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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行政程序法典5大著數2023!(震驚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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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行使上款所指之權利,公務員或服務人員應證明已以其名義為該車輛之所有權作登記超過六個月;如該車輛屬共有財產,以配偶之名義登記亦可。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如透過提交以專用印件作出之申請而要求,得預支日津貼最高至津貼總額之80%;津貼總額係按情況而定,根據公務之期間長短或預計之開支額而計出。 (結算)一、進行紀律程序、專案調查程序、全面調查程序或簡易調查程序之人員,負責以報告附件計算應得之酬勞,並為此詳細列明其本人及秘書在有關程序之每一階段之工作日數。 五、在第一款所指日期後工作方滿一年之工作人員,應在其取得享受年假權利之翌月獲支付以該月份之薪俸計算之假期津貼。 二、為年資的效力,每周休息日、公眾假期及補假日,均予以計算,但在無薪假期間或在根據法律規定不視為實際服務的性質相同的連續缺勤期間的每周休息日、公眾假期及補假日,則不予計算。 三、公務員在無薪假期間申請退休、到達年齡上限或被認為絕對無工作能力時,自有關批示公布之日起,獲發其應得之臨時退休金,但如已享受之無薪假期間少於一年,則自享受滿一年之日起,獲發退休金。

  • 的確,本院認為,雖然電子郵件系統和上述四個純粹網上意見討論平台均是非常有利於把文章內容一次過向一群人或特定群體快速傳播開去的途徑,但卻絕不是專門以向大眾傳播新聞或信息為宗旨或目的之傳播架構或媒介(如書籍、雜誌、報章、電台和電視台等傳播媒介)。
  • 還規定應根據教育暨青年司規定的需要和優先促進發展學校機構的設備,以及向教育暨青年司以及負責稽查的實體提供行使職務所必須的一切便利。
  • 此外,我們亦認為《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專有通則》第8條規定“在工作指令所宣佈的條件下,行政委員會可發放補充工資(……)”,“必須實際履行有關補充工資所涉及的職能,僅具有相關之職位或職級並不獲發放”作為獲取發放此等補貼權利的前提。

二、在上款所指之情況下,對要求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請求及要求就利益喪失及損害作出賠償之請求之提出,以及就該等請求進行之辯論與裁判,適用規範相應之訴之規定中與涉及司法上訴程序之規定不相抵觸之部分。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之規定,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說明理由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深色部份及底線為上訴人加上去的)。 如此,倘單在公開誹謗罪的客觀罪狀層面、從這兩篇誹謗性文章的散播次數和內容來看,第一、第六和第七嫌犯便是以共同犯罪方式,一共實施了三十六項公開誹謗罪,其中十八項是針對司法警察局局長J,而另外十八項則針對該局主管級人員K。 這是因為雖然第八和第九嫌犯祇一共散播了十八次誹謗性文章,但有關文章均帶有針對上述兩名公務員之誹謗性內容,因此不管在每次散播行為中眾多接收散播文章者有多少人,每一次的散播文章行為正好否定了兩次誹謗罪所欲保護的法益。 由於根據《刑法典》第29條第1款的規定,「罪數係……以行為人之行為符合同一罪狀之次數確定」,所以在本案中便猶如一共出現了三十六項公開誹謗公務員罪。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三十四條

三、如聖誕津貼權利人在獲支付該津貼之日前死亡,其繼承人得根據與申領死亡津貼相同之規定取得收取該聖誕津貼之資格,金額則根據上款之規定訂出。 (職務之終止)一、在工作人員因健康問題或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之年度內,如該工作人員在十一月一日仍在職,則按原定支付之金額獲發聖誕津貼。 (職務之中止)一、在中止職務且不獲支付薪俸之年度內,根據一般規定支付之聖誕津貼相當於津貼金額之十二分之一乘以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完整工作月數。 (退回)如屬非由工作人員或退休人員惡意造成不適當收取報酬之情況,則不適當收取之報酬得從薪俸及退休金內按月分期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總報酬之三分之一。 八、以上數款所指提出聲明異議及作出決定之期限屆滿,且作出所需之更正後,須將年資表之一份文本送交澳門退休基金會。 二、在終止治療、遇難人康復或能正常工作時,主診醫生應聲明終止治療之理由、遇難人之健康狀況、無工作能力之程度及作出結論之依據;如有需要,應建議讓遇難人擔任較輕便工作之期間。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因此,就上述文章,第一嫌犯及第六至第九嫌犯觸犯了八項(六項針對J、一項針對K及一項針對M)「加重公開及詆毁罪」。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如被害人為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h項所指之任一人,且係在執行其職務時或因其職務而受侵犯,則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所規定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二分之一。 調查期間,在第一嫌犯的住所內搜獲的電腦,經司法警察局的電腦資料法理鑑證檢驗及分析後,發現該電腦的硬盤內存有上述標題“J六宗罪"文章。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一十二條

如此,由於立法者使用了「事實」「或」「判斷」的字眼,所以無論在上述兩篇文章內出現了多少個誹謗性事實或誹謗性判斷,本院在案中並無任何能阻卻誹謗罪狀的適用之情況下(見上文的有關分析),得把該等事實視為等同於判斷,進而把該兩篇文章的所有誹謗性內容視為一個在內容上實質相同的整體誹謗性判斷。 就此點,可參見上述法學著作的第一冊第611頁第三段、由刑法教授JOSÉ DE FARIA COSTA先生負責編寫的學說見解內容。 而對本刑事案適用的現行刑事訴訟法例實在並不禁止具備刑事警察和案中誹謗罪受害人雙重身份的司法警察局局長J親身參與有關罪行的刑事調查工作。 的確,《刑事訴訟法典》對法官、檢察院司法官、鑑定人、傳譯員和司法公務員的迴避和自行迴避的情況,均有所規定(詳見《刑事訴訟法典》第28、第29、第32、第36和第43條),唯獨是沒有規定當刑事警察本身亦是犯罪受害人時便須迴避介入有關不法行為的刑事調查。 本院認為,《行政程序法典》第46條第1款a項的迴避規定和第7條的無私原則,是祇適用於行政程序,而這兩條純屬行政法範疇的法律規定,基於《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的行文,無論如何也是不得被引用於本案的刑事訴訟內。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卷宗第67頁是一份由司法警察局情報處於2008年12月5日呈予該局局長審閱的文件,內容指情報處在調查一宗涉及詐騙和清洗黑錢案期間,發現有人透過互聯網發表一些不真實的言論,題為「澳門司法警察局局長J六宗罪」,企圖誹謗J局長,故情報處隨即開立精簡調查卷宗。 裁判書製作人亦曾以檢察院在上訴狀內就犯罪集團罪而提出的重新調查證據的請求並沒有遵守《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第3款的形式要求為由,表明了毋須重新調查證據。 因此,按照檢察院最後意見書的正確見解,確實表明被上訴行為,無論因絕對遺漏上訴人的聽證權及辯護權,還是因有關決定所基於的事實前提之錯誤的違反法律的瑕疵(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74條第5款審理之瑕疵),均應被撤銷。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零五條

六、對健康檢查委員會視為屬導致不能擔任職務之疾病之身體或精神紊亂,按情況適用經適當配合後之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 三、上兩款所指之聲明,應分別在遞交醫生檢查證明之期限內及如無訂定休養期時在復工當日遞交予工作人員所屬之部門。 四、如負責到病人家中核實病況之醫生作出否定工作人員患病之意見,應立即通知工作人員,且自接獲通知當日之翌日起,工作人員之缺勤視為不合理缺勤。 六、如屬第四款所指的情況,以工作人員在開展扣除程序曆年一月一日的薪俸為扣除基礎,但如工作人員於該日尚未入職,則以其入職時的薪俸為扣除基礎。 二、不合理缺勤除導致法定之紀律後果外,尚導致喪失相應於缺勤日數之報酬,且缺勤日數不計入為年資之效力而計算之服務時間內,並在該曆年之年假中扣除缺勤之日數;如已享受該等年假,則在緊接之曆年之年假中扣除。 七、對經過因公共利益之無薪假後重新上班之公務員,按其處於無薪假狀況之期間不逾一年或超逾一年,經適當配合後分別適用本條關於短期無薪假或長期無薪假之規定。

  • 二、因刑事裁判而提起之紀律程序,或應根據刑事裁判之內容而進行之紀律程序,必須以經確定後之判決之證明組成。
  • 本節所指之訴得由指稱擁有待確認之權利或利益之人,或第三十六條所訂明之擁有民眾訴訟權之人提起,且應針對有權限命令作出因確認原告所指稱擁有之權利或利益而引致或必須作出之行動之機關。
  • 本案之行為是一受羈束的行政行為,理由在於倘發現有關車輛的使用不符合當初給予稅務豁免的前提時,行政當局必須廢止當初的稅務豁免繼而追收應付之稅款;當中不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間。
  • ➢ 澳門《刑法典》第174條第1款配合第177條第2款、第178條、第129條第2款h所規定及處罰的四項加重公開及詆毁罪。
  • 那麼,考慮到對《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專有通則》來講,領導和主管之職位僅屬臨時性,且沒有也不可能有以確定性委任的總監和助理總監,故明顯的是剛抄錄的規定沒有想到會被適用於後者這些總監,理由很簡單,對《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專有通則》來講,這些確定性任命的總監和助理總監是不存在的。
  • (資助)根據本通則規定而提供之衛生護理之資助,由受益權利人之供款,以及登錄在本地區總預算、自治機關及市政廳之本身預算內之撥款承擔。
  • 無論如何,即便承認己的相關申請並非向有權限的機關提出,眾上訴人還是認為在涉案的行政程序中出現了一個被上訴實體不作為的情況,而且是原審法院依職權必須審理的不作為。
  • 一、有權限作出決定之機關負責領導調查之進行;但公共部門之組織法規內另有規定,又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徵用)一、徵用係指公務員在其原屬實體或部門以外之實體或部門暫時擔任職級與原職級相同或高一級之職務;如屬後者,該公務員須在現職級工作最少滿一年,且工作評核不低於“良”。 (調任)一、調任係指應公務員申請,又或由行政當局在適當說明理由之情況下,經聽取公務員之意見後,主動將公務員轉往其原屬編制以外之另一編制。 (包工合同)一、部門得按照取得勞務之法律制度,利用以專用印件訂立之包工合同,執行特定或專門性之工作。 六、如服務人員在任一臨時委任期內之工作評核低於“良”,則在該任期屆滿時自動被免職,但有權收取終止職務當月之薪俸。 三、進入公職之最高年齡限制,不適用於要求具備特別之技術、學術或文化資格之職務,又或無法透過開考聘任人員擔任之職務。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四、如其間已提起標的相同之損害賠償之訴,或法院認為案件之調查具複雜性,而建議當事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則執行程序終結。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條

本院認為,司法上訴人實質上將通知行為與被訴行為混為一談,通知行為本身出現之不規則情況(見《行政程序法典》第70條),並不影響被通知行為(被訴行為)之有效性或其效力(eficácia)(見《行政程序法典》第117條)。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本院認為,從具有一般理解能力之行為相對人之角度,均能夠清楚理解相關租賃合同被解除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且沒有出現任何矛盾、不一致或不充足之處。 因此,司法上訴人單純以被訴行為欠缺對逗留時間作出具體敘述,認為被訴行為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2款之規定,有關說法顯然缺乏法律依據及不足以證明被訴行為具有欠缺說明理由之瑕疵,故應裁定本訴訟理由不成立。

第十六、在上述期限內沒有將上述行為廢止或撤銷,因此,該行為已在法律秩序內被確定,並作為權利的創設行為,該行為已成為確定和保障上訴人的要素以及澳門金融管理局各機關作出決議時的約束性準則。 第十五、上述委任行為只能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的行政委員會廢止或由法院以有關違法性為依據,在一年內予以撤銷,但這種情況卻沒有發生。 第五、上述規定的適用以有關員工是以定期委任方式被委任擔任領導職務為前提,而並非如上訴人這類以確定委任方式被委任為助理總監的情況。 最後,儘管本案涉及共同犯罪的情況,本院依照澳門終審法院第3/2004號上訴案2004年2月16日合議庭裁判書的法律見解,是不可在本上訴程序中一併對第八和第九嫌犯的具體刑責作出判處,這是因為這兩名當初缺席一審審訊的嫌犯至今仍未親身接收原審判決通知書。 另一方面,原審判決在涉及開釋犯罪集團罪方面的理據說明亦沒有檢察院在上訴狀內所指的自相矛盾之問題。 事實上,既然原審法庭在事實審層面已認定未能證實案中九名嫌犯組成犯罪集團,那麼彼等原亦被指控的《刑法典》第288條所定的犯罪集團罪便無從談起,即使原審法庭最終仍裁定個別嫌犯為公開誹謗罪的共犯亦然。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一、不依據上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說明理由及作出告知而開始執行或繼續執行有關行為,或已作之執行被法院裁定所依據之理由不成立時,均視為不當執行。 三、在就聲請書之提交作出登記後,不論有否預先作出批示,辦事處須立即同時傳喚行政機關及倘有之對立利害關係人,以便其於十日期間內答辯,並向其送交聲請人所附具之複本;但不影響上款規定之適用。 三、如未有發出證明,則聲請人須致予行政機關之申請之複本及表明已遞交該申請之收據附於要求中止行為效力之聲請書一併提交,且須指出其所知悉之對立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居所或住所。 四、即使法院不認為已具備第一款b項所指之要件,如符合其餘要件,且立即執行有關行為會對聲請人造成較嚴重而不成比例之損失,則仍得准許中止該行為之效力。 二、如有關行為被判決或合議庭裁判宣告無效或法律上不存在,而該判決或合議庭裁判正被提起上訴,則只要具備上款a項所指之要件,即可中止該行為之效力。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四、如部門未能安排在上款規定的期間內補假,工作人員有權收取以日報酬乘以系數1.365計算的金錢補償。 二、如工作人員在上款各項所指的多個時段提供工作,則該月有權收取按較高百分率乘以獨一薪俸計算的相應津貼。 二、因不可歸責於工作人員之事實或法律未有規定之嚴重原因而不能上班,經適當證實後可視為合理缺勤,但部門領導有權限接受或不接受該缺勤之解釋。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程序之進行

因此,從財政局批給上訴人豁免有關5輛旅遊車之機動車輛稅時所依的法律依據可知,上訴人所獲批給之5輛旅遊車之用途為專用作旅行社業務。 因此,從上述法典中所規定的兩條條文可知,該兩條條文的法律精神是共同保障當事人發表其立場及辯護的權利。 在本個案中,上訴人將車輛出租給有關酒店作接載員工之用,而非接載該酒店的住客或旅客,明顯和旅遊業務無關,違反了當初給予批准豁免機動車輛稅的前提要件及相關法律規定。 在本個案中,被訴實體在報告書編號0363/NVT/DOI/RFM/2012 作出“同意意見,駁回有關訴願”之批示。 於2012年04月16日,財政局向上訴人發出編號第7/NFE/DAIJ/IYM/M號通知書,要求其提交聲明書,解釋車輛MN-XX-XX現時之實際用途,及是否存在租賃關係,倘存在,需提供租賃合約副本或相關資料。

B)不論有否提出不執行之正當原因,只要在執行程序中作出之裁判,又或在當事人所選定之訴訟程序或按對執行有管轄權之法院建議而提起之訴訟程序中作出之裁判,認定有可能執行先前之裁判或已定出損害賠償金額,則得於該等裁判確定時採用強迫措施。 二、如利害關係人贊同所提出之不執行之正當原因,則得於相同期間內請求定出損害賠償金額,在此情況下,須立即按第一百八十五條所規定之步驟處理。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二、如行政機關所承擔之債務仍未確定、不可要求履行或未確切定出,則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之初步階段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之。 二、法院經聽取檢察院陳述,並分析上訴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尤其是否符合第一百六十九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後,就上訴應否繼續進行作出裁判。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條

二、被強迫退休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須立即停止工作,且僅在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十八個月後,方得收取退休金。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2023 三、停職一百二十一日至二百四十日之處分,除產生上兩款所指之效力外,尚導致自處分完結時起一年內不得晉階及晉升;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復職時,應盡可能將之安排在同一部門之其他組織附屬單位工作。 三、上款所指之扣除,須根據審理有關程序之實體之裁定按月分期作出,該裁定須訂定每期扣除之金額,但不得超過上述薪俸、手續費或定期金總和之五分之一。 二、如上款所指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經開考後獲得任用,則該任用中止,並保留有關空缺,直至作出最後裁定為止。 三、公務員接獲口頭舉報或投訴時,須將之轉成筆錄,列明所獲悉之作出違紀行為之全部情節;如接獲舉報或投訴之實體核實本身並無權限提起紀律程序,則應立即將舉報或投訴送交有權限實體以提起紀律程序。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二、因刑事裁判而提起之紀律程序,或應根據刑事裁判之內容而進行之紀律程序,必須以經確定後之判決之證明組成。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三、如屬署任、徵用、兼任或代任之情況,則按情況而根據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僅以原職級或原官職之相應薪俸計算。 (一般規則)行政當局得透過專有法規訂定之條件給予工作人員實物補助,尤其在住宿、電話及車輛方面之補助。 (共同分擔)一、如工作人員非在上條所指之情況下死亡,得許可共同分擔從外地運送遺體回澳門或從本地區運送至另一地點之開支。 二、如無上款所指之聲明或聲明內指定之人不能或不願收取該津貼,則該項津貼支付予自死亡日起九十日內申請收取該津貼且證明已負擔喪葬開支之人。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二條 *

一、調查完結後,利害關係人有權於最終決定作出前在程序中陳述意見,並尤其應獲通知可能作出之最終決定;但第九十六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之情況除外。 一、有權限作出決定之機關負責領導調查之進行;但公共部門之組織法規內另有規定,又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如利害關係人所作之請求僅為不合程式或不盡完善,則為避免其因此而遭受損失,行政當局之機關及人員應設法補正申請內之各種缺陷,但不影響上款規定之適用。 二、在上款所指之情況下,原應自通知時起計之期間,於以口頭作出行為之翌日,或於利害關係人參與程序之翌日,開始進行。 三、請求由就程序、行為或合同有利害關係之人作出時,必須聽取請求所針對之機關據位人或行政當局人員之意見。 一、通常有權限對某項事宜作出決定之行政機關,得透過一授權行為,容許另一機關或行政當局人員作出關於該事宜之行政行為,但以法律賦予該行政機關有此資格者為限。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行政訴訟法典

一、解釋合同條款或就合同條款是否有效表明意見之行政行為,屬不確定且不具執行力之行政行為;因此,如未經共同訂立合同人同意,行政當局須透過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訴訟,方獲得其所主張之效果。 訴願提起後,有權限審理該訴願之機關應通知該訴願理由成立時可能受損害之人,以便其在十五日期間內,就該請求及請求之依據陳述其認為適當之事宜。 一、擁有權利及受法律保護之利益之人,認為被行政行為侵害者,具有對行政行為提出聲明異議或上訴之正當性。 二、更正得由有權限之機關主動作出,或應利害關係人之請求而作出;更正具有追溯效力,且應以作出被更正行為時所採用之方式及公開之方法為之。 一、除作出行政行為者外,有關上級亦有權限廢止行政行為,只要該行為不屬其下級之專屬權限;但就上述情況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條

第一嫌犯在其上訴狀內首先提出,司法警察局局長J,作為本案的受害人,本應遵守《行政程序法典》第46條第1款a項的迴避規定,亦即不得介入本案的調查工作。 第一嫌犯、第二嫌犯、第六嫌犯、第七嫌犯、第八嫌犯及第九嫌犯共同的故意、合力地透過互聯網及以發放電郵方式,以對司法警察局局長J、K及M分別進行誹謗及公開詆毁,彼等行為觸犯「加重公開及詆毁罪」。 被發現作出上述誹謗及公開詆毁行為後,第一嫌犯開始計劃聯同台灣的第七、第八及第九嫌犯,以較轉折的方式利用電子郵件,再次對司法警察局局長J及其他司警刑事偵查員進行誹謗及公開詆毁。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訴訟程序之進行

二、為着上款之效力,行政行為一旦具備各要素,即視為已作出;為使行政行為自作出日起產生效果,任何導致可撤銷行政行為之原因,均不妨礙該行政行為之完整性。 一、行政行為自作出日起產生效果;但法律賦予其追溯效力或延遲效力,又或行政行為賦予其本身追溯效力或延遲效力者,不在此限。 二、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合議機關之行為方須以書面作出;但此等行為必須在會議紀錄內載明,否則不產生效果。 所有規章草案須附有理由闡述,其內必須指出正在生效且與該事宜有關之法律規定及規章之規定,以及指出制定該規章草案所依據之研究、意見書、報告及其他資料。 C)因待聽證之利害關係人人數過多,以致不適宜進行聽證;在此情況下,應儘可能以最合適之方式對該等利害關係人進行公開諮詢。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三、利害關係人不到場,不構成將聽證押後之理由;但在為進行聽證所定之時間屆至前就缺席提出合理解釋者,應將聽證押後。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法律法規

於2013年7月24日,司法上訴人就上述事宜向房屋局提交書面解釋(見附卷第13頁及其背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於2013年4月22日,房屋局人員接獲電話投訴,指威苑花園XX樓XX座之租戶將單車放在公共走廊,同時該單位有很多人出入,懷疑有非合同人士居住(見附卷第7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於2012年8月6日,司法上訴人與房屋局簽訂社會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位於工廠街4-78號威苑花園XX樓XX座單位,家團成員包括司法上訴人及其兒子B(見附卷第10頁至第11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受紀律懲戒權約束)一、公務員及服務人員自就職日起,又或如無需就職時,則自簽訂合同或開始職務之日起,須對本身作出之違紀行為向上級負紀律責任。 (返還)一、澳門退休基金會須返還不適當徵收之款項,另加自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之日或自基金會獲悉徵收之不當情事之日起,直至就許可返還之批示作出通知之日內之年息4%。 七、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適用於為撫卹金制度所作之補償,補償金額相當於為退休金作扣除之報酬之3%;其中1% 以就源扣繳之方式由供款人負擔,其餘2% 則由行政當局以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五款b項所述之款項負擔。 二、如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在終止職務當年提供服務之時間滿六個月,則為第一款之效力,該年視作一完整服務年。

四、查閱行政檔案及紀錄,一般係透過發出證明,或發出組成該等檔案及紀錄之資料經認證之影印本而為之;法律容許或有權限之機關許可時,亦可直接查閱存檔文件或存入紀錄之文件。 行政機關應採取措施使程序能迅速及有效進行,並拒絕作出及避免出現一切無關或拖延程序進行之情事,以及命令與促成一切對繼續進行程序及作出公正與適時之決定屬必需之情事。 二、如法律免除上款規定之告知,或該告知可能損害有關事宜依法具有之機密性或秘密性,又或有關程序係為適時採取措施而進行,而該告知可能妨礙適時採取該等措施者,則無須作出該告知。 三、上級及合議機關主席有權限審理是否存在須迴避之情況,且有權限作出迴避之宣告;如其認為有需要,則應聽取有關機關據位人或人員之意見。 二、不論有否賦予資格之法律,有權限對某項事宜作出決定之行政機關得隨時藉一授權行為,容許其直接下級、助理或代任人作出關於該事宜之一般管理行為。

因司法上訴人之司法援助請求獲得批准,無需支付訴訟費用(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第2條)。 目前,眾申請人也不難承認己於2004年9月10日和2008年10月21日遞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申請可能不是向有權限機關提出的。 三、當行為欠缺任何主要要素或者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尤其是當出現《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2款所規定的情形時,便存在該條所規定的行政行為的無效。 - 上訴人甚至聲請補發該工程的准照,但直至作出現被上訴的行政行為之日(2001年6月18日),仍未獲得土地工務運輸局批准,儘管教育暨青年局已經出具了贊同相關請求的意見書。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五、如公務員或服務人員暫時被安排到另一部門工作,該部門應儘快將一切須記入個人檔案之事實通知原部門,並應為此發送有關文件之正本。 如法律沒有規定以其他方式,或基於該行為的性質及作出該行為時的情節不要求以其他方式作出,行政行為應以書面作出(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 14)訴諸司法機關原則:保障私人得訴諸具有行政審判權的法院,藉此得到對行政當局的行為的司法監察,以及維護私人的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第十四條)。 聲明異議應自有關行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已作出通知,又或自利害關係人知悉該行為之日起計,十五天內提出(第一百四十九條)。 注意:當私人因可宥恕的錯誤,且在定出的期間內,向不具備有關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該機關應依職權將有關文件送交有權限的機關,並將此事通知該私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零四條

一、在選舉上之司法爭訟方面之上訴得由有關選舉中之選舉人或可當選之人提起;如有選舉簿冊或名單而在其上出現遺漏,則登記被遺漏之人亦得就有關遺漏提起該上訴。 只要不損害當事人之訴訟權,亦不影響對案件作出公正裁判,法官或裁判書製作人得免除重新實行因彌補或改正起訴狀之缺陷或不當之處而須進行之措施。 在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法院書記長須於每次會議最後階段,將用作登記被宣告已具條件進行審判之案件之文件載體或資訊儲存媒體呈交院長,以便院長在聽取有關法官意見後,定出納入下次會議日程之案件。 二、上款之規定不影響民法中關於雙務合同之一般規定之適用,但各訂立合同人已明確表示不適用該等規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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