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只會衡量:衝紅燈這個行為,是否符合一名合理而慎重的駕駛者應有的表現。 當時,蓄意衝紅燈是更為嚴重的,也很有可能構成干犯危險駕駛。 法庭對不小心駕駛沒有指引,刑罰輕重取決於事情的嚴重性,可以是罰款,可以是停牌,當然,根據上述法律,若果事態嚴重,也可以是監禁。 不小心駕駛刑事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2)條,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不小心駕駛。 重要聲明:本討論區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香港討論區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不小心駕駛刑事2023 而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 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讀者及用戶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
- 這裡不難看出,運輸署禁止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決定乃基於安全考慮,也大概是合理和符合實際需要的。
-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7(5)條,「如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駕駛處於當時狀況的有關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則該人亦須視為…危險駕駛」。
- 投訴人可帶同告票或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到任何一間警署或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查詢櫃檯,填寫查詢或投訴表格。
- 即是說,一旦被告人完成有關行為,即屬犯罪;他的心態如何,與案件無關。
- 例如,她可能曾經拿起電話(從而手持它)按鍵以撥出電話,或按「接聽」鍵以接收電話。
- 所有駕駛者都知道行車時必須與前面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
在審訊日,控方會傳照控方證人以及呈上相關證物,辯方律師則會盤問控方證人。 假如辯方律師成功「盤散」控方證人以及否定控方證物的作用,甚至有可能向法庭申請「表證不成立」而無罪釋放。 經逮捕後,無論是提出控告,還是發出傳票,其刑事檢控的結果都是一樣。 被判有罪的人,不論是主動認罪或經審訊後被定罪,亦不論法庭判刑的輕重,都會留有刑事紀錄(即案底)。 然而,如果他/她上訴得直,其定罪判決便會被撤銷。 出於實際考慮,《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第632章)頗有創意地偏離了這個一般原則。
不小心駕駛刑事: Q2. 錄像片段需要符合甚麼條件才可以被接受為法庭上的證據?(顯示正確的時間?清楚記錄車牌號碼?)
不過,如果意外涉及嚴重受傷、損害或甚至死亡,則毋需理會是否妨礙交通,任何人也不得移動或干擾現場的任何物件。 法律並無規定駕駛者必須在發生意外後向其保險公司報告事故。 實際上,大多數輕微意外皆由涉案各方以互相協定的方式,自行解決有關糾紛,而不涉及承保人。
然而,僅從常理已知,在開車時使用流動電話無疑是危險的。 因此,必須訂定法規規管駕駛者在駕車時使用行動電話的行為。 相關法規可見於《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42(1)(g)條。 不小心駕駛刑事2023 該條指出,汽車正在移動時,駕駛者不得「以他本人手持或置於他的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也不得「以他本人手持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的任何附件」。
不小心駕駛刑事: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法庭會考慮事實情況,例如當時的交通流量,以決定有關車輛在涉案期間是否「暫時」停定。 不過,沒有按要求進行識認藥物影響測試的刑罰,相對較溫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第39O(3)條)。 根據第39B(10)條,駕駛者提供的樣本必須「足以使該測試得以進行;及其提供的方式能達到使該測試之目的而令人滿意」,否則即屬沒有提供樣本。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第39B(5)條,警務人員「向任何人要求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時,須警告該人沒有提供該樣本可遭檢控」。 因此,若警務人員當時沒有發出這項警告,根據第39B條作出的檢控,便會因而失效。
(b)危險駕駛罪是否成立,不取決於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而取決於有關駕駛員的駕駛方式或造成事故的汽車的狀況。 危險駕駛的法定判刑可分為三大類,即危險駕駛、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重傷。 被捕或首次定罪、經簡易程序或循公訴程序被定罪的刑罰不同,如因危險駕駛引致死亡而被循公訴程序刑事檢控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10年。
不小心駕駛刑事: 罪行元素
如果有人因醫療理由希望免除佩戴安全帶,看來只能嘗試寫信向運輸署署長提出申請了。 違反上述事項,首次被定罪者,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犯者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駕駛者另一個經常犯的錯誤,就是無視「停止」標誌。 八角形的「停止」標誌通常位於次要道路和主要道路的交界位置。
任何駕駛者如被發現體內酒精含量超過法定限度,將會被起訴,最高可被處罰款25,000元或監禁3年,同時被記10分,並需要報讀強制駕駛改進課程。 而在藥物影響下駕駛而被捕的駕駛者,亦要面對相似的刑罰,但最高監禁刑期則為5年。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7(4)節,如果一個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遠低於一個合格謹慎的司機所期望的水平,並且以這種方式駕駛的危險對一個合格謹慎的司機來說是顯而易見的,那麼這個人已經犯了危險駕駛罪。 第37條第(6)款進一步將「危險」一詞定義為「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危險」,是刑事罪行。 這個和解協議對您當然具約束力;但這不能否定該駕駛者危險駕駛的事實,也不能阻止警方對他提出檢控。
不小心駕駛刑事: 驚悚畫面曝光!疑躲警追緝衝出交流道撞車 駕駛宣告不治
然而,駕駛車速太慢可能會惹怒其他駕駛者,並間接鼓勵超車;這當然會增加發生意外的可能性。 不小心駕駛刑事 依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17(1)(e)條所述,車輛不得越過停車綫,「除非當黃色交通燈剛亮着時,車輛是如此接近停車綫或交通燈,以致其不能安全地在經過停車綫前或在該交通燈前面停下」。 依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10(1)條所述:「任何人不得駕駛車輛進入黃色方格路口,除非他立即能將該車輛完全駛出該黃色方格路口」。 因此,仍有1/3長度留在黃色方格路口的車輛,似乎也已經違反了上述第10(1)條。 汽車的登記表達了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的權利,也確認了車輛的擁有權。
在香港的成文法例中,「馬路」這個詞語幾乎已經完全消失了。 兩次都出現在《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內;在英文版本中,它們都被稱為「road」;而兩次都涉及行人過「馬路」的情況。 這似乎是一個假裝受傷(俗稱碰瓷)的案件,而不涉疏忽的行人。
不小心駕駛刑事: 危險駕駛的典型例子
要知道更多有關指定的違例駕駛罪行,請點擊這裡瀏覽運輸署的網站。 既然電動輪椅並非汽車,因此不受《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規管。 在香港,最嚴重的刑事罪行,如謀殺、誤殺或强姦,必須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法官及陪審團,依循公訴程序審理。 有些罪行如盜竊或搶劫,則可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區域法院或裁判法院審理。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屬犯罰。 危險駕駛是指 (1)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2) 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 危險是指對任何人造成損傷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壞的危險。 危險駕駛的最高可判處罰款$25,000及監禁3年,如犯罰情節特別嚴重,經定罰後的最高罰款及監禁須增加50%,另外,除非有特別理由,法庭亦會判停牌及參讀駕駛改進課程。
不小心駕駛刑事: 香港法律指南 工傷交通意外權益
如前文有關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部分所述,駕駛電動單輪車可能構成駕駛未經登記和發牌車輛的罪行。 因此,您可能會被視為駕駛者,並且必須承擔車輛駕駛者可能承擔的所有責任。 除非一輛汽車已經登記及領牌,否則不可在道路上被駕駛或使用。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香港法例第374E章)第25條規定:「任何汽車不得在任何道路上出現或使用,除非該車輛的有效車輛牌照展示如下…」。 第60(3)條則指明:違反該條例第25條而首次被定罪的人士,可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犯者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 由於駕駛者應份遵守《道路使用者守則》,違反該守則,可算已構成不小心駕駛的表面證據。
- 根據《道路交通(泊車)規例》(第374C章)第9條所述,「任何人致使或允許車輛停留在道路上不動,而停留的位置、狀況或情況,是相當可能危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的」,即屬犯罪,並可被判罰2,000元。
- 對錄像進行任何剪接或後期製作都會使錄像變成曾「受干擾」或「受篡改」,從而有害地影響甚至完全破壞錄像的真實性。
- 作為私家小巴或貨車的司機,你本人當然必須配戴安全帶(如有者)。
該條例規定,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或致使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必須備有一份對該車輛的使用者相關的有效第三者風險保險單。 綜觀《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6(1)條和第56(2)條,我們可以放心地假定,「停車」乃指停下車輛及在意外現場逗留一段足夠長的時間,致使任何人士可以獲取該駕駛者的相關詳情。 即是說,一旦被告人完成有關行為,即屬犯罪;他的心態如何,與案件無關。
不小心駕駛刑事: Q1. 如果我收到交通違例「罰款單」,但認為那是錯誤發出的,並希望提出抗辯,我應該支付那張「罰款單」嗎?
違反以規例者,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 這似乎是輕微的意外,沒有人受傷,也沒有車輛或物件遭到嚴重損毀。 因此,《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7條並不適用。
如因扒頭而造成意外,涉事駕駛者就需要面對不小心駕駛這項控罪 (如非危險駕駛的話)。 上述情況只是舉例,每宗個案須單獨研究,並根據天氣情況、道路情況和事發時的交通量等實情,判斷司機是否危險駕駛。 警方表示,肇事駕駛陪同家人前往醫院看診,不小心撞上醫院收費亭外玻璃大門,駕駛酒精測試無酒精動,但因地屬私人土地沒有交通肇責問題,將由醫院及民眾雙方協調賠償事宜。 法庭如果認為控方已經「毫無合理疑點」證明閣下駕駛態度並非小心謹慎專注,則會裁定罪名成立。 一般來說,如果事件中沒有人命傷亡,法院通常會處以罰款。
不小心駕駛刑事: c. 法庭取態
作為私家小巴或貨車的司機,你本人當然必須配戴安全帶(如有者)。 你亦必須確保車上所有乘客都佩戴安全帶(如有者)。 (《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香港法例第374F章)《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香港法例第374F章)第7A條)。 違反以上規例者,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 作為私家車的司機,你本人當然必須配戴安全帶(如有者)。 (《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香港法例第374F章)《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香港法例第374F章)第7及7B條)。
只可以由裁判法院依循簡易程序審理的罪行的共通處,是這類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 但是,如上所述,「停車」乃指停下車輛及在意外現場逗留一段足夠長的時間,致使任何人士可以獲取駕駛者的相關詳情。 因此,即使另一車輛的駕駛沒有要求C先生提供詳情,C先生也須留下來等待警方到場。 也就是說,C先生並無遵守《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6(1)條所要求的「停車」的責任。 當警方接觸C先生時,他充分合作,向警方提供所有有關資料。 因此,C先生大概不會因同一條例第56(2)條(即有關提供詳情的責任)而被起訴。
不小心駕駛刑事: b. 取消駕駛執照
除非該合約包含一些允許此類退款的條文,則另作別論。 一般而言,只要錄像的內容與審訊主題相關,表面上已經可以被接受為法庭上的證據。 另一個要點就是該錄像的真實性:也就是必須證明該錄像自錄製以來一直由聲稱其未被篡改的人保管。 欲作書面投訴者,可寫信或傳真給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並在信上註明個人資料及聯絡電話號碼、告票號碼及附上告票或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影印本﹐並提出投訴之理由或證據。
若比較同一規例內其他罪行的刑罰(大部分均為罰款2,000元),可見法律視此等行為屬相當嚴重的罪行。 在大多數超速駕駛的情況下,駕駛者只會收到一張「罰款單」。 如果駕駛者及時支付罰款,大都不需面對危險駕駛的控罪。 因此,除非有特殊原因解釋為何超速,否則法庭在過往不少案例中,均視這種駕駛方式為公然不負責任的行為,並判定有關駕駛者屬危險駕駛。 不過,他同時亦違反了第39B條的規定;該條規定如「任何人無合理辯解…沒有提供呼氣樣本」,即屬犯罪。 因此,除非D先生有醫生報告,證明他患有某種強迫症恐懼症,否則害怕受感染不足以構成合理辯解。
不小心駕駛刑事: b. 沒有察看清楚而倒車
居於海外的人士如想申請交通違例判罪紀錄證明書,可電郵至 aco-ctpd-與本處職員聯絡。 基於同樣的原因,如果錄像的真實性受到質疑,則拍攝該錄像的人士應準備好向法院確認,他/她一直將該錄像安全地保管在他/她手中,而該錄像也不可能受到任何人的任何干擾。 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說明無法向法庭展示原始的錄像,否則複製本將不會被接受。 投訴人可帶同告票或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到任何一間警署或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查詢櫃檯,填寫查詢或投訴表格。 然而,由於電動車輛和只有電動馬達在運行的混合動力車輛不會產生廢氣,環境保護署已確認該條例不適用於該等車輛。 政府透過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在香港各地設有指定泊車位。
因此,一名行人所認為的是甚麼,並不重要,否則每個人都可以在自己「認為」安全的情況下亂過馬路。 不過,如果穿著制服的警員或交通督導員指示J先生可以不依燈號過馬路,則足以構成合理辯解。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L條所述,「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而該人當時正受指明毒品以外的藥物(非指明藥物)影響,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該汽車,該人即屬犯罪」。 《道路使用者守則》就倒車作出了清楚直接的忠告:「倒車前,應確保車後並無行人,尤其沒有兒童…在安全和不會導致其他道路使用者改變車速或方向的情況下,方可倒車。」也就是說,駕駛者在倒車時必須特別留神。 若事實是因倒車而引致意外,此項事實將在證明駕駛者的「不小心」時,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但若案情顯示已有基本的證據證明不小心,而被控不小心駕駛的人對相關意外有合理解釋,他 / 她應向法庭說出該等解釋,並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自己並非不小心,否則法庭難免要作出不小心駕駛的推斷。
不小心駕駛刑事: a. 沒有遵守安全停車距離及從後撞擊
如車主未於3日內認領車輛,警方會向車主發出通知,要求其於其後14天內取回輛並繳付移走及存放費用;如果車主沒有出現取回車輛,車輛將成為政府財產,並可予出售。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33(6)條訂明,在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的行人均須遵從交通燈的訊號過馬路。 儘管依照同一規例第61(2)條所述,如果有「合理辯解」,或許可以豁免違反第33(6)條的行為,但我們認為視力障礙並不構成「合理辯解」,否則所有視障人士都有權不守交通規則過馬路。 因此,儘管看來有點不公正,身為視障人士並非不守交通規則過馬路辯護理由或藉口。
不小心駕駛刑事: 交通事項
但從交通罪行的層面來看,區分「道路」與「私家路」其實毫無意義。 原因是:《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117和118條已闡明,所有主要交通罪行均適用於私家路及道路。 不小心駕駛刑事2023 該條例第119條亦清楚指明,在涉及交通罪行的刑事程序中,控方「只須證明發生該罪行的地方是一條道路或私家路,即屬足夠,而無須證明該地方為兩者之中的何者」。 不小心駕駛刑事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條、第39A條、第39B條及第39C條均強制性地指定,對於干犯該等條例的駕駛者,法庭必須取消其駕駛資格一段期間。
不過,正如前文有關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部分所述,這種基於實用性的行政措施與現行法律並不相容。 不小心駕駛刑事2023 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的定義,「汽車」指「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而「電單車」指「不論是否附有側車的兩輪汽車」。 不小心駕駛刑事2023 不小心駕駛刑事 顯而易見,電動輪椅符合此等定義,故理應是汽車或電單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