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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樂居凶宅15大優勢2023!(小編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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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樂居凶宅

市場消息指出,九龍灣得寶花園F座低層2室(實用面積282方呎,2房間隔)以447萬元售出,買家替女兒支付首期,呎價約15,851元,而原業主於2013年以約295萬元購入該單位,賬面賺152萬。 不少投資客看準凶宅價格低於市場 3~5 成,會購入後持有一段時間,藉此將凶宅洗白,再轉售賺取價差。 根據最高法院第 2907 號判例指出,出賣人不得抗辯不知凶宅而免責。 而若法官認定前屋主有觸犯詐欺取財罪,該罪追訴期為 20 年。 現今《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的非自然死亡欄位上,有增加了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提供屋主填寫註明,也顯示凶宅資訊的揭露也更加與時俱進了。 若是人死亡的地點不是在屋內,而是在社區的「公共空間」,例如:中庭、停車場、騎樓等等,也不符合內政部凶宅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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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我們進行查冊時,可以查出「註冊業主」的身份。 所以如果註冊業主過世,他的死亡證可能會被註冊上土地註冊處。 當我看見註冊處上有死亡證紀錄,我們可以要求業主出示死亡證,從中獲知死者身份、死亡日期、地點及死因。

金樂居凶宅: 凶宅定義二、發生地為專有部分 (空間)

不過,有時估價公司亦難以估算凶宅的價值,在這情況下,銀行很大可能拒絕承造按揭。 而且一旦發現註冊紀錄有「死亡證」,又是否代表業主一定在單位內過身呢? 雖然「死亡證」會列出死者的死亡地點及原因,但準買家也只能透過內容作出估算。 例如「墜樓案」凶宅死者的死亡地點會列為大廈平台,而並非單位的地點內,單憑「死亡證」也未必得知單位是否凶宅。 但如果死亡原因為內臟移位、或頭骨爆裂等,則可推斷死者是跳樓,故「起跳點」的單位可視為凶宅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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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原PO和太太沒有聽見孰悉的念佛聲,還以為老奶奶搬走了,但原PO太太卻從那日起每天都覺得頭暈目眩,但兩人也沒多想。 金樂居凶宅 金樂居凶宅 豈料某個禮拜五,原PO帶著好心情下班回家時,發現一輛又一輛的警車在自家大樓樓下,且電梯門打開時,有幾個人抬著一具蓋著白布的大體走出來,原PO則讓到旁邊,同時和一位警察對到眼。 金樂居凶宅2023 該名警察上前,先是詢問原PO住在幾樓幾號,隨後又問他「最近有沒有發生什麼奇怪的事」,正當原PO感到疑惑的時候,警察嚴肅的說,「你要不要考慮搬家」,突如其來的勸告讓原PO十分納悶。 除了凶宅叫價「5球」,本週亦不乏靠「父幹」、「母幹」上車的新聞。

金樂居凶宅: 凶宅年限

另一個常見的誤解,以為在土地註冊處出一個查冊就能看到單位是否凶宅。 其實就算查冊顯示業主已過身,不一定代表單位就是凶宅,也不代表業主是在單位內死亡,只是證明業主已過世,後人正在安排遺囑承辦。 金樂居凶宅2023 相反,如有租客於單位內死於非命,查冊內亦不會顯示這個死亡記錄,因此查冊絕對不能證明單位是否凶宅。 金樂居凶宅 因此,若是有民眾不幸購買到凶宅,只要能舉證賣方有隱瞞的事實,或是買方真的因為該房屋有發生非自然死亡而影響身心,就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契約或獲得損害賠償。 更重要一點,如果死者根本並不是「註冊業主」,只是單位的租客,租客在單位內過身在查冊時並不會反映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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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僱傭兵Asset Cadet是一項為死者家屬聯繫銀行、保險公司、證券經紀和其他實體的服務。 雖然我還是承接這物件的買賣,但關於這個社區住戶許多的訊息,卻不敢再深入接觸。 其實坊間對查證單位是否凶宅有甚多誤解,很多買家以為地產代理有責任主動向你透露單位是否凶宅。 金樂居凶宅2023 金樂居凶宅2023 然而,根據《地產代理條例》,代理並無規定必須提供物業是否凶宅的資料,因此在簽訂臨約前,買家必須主動向代理查證,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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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疫情嚴重的時候,發生多起確診者在家中猝死的案例,內政部還特別跳出來澄清,凶宅必須是「凶殺或自殺死亡」。 當然,如果因凶宅認定而產生的訴訟,最後會依「法院見解」而定,法官會根據事件發生經過給予判決上的調整。 例如一氧化碳中毒,在家中死亡無人發現多日,導致屍體腐爛,飄出味道。 因為現場狀況會讓大部分的人心生畏懼,因而判定是凶宅。 不少人會想問「凶宅年限」,意即被定義為凶宅的房屋,是否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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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死亡證只是「可能」會註冊,而非「必定」會註冊。 因為就算「註冊業主」過世,目前法例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把「死亡證」註冊。 女事主向代理查詢是否凶宅,代理稱有替事主看過凶宅網,也表示替事主做過銀行估價,認為如果單位是凶宅,銀行不會估到價。 女事主簽臨約,代理也問過業主單位是否曾出事,但業主說沒有,最後代理在臨約加一句,「由於曾有代理行指單位是凶宅,業主及代理在此聲明本單位沒有發生意外及已盡一切努力查證」,女事主之後落訂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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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依照《刑法》被判定詐欺,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金樂居凶宅 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按照《民法》判決損害賠償,有可能需賠償房屋全部的價金。 若是房屋內雖死過人,但死亡的原因不是凶殺或自殺就不算凶宅。 因此,若是房屋內有人老死、病死或意外死亡,例如睡夢中逝世、心肌梗塞、失足墜樓,就不符合內政部的凶宅定義。 因此,一般凶宅認定不包含自然死亡,如老死或病死,或意外死亡,例如吸毒暴斃;且如果命案發生在住宅公共區域,如中庭、停車場、騎樓等也不符合內政部凶宅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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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果物業屬「分權契」(Tenant in common),物業是以遺產方式來承辦就未必會把死亡證註冊上去。 幾日後,女戶主將全幢十座做估價,卻發現全部估足,但明明十座曾有凶宅,為何會估到價? 其後透過親人問其他代理行朋友,才發現單位是凶宅。 該代理行朋友還表示,大部份代理行也有內部文件指出這點,於是女事主聯絡代理對質,代理卻表示,向律師查問過死者是由單位墜樓至平台,由於在平台死亡,故單位不算是凶宅,並拒絕退票。 幸好支票存放在律師樓,女即時CUT票力保不失,但也同時發律師信予業主通知合約無效,及發信予代理尋求賠償。 利嘉閣按揭代理董事總經理黃詠欣表示,一般而言,任何住宅單位內,如有人非自然死亡,該單位會被視為凶宅。

金樂居凶宅: 法院判決不受內政部凶宅定義影響,買到凶宅仍可求償

《胡.說樓市》早前就參觀了一個位於沙田第一城49座的凶宅單位,單位原則兩房單位,實用面積304呎。 業主開價388萬元,相當呎價12,000多元,較現時沙田第一城類近兩房單位550萬,低了接近三成。 文章發出後引起不小討論,而這名當事者事後也在臉書《靈異公社》上發表完整經過。 雖然美國加息及聖誕節長假期臨近,本港多個屋苑仍錄得成交,買家有用家亦有投資者。 市場消息透露,位於荃灣楊屋道的樂悠居某實用面積435方呎的一房間隔高層單位,上月11日以560萬元(港元,下同)售出,呎價12,874元,較市價約660萬元低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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