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 「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 不少網友說出可能的原因,「看管委會規定」、「我家管委會直接規定機車不能進停車場」、「要看產權是管委會的,還是私人的」、「也許管委會規定的是汽車停車場機車不能進入啊!以免影響車輛進出安全」。 車位禁停機車大樓管委會敗訴2023 大多網友都回應表示,停車位是自己的,要停什麼別人應該沒有什麼權利管,「我這棟有一戶停車位還放快艇,也沒人說話」;但也有網友說,如果是機械停機位的話,停放機車,變換車位的時候,可能會弄倒機車,怕會有安全性的問題,所以大多會禁止。
先不論管委會是雞婆抑或是按住戶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執行。 車位禁停機車大樓管委會敗訴2023 車位所有人高價購得之車位,如僅是停放相同效用、體積更小的機車,於情於理尚稱允當,不宜「私法相繩」。 原PO於PTT發文表示,自己朋友有個困擾,居住在某社區,地下室有停車位,最近把汽車賣掉了,所以把空閒的車位拿來停機車,但疑似遭到住戶檢舉,使得管委會告知他不得停機車;他認為車位是自己的,停機車也沒有影響到別人。
車位禁停機車大樓管委會敗訴: 車位同時停放汽機車住戶因違反社區規約,遭管委會提告而敗訴!
看到上面內容,這個判決是說社區有效規約制訂之「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明文禁止將機車停放於汽車停車格內,所以住戶請求法院同意機車可放在停車位,但是法院沒有允准。 判決指出,陳女社區曾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停車位只能停放汽車一輛或大型重機一至二輛,普通機車、自行車、嬰兒車等私人物品禁止,勸導三次無效可開罰,屢勸不聽者由管委會移除、催收。 近日引起熱議的兩個法院判決案例,案例一、陳姓女子在「無獨立權狀車位」同時停放汽、機車,管委會指出,過去曾召開區分所有群人會議並制定規範,認定陳女違反社區規範開罰,陳女則認為沒超出停車格,並未妨礙他人,雙方對簿公堂後,陳女敗訴。 判決指出,陳女社區曾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停車位只能停放汽車一輛或大型重機1~2輛,普通機車、自行車和嬰兒車等私人物品均禁止,勸導三次無效可以開罰,屢勸不聽由管委會移除、催收。
- 不動產法律專家林明忠律師則指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7款、同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除了法令限制外,只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是「規約」可以限制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的權利義務或對約定專用部分(車位)的使用權,所以如果管委會自行做出限制決定,沒有規約的授權或約定、也沒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這樣的決定很可能是無效的。
- 車位所有人高價購得之車位,如僅是停放相同效用、體積更小的機車,於情於理尚稱允當,不宜「私法相繩」。
- 陳女主張,停車位屬約定專用特定空間,只要在車格範圍內應可自由使用,包括停放車種和數量,社區規約無權也無理由限制她的權利,該項決議應屬無效。
- 根據民國109年6月1日聯合報A8版記者陳俊智「車位停汽機車挨罰,住戶提告敗訴」的報導,社區大樓停車糾紛頻傳,許多住戶和管委會對簿公堂。
不少網友認為「自己買的車位還要看人臉色,有夠哭的」、「建議只要車輛都可以停,畢竟自己買的車位,管委不可以管」、「車位他買的他想停就停」、「私人車位,停腳踏車別人也管不著吧」。 本論壇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之立場,本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由於本論壇是以「即時留言」運作方式,所以無法完全監察所有留言內容,若您發現有某篇留言可能有問題,請通知本站管理員處理。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 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
車位禁停機車大樓管委會敗訴: 「汽車位」我買的竟不能停機車? 住戶提告卻敗訴 車位禁停機車大樓管委會敗訴
社區大樓停車糾紛頻傳,許多住戶和管委會因此對簿公堂。 車位禁停機車大樓管委會敗訴2023 新北市陳姓女子在大樓停車格同時停放汽、機車,被管理委員會以違反社區規約開罰,她提告主張車子沒超出格線,未妨礙他人,但新北地院認為社區規約有約束力,判陳女敗訴。 不少網友留言表示「都叫汽車停車位了,當然要照定義來使用」、「有人要停機車,會有人要放嬰兒車、腳踏車、堆雜物,然後整個停車場就會變成倉庫」、「目前新大樓趨勢,汽車位不能放機車」、「買大型重機就可以停了」。 一名網友日前在PTT八卦板發文表示,他的朋友住在某社區大樓,地下室有自己的車位,不過後來汽車賣,車位就改停放機車,沒想到卻遭到同棟住戶檢舉,後來管委會也要求不能停機車,可是,車位明明是朋友的,停機車又沒影響到別人,不明白為何被檢舉,於是發文問鄉民「私人汽車位到底可不可以停機車?」。
擁有「獨立權狀」,基本上不違反消防法規,妨礙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逃生避難,就可放自己的東西;若屬於「約定專有停車位」,也就是無「獨立權狀」的停車位,通常就必須以社區規範為主要使用方式。 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 時下不少人為了解決停車問題,買社區房子也會一起買車位,但車位能否停機車? 卻引起爭議,就有一名網友抱怨表示,他車子賣掉後,把車位拿來停機車,卻遭到鄰居檢舉,社區管委員也告訴他車位不能停機車,不解的是,自己的車位停機車並未影響到別人,不知為何不能停? 但是,下面這判決又說,從停車場之空間規劃觀之,使用執照核定之使用目的顯然是專供汽車停放之用,要非供停放機車、腳踏車之用,故若欲供停放汽車以外之目的使用,即與使用執照核定之使用目的不符。 法院認為,社區規約由社區區分所有權人討論訂定,基於私法自治和團體法法理,除非內容牴觸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否則均屬有效。
車位禁停機車大樓管委會敗訴: 網友回應
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 、罰款。 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 車位禁停機車大樓管委會敗訴 〔自由時報 車位禁停機車大樓管委會敗訴2023 車位禁停機車大樓管委會敗訴 記者劉志原、王述宏/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綜上案例、函釋凸顯一矛盾,即法官多認同規約、決議效力已至「準法律」地位,行政機關卻認為汽車位改停機車並無不可。 形同依靠多數同意的規約作為「私法正義」的存在,即使是高價值不動產在其財產權基礎上的合理使用、收益,遇之都須退避三舍,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在憲法財產權保障上,產生過度限制疑慮,值得深究。 另莊姓男子在購買的大樓停車位停兩輛汽車,管委會提告不當得利求償並要求移除車輛;莊男主張自己是停車場區分所有權人,有權使用空間,並指當時住戶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法定標準。 都市大樓林立,衍生諸多住戶之間爭議,例如禁養寵物、管委會權力濫用等,輕則住戶對立、嚴重者訴諸公堂。 日前又一新聞報導民眾在網上抱怨,將自己所有的汽車位停放機車,竟遭管委會關切。
車位禁停機車大樓管委會敗訴: 管委會可以限制汽車位不能停「機車」嗎?律師談實務:其實多數法院這樣判決....
〔記者劉志原、王述宏/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實務上,大部分的管委會也很聰明,涉及車位使用限制時,就算不修改規約,大多也會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但這時候,是否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3款的規定:「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的適用呢? 誠然汽車位不論採專用部分、約定專用、共用部分登記,均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限制,包括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應依使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變;對共用部分之使用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應按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上述條文僅說明停車位主要用來停車,未說僅能停汽車,且立法原意非針對汽車停車而生,僅是後人加以涵攝解釋。 內政部台內營字第一四三三七七號函釋: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反法令;內政部營建署營署建管字第○九三二九一七五四二號認為:停車空間使用管理在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得以規約或區權人會議決議定之;又內政部營建署營署建管字第○九九二九二三六八六號指出:五五○西西以上之重機得單獨停放汽車位,除非規約或區權人會議決議另有規定。 三則函釋內容共通解釋,即行政機關認同汽車位停機車做法,除非規約、決議另有規定。
事實上,倘若停車場屬於「公設」,登記在所有住戶下,要如何使用、停放什麼車,或許就得經過別的住戶同意;建議買房或租屋前,還是要多注意合約,了解住戶公約規定,免得影響到往後的自身權利。 法院認為,「社區規約」由社區區分所有權人討論訂定,基於私法自治和團體法法理,除非牴觸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是違背社會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外應該均屬於有效。 吳翃毅特別提醒,制定社區規範時,即使出席人數已達法定標準,但「內容牴觸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該規範則均屬無效;不過,建議社區住戶之間還是多溝通、互相體諒,畢竟對簿公堂曠日廢時,又打壞鄰居感情,得不償失。 吳翃毅表示,倘若出現類似紛爭,第一步要先搞清楚停車位是否擁有「獨立權狀」,一般而言,停車位有「具有獨立權狀的專有停車位」以及「約定專有停車位」。 即便如此,去年仍有新北某女因同時停放汽機車,被管委會依規約開罰,該女提告主張沒越線妨礙他人,地院反以規約有約束力判其敗訴。 此案有兩點待論,一是以規約之法律位階是否牴觸憲法財產權保障的「違憲」疑慮,次則私法開罰是否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有關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違法」疑義。
車位禁停機車大樓管委會敗訴: 「車位是我買的,管委會可以重新劃位?」不動產律師教戰三個步驟,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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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目前大型重型機車只能停汽車停車位,但大樓管理規約規定社區內車位連大型重機也不能停,這樣的規約是否能成立?」 上次車位文章發布後,有網友私訊提問,其實這個問題的根本核心在於:管委會可不可以限制汽車位,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包含黃/紅牌大型重型機車)或「腳踏車」呢? 答案是: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7款、同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除了法令限制外,只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是「規約」可以限制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的權利義務或對約定專用部分(車位)的使用權,所以如果... 不動產法律專家林明忠律師則指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7款、同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除了法令限制外,只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是「規約」可以限制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的權利義務或對約定專用部分(車位)的使用權,所以如果管委會自行做出限制決定,沒有規約的授權或約定、也沒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這樣的決定很可能是無效的。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7款、同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除了法令限制外,只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是「規約」可以限制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的權利義務或對約定專用部分(車位)的使用權,所以如果管委會自行做出限制決定,沒有規約的授權或約定、也沒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這樣的決定很可能是無效的。
車位禁停機車大樓管委會敗訴: 管委會可以限制汽車位不能停「機車」嗎?律師談實務 汽車位停機車
此外社區停車位如果停放機車或是任由住戶堆放私人物品,除了不美觀,也會影響到動線和公共安全,因此社區的禁止並非沒有理由。 社區管委會則強調會議程序沒有瑕疵,也依照流程完成會議紀錄送達和公告,而且社區停車場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屬於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所有權由購買車位住戶共同持分,停車方式本來就應該受到規約的限制。 但陳女主張,停車位屬於約定專用特定空間,只要在車格範圍內應該可以自由使用,自己決定停放的車種和數量,社區規約沒有權力也沒有理由限制,決議應屬無效。 車位禁停機車大樓管委會敗訴2023 法院認為莊男有合法使用權,停放方式違反社區規定最多請求莊按規定停放,不能剝奪使用權。 車位禁停機車大樓管委會敗訴 莊男使用車位未造成管委會法律權益受損,管委會主張於法不合,判莊勝訴。 陳女主張,停車位屬約定專用特定空間,只要在車格範圍內應可自由使用,包括停放車種和數量,社區規約無權也無理由限制她的權利,該項決議應屬無效。
吳翃毅指出,從法院判決推測,上述兩案例沒有矛盾之處,案例一的陳女擁有的是「約定專有停車位」,加上社區制定規範時,出席人數有達合法標準,所以敗訴;案例二的莊男擁有的是「約定專有停車位」,加上制定規範時未達出席人數標準,所以勝訴。 住宅消保會創會理事長吳翃毅指出,這樣的糾紛很常見,關鍵就在於「停車位到底是不是自己的」以及「管委會是否有權限限制使用方式」。 那在不影響他人使用以及環境之下,可以停機車、腳踏車。 車位禁停機車大樓管委會敗訴 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 也有人說,要看產權是管委會還是私人的,或看社區的規定「我家管委會直接規定機車不能進停車場」、「如果有規定不得停機車,原則上就必須遵守」、「看規約,不是管委會說的算」、「當然要遵守社區規約啊」。
車位禁停機車大樓管委會敗訴: 「汽車位」我買的竟不能停機車? 住戶提告卻敗訴 大樓停車場機車
根據民國109年6月1日聯合報A8版記者陳俊智「車位停汽機車挨罰,住戶提告敗訴」的報導,社區大樓停車糾紛頻傳,許多住戶和管委會對簿公堂。 新北市就有一名陳姓女子在大樓停車格同時停放自己的汽車和機車,被管理委員會以違反「社區規約」開罰,但她主張車子沒有超出格線,並未妨礙他人,新北地院認為社區規約有約束力,判陳女敗訴。 社區管委會強調會議程序無瑕疵,也依流程完成會議記錄送達及公告。 且社區停車場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屬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無獨立權狀,所有權由購買車位住戶共同持分,停車方式本就受規約限制。 案例二、莊男在「購買的大樓停車位」停放兩輛汽車,管委會提告不當得利並求償,同時要求移除車輛,莊男則主張是停車場區分所有權人,有權使用其空間,同時主張自己是停車場區分所有權人,所以有權使用,而且管委會規約制定時,出席人數未達標準,最後莊男勝訴。 筆者提醒民眾,購買公寓大廈,應該詳閱「社區規約」,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社區規約有「住戶憲法」之稱,住戶應該都要共同遵守,既然管委會已經對於停車位的使用有規範,住戶也必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