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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律師12大優點2023!(小編貼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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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律師

作為處理各類繼承訴訟的香港律師,我們在執業中遇到各種不同的香港遺產繼承訴訟,對不同的遺產繼承訴訟案件,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在一些案件中,死者過世後,其不同的親屬,都想成為遺產管理人,但法庭只可以將遺產管理書授予給其中一人(或一些人作為共同的遺產管理人),從而產生訴訟。 根據我們的經驗,遺產爭議即訴訟的常見情況如: (1) 遺囑是否真實有效的爭議; (2) 誰有優先權申請作為遺產管理人的爭議; (3)與死者相關的人申請從遺產中提供供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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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沒有繳贈與稅,這筆錢在孩子離婚時很可能被法官認定為婚後財產,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 代表律師指控李斌將抵押外甥女物業的借款全用在個人身上,更和前妻合謀惡意侵吞外甥女財產,因借款銀行對該物業的估價是130.3萬元,要求賠償130萬元。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死者遺産種類項目愈少,則自然較平,所謂種類,即銀行戶口存款、物業、強積金戶口、股票、基金、債券、海外資產。

香港遺產律師: 香港遺產繼承律師告訴你 – 海外華人如何辦理在香港的遺產繼承事務

遺產承辦書不會就同一遺產問題向兩個單獨的申請人頒發遺產承辦書。 如果有兩個對立的申請,其爭議應該通過傳票(Summons)的方式由法官聆訊解決。 香港遺產律師 遺產承辦處必須要拒絕一個或者由其他一方撤回一個申請,遺產承辦書才會向另外一個申請人頒發遺產承辦書。 保單如果寫有受益人,且保單應繳的保費已經全部繳納,則受益人可以直接要求取得相關保單下受益人的權益,而不需要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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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任命遺產的個人代表的程序,就是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 在死者留有遺囑且指定了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 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就是法庭認證遺囑的真實合法有效性,並確認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成為遺產的個人代表。 根據我們的經驗,如果不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且文件齊備,一般1-2個月就可以獲得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管理書。 如果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特別是有關文件需要辦理公證、認證手續,或需要外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等,往往需要更多的時間完成遺產承辦書的申請工作,通常可能需要半年左右。 按照香港法律的規定,任何人沒有獲得香港法院發出的遺產承辦書而動用死者位於香港的遺產,是一項犯法的行為。 例如,即使知道死者在香港銀行賬戶的密碼, 也不應擅自動用死者賬戶裡的資金,而應等向香港法院完成遺產承辦書的申請程序後,由法庭指定的遺產管理人來處理死者的遺產。

香港遺產律師: 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副本每頁收費4元,而經法庭核證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費125元,另加收費每頁4元。 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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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當地檢察官在處理女生父母遇害案件時,意外發現她對孤兒救助金、父母遺產的事全不知情,都是交由舅父打理,調查發現舅父侵吞其房產後的獲利根本無用在女生身上。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配後,尚有剩餘數目遺產便會再分成兩,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配後,尚有剩餘數目遺產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香港遺產律師2023 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香港遺產律師: 香港遺產繼承-常見問題與答案

文章提出四個問題,第一問是食堂除吊銷許可證外還要面臨哪些處罰? 沒有設立任何遺囑的情況下,根據中國法律,遺產將會由在世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合稱「第一順序」)平均分配。 香港與中國內地法律制度不同,而兩地的遺產分配法律也有不同。 本文今次先簡單說明兩地法律產遺產繼承順位,在去世者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都會以法律列明的順位分配去世者的遺產。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相關問答)。 有關誓詞 / 誓章及其他表格的樣本,可到遺產承辦處索取或於司法機構網頁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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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留意的是,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清單內的戶口存款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由於司法常務官有責任仔細審查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取得授予書,所以你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到遺產承辦處呈交增補資料和把進一步的文件或證據存檔。 假如你沒有時間或要處理其他事務,你可以書面授權他人替你把資料、文件或證據呈交和存檔。 如果是近親轉讓,政府視之為近親之間的資產處理,可獲豁減印花稅。 例如近親轉讓會以舊稅率計算,即200萬元以下物業,印花稅為100元。

香港遺產律師: 一、臺灣居民繼承香港遺產:需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獲得「遺產承辦書」

需要說明的是,只有死者是以香港為居籍或在香港的遺產是不動產的情況下,才適用香港法律,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參見《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父母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香港遺產律師2023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子女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2.本免費法律諮詢專線並不會向已就有關法律問題獲得法律援助或已就其個案聘請律師的致電人提供服務。 3.本專線的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公眾假期除外)。 《知會備忘》可理解為一份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需要在承辦處登記,以確保死者遺產的授予書不會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登記人(即登記知會備忘的人)的情況下發出。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香港遺產律師: 4 申請應該由誰提出?

如果身故人士持有物業,或是部份物業業權,其遺產繼承人未必一定可以承繼身故人士的業權。 遺囑由個人申請人存放於承辦處後,不得交予該申請人或任何其他人,但如在特別情況下司法常務官有所指示,則屬例外。 作為在中國內地和香港兩地跨境執業的律師,經常遇到有關跨境遺囑及跨境遺產繼承的咨詢及處理相關遺囑及遺產繼承事務。

(d)如死者冇剩低後裔,噉樣即使配偶仍然在生,死者嘅父母同兄弟姊妹亦可以分得遺產。 擅自處理死者遺產係刑事罪,可被罰款HK$10,000同繳交附加費,所以如果有任何疑問,應立即搵律師,高等法院嘅「遺產承辦處」,或民政事務總署轄下嘅「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問吓喇。 香港遺產律師 香港遺產律師 陳律師團隊服務態度誠懇殷切,細心聆聽,詳盡地解答我的問題及提出專業的意見。 團隊工作盡責有交帶且效率高,即時是下班時間也不辭勞苦積極回覆,令我放心將事情交給他們為我處理。 記得當我知道自己被檢控並將要出庭的時候感到無比愧疚及絕望,心知自己必定會留案底。

香港遺產律師: 申請遺囑認證

香港遺產繼承程序概述 香港遺產律師 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根據死者去世時是否留下有效的遺囑並已經指定遺囑執行人而有所不同。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兄弟姐妹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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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通常在正式聘用我們處理案件及繳付律師費用訂金之前,不要期望我們就案件給出多少實質性的意見,因為所有關於案件的實質性意見,都是需要我們花時間去思考、研究才能提供的。 香港遺產律師 香港與臺灣的的社會聯繫緊密、貿易往來頻繁,很多臺灣居民在去世時在香港留有遺產,包括購置的物業,保單,股票等等。 香港遺產律師2023 本文將介紹臺灣居民如何繼承在香港遺產,相關的法律適用及程序等問題。

香港遺產律師: 香港遺產繼承爭議之知會備忘錄

部分銀行容許以估價行估價為基礎,再調低10至20%作為轉名價。 不算,雖然遺產繼承不涉及「代價」,但因為是由法院判令,因此業權得到保障。 即使業主生前欠下巨債,而有關債務沒有登記於物業上,日後有關債主都不能將債登記在物業業權上。

  • 如果死者去世時以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等普通法系的國家或地區為居籍(domicile),在無爭議的情況下,我們通常建議先在死者居籍地辦理遺產承辦書。
  •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子女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 有關誓詞 / 誓章及其他表格的樣本,可到遺產承辦處索取或於司法機構網頁下載。
  •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 在客戶決定委托我們處理某一個案件後,我們會給客戶發出準備好的聘用信,客戶簽署後交回給我們。

臺灣地區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非經生父認領對生父遺產無繼承權。 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從1993年6月19日或以後去世之被繼承人的非婚生子女,與其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繼承權。 香港遺產律師 所以,臺灣居民要繼承在香港境內的遺產,必須要先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獲得遺產承辦書即「授予承辦書」。 「授予承辦書」是一個關於遺產承辦的集合用語,可指為「授予遺囑認證書」(有遺囑繼承)或「授予遺產管理書」(無遺囑繼承)。 黃律師是英國信託及遺產學會會員,在遺產管理和信託、爭議遺囑認證、無爭議遺囑認證及繼承等領域擁有超過三十年的執業經驗,處理過多宗複雜、重大爭議遺產訴訟,其中包括香港終審法院案件。

香港遺產律師: 香港遺產繼承:多人各自申請遺產承辦書怎麼辦?

在香港法律下的立遺囑能力 在香港法律下,Banks v Goodfellow(1987)LR 5 QB,一案,确立了判斷立遺囑人是否具備立遺囑的行為能力的判斷標準。 根據該案確立的原則, 要確定立遺囑人訂立遺囑的能力,立遺囑人需要:(a)明白立遺囑這一舉措的性質及其影響;(b)明白他正在處置的該等財產所涉的範圍;及(c)能夠明白和理解該等獲他賦予效力的聲請,... 客戶可以透過辦理持久授權書,在精神健全時預先委任適當的被授權人。 當客戶不幸因患上認知障礙症或其他重病而失去心智,不能再親自處理自己的財務時,被授權人就可負責處理客戶在香港的財務或運用客戶在香港的資產以支付客戶的生活費及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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