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ana Wong Yoana Wong

內地繼承無遺囑10大好處2023!內含內地繼承無遺囑絕密資料.

Article hero image

如申請人向遺產承辦處遞交所有文件後 (遺產承辦書仍未發出),但發現死者還有其他資產。 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可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的誓章。 但如果遺產承辦書已正式發出,申請人可攜同承辦書及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的誓章到遺產承辦處申請作出修改。 有關動產遺產的繼承,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根據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第3條,1993年6月19日後過世的人士,他/她的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的繼承權,與婚生子女相同。

  •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 這一步驟是香港居民辦理遺囑繼承的前提,即使該遺囑所處理的財產位於中國內地,也是一樣。
  • 实际上,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还常常遇到其他不同的情况, 例如内地居民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资产需要订立遗嘱处理,或香港居民在内地和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资产需要订立遗嘱处理。
  •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 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後,並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

舉例說,閣下有孩子甲跟乙,遺產200萬元,甲乙皆健在的話,甲乙各得100萬元,甲和乙的子女則分不到一分錢。 若果甲早逝,有兩子,則乙得100萬元,而甲的兩名兒子各得50萬元。 若果甲乙均早逝,而甲有一子而乙兩子,則甲那一子得100萬元,而乙的兩名兒子各得50萬元。

內地繼承無遺囑: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香港高等法院會根據香港的衝突法來決定適用哪裡的法律來確定遺囑的有效性。 內地公證處、人民法院如何查明香港法律,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缺乏統一的實踐糢式。 就遺產繼承法律事務而言,通常,我們會作為香港律師,向內地機關出具一份有關該案件涉及到的香港法律問題的《法律意見書》,經司法部委托公證人公證後,提供給內地公證處、法院,作為查明香港法律的途徑。 香港居民繼承位於內地的遺產,一個重要的問題是:確定誰具有繼承權,是依照內地法律,還是依照香港的法律呢? 這個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實踐意義,因為在內地法律下和在香港的法律下,繼承權人的範圍是不同的,區別比較大。 特別是,在香港繼承法律制度下,配偶的權益比較優先,而父母的權益比較靠後;而在內地的繼承法律制度下,配偶、子女、父母的權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權益是同等的。

  • 2016年8月22日至9月6日期間,鄒某在內地開設的證券賬戶支出人民幣513.3萬元,分別轉入其在內地的女兒鄒某紅及其配偶、兒子的賬戶。
  •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8條和Re Wu Yee Lai (胡綺勵) (高等法院授予書申請2005年第9657宗)。
  • 本所律師具有香港、內地兩地律師執業資格,可以提供涉及香港、內地法律程序的一站式法律服務。
  • (四)遺贈的標的只能是遺產中的財產權利,而不能是財產義務(如債務)。
  • 在確認通知書有效期間,確認通知書的持有人如管有或管理該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的款項,或作出任何附帶作為,均可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

必須注意,在此原則下,不動產擁有人作出的承諾並不需以書面或簽名作實。 香港律師會網站上,可以查詢到所有在香港合法註冊的香港律師事務所的名單和香港律師的名單,本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的登記資訊可在此查詢到。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之後,如果尚有財產剩餘,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閣下的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您的子女(子女早逝的話,他/她那一份則由他/她的子女平分,詳情請參閱(B)。

內地繼承無遺囑: 內地網傳獨生子女將無法100%繼承父母房產 媒體闢謠:特殊案例

在外地已獲或將獲委任為遺產管理人者,如無特殊情況,一般會兼任香港的遺產管理人 。 如果是內地訂立遺囑處理位於內地和香港兩地的資產,則將來辦理遺產繼承的程序上,可以同時在中國內地和香港同時並行和獨立進行,並沒有需要先後辦理。 而在確定遺囑訂立的有效性上,如果符合中國內地法律有關遺囑訂立方式的規定,將也符合香港法律的要求(遺囑訂立地法律,居籍或慣常居住地法律,國籍地法律)。 因此,如果中國內地居民訂立遺囑處理位於大陸和香港兩地的資產,以在中國大陸的公證處訂立為宜。 在這種情況下,應以在香港律師樓訂立遺囑處理為宜,因為該遺囑將來需要先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辦理遺囑認證,然後才能到內地辦理內地遺產的繼承事務。

內地繼承無遺囑

內媒《現代快報》對此闢謠,稱這是兩年前就被廣泛討論的「特殊案例」,分析依據的是1985年就已施行的法律法規,根本不存在「4月1日起」的「新」政策。 案例中,該女子的父親去世前沒有留下遺囑,其遺產理論上被分成很多份額。 除非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到公證處或者法院明確表示放棄,不然該女子無法順利完全繼承房產。

內地繼承無遺囑: 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一般無爭議的遺囑認證申請,有關人士必須先按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9 或29 條規則向遺產承辦處遞交單方面申請,並連同「發出授予書」的申請,一併呈交遺產承辦處 。 在申請授予時,有關人士可委託內地執業多於5年的法律專家作出誓章,作為有關法律的證據 。 專家的誓章內須交代 案件的背景丶 適用的條文丶 根據死者居籍地,誰有資格取得授予丶 遺囑的有效性等等事項 。 授予頒令後,遺產管理人才可接收和分配死者在香港的遺產 。 若死者在香港的全部遺產均是由不動產組成,香港的司法常務官可按照香港法律,作出只限適用於該等不動產的授予 。

但是,你應在相關指明表格上向法院解釋為何延遲提出申請。 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後,並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 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於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後,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一、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後才能發生。 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後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

內地繼承無遺囑: 中國公証文書:內地繼承:有效遺囑的要求

對此,有媒體闢謠指,該案例是特殊案例,跟「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房產」完全不是一回事,而「4月1日起」之說也根本不存在。 如有任何疑問,請徵詢律師的意見,或通過當值律師服務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徵詢法律意見。 內地繼承無遺囑2023 內地繼承無遺囑 另外,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如A和B是物業共有人,並以分權方式各持有業權50%。 當A身故,B是A的遺囑執行人,在臨時合約中業主一欄目上會寫成,B及B(A 之遺囑執行人),即使B已擁有物業全部業權,亦要訂明B是A的物業遺囑執行人。 《遺囑條例》第25條進一步規定,处置不动产的遗嘱,如該遺囑的签立符合地的本土法律的規定,則也視為有效。

內地繼承無遺囑

該遺囑於2017年4月經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認證並作出《附有遺囑的遺產管理書》。 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在沒有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之前,不可管有或管理任何部分的遺產。 不過,法例也規定,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在「訂明期間」內,可在尚未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的情況下,管有或管理有關遺產,但有關人士其後須在訂明期間內遞交申請。

內地繼承無遺囑: 中國委託公證 | 香港居民如何繼承內地遺產?

申請人無法就遺產承辦問題通過咨詢獲得遺產承辦處職員的法律意見。 然而,確認死者的不動產權益是分配不動產的前設條件。 故此,當被繼承者在香港的遺產包括不動產,處理遺產分配時常常會觸及土地法範疇內的法律問題。 簡言之,若果根據香港土地法,該不動產並不屬於死者,那自然就不用再討論遺產分配的問題。 如死者生前根據《遺囑條例》第5條訂立遺囑,或是在遺囑明顯表示遺囑條文受香港的法律管限,死者於香港的不動產便會依照死者在遺囑所示的意願分配。 內地繼承無遺囑 法庭並不會拘泥於遺囑所用字眼,如遺囑的任何部分有含糊之處,根據《遺囑條例》第23B條和參照香港法庭過往的案例 ,法庭可接納外在證據,以協助解釋該遺囑。

當父母一方與配偶子女一方存在不同的意見時,就有可能引發糾紛。 內地繼承無遺囑 如果該香港居民生前留有遺囑,則該香港居民去世後,首先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辦理遺囑認證,由香港高等法院證明該遺囑合法有效。 這一步驟是香港居民辦理遺囑繼承的前提,即使該遺囑所處理的財產位於中國內地,也是一樣。

內地繼承無遺囑: 第五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上述規劃用途已准許有關土地作 “資訊科技及電訊業(包括數據中心) ” 之用。 就劃為“綜合發展區”用途的土地而言,如擬用作設置數據中心,則須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規劃許可。 根據香港的土地規劃制度,土地會按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劃作不同用途。 數據中心可設於大綱圖規劃作“商業”、“工業”、“ 其他指定用途(商貿)”、“其他指定用途(工業邨)”及“其他指定用途(混合用途)”用途的土地。

同時由於要證明聯權共有人死去, 必須於土地註冊處處註冊死亡證;聯權共有人不可以遺囑把業權贈於在生者。 如果身故人士持有物業,或是部份物業業權,其遺產繼承人未必一定可以承繼身故人士的業權。 尤其要留意,如果身故人士是以聯命方式持有物業時,身故人士的物業權益未必由遺產繼承人承繼。 持久授權書是一項法律安排,客戶可預先委任信任的人,在自己失去心智時管理及保障自己在香港的財務。 由於客戶已選定代處理涉及香港財務事宜的人,家人就無需要再操心就此向法庭申請,省下金錢及壓力。 不過,聯權共有人是可以分割其名下的不動產業權,以致其名下物業業權不會在身故後撥歸其他聯權共有人,而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將分割業權的意原以書面通知方式送達其他聯權共有人。

內地繼承無遺囑: 4 申請應該由誰提出?

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是指被繼承人父親的兄弟姊妹,他們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但繼承權的位階較低。 而且,上述身份之人士,又按照其與被繼承人的父母是否為全血親兄弟姊妹,從而被劃分為“全血親叔伯姑舅”及“半血親叔伯姑舅”兩種,後者的繼承權位階低於前者。 甚至,若被繼承人系于1995年11月3日之前去世的話,則半血親叔伯姑舅並無繼承權。 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繼承法》”),還是其他立法、法律文件或司法解釋,均未對死者遺產的管理作出專門的規定。 實際上,在內地法律中根本不存在專門關於遺產管理或同等的概念及制度。

在斷定成年死者的居籍時,須檢視 其身故前身處的國家或地區;及(2)死者是否意圖無限期以該國家或地區為家。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或于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的後嗣)。 香港有許多現有的工業大廈,由於其天花板挑高、單位間隔可彈性調整、樓面負荷量大以及租金較一般商業樓面低廉的種種優點,是數據中心選址的熱門地點。 數據中心通常用於安置電腦系統及相關部件的設施,例如電信和儲存系統。

內地繼承無遺囑: 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的辦理程序

當受遺贈人不願接受遺贈,他也不能將該遺贈財產轉給他人。 但是,當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遺囑人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遺贈給他人時,並不需要徵得其同意。 (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未明確表示放棄的,即視為繼承。

內地繼承無遺囑: 香港遺產繼承

如果遺囑沒有為死者生前供養的人士(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留下充分的資產供養該等人士,則該等受供養人士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規定,向法庭申請獲得合理地供養,以維持生活。 需要看遺囑中對於遺囑執行人的費用是否有規定,如果遺囑中規定了遺囑執行人可以收取費用,則遺囑執行人可以按照遺囑的規定收取費用。 如果遺囑中沒有規定遺囑執行人可以收取費用,則遺囑執行人不可以就自己執行遺囑的工作收費,但是為執行遺囑而支出的開支,例如合理地律師費用或其他第三方的收費,可以從遺囑中報銷。 但是,即使遺囑中沒有關於遺囑執行人可以收取費用的規定,法庭有權根據情況做出命令批準遺囑執行人收取合理的費用。

內地繼承無遺囑: 遺產承辦 - 處理及分配死者遺產的六個簡單步驟

鄒某去世後,他在內地所生的女兒將他在內地開設的證券賬戶中513.3萬元轉走。 結果,原配妻子及其孩子以內地遺產被侵佔為由告上法院。 記者了解到,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均認定鄒某在香港所立遺囑的效力及於內地財產,被告應當返還。 內地繼承無遺囑 本案入選廣東高院近日發佈的第三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是來自死者的遺囑,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由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是來自遺產管理書,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應由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開始,而不是從死者去世那一刻開始。 如單獨持有人或以分權共有方式持有物業部份業權的人士去世,其物業的權益會根據其遺囑決定如何理繼承,並須申請遺囑認証,由法院裁定遺囑是否有效,確立遺囑執行人。 如無訂立遺囑,將根據《無遺囑遺產條例 》繼承,並須申請遺產管理書,確立遺產管理人。 香港高等法院在辦理內地居民申請的遺產承辦書時,對於遺留於香港的動產如股票、銀行賬戶的現金等,如上所述,需要根據中國內地的法律來確定繼承權人,那麼,香港法院如何確定中國法律呢?

內地繼承無遺囑: 2 遺產承辦處為甚麼要求我為外地公文取得認證?

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按照一般規則,授予書的申請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提出。 不過,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去世或放棄獲得授予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士仍然有權獲得授予書,但必須向遺產承辦處提交有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死亡或放棄權利的證據。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由此可見,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中港兩地對處理中國公民在港財產並無原則上的分歧。 內地繼承無遺囑2023 然而,由於中港兩地對個別字詞,譬如「居籍」和「最後住所地」的意義並不完全一樣, 我們並不能抹殺中港法律處理個別案件時或可產生矛盾的可能性。 因此,就內地居民訂立遺囑處理位於中國香港的遺產而言,只要該遺囑的簽訂,符合以上情況中的任何一個地方的法律,該遺囑就可視為合法訂立。 如果資產位於中國香港,則最終辦理繼承的程序,需要在香港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辦理遺囑認證。

遺產承辦處印有這些表格備取,其網站亦有這些表格可供下載。 另外,你必須帶同一切有關的證件、文件和證據,以證明你有權獲得授予書。 如果你急需用錢以支付殯殮費或提供生活費給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或遺產全部只包含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你亦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尋求協助。 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內地繼承無遺囑: 中國公民在香港的財產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贈作為一項遺產處分,必須符合該法律規定。 另外,為保護善意買受人的利益,附表2第4條還規定:任何人如真誠地以有值代價(包括婚姻但不包括象徵式的金錢代價)從遺產代理人取得對財產所享有的權益,則尚存配偶將不享有任何不利於該人的權利。 在更高位階之人士全部不存在的情況下,才由下一位元階之人士全部繼承遺產,其他繼承人無繼承權。 例如,若第一位階之配偶(妾)及後嗣均不尚存,則第二位階之父母可獨享遺產;若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位階之人士均不尚存,則由第五位階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分享全部遺產。

內地繼承無遺囑: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的動產 – 香港法律的查明

我再另一篇文章《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問題》已作了詳細說明,讀者可以參閱。 簡而言之來說,對於不動產的無遺囑繼承,繼承人的範圍的確定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而動產的無遺囑繼承,繼承人範圍的確定適用死者居籍(domicile)地法律。 而在香港法律下,死者的父母並非當然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死者有配偶和子女的情況下,死者的遺產將全部由死者的配偶和子女繼承,且配偶會繼承最大的份額,而父母則不是繼承權受益人。 只有在死者無配偶五子女的情況下,死者的父母才會是繼承權受益人。

其他文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