申索),便可獲法律援助。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為實際面對法律問題的市民提供免費的初步法律意見。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常見問答集

這些事實必須是你所親身知道的,否則的話,你應該說明你的資料及你所知或所信的事實的來源,並說明你是否相信那些事實屬實。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你亦可在收到被告人的擬抗辯通知書後14天內,將申索陳述書送交法院存檔,並依照第26段及之後各段中所述的方式進行送達程序。 由於近年沒有律師代表而參與民事訴訟的人數不斷增加,對司法時間和司法資源造成了極大的需求,司法機構因而成立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應付這些訴訟。 謝偉俊表示其律師行正計劃推出新服務,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講授法律知識,希望能充當他們的補習教師,為他們講授盤問技巧、陳辭方式、訴訟文件及其他要注意的地方。

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許可,須首先向作出有關判決或命令的法官或司法人員申請。 如果原審法官或司法人員拒絕給予許可,擬上訴的一方可以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關於上訴的規則和常規載於《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9號命令、《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58號命令和“實務指示4.1”。

如果你只是提出金錢申索,你的令狀或原訴傳票便應附有表格16或表格16C,以便被告人在想作的情況下作出承認。 如果你就違約事項提出申索,便應查閱合約,以找出有沒有任何規定令狀的送達形式的條款,因為你可能須要遵守這些條款。 在發出傳票時,你通常須要將一份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送交法院存檔作為支持文件(下文所述的誓章包括宗教式誓章及非宗教式誓詞)。 無須為沒有爭議的事項擬備證人陳述書,否則的話,你可能須要承擔因擬備那些證人陳述書而虛耗的訟費,以及對方因審閱那些證人陳述書而招致的訟費。 盡可能清楚列明每一件事件發生的日期、地點和所涉人物,詳述有關的協議或行動的細節。

如需一般資料,請參閱小冊子第7冊“如何縮短法律程序:在金錢申索中按第13A號命令作出「承認」”,該小冊子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或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下載。 為利便法庭作出關乎管理案件的指示,訴訟各方須在狀書提交期被當作結束後28天内,把一份問卷(亦稱爲“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 “設定時間表的問卷”表格,見於“實務指示5.2”附件A。 訴訟各方應進行磋商,並嘗試就案件由開始至審訊的進度時間表達成協議。 法庭會基於各方達成的協議和/或“設定時間表的問卷”上的資料,設定案件進度的時間表。 由法庭決定的時間表,會為法律程序中主要的步驟訂立“進度指標日期”,而訴訟各方必須依從有關日期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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