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專用」,係指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經所有住戶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的部分,常見公寓大廈約定專用部分,例如露台、停車位、頂樓平台等。 這種「口頭約定」、「默認」的分管協議,平時是沒什麼問題,但若遇到例如,頂樓有漏水,但頂樓長期被某住戶佔用,那這種時候若沒有書面白字黑字的「分管協議」,這種時候修繕費用要由整個社區住戶共同負責,還是由長期佔用的該住戶來負責,就容易有爭議。 由於約定專用的露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住戶若是想加蓋遮雨棚或是花架,都必須經過管委會同意,使用上也不是絕對自由。 若是位於低樓層的露臺,最常發生樓上住戶亂丟垃圾、菸蒂,或是衣服掉落到露臺,上層住戶若是愛蒔花弄草,落葉也會掉在露臺,大樓排水、汙水管線若是沒有拉好,水管開口開在露臺,露臺戶就要忍受汙水之苦,不過最害怕的,還是天外飛人落在自家露臺。 現在絕大多數的預售屋與新成屋交易,在簽約時同時也會簽下「分管協議」,並在合約內的平面圖上標示「約定專用」的區塊與為哪一戶專用;因為「約定專用」的用戶只會擁有使用權,並沒有所有權,也必須自己負責「約定專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因此針對「約定專用」部分,該專用用戶不需要再繳管理費。 露台通常是屬於約定專用部分,如果未做好防水工程,造成下雨時滲水至樓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 ...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聽起來好繞口,簡單來說,「約定共用」本來你自己的東西分享給社區全體共用,像是一樓騎樓、大樓管理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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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人生得越來越少,擁有多間房間的透天再也不是人們買房的首選了,不僅整理起來麻煩、價格也高上許多。 於是許多人都會選擇去買大間一點的公寓,不僅空間大小比較剛好,價格也比較便宜。 但買了公寓後又會想要有一塊大空地可以來曬衣服或種植花草,所以很多人在選公寓時都會去選有陽台或是有露台的房間。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免費諮詢服務。 因此,假如民眾買房後才發現這個房子有分管協議,但賣家或是仲介都未提及分管協議內容,而買方經由通聯記錄、拍照舉證後,就可以不受分管契約的拘束。 不過,為了避免日後延伸糾紛,建議分管協議最好還是要去地政機關登記,在日後的買賣上會簡單輕鬆很多。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在「約定專用」與「約定共用」是什麼意思?法規規約、管理費差 ...的討論與評價
答:閩南語有句俚語說「當醫生怕治咳嗽,當水泥師傅則怕抓漏」,漏水的確是房屋常見且難處理的瑕疵,也常常會引起鄰居間的糾紛,尤其是公寓大廈的漏水最難處理。 如果遇到房屋漏水的情況,首先要找出漏水的地方,確認漏水的位置究竟是在那個地方,因為漏水的位置會決定你是否具有修繕、管理及維護之義務,進而影響你有無賠償義務。 四、 本社區規約第五條:本大樓之露台,依法規無辦理登記基於私密性尊重及對. 外設置出入口,於法得約定由毗連之住戶取永久專用權其他區分所有人充分.
- 由於「分管協議」並沒有強制要求需要以書面為主呈現,因此在中古屋當時合約不完全的狀態下,很容遇到透過「口頭約定」的分管協議,進而導致許多中古屋如露台、頂樓等被特定人員長期佔用,而各住戶也「默認」。
-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 那麼,若想徹底與凶宅切割,買家是否可以要求解除約定專用呢?
- 由於約定專用的露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住戶若是想加蓋遮雨棚或是 ...
- 其實露台沒有頂蓋,下一層是別人家的屋頂,而且跟一般陽台不一樣,露台並不屬於附屬建物、也沒有算在權狀面積當中。
-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 白宗益提醒,修繕公共空間設備,其費用由全體住戶共同分擔,或由社區公基金支出,若是約定專用,按使用者付費原則,其修繕、管理費和賦稅,須獨自負擔,但主要仍依損壞原因來歸屬責任,比如︰露台損壞是因其他戶別施工不當造成,此時可請專業人員估價後釐清責任歸屬。
看到這裡大家應該可以明白,露台是原屬於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持有的(共用部分),而你雖然花錢購買露台戶,但僅為「約定專用」,社區全體區分 ... 購買露臺戶之前要先認識「約定專用」,依照我國法規「區分所有建物」 ... 由於約定專用的露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住戶若是想加蓋遮雨棚或是 ...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法律信箱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通常即是指各區分所有權人所擁有之住家部分。 想要購買露臺戶,簽約時必須同時簽「分管契約」,其他全體住戶也要簽署,並且在平面圖上註明約定專用的區域屬於哪一戶專用,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約定專用的空間並不算進權狀面積內,買家依然需要付費購買,價格一般是每坪的1/2到1/3。 我們之前針對社區大樓的「分管協議」已經寫過一篇專文介紹差異了,但是其實還有兩個名詞也要搞清楚:「約定專用」與「約定共用」,這兩個名詞不僅涉及了使用權,還有房價也會有差異,就連繳的管理費也不一樣。 今天就來告訴大家這兩個約定的法規規約是什麼意思、差異在哪。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所謂「必要範圍內」(或「必須」),係指非進入相鄰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4樓住家),即無法完成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3樓住家)或設置管線之情形而言,例如:樓上住家浴室馬桶漏、且地板之防水層損壞,造成樓下住家漏水,非從上層修繕即無法止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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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頂樓露台易產生糾紛,民眾購屋時,也要留意車位的使用權利,車位是屬於共有的,但住戶多半會約定各車位由固定的住戶使用,簽約時要注意車位位置;此外,如果停車位是屬法定車位,採輪流抽籤使用,就要注意使用期限,確定自己可使用的時間。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種類別,「公共部分」、「約定共用」和「專有部分」爭議較少,「專有部分」就是私人空間,外人無法入侵使用;「公共部分」為一般通稱的大公、小公設施,屬公家使用範圍,例如:梯間、車道、休閒設施。 但建築安全履歷協會理事長戴雲發也指出,這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除非整棟大樓都配合做結構補強,否則很難申請變更使照成功,也沒有結構技師或建築師敢掛保證此建築一定安全。 而且,由於游泳池含水,除了容易導致頂樓漏水、破壞建築結構之外,也會影響屋頂樓板載重,當地震來時也會對建築物結構產生很大的損害,一垮下來損失得不償失,倘若社區頂樓非得要改造,也只能做一些輕量化的小物件,像是搭曬衣架、或是簡易版擺花盆之類一些美觀綠化。
專有部份漏水的案例,例如3樓住戶因浴室漏水,經抓漏後發現是4樓馬桶水管破裂所導致,此時會發生須要進入他人家中修繕,以及修繕費用負擔的問題;共用部份的滲漏水,如頂樓、公共排水管線破裂等維護及修繕責任問題。 且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亦有明文。 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第76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條文之規定,本件損害發生之起因,既係4樓房屋浴室馬桶漏水所致;4樓所有權人,自對該房屋內之漏水問題負有維護、修繕之責。 然被告未注意維護、修繕,致使王先生住家遭受損失,4樓屋主之不作為,顯已違反上開規定,且亦符合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之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 因此,王先生請求4樓屋主就其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有理由(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判決參照)。 (四)漏水原因,如不可歸責於樓上樓下雙方,係因大樓「公共管線維護不當」所致,即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負擔修繕費用(法令依據:民法第184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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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 專用權乃由「規約」而生的權利,故依《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仍應受其拘束,而不問該繼受人是否惡意。 關於「約定專用權」在實務上最常見的例如:約定屋頂平台、露台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法定空地的部分由特定的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
理屋頂漏水的證據,例如:看到你屋內漏水的人、屋內漏水照片、施工估價單或施工契約、施工照片等人證、物證,證明你的主張。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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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約定專用部分的維修、管理等費用,是由使用的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但不代表就可以任意使用,若以違法、違反規約的用途去使用,仍有處罰。 但雖然「約定專用」的部分不用繳管理費,但是買露台戶、庭院戶的民眾,還得另外簽署上面有提到的「分管協議」,而寫是社區全體住戶都要簽署(若是預售屋或新成屋,通常都已經完成簽署),因此就要注意該「分管協議」的合約書是否有詳細記載「約定專用」的部分,才會有法規上的實質效力。 民眾在抉擇是否該入手露臺戶時,需特別留意的是,依照國內法規「區分 ... 另外,室內空間是專有部分,露臺則經常是由特定戶別來使用的「約定專用」。 房屋的產權分為幾種: 專有產權(室內、陽台) 共用產權(如梯廳) 約定專用(如露台、法定 ...
所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約定專用部分的使用,不可以違反使用執照、規約所定的用途,例如停車位不可以拿來作停車以外用途,而機械車位亦不可停放超重的車輛等。 不少購屋族嚮往住家內有個大庭院,往往會考量大樓內有「露台」空間,可以種植花草、養寵物等等,但是入住露台屋也有眉角,專家提醒露台屬「約定專用」如果要 ... 上方無建築面積之陽台露台投影, 不需標示名稱,不得標示陽台, ×, ×, ×, ×, ×, 無產權,得約定專用, - ...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2022-在Mobile01/PTT/Yahoo上的房地產討論內容及資訊-2022-06(持續更新)
露台 雖可約定專用,但屋主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所以權狀不會登記坪數。 行法規9坪以下屬於列管,沒有立即拆除之必要,但若先依法申請執照,.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雖然「約定專用」是給特定所有權人使用,但可不是你想怎樣就怎樣,地政士提醒,「約定專用」區塊所有權因屬於全體住戶,若想在露臺加裝遮雨棚、花架等需要管委會同意。 若想買露台、庭院戶別,除了自己要簽「分管契約」外,社區全體住戶的也要同時簽屬,因此簽約前好好審閱案場提供制式合約書確認有約定專用的內容,才有其效力,另外,地政士也提醒「約定專用」部分並不會算進權狀面積裡,只會標示在謄本中標示部,買前也要看清楚是否有登記。 我國《民法》第799條第3項後段也規定:「……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假如發生漏水的地方是共同壁、樓地板,且漏水原因是管線老化等不可歸責於他人所造成,則修繕費用由共同壁左右鄰居、樓地板上下住戶共同負擔。 意即,倘若是自家房子內部管線破裂,或是約定專用之露台、屋頂等未為完善之防漏工程,造成漏水,則房屋所有權人及露台、屋頂之使用人應負修繕之責任。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約定專用」與「約定共用」是什麼意思?法規規約、管理費差在哪?
相對於頂樓,露台空間也常被拿來改建、加裝遮雨棚或花架等,可事實上這種空間也屬於社區共用部分,通常民眾在買房時會簽署約定專用,拿給特定所有權人使用 ... 但假如好巧不巧,自己社區出現鄰居在頂樓或露台亂搞違建,大家第一時間當然就會想通知管委會,一般來說住戶任意加蓋,未經區權人會議通過,管委會應立即制止,若住戶不遵從,則管委會應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處理,要求住戶在1個月內回復原狀,且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被上訴人空言辯稱上訴人屋內滲水原因無法認定係屋頂陽台漏水所致,上訴人請求支付修繕費用五萬五千完過高云云,即無足採。 三、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另外不少人習慣在梯間擺放鞋子、雜物,增加使用空間,中信房屋資深法務專員白宗益表示,這些都屬違法行為,許多有管委會的社區,都有訂定社區公約規範,而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只要妨礙其他住戶通行,就可處4~20萬元罰鍰,也可依《民法》侵權條款,要求撤除雜物,若不聽勸告,還可上告法院要求搬離。 白宗益表示,有些公寓頂樓戶,會在樓梯口裝設鐵門,讓鄰居無法上樓,若遇到火災影響逃生,後果不堪設想,裝設鐵門的住戶更可能犯了《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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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依此見解,王先生主張其因4樓住戶之侵權行為(拒不修繕漏水問題所致損失),他為主張權利之必要,而前後總共支出律師費用12萬元,此部分費用亦應由4樓住戶負責,應有理由。 其立法理由,乃在於明確規範公寓大廈住戶區分所有權間之相鄰關係,以杜紛爭。 此項相鄰使用權,乃加諸他區分所有權人之一項負擔,應限於「必要範圍內」,始得為之,即條文所稱「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之情形;此觀民法物權編有關相鄰關係如民法第792條及第800條之規定自明,因相鄰關係本重在相互利害之調和,不宜使相鄰區分所有權人負過重之容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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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約定專用部分既然係由特定住戶專門使用,法規也規範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06月17日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三號民事判決:「(三)、按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但要注意,如果當初有事先約定,屋頂平台屬特定人專有使用的話,常見的狀況是屋頂平台已另有人加蓋居住、使用,那麼你請求支付修繕費用的對象,就不是社區管理委員會,而是使用人。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約定專用」與「約定共用」的意思是?
劉韋德表示,除了頂樓露台易產生糾紛,民眾購屋時,也要留意車位的使用權利,車位是屬於共有的,但住戶多半會約定各車位由固定的住戶使用,簽約時要注意車位位置;此外,如果停車位是屬法定車位,採輪流抽籤使用,就要注意使用期限,確定自己可使用的時間。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民眾購屋時,常會聽到稀有露台戶、獨立大庭院等廣告詞,若有意購買,在簽約時要留意合約內容,信義房屋法務部執行協理劉韋德表示,購賣中古屋可要求賣方或仲介提供約定專用同意書,確認該戶公有部分已約定為私人使用。 不少民眾喜歡購買露台戶或頂樓加蓋,想增加使用空間,但多數露台使用權利屬於約定專用,也就是說,原本是屬於公用的,經由約定認可後,僅給專屬戶別使用,而頂樓更常是非法加蓋私用,在實務上常有糾紛產生。 ,21世紀不動產法務經理邱創智表示,當有損壞情況發生時,應由社區住戶一同分擔,可由管委會處理、公基金支付,或由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來分擔。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新聞最前線】不清楚「露臺法規?」小心被強制拆除!必了解的露台設計規定-幸福空間
我住社區最高樓層十二樓,搬進去後屋頂天花板每逢下雨就漏水,我花六十萬元僱工修復,我要求社區管委會用公積金支付修繕費用遭拒。 建議當民眾遇到類似狀況時,可先請專業維修人員估價後,告知其他住戶,若其他住戶仍不理會,可由部分住戶先行維修、支付費用,而後再向其他住戶請求維修費用。 早期的露台有些有登記(屬於「附屬建物」),但後來的露台屬於「公設」,只是「約定」給某一戶「專用」,沒有登記坪數。 不少購屋族嚮往住家內有個大庭院,往往會考量大樓內有「露台」空間,可以種植花草、養寵物等等,但是入住露台屋也有眉角,專家提醒露台屬「約定專用」 ... 露台 可以分成兩類,早期的露台有些有登記(屬於「附屬建物」),但後來的露台屬於公設,只是「約定」給某一戶「專用」,沒有登記坪數。
新北市大廈社區資訊則頂樓的住戶、有露台樓層的住戶就能合法使用這些頂樓平台或露台、庭院,換言之, ... 很多公寓大廈都蓋有露台,露台因位於樓層房屋的主建物旁,要進出露台須先進入該樓層住戶的房屋後,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 而大樓的住戶們也可以就共有之共同部份,為共有物分管之約定。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約定專用部分免管理費,但房價要照法規算
2020年12月25日 — 而屬於「約定專用」的露臺如果要在露台建設採光罩,必須經過管委會同意 ... 面積要低於露台的1/3以外,根據法規,露臺、遮雨棚、雨遮等面積,合計若9 ... 而屬於「約定專用」的露臺如果要在露台建設採光罩,必須經過管委會同意 ...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約定專用」與「約定共用」將影響房價、管理費
可以注意他加裝遮雨棚是否違反共有部分的使用目的(如大樓前側外牆的共有部分沒有約定專用,卻擅自加裝遮雨棚) ... 二、前揭「陽臺(法定空地)」,如屬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應為共用部分,並得載明於公寓大廈規約予以約定專用。 大樓建案規劃特殊露台戶,屋主能使用更大空間,且單價僅約房價的1/3,通常都相當 ... 露台空間的產權通常歸納為「約定專用」,亦即是屬於全體住戶的產權,但約定由特定 ... 法規 名稱:, 花蓮縣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標準作業程序 ... 占用巷道、防火間隔(巷)、法定停車空間、避難平台, 如設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應取得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權。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社區公共空間修繕費 全社區分擔╱約定專用空間由該戶自付
戴雲發也指出,雖然根據法規規定,若管委會同意增建露台遮雨棚,且搭建面積與該戶雨遮合計若約在9坪以內,屬於拍照列管,毋需立即拆除,但還是建議還是依法先取得雜項執照,以免被認定為違建遭到立即拆除。 ,又上訴人雇工修繕支出五萬五千元,核屬必要費用,亦如前述,則上訴人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五萬五千元,及自八十七年五月七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定有明文。 其餘修繕責任歸屬情況包括,當損壞原因可證實由某住戶所引起時,則由該住戶負擔,而非以公共空間或約定專用空間來區分。
(三)樓下漏水原因,如不可歸責於樓上樓下雙方,係因天然災害或管線老舊所致,即由雙方住戶平均負擔修繕費用(法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前段)。 (二)漏水原因,如可歸責於樓下住戶之住家管理使用之故意或過失所致,即由樓下住戶負擔修繕費用(法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 (一)樓下漏水原因,如可歸責於樓上住戶之住家管理使用之過失所致,即由樓上住戶負擔修繕費用(法令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第76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 例外如漏水是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所造成,修繕費用則由其自行負擔;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就修繕費用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