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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規章2023詳盡懶人包!內含印花稅規章絕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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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發出的文件須如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的文件般按繳稅總表的規定繳納印花稅後,方可獲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機關或部門,包括具法律人格的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接納,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機關或部門,包括具法律人格的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提交任何文件或文書以便完稅時,利害關係人有義務繳納將結算的印花稅。 四、第二款所指的工作人員在執行監察職務時,在必要的情況下,除可要求提供所需的資料外,亦可要求提交與徵收印花稅有關的文件或文書,以便檢查其是否違反印花稅的法例,但該等人員禁止透露有關資料、文件及文書的內容。 未出示有關收據以證明已繳納應繳的印花稅,不得對須作登記的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用益物權的移轉作確定登記,但按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結算印花稅的權利已失效者除外。 二、作為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的移轉依據的文件、文書及行為中,如取得人為兩個或以上,且其中任何取得人為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地居民,亦適用上款的規定。

  • 根據本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甲到財政局申報時,須自行指出三個住宅單位的取得次序,如指出X為其第一個住宅單位,Y為其第二個住宅單位,Z為其第三個住宅單位,那麼,甲無須就取得住宅單位X繳納“取得印花稅”(首項住宅),但須就取得住宅單位Y繳納5%稅率的“取得印花稅”,就取得住宅單位Z繳納10%稅率的“取得印花稅”。
  • 如 ——有證明令署長信納,申請人在第款指明的限期內,根據某售賣轉易契將某原物業轉讓或歸屬他人;而且 退還指明款項的申請,是該申請人於有關適用文書的日期後的2年內作出的,或於據以將該原物業轉讓或歸屬他人的售賣轉易契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作出的(兩者以較遲者為準), 本款即屬適用於該申請人處置該原物業一事。
  • (由201 4年第2 號第19條增補) 編輯附註: #憲報刊登日期:2014年2月28日。
  • 申請及加蓋印花程序,請參閱《加蓋印花的程序及註釋》買賣合約及樓契加蓋印花程序(IRSD120)。
  • 二、如在訂立上款a項所指不動產租賃時已繳納印花稅,則承租人在一特定期間屆滿且支付特定剩餘金額後取得租賃物所有權之時,免繳印花稅。
  • 本地區現行之印花稅規章及其附件,「繳稅總表」,均是由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五日之立法性法規第701號通過。

簡單來說,如果你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買入香港住宅物業時,你並沒有持有其他香港住宅物業、亦不是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在進行買賣時就只需繳交「從價印花稅」。 3.上款所指移轉的登記,係根據適用的登記規範為之,但登記中應註明:“ 待稅務行政當局評估的價值”;繳納憑單上亦應作此註明。 B) 假使賴以取得有關財產的事實上管領權之文件、文書或行為屬有效及產生效力,即會成為財產所有人或擁有其他用益物權之人。

印花稅規章: 印花稅

一、繳稅總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印花稅,由信用機構於進行每一項產生作為有關課徵對象的收益的交易時結算,並向客戶徵收。 一、繳稅總表第九條規定的印花稅由負責舉辦表演、娛樂活動或展覽的實體結算,並於每月首十五日內以憑單方式向財政局收納處繳納上月產生的印花稅。 一、有關結算不動產租賃印花稅的通知將寄往出租人在經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通過的《市區房屋稅規章》所指的M/4或M/4-A格式申報書填寫的地址,但出租人另有相反意思表示則除外。 四、如於每年七月一日之前有書面依據證明不動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以仲裁協議協定由依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仲裁機構解決在合同有效期內因不動產租賃引起的所有爭議,則有關上一年度的應繳稅款減半。 印花稅規章2023 四、如依法須履行結算、徵收及交付印花稅義務的實體於履行該等義務時發現有不遵守本規章或繳稅總表的規定的情況,應通知財政局。

任何轉易契或轉讓書,如其作用是作出生者之間的無償產權處置者,除非已由署長根據第13條加蓋印花,否則並非已加蓋適當印花的轉易契或轉讓書。 印花稅規章2023 就本條例而言,任何轉易契或轉讓書(如非一項作給出於誠意及付出有值代價的購買人、產權負擔的持有人或其他人的產權處置),須當作為一份其作用是作出生者之間的無償產權處置的轉易契或轉讓書;而為此目的(以婚姻為代價的轉易契或轉讓書除外),如署長認為由於作為代價而繳付的款額不足或由於其他情況,該份轉易契或轉讓書賦予獲得轉易或轉讓有關財產的人可觀利益,則該份轉易契或轉讓書的代價不得當作為有值代價。 本條的條文不適用於為保證償還預支款項或借款而以象徵式代價訂立的轉易契或轉讓書、為達成新受託人的委任而訂立的轉易契或轉讓書(不論有關信託是明訂的或隱含的)、所轉易或轉讓的不動產的實益權益並無據之而轉移的轉易契或轉讓書、由受託人或其他人以受信人身分根據任何信託訂立給受益人的轉易契或轉讓書(不論該信託是明訂的或隱含的);而有關的轉易契或轉讓書必須列明其獲豁免根據本條徵收的印花稅的情況,本款方屬有效。 (由1998年第33號第7條修訂)在本條中,轉易契包括任何租約協議,或任何不動產的責任解除書或放棄書。

印花稅規章: 重點2:  怎樣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須要繳納“取得印花稅”,由於甲乙的婚姻財產制度為一般共同財產制,根據《民法典》第一千六百零九條的規定,夫妻採用之財產制為一般共同財產制時,共同財產由夫妻現在及將來擁有之一切財產組成,即甲婚前擁有的住宅單位X是甲乙的共同財產,在已擁有住宅單位X的前提下,乙再購入住宅單位Y,根據本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其須繳納5%稅率的“取得印花稅”。 根據本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計稅方法與上題一樣,甲到財政局申報時,須自行指出三個住宅單位的取得次序,如指出X為其第一個住宅單位,Y為其第二個住宅單位,Z為其第三個住宅單位,那麼,甲無須就取得住宅單位X繳納“取得印花稅”,但須就取得住宅單位Y繳納5%稅率的“取得印花稅”,就取得住宅單位Z繳納10%稅率的“取得印花稅”。 根據本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甲到財政局申報時,須自行指出三個住宅單位的取得次序,如指出X為其第一個住宅單位,Y為其第二個住宅單位,Z為其第三個住宅單位,那麼,甲無須就取得住宅單位X繳納“取得印花稅”(首項住宅),但須就取得住宅單位Y繳納5%稅率的“取得印花稅”,就取得住宅單位Z繳納10%稅率的“取得印花稅”。 而丁的情況則不相同,雖然丁只擁有該單位的2/3業權,仍未超過80%,但由於當中的1/3業權是因遺產分割時繼承人之間的移轉而取得的,丁在取得此部分份額時是須要繳納財產移轉印花稅的,故視丁已擁有住宅單位,丁在將來購入另一住宅單位時,須要繳納“取得印花稅”。 由於甲除本次取得的住宅單位X以外,不擁有其他住宅單位,故這情況不屬本法律第二條(三)項(1)分項及第三條第一款所指之情況,因此甲無須繳納“取得印花稅”。

一、如納稅主體就中間移轉一不動產已繳納按0.5%的稅率計得的印花稅,只要合同的買賣雙方及標的沒有更改,則在確定取得該不動產時,應繳納該納稅主體之前已結算的稅款與因確定取得該不動產而應繳的稅款兩者的差額。 坐落香港的不動產買賣或轉讓文書、不動產租約及香港證券的轉讓文書須繳付不同稅率的印花稅,你可在這裏獲得有關印花稅稅率的詳盡資料。 印花稅規章2023 除由股票經紀所發出並加蓋印花的有關在聯合交易所成交的股票交易成交單據外,所有須要根據《印花稅條例》加蓋印花或加以簽註的文書,都不可以電子方式訂立或簽立。

印花稅規章: 第二十八條

五、由訂立合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任何機關或部門,包括具法律人格的部門、自治部門及機構,以及行政公益法人結算和徵收印花稅,並將稅款交付財政局收納處。 任何不按本規章及繳稅總表的規定完稅的文件、文書或行為,均不獲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機關或部門,包括具法律人格的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所接納;任何文件、文書或行為不繳納應繳印花稅或不繳納須與因違法行為而被科的罰款一併繳納的應繳印花稅,均不產生任何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印花稅規章 法案生效後一年內,可繼續以流通的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有關租金的調升及調低、合同的終止及租期延長而須補交或退還稅款的規定,亦適用於法案生效前已訂立且在其生效後仍產生效力的不動產租賃合同。

印花稅規章

千分之五憑單印花-對有關合同之修改及續期,如涉及之金額比最先訂定的為高時,應按照超出的部份繳納印花稅。 C)於舉辦競賣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財政局提交a項所指的名單、帳目及捐贈的證明文件,逾期豁免失效。 六以任何形式或依據作出的不動產租賃,按其涉及的金額千分之五憑單印花印花稅的應繳金額至少為澳門元五十元。 如有關行為,合同及任何文件,所涉及之款額是以外幣為單位時,印花稅將以澳門特別行政區通用之貨幣繳付,並以結算日之平均兌換率計算。 一、在財政局房屋紀錄無登錄的都市性房地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用益物權的移轉,以及以僅屬私文書的文件、文書或行為作為依據的移轉,均應由澳門財稅廳根據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職權估價,並適用第九十七條所定的作出決定的期間。

印花稅規章: 第二十七-B條

(由2014年第14號第27條增補)編輯附註:#憲報刊登日期:2014年7月25日。 如符合以下情況,本款即適用於有關替代物業 ——處置第款所指的原物業的日期,早於承讓人取得該替代物業的日期;及 原物業及替代物業均屬住宅物業,或均屬非住宅物業。 如某承讓人根據某售賣轉易契,取得替代物業,以替代原物業,並符合以下情況,第款即不適用於該轉易契——該承讓人已根據另一份文書,取得另一個替代物業, 以替代原物業;及因為第款或第29BE條的施行,已有印花稅按照附表1第1類第2標準或第1類第2標準,就該另一份文書徵收。 如原物業是由多於一人擁有,第款就其中每一名擁有人所取得的1個替代物業而言,適用於該擁有人,而不論該替代物業是 ——該擁有人單獨取得的;還是 該擁有人與以下人士共同取得的 ——原物業的另一名擁有人;或 任何其他人。 29AK.某些將住宅物業連同泊車位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售賣轉易契,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如符合以下情況,則售賣轉易契須根據附表1第1類第2標準,予以徵收印花稅 ——有關物業屬單一住宅物業及獲准用作停泊1輛汽車的泊車位;及 (由2018年第18號第5條修訂)有證明令署長信納,第款適用於該轉易契。 如於取得有關物業的日期 ——有關轉易契中的承讓人是(或各承讓人中的每一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 該承讓人既非(或該等承讓人中的每一人均既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亦非任何其他香港泊車位的實益擁有人, 本款即適用於該轉易契。

二、物業價值:印花稅依據物業價值而定,目前非首置從價印花稅、買家印花稅、從價印花稅,稅率均是15%,如果屬於首置客,則須按從價印花稅第二標準繳交。 若住宅物業的正式買賣合約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14天內簽訂,則印花稅須於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後30天內繳付。 如果為首置人士置業(即置業時未持有任何物業),則可以按「第二標準」稅率繳交印花稅即可,屬於較為優惠的稅率,以「分段式」計算。 如下表所見,400萬以下物業,印花稅即為樓價的2.25%,最高至逾二千萬物業,首置人士的從價印花稅率亦只為4.25%。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1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印花稅規章: 第二十三條

第及款並不寬免任何人在另一情況下,原本根據指明罰款條文會負法律責任繳付的罰款。 根據指明法律責任條文負法律責任就任何文書繳付印花稅的人,在下述情況下,負法律責任向署長繳付附加印花稅 ——有印花稅稅款繳付,而該稅款本意是根據指明法律責任條文須就該文書繳付的印花稅;按署長作出的評稅,該稅款少於根據該條文須就該文書繳付的印花稅稅款;及該差額未有在自作出該項評稅的日期起計的1個月屆滿前繳付。 須根據第款繳付的附加印花稅,款額等於就拖欠的稅款的利息,利率為每$100(不足$100作$100計)每日4仙,利息計算期 ——自作出有關評稅的日期起計的1個月屆滿時開始;至在拖欠的稅款及附加印花稅獲全數繳付的日期完結。 第及款並不寬免任何人繳付下述款項的法律責任 ——該人在另一情況下,原本根據指明法律責任條文會負法律責任繳付的拖欠稅款;或該人在另一情況下,原本根據指明罰款條文會負法律責任繳付的罰款。 在本條中 ——指明法律責任條文 ——就根據第45條獲寬免的文書而言,指第45條;或就根據第47F或47G條獲寬免的文書而言,指第47H條;指明罰款條文 印花稅規章2023 ——在第45條是指明法律責任條文的情況下,指第45條;或在第47H條是指明法律責任條文的情況下,指第47H條。

條文編號 徵稅範圍 稅率 繳稅方式 6 以任何形式或依據作出的不動產租賃,按其涉及的金額上述印花稅所應繳納的金額至少為澳門幣10元。 未經出示有關收據證明已繳納應繳的印花稅,不能對須作登記的財產之所有權或其他用益物權的移轉作確定登記,但對結算印花稅的權利按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已失效者除外。 屬移轉在財政局房屋紀錄已登錄的不動產的情況,如澳門財稅廳廳長發現房屋紀錄所載的價值與所申報的不動產價值均不符合該不動產真實價值時,應於上條所指的繳納憑單上聲明:“ 須待估價之暫定價值”。 對於從中間獲移轉人處確定取得不動產的納稅主體,僅徵收按上款規定計得的印花稅與如適用正常稅率即應繳納的印花稅兩者的差額。 另外你可申請延期繳交住宅物業交易的印花稅,延期最長可至首份合約簽立日期後3年。

印花稅規章: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4部 單位信託

如有關買賣協議已加蓋適當印花,或已根據第5、13或18E條加蓋印花(不論是在有關售賣轉易契簽立之前或之後加蓋),則該轉易契須根據附表1第1類第2標準,按其本身的代價,予以徵收印花稅,惟須減去部分印花稅,即代表承讓人或各承讓人根據該協議取得的物業部分的部分印花稅。 就第款而言,任何協議如訂定將有關物業轉易予屬聯權共有人的購買人,則須視為一份將該物業以相等的不分割份數轉易予該等購買人的協議。 如有關買賣協議並無加蓋適當印花,或並無根據第5、13或18E條加蓋印花,則署長可拒絕在有關轉易契上加蓋印花。

印花稅規章

沿用之前同一概念,如果採用「提名」方式入市,又能否達到慳稅效果? 例如先由一名永久居民負責簽署簽「臨約」及「正約」,之後待「轉讓契約」時「提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根據稅務局規定,不論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只要提名近親簽立轉易契都是以「從價印花稅」方式來計算。

印花稅規章: 財政局於3月24日加開第24/2020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 專場講解會

因為「母子公司」只是「轉讓股份」,故只需支付很有限的稅項,變相成為合規避過15%「新住宅從價印花稅」的好方法。 部份人會問,如果本身是繼承遺產的話,需否繳付「從價印花稅」,又或者如果本身已持有物業,但因親人離世要繼承物業,究竟又需要支付「新住宅從價印花稅」呢? 印花稅規章2023 因為根據條例規定,任何人以「遺囑」或「無遺囑」的情況下,繼承了物業並不需繳付「印花稅」。

印花稅規章

如任何可予徵收額外印花稅的文書的加蓋印花期限,若無本條規定便會是早於《2011年印花稅(修訂)條例》(2011年第14號)在憲報刊登#之日,則該加蓋印花期限須以緊接該日起計的30日的限期取代。 (由2011年第14號第14條增補)編輯附註:#憲報刊登日期:2011年6月30日。 裁判官在經任何人宣誓後,如覺得有理由相信某處所內有任何帳簿或其他文書,而其內容可能會顯示有人曾犯本條例所訂罪行者,則可發出搜查令,授權該搜查令內列明姓名的人進入該處所及搜查該處所與在其內發現的人,並查閱在該處所或在該人身上發現的任何帳簿或其他文書,以及製備及取去其副本;如該等帳簿並非以可閱形式記錄任何事宜,則上述獲授權人須當作已獲授權,可要求查閱及取去該紀錄的或其有關部分的可閱複製本。 在根據本條例提出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按上述情況製備的副本須被接納為證據。 對於上述查閱工作或副本或複製本的製備或取去,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妨礙。

印花稅規章: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52條 印花稅的減免

由於三人各自擁有的住宅單位相加後的總數為兩個,不符合本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取得人擁有的住宅單位合共不多於一個),故三人不可獲得退稅。 為節省時間,你可使用電子印花服務為物業及股票轉讓文書加蓋印花。 一、自本法律生效後一年內,可繼續以流通的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並繼續適用《印花稅規章》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

印花稅規章: 第一百零六條

如某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主公司)的法團成立文書訂定,將該公司的計劃財產,拆分為獨立的部分,則本條適用。 為本條例的施行,有關計劃財產的每個獨立的部分(子基金),均須視為一間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印花稅規章2023 如第款適用,則在第37B條中,提述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股東,即提述就子基金發行的股份的擁有人。 任何租約或租約協議中,如保留或同意保留權益以收取或規定須繳付懲罰租金或具懲罰租金性質的增收租金,或作為退回或放棄(就同一標的物而訂立的)現有租約或有關協議的代價而規定須繳付懲罰租金或具懲罰租金性質的增收租金,則不得按上述懲罰租金或具懲罰租金性質的增收租金而就該租約或租約協議徵收印花稅。 租約協議須予徵收印花稅,一如其為一份按該協議所述的年期及代價而訂立的租約一樣。

印花稅規章: 第二十七-D條

但由於獲提名一方並不是「近親」,故並不跌入「從價印花稅」界別,且因本身屬「非永久性居民」,還需繳交針對海外客的「買家印花稅」。 舉例先生本身屬永久性居民、在港沒有持有何物業,但卻聯同一名非香港永久居民的太太置業。 太太本身在香港沒有持有住宅物業,二人以300萬元購入一個單位,物業印花稅就是先生在簽約時繳交100元的「從價印花稅」而已。 如果丈夫買入的單位為300萬元,而丈夫本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且買樓前並沒有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他需要先支付300萬元的「從價印花稅」,相當於100元。 一般準則,在置業時其中一方沒有持有物業,但另一方持有物業,稅局不會視乎持有物業的一方是否「近親」,一律視為「已持有多於一層香港住宅物業」看待,故他們需繳交更高稅階,即「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舉例兩夫婦聯名購入一層300萬元的物業,其中一方已持有本港住宅物業,他們需要繳付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即45萬元。

一、不動產租賃印花稅以合同內租用期總租金為基礎計算,出租人應自訂立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但不影響下條第一款、第二十七-B條及第二十七-C條規定的適用。 三、稅款由財政局直接徵收的文件或文書、該局發出的收據或等同文件,以及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憑單,均須經澳門財稅廳蓋印認證,並在有關簿冊作記錄,載明稅款金額、記錄編號及徵收稅款的日期。 二、如本規章或繳稅總表對依法須履行結算、徵收及交付印花稅義務的實體未有訂定有關交付所徵收稅款的期間,則應於每月首十五日內以憑單方式將上月徵收的稅款交付財政局收納處。 (a) 一九三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之命令第21687號,由印花稅規章第六條,第四款所指有關訓令之生效日期開始。

A)如從事的活動取決於准照的批給,按准照的費用計百分之十憑單印花b)如從事的活動不取決於准照的批給五十元憑單印花如適用,另加第二十八條的印花稅。 一、上數條所指委員會的成員以及有關秘書,除上條第一款a及b項所指者外,每年均由行政長官以批示任命,任期為一曆年;有關批示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二、依職權結算或附加結算後,如納稅主體遲繳所欠之全部或部分印花稅,除繳納所欠款項外,尚須繳納按月利率1%計算的遲延利息。 一、違反本規章及繳稅總表的規定,按本章的規定處罰,並按過錯的嚴重性、應繳稅款的金額及在有關的行政違法程序中已確定的其他情節酌科罰款。 二、對在財政局房屋紀錄無登錄的不動產進行的估價,以及在特別情況下進行的估價,均適用《市區房屋稅章程》的規定。

3.在一系列中,凡每名擁有人均擁有與其有直接聯繫的法人團體的全部股本,則第一擁有人須當作為透過中間法人團體或透過連鎖中間法人團體而擁有最後被擁有的法人團體的全部股本。 4.在一系列中,凡其中一名擁有人擁有與其有直接聯繫的法人團體的某一分數股本,而其他每名擁有人均擁有與其有直接聯繫的法人團體的全部股本,則第一擁有人須當作為透過中間法人團體或透過連鎖中間法人團體而擁有最後被擁有的法人團體的該分數股本。 5.在一系列中 ——凡2名或多於2名的擁有人每人均擁有與其有直接聯繫的法人團體的某一分數股本,而該系列的其他擁有人每人均擁有與其有直接聯繫的法人團體的全部股本;或凡每名擁有人均擁有與其有直接聯繫的法人團體的某一分數股本,則第一擁有人須當作為透過中間法人團體或透過連鎖中間法人團體而擁有最後被擁有的法人團體的某一分數股本,而該分數是上述各分數相乘後所得者。

印花稅規章: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63A條 修訂附表1

凡由土地註冊處處長核證,據其意見,有關各方訂立轉讓契或再轉讓契,唯一目的是令曾有一份或一系列文書就其而在日本房屋登錄所登記或記錄的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得以生效,及藉着使用香港通用格式的轉讓契或再轉讓契,達成處長覺得原是意圖藉該份文書或該一系列文書而令其生效的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則該轉讓契或再轉讓契,須獲豁免印花稅。 (由1993年第8號第3條修訂)第款所指的證明書,須在有關文書上予以簽註,署長在獲出示第款所指的證明書及有關文書時,須在該文書上簽註另一份證明書或發出印花證明書,表明該文書根據本條獲豁免印花稅。 (由2003年第21號第20條修訂)對於任何違反1945年9月13日發出的《Moratorium Proclamation of the British Military Administration》而簽立的文書,本條並不適用。

本條例任何條文中提述署長之處,在與行使該條文所委以署長的職能有關時,須包括提述當其時由署長以書面授權行使該職能的任何助理署長。 根據《印花條例》(第117章,1978年版)第2條被委任為印花稅署署長或助理署長而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出任該職者,須當作為根據本條被委任的印花稅署署長或助理署長(視屬何情況而定)。 印花稅規章2023 該法律設有過渡規定,今年3月31日起財政局將不再出售印花稅票,但在法律生效後的第一年內,市民仍可繼續以持有的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 法律生效後的第二年內,則不能再以持有的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但可憑該等未使用的印花稅票向財政局兌換等值的現金。 住宅物業買賣協議所載的樓價,如果在完成交易前,以補充協議調整,印花稅署在計算印花稅時,會考慮所有在加蓋印花時存在的事實。

(由2018年第2號第3條增補)附註(無立法效力) 印花稅規章 ——何謂某買賣協議、非書面買賣協議(第29A條所界定者)或售賣轉易契,是按與先前協議的訂立條款相同的條款而訂立——見第29A條。 (由2020年第231號法律公告及2021年第2號第3條增補)(編輯修訂——2014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編輯附註: # 生效日期:2014年3月3日。 29B.簽立買賣協議的責任一項非書面買賣協議或一份買賣協議中的每名購買人及售賣人,如未有簽立一份載有第款所指明事項的買賣協議,均須於不遲逾有關日期後的30天簽立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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