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只需在香港办理委托本所处理的手续,其余事务均可由本所代理,客户不需亲自到内地办理。 在许多时候,客户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缺失,或者根本没有。 在实践中常见的是,香港居民早期的旧式婚姻,根本没有结婚证明;或者该香港居民早期从内地偷渡到香港来,所以没有出生证明。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2023 凡此种种,解决的方法,是委托香港律师向香港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提供相关个人登记资料,以查证身份关系。
遺產承辦處一向儘可能即時回覆公眾人士的查詢,如本處無法即時答覆,則會在收到來信後10天內給予臨時回覆,以及30天內再給予詳盡的回覆。 客户如何自己不能亲身前往内地办理继承手续,或因内地继承手续繁琐(特别是涉及房产继承过户的手续时),则可委托本所全部代理办理在香港和在内地的所有继承手续,客户自己不需要前往内地。 本所律师具有内地和香港两地的执业资格和背景,可以一站式代客户办理涉及香港和内地的所有继承继承手续。 香港律師會網站上,可以查詢到所有在香港合法註冊的香港律師事務所的名單和香港律師的名單,本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的登記資訊可在此查詢到。 旅發局昨日公布,5月初步統計顯示,訪港旅客量為283萬人次,日均旅客量約9萬人次,相等於疫情前約56%水平,其中休閒旅客比例持續錄得增長,佔整體旅客量一半。 累計今年首5個月,本港已錄得1,013萬旅客人次訪港,日均人次6.7萬,為疫情前平均數約40%,而內地旅客佔約79%。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第十三部分 認證
因此,司法常務官有責任確保所有提問均已獲得他認為滿意的答覆,包括要求你提供證據和文件,證明在支持誓章內的事實(例如婚姻、出生、死亡等等)和各方之間的關係。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居籍地在香港),則適用上述第2條問題下香港繼承法律下的遺產繼承順序。 在無遺囑繼承的情況下,內地居民繼承位於香港的遺產,應該根據內地法律還是香港法律確定遺產的繼承人呢? 這個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因為內地法定繼承人的範圍與香港法律下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有非常明顯的區別。
如果該香港居民生前留有遺囑,則該香港居民去世後,首先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辦理遺囑認證,由香港高等法院證明該遺囑合法有效。 這一步驟是香港居民辦理遺囑繼承的前提,即使該遺囑所處理的財產位於中國內地,也是一樣。 這是因為,無論按照香港法律還是中國內地的法律,遺囑是否有效,適用的是立遺囑人的居所地(在香港叫居籍地domicile)法律。 因而,香港居民所立的遺囑是否有效,會依照香港的法律作為準據法來判定, 判定的方式是由香港高等法院進行遺囑認證。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父母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需要說明的是,只有死者是以香港為居籍或在香港的遺產是不動產的情況下,才適用香港法律,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參見《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1 遺產承辦處的辦公時間是甚麼?
而香港的遺產管理人制度下,遺產管理人/執行人是作為受托人(trustee)的身份取得死者的遺產並管理遺產。 遺產管理人/執行人在獲得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承辦書後,就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管理該遺產,將遺產依法分配給有繼承權受益人,或按照死者的遺囑處理遺產。 遺產管理人/執行人可以是有繼承權的人中的一人或幾人(最多四人可共同申請),也可以不是遺產的受益人。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兄弟姐妹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保單如果寫有受益人,且保單應繳的保費已經全部繳納,則受益人可以直接要求取得相關保單下受益人的權益,而不需要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 因此,今篇要提提各位精明的投資者,除了上山外,也要清楚下山的路。
- 是應該在內地公證處辦理遺囑,還是應該在香港律師樓辦理遺囑?
- 舉例,一名香港居民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若物業在內地,就應適用內地法律處置。
-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 凡此种种,解决的方法,是委托香港律师向香港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提供相关个人登记资料,以查证身份关系。
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最好找本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這樣既熟悉香港法律也熟悉內地法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立遺囑。 這是因為,我們是香港本地律師事務所,熟悉香港法律,清楚如何安排遺囑,使該遺囑在香港法律下合法有效,以及將來能順利辦理香港高等法院遺囑認證程序。 根據《涉外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所以,香港居民無遺囑繼承內地動產,應當按照被繼承人生前的經常居所地(通常為香港)的法律,來決定誰有繼承權。 但這過程可能需要香港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指明香港法律下繼承權的法律規定。 香港高等法院在辦理內地居民申請的遺產承辦書時,對於遺留於香港的動產如股票、銀行賬戶的現金等,如上所述,需要根據中國內地的法律來確定繼承權人,那麼,香港法院如何確定中國法律呢?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1 授予書需要多久才能發出?
簡單而言,不動產(如房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而流動資產則適用被繼承人「住所」所在地法律。 也就是說如果是香港居民在內地留有遺產,則在內地的房產是根據內地的法律來決定誰人繼承;而在內地銀行的現金,則依照被繼承人的居住地法律,即香港法律來決定誰有繼承權(要留意長居其他國家/地區後居住地的改變)。 相關繼承人必須向有關單位所在地的相關部門辦理房產繼承手續,並依照內地稅務條例處理,完成所有手續才可合法繼承有關物業。
採取任何步驟登記《知會備忘》、《警告書》、《應訴書》或《傳票》都可能會帶來法律後果,包括訟費。 因此,採取任何上述步驟前,你應先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知會備忘》可理解為一份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需要在承辦處登記,以確保死者遺產的授予書不會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登記人(即登記知會備忘的人)的情況下發出。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的法律问题 – 公证继承或者诉讼继承
但是,你應在相關指明表格上向法院解釋為何延遲提出申請。 你必須親臨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因為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9)條不容許以郵遞方式申請。 遺產承辦處印有這些表格備取,其網站亦有這些表格可供下載。 另外,你必須帶同一切有關的證件、文件和證據,以證明你有權獲得授予書。
在繼承財產方面,內地與香港在繼承上都採用了分割制的做法,大致意思是動產(例如銀行戶口)會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經常居住地法律,而不動產(例如物業)則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處分。 舉例,一名香港居民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若物業在內地,就應適用內地法律處置。 也就是,在立遺囑者去世後,由遺囑執行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對遺囑進行認證,高等法院通過下發遺囑認證書 (Probate) 的形式,確認遺囑合法有效。 在許多時候,客戶的相關身份證明文件缺失,或者根本沒有。 在實踐中常見的是,香港居民早期的舊式婚姻,根本沒有結婚證明;或者該香港居民早期從內地偷渡到香港來,所以沒有出生證明。 凡此種種,解決的方法,是委托香港律師向香港政府相關部門申請提供相關個人登記資料,以查證身份關系。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第十四部分 授予書發出後的事宜
如果有權繼承人間未能全部配合或達成一致意見,則需要通過其他法律程序處理繼承事宜。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現實中,由於處理跨境辦案文書的要求較為複雜,程序亦非常繁瑣,因此有權繼承人宜聯繫具備相關辦案經驗之律師安排處理。 考慮到香港法律和內地法律在有關遺囑的形式和內容的法律要求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類似的,因此一般來說,在內地公證處所立的遺囑,往往也是符合香港法律的要求的。 然而,由於香港律師樓顯然對於香港法律的規定更加熟悉,港人處理內地遺產的遺囑,在香港律師樓由香港律師辦理其實是更加合理些的。 有關內地-香港跨境繼承案件應該適用中國大陸大陸確定繼承人及繼承權,還是適用香港的法律來確定繼承人及繼承權,請參閱:《如何辦理內地和香港的跨境遺產繼承》。 授予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
- 根據《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凡是在2006年2月12日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繼承,無需辦理遺產稅手續,也不需要繳納任何遺產稅。
- 隨著香港與內地的經濟聯繫日期密切,以及內地居民富裕程度不斷增加,許多內地居民會在香港開設銀行賬戶,購買股票、房產或者香港購買保險產品。
- 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是中港跨境律師會經常需要處理的日常法律事務。
- 香港高等法院在辦理內地居民申請的遺產承辦書時,對於遺留於香港的動產如股票、銀行賬戶的現金等,如上所述,需要根據中國內地的法律來確定繼承權人,那麼,香港法院如何確定中國法律呢?
- 這些在內地遺留有資產的香港居民,在考慮通過遺囑進行資產傳承時,往往比較迷惑: 跨境遺囑怎麼立?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4) 在內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確認繼承權。 (如果無法通過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則需要通過向內地法院起訴的方式確認繼承權)。 (1) 如果遺囑指定的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之列, 按照內地的法律屬於遺贈而非遺囑,受益人應該在立遺囑人過世後2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放棄。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应如何办理 – 跨境遺產繼承律師告訴你
需要註意的是,香港高等法院對於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的執業年限、法律意見書需要包含的內容是有規定的。 因此,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內地律師需要就法律意見書的內容徵詢香港律師的意見,按照香港高等法院的要求的內容和形式出具法律意見書。 此外,按照香港的法律規定,父母一般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而內地法律規定父母與配偶、子女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有關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的具體程序,請參考閱讀閆律師的另一篇文章《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如何辦理 》。 有趣的是,網上流傳的2004年、2010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等等,都是假的。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2023 2017年11月,財政部網站公開「關於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0107號(財稅金融類018號)提案答復的函 」稱,提案中提到的「2004年、2010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來源未知。
香港法院(包括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只涵蓋在香港的遺產。 因此,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在中國內地及澳門)的遺產,均必須根據遺產所在地的相關法律和規例來處理和管理。 事實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4A條清楚說明,死者的資產與債務是指其在香港的資產與債務而已。 香港居民繼承位於內地的遺產,一個重要的問題是:確定誰具有繼承權,是依照內地法律,還是依照香港的法律呢? 這個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實踐意義,因為在內地法律下和在香港的法律下,繼承權人的範圍是不同的,區別比較大。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香港文匯網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是中港跨境律师会经常需要处理的日常法律事务。 香港居民去世后,其繼承人需要按照中國內地的法律程序辦理遺產继承的法律手續,才能實現其繼承權,办理遗产的转名过户。 本文將介绍香港居民繼承位於內地的遺產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及法律問題。 內地法定繼承順序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按照香港的法律,如果被繼承人有配偶或子女,則其父母無繼承權;如果既有配偶又有子女,則配偶獲得回定數額(50萬港幣)及剩餘部分的一半,剩餘部分另一半歸子女共同繼承,平均分配。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鉴于内地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免税手续程序比较烦杂,建议客户可以委托内地律师办理。 本所律师具有香港、内地两地律师执业资格,可以提供涉及香港、内地法律程序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的动产 – 香港法律的查明
按照一般規則,授予書的申請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提出。 不過,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去世或放棄獲得授予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士仍然有權獲得授予書,但必須向遺產承辦處提交有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死亡或放棄權利的證據。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b) 如死者留有配偶以及子女,則死者全部不動產(如房產)全部歸配偶所有;而除去不動產後的其他遺產應首先撥出五十萬港幣的淨額,連同其利息歸配偶所有,之後的剩余遺產一半由歸配偶所有,另一半歸子女共同所有。
你必須為外地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而不是在其翻譯本上進行認證。 因此,你須首先為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然後如有需要,才安排把取得認證的外地公文翻譯成中文或英文。 该法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香港不属于外国,但就该法的适用而言,香港法律是视为外国法律的)。 疫後的香港國際旅遊展昨日舉行,展覽規模比去年倍增,內地展團較2019年增長達1.5倍,是本屆旅展面積最大、人數最多的展區。 香港特區政府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楊潤雄昨日跟多個來港參展的內地領導會面,就推動香港與內地在文化和旅遊方面的合作交換意見。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内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如何辦理 – 香港遺產繼承律師告訴你
故就算你是父母的獨生子,要繼承內地的房產,亦有機會你並非唯一合法繼承人,你的堂親或表親可能亦有一定繼承權。 如沒有釐清繼承權的問題及得到所有合法繼承人的同意,你一樣不能辦理公證及房產繼承手續。 至於對被繼承人在內地遺產的處理,隨著內地2021年《民法典》與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生效,有權繼承人需要按照有關制度向內地公證部門取得有關辦理繼承的證明書,之後再憑繼承權證明書再向各相關單位辦理遺產過戶的手續。 對於在內地留有遺產的香港居民而言,將來在依照遺囑辦理繼承事務時,最終是要在內地遺產所在地通過公證處開立《繼承權公證書》或者通過法院判決書來確立繼承權,辦理遺產過戶。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同時,一些從內地移民到香港的香港新移民,在移民到香港後,在內地仍留有房產、車輛、股份等資產。
當然客戶可以自行委托中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本所將指導內地律師出具符合香港法院要求的法律意見書。 按照中國內地《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在通常情況下, 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各人平均分配死者遺留的遺產。 隨著香港與內地的經濟聯繫日期密切,以及內地居民富裕程度不斷增加,許多內地居民會在香港開設銀行賬戶,購買股票、房產或者香港購買保險產品。 在香港購置資產的內地人士一旦去世,其在香港遺留的資產,必須按照香港的法律程序辦理遺產繼承,取得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管理書之後,才可以將遺產轉名過戶或提取遺產。 所以,處理上述事宜的邏輯,可以簡單概括為:香港居民生前居住於香港–在香港立下遺囑–過身後,遺囑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認證遺囑在內地具備法律效力–內地不動產之繼承則按照遺囑內容執行–由遺囑指定繼承人進行繼承。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4 申請應該由誰提出?
通常的做法是由內地律師出具有關《法律意見書》,對此作出說明。 在香港這邊辦理完有關身份關系及事實的公證文件後,接下來需要在中國內地辦理證明繼承權的法律文件和程序,以證明誰是合法的繼承人。 這一程序,在實踐中,有兩種辦理方式,一種是通過公證繼承,即在遺產所在的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由公證處依法頒發繼承權公證書,證明合法的繼承權人。
此外,如戶主是於香港訂立的遺囑,繼承人於辦理手續時,亦要先將該份遺囑於兩地進行公證程序,方會被接納具有法定效力。 於內地完成公證手續後,才可帶備相關文件資料,前往房產所在地的房產登記中心,申請房產轉名事宜。 如果該香港居民生前留有遺囑,則該香港居民去世后,首先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辦理遺囑認證,由香港高等法院證明該遺囑合法有效。 委托本所辦理的客戶,由於本所律師具有內地和香港兩地的律師執業資格,在作為香港律師代理客戶辦理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的同時,也可以就內地的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書》。
不過,請注意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8)條清楚說明,遺產承辦處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個人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9條規定了可提出申請授予書的人士的優先次序。 不過,要解答上述問題,還是要對規則中的一些專門名詞有所理解,以及對有關的遺囑加以詮釋。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關於如何通過遺囑對跨境資產進行安排,請閱讀閆律師的額另一篇文章《如何通過遺囑辦理內地-香港跨境遺產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