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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手續2023詳盡懶人包!(小編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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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手續

從專業角度來講,吳子嘉的觀點雖然有其合理性,但也有些主觀臆測的成分。 尤其是對夏家父子的判斷和預測,缺乏周詳的分析和依據,可能會引發一些誤讀和誤解。 此外,它也忽略了社會正義和法律制度的角色,因為這是維護個人權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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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反對另一個人的遺產承辦申請,可以向法庭就死者的遺產提交《知會備忘錄》,詳情請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爭議之知會備忘錄》。 遺產手續2023 有關動產遺產的繼承,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當銀行收到親人的離世通知後,會取消離世親人持有的信用卡,包括以他 / 她名義開設的所有附屬卡。 信用卡內如有未清欠款,將要從遺產中支付;如有結存,則會退還作為離世親人的遺產。

遺產手續: 3 遺產承辦處會回覆我的來信嗎?

(1)該人並非為須繳税的人士;(2)該人不同意任何財產的估值;或(3)該人不同意徵收税款的税率或款額。 遺產税是就死者「遺下」或應視為死者遺下的本港財產總值按相應遞增税率徵收的,該税率乃視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或 $100 的款額(就過渡期的遺產而言)。 由社署管理的四個主要慈善信託基金,為面臨經濟困難(如失去供養家庭成員或無法籌措足夠殮葬費)的家屬,提供臨時的經濟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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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填寫指明表格時,申請人請留意本部分所列各點,並請小心選擇適當的語文填寫申請書,因為遺產承辦處簽發授予書所用的語文,是與申請書内申請人所選用的語文(中文或英文) 相同的。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居籍地在香港),則適用上述第2條問題下香港繼承法律下的遺產繼承順序。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如發現申請文件所載的資料不準確,也可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撤銷確認通知書。 申請人應盡快退回確認通知書,否則即屬干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 1 級罰款。

遺產手續: 第三部分 遺產管理官

至於將骨灰移送離港,個別國家或要求提交火葬證明書及許可證;就此,死者親屬可向食環署申請簽發有關文件。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請他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從而申請發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費用。

  • 有些人可能覺得,反正家庭成員和睦,在互信的基礎上,不簽署家庭安排契約,也不主張其權利,讓死者的配偶持有全部死者的遺產,便沒有問題。
  • 如果家人需要倚賴這個人的資產生活,便可能會做成一些麻煩。
  • 就過渡期的遺產,擅自處理死者遺產的罰則將仍按現時税率級表(即遺產基本價值的 5% 、 10% 或 15% )計算。
  • 當銀行收到親人離世證明文件並已處理他 / 她的欠款後,銀行會發放離世親人的戶口結餘。
  •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 8.2 如需保存遺產,便應使用表格第S2.1a或S2.1b款,要求法院為收存財產而作出授予(Grant Ad Colligenda Bona)。
  • 上述所有文件必須與其他「支持申請的文件」(見下)同時遞交到遺產承辦處。

家人先聯絡筆者查詢Helen有那些人壽保單或投資戶口,繼而花了頗長的時間搜尋Helen的遺物,查看有沒有銀行信件或其他資料顯示她生前持有的財產。 至於其他種類的遺產,例如銀行存款、保管箱、基金、公司股票等,要到各別銀行或證券商辦理繼承手續,各家手續要求都稍不相同,就要各自去詢問了。 基本上,各單位需要的文件應該都差不多,如果有按照本文之前的建議,多申請幾份文件備用,應該不是太大問題。 答:如果死者只有現金、銀行戶口及強積金戶等簡單遺產,總額又不超過HK$150,000,遺產管理官足以協助遺產承辦人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遺產手續: 4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可以幫助我嗎?

一連串如“誰可申請”“應到哪裡申請”“怎樣申請”“應使用哪些表格” 的問題都會出現。 要解答這些問題,必須先了解每件個案,在不同的情況下,須使用不同的表格。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根據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轉授的權力,在接獲有關人士的申請後,可就小額遺產發出確認通知書。 確認通知書的目的,是證明有關人士在處理該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明的死者遺產時,可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 有關的規定載於《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遺產手續 章)第 60K 條。 如果遺產價值不菲,或涉及複雜的問題,則死者親屬宜盡速徵詢法律界人士的意見。

申請人應向遺產管理官查詢遺產承辦處會否非正式管理該份遺產。 不過,該等簡化程序不適用於包括任何業務或土地權益的遺產。 在本署已確定遺產的總額(包括死者本人名下遺產、聯名物業、餽贈等),會向申請人或須繳税人士發出評税證明書通知有關遺產税及利息結餘。 除了死亡外,遺產規劃還要考慮精神上無能力行事的情況。

遺產手續: 銀行服務及支付

當死因裁判官裁定死因後,登記官會於一星期內辦理該宗個案的死亡登記,並以書面通知死者的親屬。 你可以把意見郵寄給司法機構政務長;地址是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地下。 遺產承辦處一向儘可能即時回覆公眾人士的查詢,如本處無法即時答覆,則會在收到來信後10天內給予臨時回覆,以及30天內再給予詳盡的回覆。 除特別註明者外,填妥的下載表格可以親自交回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 有關不動產遺產的繼承,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大陸居民繼承香港遺產,涉及到一些特別的問題,參見文章《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如何辦理?》和《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兩篇文章的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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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9.1 在某些申請,法院可能要求申請人以誓詞形式,提供更多資料,以支持有關申請。 舉例說,如沒有法院接受的書面證據證明重要的事實,如死者的死亡或申請人與死者的關係,便須要誓詞支持,如確認死亡之誓詞(M1.1)及確認身分之誓詞(M2.1)。 如果遺囑沒有為死者生前供養的人士(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留下充分的資產供養該等人士,則該等受供養人士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規定,向法庭申請獲得合理地供養,以維持生活。

遺產手續: 3 遺產管理官在甚麼情況下會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親人離世後,其遺產散布在不同地方,當中很大機會有一部分在銀行。 銀行的資產可以包括存款戶口、投資戶口、信用卡、按揭、保險箱等。 假如死者在去世當日在香港實益擁有的所有財產確實為總額不超過 50,000 元的款項,而死者也沒有以信託人身分或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則申請人可重新申請確認通知書。 若已故客戶以個人名義持有的資產不超過港幣50,000元,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遺囑認證。 如遺產執行人不清楚任何財產的價值,可於遺產申報誓章中註明該財產的存在,並承諾於財產的款額或價值確定後立即繳納遺產税。 不過,如死者生前在銀行開有保險箱(無論是單獨開設或聯名開設),則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首先前來或來信遺產税署,安排人員點算保險箱內所存放的物品。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遺產手續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

遺產手續: 不同形式聯名持有的資產會影響遺產處理?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法律並無限制授予書的申請須於死者去世後何時提出,所以理論上死者去世後任何時間你都可以申請授予書。 但是,你應在相關指明表格上向法院解釋為何延遲提出申請。 8.1 遺囑認證的訴訟展開後,可向法院申請委任訟案待決期間的遺產管理人。 在法院作出委任後,便應使用表格第S1.1a、S1.1b、S1.2a及S1.2b款,申請訟案待決期間的授予書(Grant Pending Suit)。 如離世親人在銀行有投資戶口,其股票、債券或信託基金投資組合也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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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適應因摯親離世而帶來的轉變和平復哀傷的心情,你需要多方面的支援和協助。 政府部門提供多種服務,包括死亡登記、殮葬安排、遺產管理及經濟援助等,助你度過這段困難時期。 “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是關於死者遺產的《知會備忘》於遺產承辦處登記時展開的。 請注意:“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質上是具“爭議性”的,很可能就是“訴訟”的開始。

遺產手續: 沒有立遺囑的遺產繼承方法

故此,香港境外的遺產不應包括在指明表格N4.1內。 5.1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5條,遺產管理官可接管價值不超過150,000元的遺產,以及在無需申請授予的情況下,以簡易方式管理該等遺產。 申請人應使用表格第N1.1及N4.1款,連同司法常務官要求申請人填妥或呈交的所有文件提出申請。 如果已故客戶的所有資產由聯名戶口持有,有關資產將轉交給聯名戶口持有人而毋須遺囑認證,但我們需要死亡證明書正本或核證副本以更新有關戶口資料1。 聯名持有的按揭和保管箱,將有不同的處理程序,我們在以下步驟五的頁面中列出了更多詳細信息。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稅務局的遺產稅署可協助你核實遺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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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批予申請許可後,則須因應情況,使用W或L字頭的表格其中一款,申請授予。 當銀行收到親人離世證明文件並已處理他 / 她的欠款後,銀行會發放離世親人的戶口結餘。 他 / 她在去世當日起的戶口透支將不會被收取利息。 如果是聯名戶口,離世親人的姓名將被刪除,由另一位持有人繼續使用。 那位持有人可要求新的支票簿,而之前設立的常行指示 / 自動轉賬如非特別要求將如常進行。

遺產手續: 有遺囑的遺產 VS 沒有遺囑的遺產

首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辦妥死亡登記後,可同時申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 遺產手續2023 這些文件可以多申請幾份(建議3份以上),之後會用到。 當檢視證明書發出後,持有人需要向民政事務總署預約檢視保險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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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留意的是,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清單內的戶口存款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而若之後發現更多遺產令總值超過HK$50,000,申請人仍須向遺產承辦處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或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 / 遺產管理書。 香港法院(包括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只涵蓋在香港的遺產。 因此,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在中國內地及澳門)的遺產,均必須根據遺產所在地的相關法律和規例來處理和管理。 事實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4A條清楚說明,死者的資產與債務是指其在香港的資產與債務而已。

遺產手續: 第五部分 資產數目及性質

如果死者對外有欠債,要辦理什麼會對繼承人比較安全? 透過專業人士的協助,您可以避免發生繼承了之後反而發生問題。 遺產手續2023 申請人同時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見以下特定表格)。 上述所有文件必須與其他「支持申請的文件」(見下)同時遞交到遺產承辦處。

  • 申請確認通知書一般比授予承辦書所需時間較短及費用較低。
  • 【不動產繼承登記】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 透過這篇文章,希望可以讓大家多了解遺囑及遺產規劃(Wills and Estate Planning)等事情。
  •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 受權人則應使用表格第W1.2a或W1.2b款提出申請。
  • 要留意的是,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清單內的戶口存款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香港律師會網站上,可以查詢到所有在香港合法註冊的香港律師事務所的名單和香港律師的名單,本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的登記資訊可在此查詢到。 遺產手續 如果發現有遺囑並指明證明書持有人為遺囑執行人,他 / 她可以將遺囑的影印本放回保險箱後而取走正本。 如果發現有遺囑,但其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非檢視證明書的持有人,檢視將立即停止。 1 根據滙豐香港戶口一般條款及細則,如聯名戶口中其中一位戶口持有人去世後,聯名戶口中持有的資產將轉移給尚存的戶口持有人。

遺產手續: 3 遺產管理官管理的遺產如有無人申領的餘額,會怎樣處理?

就過渡期的遺產,擅自處理死者遺產的罰則將仍按現時税率級表(即遺產基本價值的 5% 、 10% 或 15% )計算。 未繳付的遺產税須付利息,由死者去世之日起至滿六個月止,按年息 4% 計算,其後則按年息 8% 計算。 如引起爭議的財產價值不超逾 $200,000 ,上訴須在地方法院進行。 繳付税款或就所徵收的税款遞交保證金是上訴的一項條件。 遺產税署署長有權延遲繳税日期,而聆訊上訴的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亦可以上訴人的經濟困難為理由,豁免繳付遺產税款作為上訴的條件。

採取任何步驟登記《知會備忘》、《警告書》、《應訴書》或《傳票》都可能會帶來法律後果,包括訟費。 因此,採取任何上述步驟前,你應先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遺產手續: 使用您的信用卡

如他 / 她承接有關按揭,在物業轉讓前應向銀行申請新的按揭。 遺產手續2023 不過處理離世親人遺下的物業和按揭時,最好還是尋求法律意見。 如果誓詞 / 誓章正確無誤,民政事務總署一般會在12個工作天內發出確認通知書,該通知書亦會夾附死者遺產的清單。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為市民提供火葬、遺體和骨殖的土葬服務。 就火葬事宜,市民可在食環署網頁搜尋有關火葬服務的資料。 你必須為外地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而不是在其翻譯本上進行認證。 因此,你須首先為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然後如有需要,才安排把取得認證的外地公文翻譯成中文或英文。 2.6 “合法結髮妻”及“妾侍”這兩個詞語,通常用於以香港為居籍的中國人在1971年10月7日前,根據中國傳統法而締結的婚姻。 2.2 請使用正式姓名,即在正式的文件(如香港身分證、護照等)上的姓名。

遺產手續: 繼承可以自己辦嗎?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10.1 如對誰應申請授予出現爭議,在提起遺囑認證訴訟前,應使用表格第C1.1至C1.4及C2.1至C2.3款。 8.2 如需保存遺產,便應使用表格第S2.1a或S2.1b款,要求法院為收存財產而作出授予(Grant Ad Colligenda Bona)。 在法院作出命令後,便應使用表格第S2.2a或S2.2b款。

遺產手續: 5 死者去世多時,但從來沒有人申請/取得授予書,我現在還可以申請嗎?

你必須親臨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因為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9)條不容許以郵遞方式申請。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6.3 居於香港以外地方的遺囑執行人,如欲委任他人代其申請授予,可使用表格第W1.2款的授權書。 受權人則應使用表格第W1.2a或W1.2b款提出申請。 3.3 申請人在考慮先於香港還是另一地方提出申請時,須考慮死者以何處作為其居籍。 死者作為居籍地方的法律除影響對死者遺產的分配外,也影響誰有權提出申請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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