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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執行人的責任2023詳細攻略!(小編貼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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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執行人的責任

最後一點補充,遺囑除了要寫明資產如何分配外,也應該要寫清楚執行人權限,例如正式「轉名」前不能變賣物業,以保障受益人。 雖然就算加入這項條款,執行人依然有權賣樓,但受益人進行民事訴訟的話勝算高,打官司取證時間也短得多。 至於年事已高的父母可否委託律師樓做遺產執行人,而不是任命後人,從而可以作出獨立公正的決定? 理論上可以,但由於處理遺產案件時間長,律師費昂貴,除非遺產涉及很多物業,否則要考慮是否值得。

在法院沒有發出遺產承辦書的情況下,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確認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明的戶口存款,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不論是遺囑列明的執行人、有優先權取得授予遺產管理書遺產管理人、或尚存(仍然在生)的保險箱租用人,都需要先向民政事務總署申領「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下稱「檢視證明書」),才可以開啟保險箱。 有關申請程序之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根據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轉授的權力,在接獲有關人士的申請後,可就小額遺產發出確認通知書。 確認通知書的目的,是證明有關人士在處理該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明的死者遺產時,可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 有關的規定載於《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第 60K 條。

遺產執行人的責任: 遺產的分配已清楚列明在遺囑上。這可否避免所有在分發遺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爭拗?

申請人同時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遺產執行人的責任2023 / 遺產執行人的責任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見以下特定表格)。 上述所有文件必須與其他「支持申請的文件」(見下)同時遞交到遺產承辦處。 這名代理人有權處理死者的遺產,包括管理或分發相關資產予受益人。 三兄弟也有權利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33條向法庭申請撤換遺囑執行人,惟長女也是受益人之一,本身就有權要求賣樓分錢,所以未必構成撤換執行人條件。 筆者建議他們回購家姐權益,避免資產流失,但他們手頭上未有太多現金,亦不能申請按揭,難實行這個方案。

遺產執行人的責任

如果保險箱是與另一人聯名租用,尚存租用人(如他 / 她不是檢視證明書持有人)亦需要在檢視進行時在場。 如果發現有遺囑,證明書持有人(如他 / 她是指明的遺囑執行人)可以將遺囑的影印本放回保險箱後而取走正本。 遺產承辦處一向儘可能即時回覆公眾人士的查詢,如本處無法即時答覆,則會在收到來信後10天內給予臨時回覆,以及30天內再給予詳盡的回覆。 你必須為外地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而不是在其翻譯本上進行認證。

遺產執行人的責任: III. 遺產稅之取消及申請遺產的授予承辦書之程序

但是,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作為授予書申請人便有責任向有關當局檢查及索取遺產的詳情,以及填寫指明表格N4.1。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2)條旨在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 該規則指明不論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勞,申請均不得經由代理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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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11條之1規定,遺囑執行人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不能協議時則可聲請由法院酌定。 如欲查詢申請遺產稅證書或遺產承辦書手續,請向本局五樓遺產稅署索取「怎樣申請遺產稅證書」及由司法機構印製的「遺產承辦處」小冊子。 在已故納稅人業權轉給尚存業主後,稅務局會開立一新物業稅檔案給尚存業主,以處理所有關於尚存業主的物業稅事宜。 另一點須注意的是,香港並沒有法例可令在生配偶,在不支付任何金錢或補償下取得婚姻居所(除非遺囑寫明配偶可無條件地取得該居所)。 於2005 年 7 月 15 日至 2006 年 2 月 10 日死亡的個案,申請人仍須跟從舊有做法(先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但即使遺產總值超過 7,500,000 遺產執行人的責任 元,亦只須象徵式繳交100 元遺產稅。

遺產執行人的責任: 繼承人不遵守遺囑怎麼辦?--淺談遺囑執行人的職務

申請授予承辦書的人士(下稱「申請人」),應該跟從舊有做法,即先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才向高等法院之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 另一方面,規管土地或樓房這些不動產之處置方法,通常是取決於該物業的所在地。 舉例,如死者擁有兩個單位(一個在香港而另一個在外地),那個海外物業便不會包括在香港的授予承辦書所處置的遺產內。 任何年滿十八歲的人士,皆可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 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以列明一個人在身故後,其遺下的資產將如何被分配,而訂立遺囑的人會被稱為「立遺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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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當閣下去世後,可能有人會質疑遺囑的有效性,遺產受益人因而需要證明閣下在草擬及簽署遺囑時的意願,以及簽訂遺囑時的精神狀況。 如有關遺囑由律師處理,遺產受益人便可以省卻時間及法律費用去證明上述事項,而一份草擬得宜的遺囑,亦可以減低各方的爭拗機會。 授予遺囑認證書是發給在死者最後一份遺囑中訂明的遺囑執行人。 而授予遺產管理書,則是在沒有遺囑或遺囑內沒有訂明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發給遺產管理人,而該遺產管理人通常是死者的近親(如配偶、孩子或父母)。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9條規定了可提出申請授予書的人士的優先次序。 不過,要解答上述問題,還是要對規則中的一些專門名詞有所理解,以及對有關的遺囑加以詮釋。

遺產執行人的責任: 第十部分 授予書的收費

有些國家的法例(香港除外)會規定死者必須將一定比例的遺產分給其孩子和遺孀。 一般來說,除非閣下已指明以哪一個國家為居籍,否則便根據閣下出生時父親的居籍為準,而並非以出生地為準。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相關問答)。 遺產執行人的責任 遺憾地,筆者必須告訴他們,如果長女真的是遺產執行人,法律上她的確有權操作先人遺產,甚至變賣物業。 其他受益人如不滿執行人的處理方法,只能循民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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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安排讓他們能夠更有彈性地處理相關程序,並可以以合理費用來挑選合適律師來管理您當時的遺產。 根據稅務條例,〝遺囑執行人〞包括已故納稅人的遺產管理人、管理死者遺產的其他人或根據信託創立人最後遺囑所設立的信託而行事的受託人。 如果你是遺囑執行人,你將需要評估死者遺產的價值。 先從他們死時所擁有的一切開始,當中包括物業、財物和金錢——減去他們所欠的債務,例如房屋貸款、貸款和信用卡賬單。 就物業和土地等資產(assets),你應獲得專業的估價。

遺產執行人的責任: 第十四部分 授予書發出後的事宜

因此,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在中國內地及澳門)的遺產,均必須根據遺產所在地的相關法律和規例來處理和管理。 事實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4A條清楚說明,死者的資產與債務是指其在香港的資產與債務而已。 故此,香港境外的遺產不應包括在指明表格N4.1內。 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遺囑並委任了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 如該執行人不想履行任務,或沒有在生之執行人,那麼在遺囑中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便可獲優先權去申請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有資格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可在其他列明在遺囑的條件達到後而取得剩餘之數(即扣除所有受益人獲分的遺產、死者的所有債項及遺產承辦的相關費用後,其剩餘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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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的計算,是根據死者所有在香港的遺產(包括個人資產及房地產)之總值而抽取某一百分比。 欲知過往的遺產稅稅率(由1996年4月1 日至2006年2月10日),請瀏覽稅務局網站。 閣下去世時的居籍,將會影響到遺產的處置方法,因閣下去世時的居籍國家之法例,將規管有關可移動財產(如股票及銀行存款)的分配或餽贈方式。

遺產執行人的責任: 遺產稅之取消及申請遺產的授予承辦書之程序

這裏補充一點,不是老人才需要立遺囑,只有有財產或資產的人都建議提早進行,因爲我們算不到意外的發生。 遺產執行人的責任2023 故若由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時,律師職務本身有法律公正之性質,因此,能有效排除一些不必要的困擾而達成立遺囑人的心願。 若遺產中有涉及法律上糾紛的話(如有繼承人拒不交出遺產、有他人爭執遺產所有權),遺囑執行人亦須以訴訟等手段將那些遺產取回。 除了葬禮支出,其他費用亦須從死者的遺產中支付,當中包括法律諮詢費用、申請遺產授予承辦書的費用及有關法庭費用。

遺產執行人的責任

由於司法常務官有責任仔細審查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取得授予書,所以你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到遺產承辦處呈交增補資料和把進一步的文件或證據存檔。 假如你沒有時間或要處理其他事務,你可以書面授權他人替你把資料、文件或證據呈交和存檔。 遺產執行人的責任2023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會盡最大的努力在申請授予書的程序事宜上協助你。 不過,請注意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8)條清楚說明,遺產承辦處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個人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 三、如果當事人生前並無訂立遺囑,並且以外國為居籍,香港法院可能會要求遺產申請人就有關居籍地的繼承法提交外國法律意見,以支持其申請成為遺產管理人。

遺產執行人的責任: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假如死者在去世當日在香港實益擁有的所有財產確實為總額不超過 50,000 元的款項,而死者也沒有以信託人身分或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則申請人可重新申請確認通知書。 遺產執行人的責任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如果受益人已達成共識,你可以將有關工作或其任何部分轉交專業人士,如律師和會計師。 但是,遺產承辦處的職責並不是協助承辦人管理遺產,而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提供此等服務。

  • 遺囑的其中一個主要作用,是根據立遺囑人(即死者)的意願去分發遺產。
  • 於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以後死亡的個案,申請人毋須繳付遺產稅,並應依從新的程序及安排。
  • 發出確認通知書的目的,是讓死者 (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 的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管理死者的小額遺產。
  • 傳統上,與葬禮 / 土葬 / 火葬安排有關的聲明都會包括在遺囑內。
  • 所以,另一個搜尋遺囑的方法,就是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 此人必須年滿二十一歲,心智健全,並且沒有破產記錄。
  • 事實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4A條清楚說明,死者的資產與債務是指其在香港的資產與債務而已。

分配年齡:如遺產受益人未滿18 歲,遺囑執行人必須以信託形式持有該受益人的遺產(即代該未成年人妥善地保管有關遺產)。 有些父母也可能會在遺囑上列明,子女須在更年長及較成熟時( 如年滿 21 或 25 歲)才可繼承遺產。 所以,遺囑執行人亦可以有酌情權,在子女正式能夠取得所有遺產前,適當地向他 / 她分發若干金額作為日常生活開支。 雖然閣下可以自行訂立遺囑,但事先諮詢律師是最穩妥的做法。

遺產執行人的責任: 3 遺產承辦處的傳真號碼是甚麽?

如果你的申請獲得批准,司法常務官通常會要求你確認收到文件的原件,並承諾在法庭提出要求時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紀錄之用。 授予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 因此,司法常務官有責任確保所有提問均已獲得他認為滿意的答覆,包括要求你提供證據和文件,證明在支持誓章內的事實(例如婚姻、出生、死亡等等)和各方之間的關係。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稅務局的遺產稅署可協助你核實遺產的情況。

如果你覺得無人合適,或你的家人、朋友都不想擔任遺囑執行人,你可委任一名專業遺囑執行人,例如事務律師(solicitor)或會計師。 專業遺囑執行人會收取服務費,並將從你的遺產中支付。 他們並不需要和你有親屬關係,但應該是你覺得可以信任,以及願意承擔此角色責任的人。 三、遺囑執行人於有必要時應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若被繼承人的遺產內容複雜或所涉及的權利義務範圍複雜,就有編製遺產清冊的必要。 黃先生的遺產價值超過10億,應有編製的必要,黃太太就可藉由遺產清冊充分了解自己的權益。 二、繼承人不得妨礙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 遺囑執行人依照遺囑內容執行職務,繼承人依法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亦不得妨礙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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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您亦可能需要考慮到,執行人可能不會為其他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因此如果執行人也是受益人時需要考慮會否出現利益衝突。 您可以在我們的網上遺囑服務中選擇兩位執行人,好讓他們互相制約。 您亦可以選擇一位主要執行人,並另外再選一位作為備用。 這篇文章報導了鄭欣宜最近的消息,讓粉絲們相當擔心。 從報導中可以得知,鄭欣宜缺席了兩個香港的頒獎典禮,且在自己的生日也沒有更新社群發文,這使得外界相當關切她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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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會備忘》可理解為一份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需要在承辦處登記,以確保死者遺產的授予書不會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登記人(即登記知會備忘的人)的情況下發出。 遺產執行人的責任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但因為遺囑執行人可請求報酬,所以管理遺產之注意義務會因此提高,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過遺產事件有時不易處理,須耗時半年甚至逾一年,所以這錢也並不好賺的。 如果申請成為遺產管理人是外國居民,(或有任何受益人未滿18歲),香港法院有機會要求提供保證人或擔保人作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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