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香港遺產分配表 任何人(遺囑執行人除外)如有權申請附有遺囑的授予,但不願意申請的話,便應使用表格第W2.2款,放棄權利。 6.5 如遺囑中指名的唯一遺囑執行人未申領遺囑認證便已去世或他/她已放棄權利,便應使用表格第W1.3a或W1.3b款。 如遺囑中所有指名的遺囑執行人均未申領遺囑認證便已去世或均已放棄權利,則可使用表格第W1.3a或W1.3b款(表格應否作出修改或增補,可按情况需要而定)。
5.2 遺產管理官通常只會接收及管理由手頭現金、存放於銀行的現金及/或強制性公積金組成的遺產。 至於其他包括房產、股票及據法權產等的資產,遺產管理官一般不會接管。 2.6 “合法結髮妻”及“妾侍”這兩個詞語,通常用於以香港為居籍的中國人在1971年10月7日前,根據中國傳統法而締結的婚姻。 2.2 請使用正式姓名,即在正式的文件(如香港身分證、護照等)上的姓名。 制訂本指引,旨在為填寫指明表格的人士提供指導,在選擇及填寫指明表格前,宜先閱讀整份指引。 如引起爭議的財產價值不超逾 $200,000 ,上訴須在地方法院進行。
香港遺產分配表: 1 遺產承辦處的辦公時間是甚麼?
第一種情況就是死者只留下一名配偶,無任何後裔、父母以及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姐妹等,那麼這種情況處理就很簡單。 每份外地公文都有其特定目的,例如:結婚證明書證明有效的婚姻關係,死亡證確認某人已去世,而出生證明書則顯示某人父母的身分。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對於有爭議的遺產承辦案件,本律師行按照律師的工作按時計費收取律師費用。 有關動產遺產的繼承,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有關不動產遺產的繼承,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死者所有的個人生活物品; 由剩馀遺產中得到1,000,000元。 在上述的 香港遺產分配表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給死者的兄弟姐妹。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給死者的父母。
香港遺產分配表: 遺囑執行人等的法律責任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為市民提供火葬、遺體和骨殖的土葬服務。 就火葬事宜,市民可在食環署網頁搜尋有關火葬服務的資料。 舉例說,閣下有孩子甲跟乙,遺產200萬元,甲乙皆健在的話,甲乙各得100萬元,甲和乙的子女則分不到一分錢。 若果甲早逝,有兩子,則乙得100萬元,而甲的兩名兒子各得50萬元。 若果甲乙均早逝,而甲有一子而乙兩子,則甲那一子得100萬元,而乙的兩名兒子各得50萬元。
未繳付的遺產税須付利息,由死者去世之日起至滿六個月止,按年息 4% 計算,其後則按年息 香港遺產分配表2023 8% 計算。 (1)該人並非為須繳税的人士;(2)該人不同意任何財產的估值;或(3)該人不同意徵收税款的税率或款額。 遺產税是就死者「遺下」或應視為死者遺下的本港財產總值按相應遞增税率徵收的,該税率乃視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或 $100 的款額(就過渡期的遺產而言)。 而劉熹撕毀入國登記表的影片曝光後,引起網友熱議,香港作家馮睎乾也發文批評,其實港人到台灣大多會提前辦理網路簽證,根本不用填「入國登記表」,劉熹的作法不但是愚弄中國網友,也誤導台灣民眾。
香港遺產分配表: 第八部分 申請授予書應該注意甚麼?
所需的時間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簡單直接的個案平均需要大約5至7個星期;不過,如果申請本身不是簡單直接及/或涉及遺產的性質複雜,所需的時間便可能會較長。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會盡最大的努力在申請授予書的程序事宜上協助你。 不過,請注意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8)條清楚說明,遺產承辦處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個人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 這是因為,根據香港的法律沖突法的規則,遺產管理人的順序,在無遺囑的情況下,適用死者去世時居籍地的法律。
- 請注意:“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質上是具“爭議性”的,很可能就是“訴訟”的開始。
- 遺產申報誓章及遺產呈報表須交予遺產税署,而有關税款亦須於遞交上述文件時或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 6 個月的限期內清繳(以較早者為準)。
- 一般而言,閣下可以自由選擇把財產留給您的親人,亦可留給其他人,包括朋友或慈善機構。
- 如死者並無立下遺囑提及上文第(1)段所指的財產,而死後遺下配偶,則該等財產須視為死者逝世後遺下給配偶、或為配偶的利益而遺下的財產。
凡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或之後但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遺產("過渡期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只會被徵收 $100 的象徵性税款。 你可以把意見郵寄給司法機構政務長;地址是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地下。 如果你急需用錢以支付殯殮費或提供生活費給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或遺產全部只包含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你亦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尋求協助。
香港遺產分配表: D. 沒有子孫尚存,但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父母或兄弟姊妹
在這些情況下,應使用表格第F1.1款,申請將外地授予書蓋章,如申請將外地遺產管理書蓋章,則可能須要擔保人(表格第F1.2及F1.3款)。 香港遺產分配表2023 香港遺產分配表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在法院沒有發出遺產承辦書的情況下,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確認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明的戶口存款,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2.1 填寫指明表格時,申請人請留意本部分所列各點,並請小心選擇適當的語文填寫申請書,因為遺產承辦處簽發授予書所用的語文,是與申請書内申請人所選用的語文(中文或英文) 相同的。 想要反對另一個人的遺產承辦申請,可以向法庭就死者的遺產提交《知會備忘錄》,詳情請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爭議之知會備忘錄》。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居籍地在香港),則適用上述第2條問題下香港繼承法律下的遺產繼承順序。
香港遺產分配表: G. 沒有丈夫、妻子或子孫尚存
如死者並無立下遺囑提及上文第(1)段所指的財產,而死後遺下配偶,則該等財產須視為死者逝世後遺下給配偶、或為配偶的利益而遺下的財產。 儘管聯名擁有財產的一名聯名物主在逝世後,其權益會轉往其他尚存物主,該聯名擁有財產仍須繳付有關遺產税。 因此,尚存的聯名物主必須填報遺產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12 號),表示負責該聯名財產的遺產税,然後始可申請遺產税清妥證明書。 條例賦權民政事務局局長向遺產受益人提供一系列的支援服務。
- 社會福利署(社署)共提供三項意外賠償計劃,為因道路交通意外、天災、暴力罪行或執法人員使用武器執行職務等致死的情況,向死者親屬提供經濟援助。
- 有經驗的律師會協助訂立者,在遺囑添加聲明:“本人聲明沒有任何人士(包括任何親屬及朋友)需本人供養 … ….” 。
- 要解答這些問題,必須先了解每件個案,在不同的情況下,須使用不同的表格。
- 當死因裁判官裁定死因後,登記官會於一星期內辦理該宗個案的死亡登記,並以書面通知死者的親屬。
- 之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父母,如果父母俱亡,則平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香港遺產分配表2023 提出申請時不須披露所有姓名,只須提供必須載於授予書上的姓名便可。 舉例說,死者在遺囑中使用了不同的姓名,又例如死者以不同姓名持有不同財產,在這些情況下,授予書上須載有各個不同的姓名,而申請人亦須填妥表格第W1.1至W1.4款及L1.1至L1.6款中適當的段落。
香港遺產分配表: 第三部分 遺產管理官
閣下可以仔細訂明某某財產留給某某人,亦可籠統的訂明多少成的遺產(例如多少成的股票或金錢)會留給某某人。 遺產中的「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不管閣下在哪裡居住,不動產的繼承一般由所在地的法例管轄。 香港遺產分配表 例如閣下在東莞擁有一個單位的話,不管閣下在香港或東莞居住,那單位的繼承一般不受香港法律所管轄,而是受內地法律所管轄;同樣,如果單位在本港的話,即使閣下長年在東莞居住,一般來說,那單位的繼承是受香港法律所管轄。 最後也要留意,很多人投保保險的時候,並沒有明確指明“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