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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會上會好唔好2023!專家建議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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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會上會

第 18 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工會監事審核工會簿記帳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及章程所定之事項, 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 監事之職權於設有監事會之工會,由監事會行使之。

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 工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

第 11 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 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 書。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會員之停權或除名,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其陳述意 見之機會。 二、會員入會、出會名冊。

第 13 條 工會章程之訂定,應經成立大會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 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 29 條 工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 會員經 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 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一、名稱。 七、會員入會、出會、停權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及其選任、解任、停權;置有常 務理事、常務監事及副理事長者,亦同。 車會上會2023 車會上會2023 十、置有秘書長或總幹事者,其聘任及解任。

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 ,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 車會上會2023 車會上會 會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 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 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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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 、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 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

、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工會應置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工會,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副理事長。 理事

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 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 車會上會2023 數二分之一以上。

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 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 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 之。

規定不符者,應於最近一次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改正之。 第 36 條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 ,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 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工會設監事會者,其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會議應由監事 會召集人召集之。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 45 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

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 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第 23 條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 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 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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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不得超過五十一人。 三、工會之監事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按其章程規定推選常務理事、 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工會得置候補理事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工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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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理事長與監事會召集人之權限及選任、解任、停權。 十四、基金之設立及管理。 十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 27 條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 會;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 但前條第一項第一

體。 第 25 條 前二條之定期會議,不能依法或依章程規定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 事或監事一人召集之。 前二條之臨時會議,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不於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時 車會上會2023 ,原請求人之一人或數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召集之。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 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者,得駁回其請求。 第 32 條 工會章程之修改或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車會上會 、監事會召集人之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24 條 工會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第 十 章 罰則 第 43 條 工會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或令其限期改善。 必要時 ,並得於限期改善前,令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 、監事會召集人之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 前二條之臨時會議,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不於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時
  • 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 理事、監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 決。

第 16 條 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 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上會,亦稱「上車」,是以當年互助會的意思而衍生的貸款過程之俗稱,在香港泛指車輛貸款及樓宇物業按揭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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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名稱變更者,不得與登記有案之工會相同。 車會上會2023 依前項規定議決之工會,其屆次之起算,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 決。

三、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名冊。 五、會務及事業經營之狀況。 工會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檢送或派員查 核。 第 12 條 工會章程之記載事項如下:

其中以首次置業人士為主,意思是買家首次變成業主的過程。 第 五 章 會議 第 22 條 工會召開會議時,其會議通知之記載事項如下: 一、事由。 第 車會上會2023 9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長、副理事長應具理事身分。 工會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設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 監事會 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 九 章 解散及組織變更 第 37 條 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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