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企業財產是企業債務的擔保,未明確表示不繼受債務的,應視為受讓人繼受了債務。 在此應特別提請註意的是,對企業積極財產中事實關係的轉讓。 親人轉讓物業2023 參照企業經營的實踐經驗,事實關係至少應包括:客戶名單;供應商及融資人名單(必要時,雙方可約定轉讓人須將受讓人介紹給企業的客戶、供應商及融資人);合作人名單;五年內與企業有關的帳簿及信件,以便查閱或複印;非專利的商業及製造秘密等。
個人擁有的物業業權在其業主去世後,或牽涉到長期的遺囑認證程序,尤其是當他們未有更新遺囑時,恐導致更為繁瑣的法庭程序,甚至引發家庭之間潛在的法律衝突。 根據現時的法制,丈夫可以一直重覆這個動作──購入物業再轉讓予妻子──那麼丈夫就可永續首置身分,每次置業都免卻辣招稅。 親人轉讓物業 相比15%辣稅,適用於首次置業的印花稅稅項僅為1.5%至4.25%,如果是樓價200萬元或以下的物業,更只需支付100元釐印費。
親人轉讓物業: 近親轉讓以提高按揭額
按揭融資:銀行在按揭貸款批核方面一向審慎,當中的批核準則包括供款人的整體財務實力,尤其對於年紀較大或本身持有多個物業的買家會更為嚴謹。 在上述例子中,丈夫買入物業時,他可能有足夠資格獲批銀行按揭貸款,但該物業以內部轉讓予妻子後,如果她未能通過一系列的壓力測試(供款與入息比率等),銀行未必會批出貸款,或者會提高按揭利率才接受申請。 因此,丈夫可能需要成為妻子的按揭擔保人,而銀行也會綜合夫婦二人的財務能力去評估風險。 親人轉讓物業2023 誠然,一個家庭實不應承受超過本身能合理負擔的債務,入市前宜妥善評估融資風險。 隨著商品經濟的日益發達,市場交易變得越來越迅速、快捷,如果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未謹慎地審查對方是否擁有從事此行為的真實權利,就認定該交易行為無效,必然會嚴重影響交易安全與效益,使交易成本劇增,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對於銀行貸款已到期的,轉讓收入必須優先用於清償貸款本息;未到期的,受讓人應與轉讓人的金融機構債權人簽訂轉貸和還款協議,並提供相應擔保。 我國對於債權轉讓並無特別限制,為此,企業轉讓時,與企業有關的債權將會自動讓與營業受讓人,但營業轉讓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並且,自營業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對於原企業債權的移轉,即使營業轉讓人未通知債務人或債務人不同意的,該轉讓行為對第三人仍產生效力。
親人轉讓物業: 方法三. 以「合夥—退出合夥」方式進行業務轉讓
但為何不是每個人(有能力持有多於一個物業的買家)都這樣做? 2019年9月20日 - 雖然近日香港樓市受到不確定因素打擊(本地政治事件及貿易戰因素等),但影響並非如一些報道描述得那麼嚴重。 今年8月住宅物業銷售數字按月下跌15%,較去年同期亦低約15%。 不過,期內交投量較去年第三季的每月平均水平大增60%,反映市場對樓市仍然有信心,並正尋找入市時機。 作者簡介:黃詠欣擁有多年按揭市場經驗,並為地產代理監管局持續專業進修計劃課程導師,熟知各銀行及融資機構按揭流程及行情,致力推動按揭轉介行業走向更專業及更優質服務,助置業人士輕鬆完成繁複的按揭流程。
並且,根據《民法通則》第57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即具有法律拘束力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營業轉讓後,沒有辦理變更登記,並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因此,營業轉讓合同應當從合同簽訂時起、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生效時間起發生法律效力。 首先,在與公司相關的法律關係中,有些屬於個人法上的法律關係,應當優先考慮個人法規則的適用,有些屬於團體法上的法律關係,應當優先考慮團體法規則的適用。
親人轉讓物業: 方法一. 另註冊新有限公司、「購入」舊無限公司業務
如買方一心為了方便日後轉售而以公司名義買入物業,該公司就不應有實際生意運作、亦應只持有一個物業及不應為物業做按揭。 親人轉讓物業2023 對同一性質企業之間的營業轉讓,在不改變商號的前提下,只需對法定代表人進行變更登記,這種變更對被轉讓企業今後的營業活動並不產生實質影響,營業轉讓行為當然有效。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加強,合同已成為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準則。 一個企業若要在市場經營中立足、發展,不僅要簽訂多個,而且多種合同,其中最重要的應是涉及人才的勞動合同和維持企業發展的經營合同。 當企業被轉讓時,轉讓人與受讓人也必然會遇到被轉讓企業的合同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就會嚴重影響企業今後的經營,如同前文案例中企業所面臨的大量違約賠款的壓力。 故此,只有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營業轉讓對原企業所簽的勞動合同與經營合同的繼受問題,才能為企業轉讓後的發展解決後顧之憂。
其他稅項和業權考慮:一些業主可能傾向以大幅低於市價來轉名(以節省印花稅),但稅務局有權追回差價,甚至追討額外罰款。 如果通過「送契樓」(原業主以送贈形式將業權轉讓予新業主)方式來進行業權轉讓,有關交易仍被視為財產轉讓,需根據物業銷售準則課稅。 倘若送贈人宣布破產,債權人有權要求索回送贈人破產前5年內的「送契樓」。 物業轉讓亦可能增加物業出售的難度,因為銀行可能不願意在該物業轉讓後5年內批出按揭申請予新買家。 一種意見認為,現行法律法規對此沒有具體規定,故在確定相關合同法律效力時不必過於嚴格,只要沒有《合同法》第52條所列舉的5種無效合同之一的情形 ,就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
親人轉讓物業: 營業轉讓的涵義
營業轉讓不僅涉及轉讓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對與被轉讓企業有關係的第三人特別是債權人、債務人、抵押權人的利益也會產生重大影響。 只有在法律上明確營業轉讓對被轉讓企業的債權人、債務人、抵押權人的法律效力,才能為企業之間的營業轉讓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營業轉讓同其他民事法律行為一樣,其法律效力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 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主要從公司內部程式與變更工商登記對營業轉讓法律效力的影響進行了分析。
- 第二,為全面、有效地保護營業受讓人的利益,對與營業轉讓人有密切關係的第三人也應賦予競業禁止義務,例如,由於與轉讓人的個人關係能使被移轉企業的顧客轉移的人、移轉出資的主要股東等。
- 當企業被轉讓時,轉讓人與受讓人也必然會遇到被轉讓企業的合同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就會嚴重影響企業今後的經營,如同前文案例中企業所面臨的大量違約賠款的壓力。
- (一)從性質上講,公司分立是組織變更,屬於組織法問題,而營業轉讓是受讓人與轉讓人就轉讓營業財產訂立的債權合同,是合同的轉讓,屬於民法買賣上的問題。
- 注意:本文中引用的例子僅供參考,不會就其準確性作出任何陳述或保證。
- 最後一個方法是,在舊有無限公司的持有人之中,加入新的有限公司作為合夥人,然後舊有的合夥人再退出持有就可以完成「業務轉讓」。
- 但是,如果營業受讓人清償了原企業轉讓前發生的債務,其就取得了對轉讓人的求償權,可以請求轉讓人向自己清償債務,營業轉讓人與受讓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其中,對於固定客戶的介紹、營業秘密的傳授等,要根據其性質,採取適當的移轉方法與措施。
1、關於物權的轉讓,營業轉讓人根據意思表示即可將所有權及其他權利移交受讓人,但動產要以移交;不動產、商號及專利等無體財產要以登記;債權、債務的轉讓則要以對債務人或債權人的通知為對抗要件或效力要件。 親人轉讓物業 關於債務的繼受,需要轉讓人、受讓人及債權人三方的合意。 此外,在有些情況下,營業轉讓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不影響企業經營的情況下,約定將某些財產或債務排除於轉讓範圍之外。 如雙方在營業轉讓合同中未作特殊除外規定的,則視為全部轉讓。 親人轉讓物業 但是,當雙方當事人約定將某一對商業企業的經營不可或缺的財產排除於轉讓範圍以外的,營業受讓人則有權為鞏固其所取得企業的經營,在必要時期內,使用該財產。
親人轉讓物業: 「轉讓公司」慳印花費、賣方免繳付利得稅!呢個形式買賣物業3大注意|按揭通識
另一種觀點認為,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其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前提必須是依法取得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工商登記與變更登記是企業法人取得合法經營的前提條件。 故營業轉讓後,必須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未辦理變更登記即違反了行政法規,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營業轉讓合同是無效的,對合同雙方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 這種觀點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也較多,如某法院在審理一起營業轉讓合同糾紛時,就以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違反《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營業執照進行轉讓而未變更登記,認定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 (一)從性質上講,公司分立是組織變更,屬於組織法問題,而營業轉讓是受讓人與轉讓人就轉讓營業財產訂立的債權合同,是合同的轉讓,屬於民法買賣上的問題。
其次,為了保證法律的實施與競業禁止義務的履行,我們還應對營業轉讓人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具體規定。 一方面,應從總體上明確營業受讓人的救濟方式,即如果營業轉讓人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受讓人則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另一方面,應視營業轉讓人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具體情況分別進行規定。 其中,營業轉讓人對不設立新商業企業義務的違反就是其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典型事例。 此時,可以賦予受讓人一種關閉請求權,即受讓人有權請求法院立即關閉該商業企業,但是,若該商業企業的關閉會使本地區經濟遭受損害,受讓人的此項權利則不能行使。
親人轉讓物業: 營業轉讓對原企業所簽合同的繼受
以聯名或個人名義持有物業的人士,可透過內部轉讓(出售)的方式,將持有物業的業權轉名給近親,例如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子女等。 「近親」的關係容許他們在業權轉讓時,豁免15%的買家印花稅,而只是按一般的物業印花稅繳稅。 完成業權轉讓(「除名」)之後,該人士就可恢復「未持有物業」的身分,倘若之後再度入市,可節省高達15%的「辣招」稅。 對此,營業受讓人原則上雖不受讓債權,但若其已作了繼受債權的聲明或表示的,債務人向受讓人所作的清償應為有效。
其次,在營業轉讓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抵押權的實現規則。 親人轉讓物業 在營業轉讓前,轉讓人可以將該抵押資產折價或是將拍賣後所得價款給債權人優先受償,對未到期的抵押債務,可由債權人和抵押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或在營業轉讓時由債權人和轉讓人、受讓人協商約定,受讓人在取得抵押物後重新與債權人辦理抵押擔保手續。 在營業轉讓後,抵押權的處理與前文營業轉讓對企業債權人的效力相同,即依被轉讓企業是否繼受原企業的商號而分別規定,企業繼受商號的,原抵押協議繼續有效,由該企業以該抵押的財產承擔清償義務,給債權人或受讓人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企業改變商號的,只要營業受讓人支付了相應的對價,就應當取得抵押物的全部所有權,抵押權不具有對抗抵押物受讓人的法律效力,抵押權人只能依照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要求抵押人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營業轉讓的效力,就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而言,主要表現為營業讓與人的營業移轉義務和競業禁止義務;就讓與人的債權人而言,營業上的債務也因此而轉移給受讓人,債權人可以對營業的受讓人主張債權。 從《合同法》的角度言之,營業轉讓是債權債務一併轉讓的法律事實。
親人轉讓物業: 營業轉讓的交付
(三)營業轉讓時不產生股東接收的問題,而公司分立除物之分立外,均會相應的導致分離後股東權利的分割、承繼。 因此,營業轉讓時轉讓公司的資本不會減少,但公司分立時則會出現許多資本減少的情況。 但是,在兩種例外情況下受讓人可以不繼續履行合同,而仍由轉讓人自行履行。
如,澳門商法典中規定:“對於合同對方當事人來說,如有合理理由,可在知悉企業移轉之日起三個月內解除合同,” 親人轉讓物業2023 但是,如果由於合同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對營業受讓人造成了損失,營業轉讓人應對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營業轉讓是一種概括性轉讓,一般而言,受讓人不僅要接受被轉讓企業現有的全部財產,對未來的權利義務也應接受。 營業轉讓前,企業已簽訂尚未履行的合同是以企業的名義與另一方當事人簽訂的,根據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親自履行原則,該合同當然應由企業繼續履行。 親人轉讓物業2023 通過營業轉讓,受讓人實際上已完全替代了轉讓人的地位,取得了被轉讓企業的全部財產及經營權利,就需代表企業繼續履行其合同,但該合同僅限於是為從事企業經營活動而簽訂的。 然而,擔保物的交換價值直接影響到抵押權人的利益,因此,在法律上應對營業轉讓雙方當事人的交易行為進行特別規制,以防因轉讓行為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 近年,不時出現以「轉讓公司」形式買賣物業,因為可以令買方省了釐印費及賣方可能不用繳付利得稅,其實若果進行順利,亦不失是一個好方法,尤其在政府推出「額外印花稅」(SSD)後,以這種形式買賣物業更屢見不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