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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6大優勢2023!(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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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區重建局(Community Redevelopment Agency of The City of Los Angeles,以下簡稱「重建局」)為例,該局即規範所有在市中心新建的商業建築及住宅大樓,必須設置公共藝術。 以往國內辦理公共藝術設置時,通常侷限于上開(一)的類型,我們可發現國內公共藝術的設置,以各種材質的雕塑占最大宗。 大部份的設置單位在討論或建制公共藝術時,也多以視覺藝術創作為主,畢竟視覺藝術對觀看者而言,是最直接的感受,而公共藝術又多牽涉到政府採購及財產估價的問題,大部份的公共藝術成果多以靜態、固定的形式呈現。 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應參照藝術創作者所提之建議,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定期勘察公共藝術狀況,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之。 新增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徵選方式採邀請比件者,設置計畫預算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邀請三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計畫方案。 明訂因特殊事由免辦理公共藝術或辦理經費未達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者,皆須經公共藝術審議會審核同意方得納入基金專戶之情形。

  • 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主體符合公共藝術精神者,興辦機關得將完成相關法定審查許可之工程圖樣、說明書、模型或立體電腦繪圖與公共藝術經費運用說明等文件送文化部審議會審議,並請工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與會提供意見,審議通過後視為公共藝術。
  • 前項審議通過者,興辦機關得免依本辦法相關規定另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工程竣工後應將辦理結果報請文化部及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
  • 採指定價購者,應於計畫書中檢附鑑價會議紀錄,免送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
  • 前項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前項第五款、第七款至第九款如有變動,應提請審議會同意。
  • 第十八條 採公開徵選者,其徵選文件應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並召開說明會。
  • 此次修訂除補充條例相關規範外,更是公共藝術政策實施30年以來,具體回應實務需求的大幅修法,預期修法後每年公共藝術辦理經費可較往年增加約1.5倍,拓展公共藝術辦理多元樣貌。

如貴府因推動地方文化環境發展,欲設置相關藝術創作或辦理文化藝術活動,除可參酌本辦法外,亦可循政府採購法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等相關法規,依權責逕予辦理。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本部文化發展基金成立前,相關預繳款項暫係撥入本部代收保管款專戶。 目前預繳流程,係請興辦機關(構)先行來函詳加說明案件資訊,並檢附工程決標資料(標案名稱、決標金額、工程造價、公共藝術經費試算、決標日期及預計領回日等資訊,可參照附件)、決標公告或紀錄、契約內經費表(可確認工程造價)等資料,經本部核對後提供代收款專戶帳號。 興辦機關(構)預繳後函送繳款證明至本部,確認款項入帳後將再發給領據。 有關公共藝術設置經費預繳事宜,應依照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6條規定,於工程決標後6個月內預繳至本部設立之基金或專戶,請再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預繳。 本案所涉工程內容,是否屬公有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等建造行為,非屬本部權責,建議詢問建築法主管機關或專業工程單位為宜。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法規內容

前項審議通過者,興辦機關得免依本辦法相關規定另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工程竣工後應將辦理結果報請文化部及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 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主體符合公共藝術精神者,興辦機關得將完成相關法定審查許可之工程圖樣、說明書、模型或立體電腦繪圖與公共藝術經費運用說明等文件送文建會審議會審議,並請工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與會提供意見,審議通過後視為公共藝術。 第二十二條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 前項決標結果及徵選小組名單應刊登公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及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審議其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及轄內公有建築物之公共藝術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設置計畫。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 興辦機關與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建築師、工程專業技師或統包廠商簽約後三個月內,應成立執行小組。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興辦機關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得將公共藝術經費之全部或部分交由該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 文化部昨(8)日發布修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文化部表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去(110)年5月19日公布施行後,同時啟動各項法規命令修訂作業。 此次修訂除補充條例相關規範外,更是公共藝術政策實施30年以來,具體回應實務需求的大幅修法,預期修法後每年公共藝術辦理經費可較往年增加約1.5倍,拓展公共藝術辦理多元樣貌。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相關法規

來自美國華盛頓公共藝術協會創辦人,麗塔‧羅斯福女士介紹「環境與公共藝術-合作與贊助政策之發展」,另有李如儀以「美國華盛頓州西雅圖之公共藝術經驗政策看國內公共藝術發展」、黃鐵嶼則以洛杉磯經驗介紹「創造都市環境藝術的公共藝術政策」,黃才郎主講「華盛頓特區的老郵政局-歷史建築新之百分之一藝術經費應用案例」。 從「設置」的層面思考公共藝術,無疑是目前台灣大眾對「公共藝術」的理解,也是絕大部分藝術家創作執行的方向。 九○年代台灣的「公共藝術」浪潮,塑造了雕塑品進入都會開放空間的高峰;而「裝置藝術」以其與地點、空間高度對話互動的創作特質,與「社區總體營造」政策的執行需求相互合拍,成為「藝術下鄉」的前鋒、各類藝術節活動不可或缺的嬌客。 當時設立法案的目的,在於使不同流派和形式的當代藝術家能夠與建築師合作,為校園的空間創作藝術品;讓學生在日常活動的空間中,就可以接觸與認識當代的藝術,非常具有教育意義。 從美學的觀點,公共藝術不但具有傳統藝術的裝飾美化功能,同時,也讓藝術家能夠跳脫美術館、畫廊的限制,重新去思考藝術對公共空間、都市景觀的意義,也可使建築師在設計建物時,就能兼顧設計功能性與造型藝術性的整體考量(王玉齡,2002)。 西方國家在二次大戰後,忙於重建家園,包括古蹟名勝的維護,以及豎立都市新地摽。

第九條 審議會之職掌如下: 一、提供轄內整體公共藝術規劃、設置、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之諮詢意見。 除前項規定外,文化部審議會另負責審議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名單、第四條 第二項及第六條之案件。 另有關公共藝術設置經費免納入基金或專戶,作為後續工程施工費使用乙節,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審議會同意得納入基金或專戶之公共藝術經費,其後續將運用於統籌辦理公共藝術及相關文化藝術事務;故自無得申請免納入基金或專戶,並轉換為工程案內其他用途經費之作法,併予說明。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2023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前項建築物或公共工程全部或部分經費,屬中央部會編列預算補助者,興辦機關(構)應按所占比例,自未達百分之一之公共藝術經費餘款提撥相同比例至本條例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其餘經費再繳入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 除本辦法第36條規定外,本部編撰之公共藝術Q&A亦針對公共藝術捐贈常見問題提列指引,亦於公共藝術網站內提供「接受捐贈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範本下載,興辦機關(構)如受贈公共藝術,應以此範本依個案需求擬訂計畫書,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之,如本案後續須執行公共藝術之捐贈,再請確遵辦理。 本案計畫工程總經費逾新臺幣5億元,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屬重大公共工程,另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中央部會應負責審議其主管之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文化部公告:預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

時序拉回一九九八年,當時的文建會,發布《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法條中規範,公有建築物及政府重大工程必須設置公共藝術,且總金額不得少於建物造價百分之一,首度為台灣公共藝術打開一扇大門。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得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或交由該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 文化部說明,經審議免辦理或辦理有剩餘的經費,規定應運用於公共藝術辦理與管理維護,以及1/4比例用於傳統工藝美術作品購藏、人才培育等,確保公共藝術經費的有效使用,並豐富公共藝術的多元面向。 (中央社記者趙靜瑜台北9日電)文化部8日發布修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預期修法後每年公共藝術辦理經費可較往年增加約1.5倍,拓展公共藝術辦理多元樣貌。

因此,從趨勢觀察,「公共藝術」在台灣,十分吊詭的兩極化發展:一是雕塑作品大量的寓身於城市建築空間中;一是「裝置藝術」轉戰城鄉,成為介入地方的藝術主力;而政府政策,以及執行者在政策解讀中所發展出的意識形態,無疑是這兩股趨勢的推手。 中央部會應負責審議範圍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並應邀請公共藝術設置地之地方政府代表列席。 原訂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費未達30萬元得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或是經審議會同意繳納至公共藝術基金或專戶,修訂金額提升為50萬元。 修法過程中,文化部考量過往執行時有設置地點阻礙通行甚或安全疑慮、後續無維護經費等問題;以及文化資產工程與公共工程如地下水道、5G建置等,不適宜辦理公共藝術情形。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納入基金或專戶之公共藝術經費,其運用規範四分之一計算基準,建議以年度內總計納入之公共藝術經費,於運用時換算至少四分之一額度予傳統工藝美術扶植傳承等相關事宜,較能完整推算出運用額度。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花蓮縣警局大樓公共藝術設置 辦理民眾參與藝術推廣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訂部分,文化部表示,文獎條例修法明定除公有建築物外,重大公共工程亦須以工程造價1%計算編列公共藝術經費,大幅擴增公共藝術辦理經費。 因此,辦法增加因特殊事由經審議免辦理公共藝術,或辦理經費未達工程造價1%者,應將全部或剩餘經費繳納至基金或專戶的相關規定,期以穩健財源統籌辦理公共藝術及相關文化藝術事務。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本辦法第29條規定主要係針對依法編列公共藝術經費後之工程案,其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不得納入統包工程契約內,以維護藝術創作者權益。 現本案之公共藝術相關內容業已依前開規定規劃並獲核定,故於適法性上尚無疑義。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主體符合公共藝術精神者,興辦機關(構)得將完成相關法定審查許可之工程圖樣、說明書、模型或立體電腦繪圖與公共藝術經費運用說明等文件送文化部審議會審議,並請工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與會提供意見,審議通過後視為公共藝術。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2023 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屬中央部會及其業管單位興辦者,應以決標金額內工程造價為計算基準,於決標後六個月內預繳公共藝術設置經費至本條例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後,再按工程及公共藝術設置進度,於預繳經費限度內,向前開基金或專戶辦理公共藝術設置經費請款、撥付等相關事宜。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2023 前項審議通過者,興辦機關得免依本辦法相關規定另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工程竣工後應將辦理結果報請文化部及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機關綜整回應

建議亦可思考相關文資建物是否適宜依此規定提送審議申請,如獲通過,則後續編列之公共藝術經費依規仍能運用於建物後續之管理維護。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爰公有建築物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送核定前,興辦機關(構)應邀請執行小組或徵選小組專業類三位以上成員,其中包含至少一位視覺藝術專業類成員,共同召開鑑價會議,並邀請獲選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列席說明。

其影響所及並不僅止於美化了多少公共環境,或是提供了多少藝術家的經濟挹助,更重要的是,公共藝術所重視的民眾參與過程,已經跨越了現代社會於專業分工底下所形成牢不可破的階層權力關係,且進一步挖掘出台灣社會的草根民主運動與社區意識,逐步形成新的藝術與美學思潮。 (三)計畫型的藝術創作: 興辦機關就該基地之特性,規劃適當之公共藝術節型態的設置計畫,著重策展概念,其藝術創作可能包含臨時性及永久性部份,並特別重視民眾參與及教育推廣相關規劃,只要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即可視為合法的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興辦機關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將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興建計畫函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時,應副知文化部,該會函送審議結果時亦同。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文化藝術類

中央部會應負責審議範圍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 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並應邀請公共藝術設置地之地方政府代表列席。 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審議通過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內容已涉及後續徵選、設置、驗收及管理維護等項,且依本辦法第38條規定,已明定審議通過之計畫仍依修正前規定辦理,即指依修正前之本辦法辦理,故審議通過後相關作業程序,皆得據以辦理之。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2023 前揭條文中「中央部會編列預算補助」之意,係指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之全部或部分經費,為中央部會編列預算補助,與補助款是否含括公共藝術設置經費無涉。 其意旨為興辦機關(構)經審議通過得免辦理或辦理公共藝術經費未達該建築物或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者,應將公共藝術經費餘款按工程補助比例分別提撥至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基金或專戶。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6條訂有政府機關(構)受贈公共藝術之內容要件。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下稱文獎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紀念性建築物之定義,參照建築法第99條,並將具公共財性質之文化資產建築物納入範疇,其所指涉對象,可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第1項所稱公有文化資產,指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公營事業所有之文化資產。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2023 二、中央部會應負責審議範圍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主管之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並應邀請公共藝術設置地之地方政府代表列席。 前項成員中,應有至少五分之一,但不得全數為執行小組成員;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由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依各類遴選之。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公共藝術法令解析(一):公共藝術的形式

1959年美國賓州費城設定「藝術百分比」方案,是以行政法規規範公共藝術的濫觴。 1980年代引入臺灣,1998年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九條規定,所有公共工程建設需撥出1%經費於公共藝術之上,主要目的為美化環境與空間,為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藝術家、民眾以及專家學者在公共領域對話的一扇窗口,更體現了全民對建築、空間和藝術品味的學習成果。 文化部發布修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此次修訂除補充條例相關規範外,預期修法後每年公共藝術辦理經費可較往年增加約1.5倍,同時這是公共藝術政策實施30年來首度大幅修法。 直轄市、縣(市)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於審議公有建築物建築許可時,應通知該公有建築物所在地文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文化部為提昇公共藝術設置品質,得辦理獎勵,就公有建築物及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進行評鑑。 興辦機關所送之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重大瑕疵或經審議會於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時要求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另本部於107年4月2日針對建築物與公共藝術之捐贈作有函示,依函示內容,因建築物之受贈單位為政府機關(構),後續亦由政府機關(構)管理使用,即屬公有建築物,意即受贈之政府機關(構)視同此公有建築物之興辦機關(構),應依本辦法規定自行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 倘興辦機關(構)同意另行接受其他公共藝術捐贈,亦須依現行同法第36條規定辦理捐贈程序。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 一」。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文化部修訂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經費增加1.5倍

本案後續公共藝術設置經費編列及預繳等事宜, 請貴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於審議公有建築物建築許可時,應通知該公有建築物所在地文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備查前,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勘驗及驗收作業,並應有原執行小組或徵選小組視覺藝術專業類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參與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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