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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立遺囑2023詳細介紹!(小編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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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立遺囑

這部分的繼承較簡單,因為在更高位階之人士全部已去世的情況下,他們才會依位階高低依次序全部繼承遺產。 當然,尚存之第二及第三位階之人士,在特定情況下,會與尚存之配偶分享遺產,但前面已清楚列明了配偶的應享份額,亦即已間接列明了其他繼承人的份額。 假若配偶、後嗣均不尚存而妾尚存,則第二至第七位階繼承人可能會與妾分享遺產,不過,由於妾氏已日見日少,在此不作深究。 兄弟姊妹 1、 全血親兄弟姊妹

另外,為保護善意買受人的利益,附表2第4(4)條還規定:任何人如真誠地以有值代價(包括婚姻但不包括象徵式的金錢代價)從遺產代理人取得對財產所享有的權益,則尚存配偶將不享有任何不利於該人的權利。 若居所的價值大於配偶繼承遺產的份額,遺產代理人撥出該居所給予配偶,就視為償付該配偶繼承遺產份額的全部。 配偶須會金錢予遺產代理人以繳付該居所剩余的價值。 無立遺囑2023 若尚存配偶是唯一的遺產的代理人,則該配偶不得行使取得居所的權利,除非: 無立遺囑2023 (a) 取得法院批准;或

無立遺囑: 1 遺產承辦處的辦公時間是甚麼?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配後,尚有剩餘數目遺產便會再分成兩,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在上述的 500,000 無立遺囑 元分配後,尚有剩餘數目遺產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無立遺囑

1、 無立遺囑 如第一位階繼承人中,配偶(妾)不尚存而後嗣尚存,則後嗣可獨享遺產而無須與其他繼承人分享。 無立遺囑2023 2、 若配偶(妾)尚存而後嗣不尚存,則尚存之配偶(妾)須與其他繼承人分享遺產。 (3) 若第二、第三位元階之繼承人全部不尚存,則配偶(妾)可獨享遺產而無須再與其他繼承人分享。 某人可以立下遺囑將所有財產都留給其婚生子女,而不提供任何財產予他生前一直供養的妻子或私生子女。 在這個情況下,妻子及私生子女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提出訴訟以要求分得部分遺產。 香港法律賦予所有人可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的同時,亦照顧到死者配偶及受養的人經濟需要。

無立遺囑: 3 遺產承辦處的傳真號碼是甚麽?

(2) 1950年中國《婚姻法》實施前的婚姻。 關於母親: 香港法例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第9條規定:(1) 任何正在或曾經懷有子女的女子,若是因胚胎或精子和卵子被放置其體內而懷孕的,則除她以外,別無其他女子被視為該子女的母親。

  • 法律並無限制授予書的申請須於死者去世後何時提出,所以理論上死者去世後任何時間你都可以申請授予書。
  • 留意給予遺孀的法定遺贈金額,在上述情況下會有別於死者遺有後裔(如有後裔,遺孀便只可獲得 500,000 元)。
  • 按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 有資格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可在其他列明在遺囑的條件達到後而取得剩餘之數(即扣除所有受益人獲分的遺產、死者的所有債項及遺產承辦的相關費用後,其剩餘之數)。

是指1971年10月7日以前,男女雙方在公開及超過2人作證的情況下進行婚禮而締結的婚姻; 3、 舊式婚姻。 是指1971年10月7日以前,男女雙方根據中國傳統締結的婚姻,至少包括提親、納聘、過門三個階段或步驟; 4、 海外婚姻。 無立遺囑2023 是指在香港以外地方,按照當時當地施行的法律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 至於在允許同性戀結婚或納妾的地方所申請締結的同性婚姻或其他婚姻,在香港是否確認為“有效婚姻”,則並無明文給予否定或肯定的解答。

無立遺囑: 訂立遺囑的好處:

有關清單會列於遺產的資產及負債清單並呈交遺產承辦處。 雖然閣下可自行申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但如果有關遺產涉及複雜的問題或爭議(例如死者在海外擁有物業),閣下便應該尋求法律意見。 於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死亡的個案,有關申請費用為 265 元,授予書的謄寫費用為 72 元。 在遺產稅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之前,如要申請授予承辦書,便須先往稅務局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遺產稅的計算,是根據死者所有在香港的遺產(包括個人資產及房地產)之總值而抽取某一百分比。 欲知過往的遺產稅稅率(由1996年4月1 日至2006年2月10日),請瀏覽稅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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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有文件必須與其他「支持申請的文件」(見下)同時遞交到遺產承辦處。 理論上,以上條例亦涵蓋未立遺囑而去世的死者,但其實際影響相對較小,因為根據有關受益人的優先次序,作為未立遺囑而去世的死者之在生配偶及子女,他們通常都可以取得部分遺產。 雖然閣下可以自行訂立遺囑,但事先諮詢律師是最穩妥的做法。 因為當閣下去世後,可能有人會質疑遺囑的有效性,遺產受益人因而需要證明閣下在草擬及簽署遺囑時的意願,以及簽訂遺囑時的精神狀況。

無立遺囑: 第六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

同父同母所生的兄弟姊妹,是全血親兄弟姊妹,相互享有繼承權。 另外,妻及認可之之妾所生之子女,雖然同父不同母,但法律上仍將各子女之間的關係視作“全血親兄弟姊妹”關係。 2、 半血親兄弟姊妹 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是半血親兄弟姊妹,享有繼承權,位繼承權的位階低於全血親兄弟姊妹。 不過,若被繼承人系于1995年11月3日之前去世,則會有所不同,其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對其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依民法第1186條規定,只要是年滿十六歲之人,即得預立遺囑。 最方便的就是預立「自書遺囑」,但自書遺囑有其缺點。 按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無立遺囑: 訂立遺囑的手續是甚麼?

另外,你必須帶同一切有關的證件、文件和證據,以證明你有權獲得授予書。 另外因為配偶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關係,所以還可以在跟所有的繼承人分遺產之前,先拿一份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扣掉這部分之後,繼續跟其他順位繼承人分遺產。 雖然兩地法律產遺產繼承順位不同,然而根據中國法律,遺囑所用的法律是按立遺囑人的經常居住地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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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並無限制授予書的申請須於死者去世後何時提出,所以理論上死者去世後任何時間你都可以申請授予書。 但是,你應在相關指明表格上向法院解釋為何延遲提出申請。 遺產承辦處印有這些表格備取,其網站亦有這些表格可供下載。

無立遺囑: III. 遺產稅之取消及申請遺產的授予承辦書之程序

遺囑固可改變繼承人的繼承比率及遺產分配方式,但對於繼承人取得遺產後的管理、處分行為,卻毫無插手餘地。 但自信託法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施行之後,被繼承人即可預立「信託遺囑」,指定受託人,依信託內容所定方法管理遺產,以防繼承人或監護人不當處分遺產。 例如華航名古屋空難事件,就曾發生父母雙亡,稚齡子女繼承龐大保險金,許多從未往來之親戚,交相爭取擔任監護人之案例。 此等情形,如果往生者生前曾預立「信託遺囑」,以遺產為信託財產,以遺囑人死亡為信託生效要件,指定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並於一定條件下才能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或繼承人)。

你必須為外地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而不是在其翻譯本上進行認證。 因此,你須首先為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然後如有需要,才安排把取得認證的外地公文翻譯成中文或英文。 5、密封遺囑: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2、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1 根據滙豐香港戶口一般條款及細則,如聯名戶口中其中一位戶口持有人去世後,聯名戶口中持有的資產將轉移給尚存的戶口持有人。

無立遺囑: 6 申請人的人數和年齡方面是否有任何規定?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無立遺囑2023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無立遺囑 最後,如果妻是跟夫的祖父母(第四順位,不分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繼承的話,那妻在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可以先分走遺產的2/3,剩下的1/3由夫的祖父母依人數均分。 假設夫都沒有這些順位的繼承人親屬,那就是由妻拿走全部的遺產。 當夫妻雙方沒有生育孩子時,夫先過世,妻跟公婆或大伯小叔大姑小姑(第2或第3順位)同為繼承時,也是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過在此之後,還可以先分遺產的1/2,剩下的1/2,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 當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是每個繼承人平均分配,譬如說,夫妻雙方有3個孩子,夫先過世,那麼,妻除了可以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外,還可以就剩下的遺產跟3個孩子們一人分1/4。

4、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經遺囑人認可後,計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或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B 小姐可以利用她應得的 975,000 元,以討回婚姻居所(即既不出售居所,亦不取走 975,000 元),再另行支付 25,000 元之樓價餘額。 兩名兒子分得的遺產,則仍然維持於 475,000 元。 如果保險箱是與另一人聯名租用,尚存租用人(如他 / 她不是檢視證明書持有人)亦需要在檢視進行時在場。 如果發現有遺囑,證明書持有人(如他 / 她是指明的遺囑執行人)可以將遺囑的影印本放回保險箱後而取走正本。

無立遺囑: 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以列明一個人在身故後,其遺下的資產將如何被分配,而訂立遺囑的人會被稱為「立遺囑人」。 另一方面,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離婚,該遺囑並不會自動失效。 不過,如果遺囑內有任何條款,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某些遺產,這些條款便可能會無效(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則屬例外)。

如果遺囑認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國家或地區發出,我們只可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在該遺囑認證上重新蓋章後才可以採取行動。 如果高等法院不能為此海外遺囑認證重新蓋章,您需要申請新的授予承辦書。 請參閱有用的聯絡資訊有關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網站以獲得更多信息。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如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於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他們可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遺產繼承權。 留意在無遺囑而去世的個案中,除非有任何相反證據,否則任何於死者過身前以預付方式給予受益人,或因子女結婚而給予的金錢或財產,都應計算在內,並根據無遺囑遺產繼承法,在子女應得的遺產中,扣除已付的金錢或財產。 舉例,如夫婦的婚姻居所價值1,000,000 元,並以 A 先生的名義持有,A 先生在沒有立遺囑下去世,剩下 B 小姐及兩名兒子。

無立遺囑: 遺囑執行人等的法律責任

非婚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無立遺囑2023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除了葬禮支出,其他費用亦須從死者的遺產中支付,當中包括法律諮詢費用、申請遺產授予承辦書的費用及有關法庭費用。 在遺產稅取消前,由於申請人需要先在稅務局遺產稅署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才可以往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因此,稅務局職員便可以防範其他人擅自處理死者的遺產。 就上述提及的表格或誓章,遺產承辦處備有特定表格以供使用。

無立遺囑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如果受益人已達成共識,你可以將有關工作或其任何部分轉交專業人士,如律師和會計師。 但是,遺產承辦處的職責並不是協助承辦人管理遺產,而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提供此等服務。 無立遺囑2023 要確定是否有人已就死者的遺產提出申請及/或取得授予書,你可以前來遺產承辦處進行電腦紀錄搜查(鍵入死者的姓名或前綴簡稱為“HCAG”或“HCCV”的遺產承辦處檔案編號)。

無立遺囑: V. 分發遺產

即使資產位於內地,如果立遺囑人的經常居住地是香港,遺囑亦應該按香港法律執行。 如已故客戶的財產總額超過港幣50,000元,您需要到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 若已故客戶以個人名義持有的資產不超過港幣50,000元,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遺囑認證。 代筆遺囑並沒有強制規定需要認證,但如果之後害怕遺囑效力遭到質疑,亦可以選擇法官、律師等相關法律專業人員擔任公證人。 遺願本身並沒有法律效益,遺囑才有,不過需要遵守民法上對預立遺囑的規定,遺囑效力才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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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清單由檢視證明書持有人擬備,公職人員在有需要時可提供協助。 物品清單會由檢視時在場的公職人員作出核實,清單的影印本則由有關銀行及民政事務局保存六年。 當檢視證明書發出後,證明書持有人需要向民政事務總署預約,以檢視有關保險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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