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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權力7大優點2023!(小編貼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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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權力

閣下應該考慮委任某人在閣下去世後擔任未成年子女(未滿18 遺產管理人權力 歲)的監護人。 該等薪酬不得超過所管理的不論屬何性質的所有財產的總值中下述百分率,即首$1000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後$4000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餘額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

遺產管理人權力

例如不同順序的親屬之間,例如死者的配偶與死者的父母之間關於誰做遺產管理人的爭議;又如,同一順序之間,例如同為死者的子女之間關於誰做遺產管理人的爭議等。 這是因為,根據香港的法律沖突法的規則,遺產管理人的順序,在無遺囑的情況下,適用死者去世時居籍地的法律。 死者去世時如果以香港為居籍,則應以香港法律作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優先順序的依據。

遺產管理人權力: 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相關問答)。 將遺產分發予所有相關受益人之前,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需要先安排支付死者的債項、葬禮費用及其他處理遺產的費用。 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負責擬備財物清單,擬備清單的方法,就是逐處去搜查及確定死者的所有個人財物。 有關清單會列於遺產的資產及負債清單並呈交遺產承辦處。 於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死亡的個案,有關申請費用為 265 元,授予書的謄寫費用為 72 元。 在遺產稅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之前,如要申請授予承辦書,便須先往稅務局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遺產管理人權力

每份外地公文都有其特定目的,例如:結婚證明書證明有效的婚姻關係,死亡證確認某人已去世,而出生證明書則顯示某人父母的身分。 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如果你急需用錢以支付殯殮費或提供生活費給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或遺產全部只包含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你亦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尋求協助。 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法庭一般會按照閣下的意願,以認證您所指定的執行人,閣下亦宜在事前先得到指定執行人的同意,以免他/她將來不願意成為遺囑執行人。

遺產管理人權力: 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新程序是怎樣?

所謂保存遺產必要的處置,除管理行為、改良行為外,也包括必要的處分行為,管理行為本指保存、改良及利用等行為而言,不包括處分行為。 但為防止遺產之滅失或毀損,特別賦予遺產管理人在為保存遺產情形,遺產管理人就保存遺產必要的處理,自得為之,無須法院的同意。 在已故納稅人業權轉給尚存業主後,稅務局會開立一新物業稅檔案給尚存業主,以處理所有關於尚存業主的物業稅事宜。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 遺產管理人權力 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 遺產執行人負責查找和收集所有死者財產,確保任何債務和稅款得到清償,並將剩餘的財產和金錢分配給有權益的各方。

在向法庭提出遺產承辦申請之前,首先要確定誰是有權申請做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的人。 一般來說,如果死者留有有效的遺囑,而遺囑中已經指定了遺囑的執行人,則該遺囑指定的執行人是有權向法庭申請作為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的人。 反之,如果死者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雖然留下遺囑但是在遺囑中沒有有效地指定遺囑的執行人,則應該根據法律規定的順序來判斷誰有優先的權利申請做遺產管理人。 有關在香港法律下,申請做死者遺產的管理人的優先順序,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法下有權成為遺產管理人的優先順序》。 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根據死者去世時是否留下有效的遺囑並已經指定遺囑執行人而有所不同。

遺產管理人權力: 3 遺產承辦處的傳真號碼是甚麽?

〝遺囑執行人〞可申請將已故納稅人生前的收入撥入個人入息課稅計算。 他只須在已故納稅人的報稅表第 6 部內,填妥〝個人入息課稅〞部分,以作出選擇。 如已故納稅人生前為已婚人士,其配偶亦須在該報稅表簽署。 遺產管理人權力2023 如〝遺囑執行人〞不打算代已故納稅人申請個人入息課稅,則不需在有關報稅表內呈報已故納稅人在合夥業務所佔利潤的資料。 如果該遺囑的有效性會按照外地法律來決定,例如立遺囑人不以香港為居籍且遺囑並非在香港訂立,則法庭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交外地律師出具的法律誓章,證明該遺囑在可適用的外地法律下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在管理遺產的過程中,侵害遺產,從而損害遺產受益人的權益,則遺產的受益人可以向法庭提起訴訟,要求法庭命令剝奪遺產管理人的管理權,並重新任命遺產管理人以管理遺產,並可以向遺產管理人基於侵權要求損害賠償。

遺產管理人權力

而授予遺產管理書,則是在沒有遺囑或遺囑內沒有訂明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發給遺產管理人,而該遺產管理人通常是死者的近親(如配偶、孩子或父母)。 授予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 因此,司法常務官有責任確保所有提問均已獲得他認為滿意的答覆,包括要求你提供證據和文件,證明在支持誓章內的事實(例如婚姻、出生、死亡等等)和各方之間的關係。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閣下百年歸老後,財產會由閣下的遺產代理人代理,直至完成管理及分發工作。 遺產管理人權力2023 一般而言,代理人要先往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取得有關授予文件,方可名正言順處理閣下的財產。

遺產管理人權力: 2 遺產承辦處會協助我管理遺產嗎?

相關因素例如:- (1) 是否根據在法律上無遺囑繼承的順位,某些人具有做遺產管理人的優先權,例如在香港法律下,通常配偶具有做遺產管理人的優先權。 根據根據實際案件的情況,可以決定由其中一方做遺產管理人,也可以決定由獨立的第三方專業人員(例如律師、會計師或信託公司)做遺產管理人。 在死者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遺囑沒有有效地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享有優先權的人可向法庭申請被任命為遺產管理人。 委任遺產管理人亦對繼承香港居民位於中國內地的遺產有重大影響。 在《繼承法》的舊制度下,物權只可直接轉移予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保管人均沒有明確被授予控制或管理被繼承人財產的權利。 因此,由香港居民遺囑所委任的遺囑執行人,或無遺囑的香港居民的遺產管理人並沒有接收或接管中國內地資產的法定權利。

  • 如有關遺產總值不超過150,000 元,以及只有銀行存款及 / 或強積金,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通常可以協助申請人在沒有獲取授予承辦書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但該申請人必須年滿 21 歲。
  • 以上順序中,只要在前順序的人有任何人在生且沒有放棄申請遺產管理書的資格,則在後順序的人無權申請做遺產管理人。
  • 如已故納稅人生前為已婚人士,其配偶亦須在該報稅表簽署。
  •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 在死者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遺囑沒有有效地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享有優先權的人可向法庭申請被任命為遺產管理人。
  • 如果死者沒有遺囑,遺產管理人 (Administrator) 就由遺囑認證機構即法院任命。
  • 遺囑執行人之管理權限僅限於與遺囑有關之遺產,與遺產管理人悉就全部遺產有管理權限迥異,此參諸二者關於遺產清冊之編製,前者僅於必要時編製,並以與遺囑有關之遺產為限,而後者則一定要編製,且就全部遺產為之,並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甚明。

遺囑執行人之管理權限僅限於與遺囑有關之遺產,與遺產管理人悉就全部遺產有管理權限迥異,此參諸二者關於遺產清冊之編製,前者僅於必要時編製,並以與遺囑有關之遺產為限,而後者則一定要編製,且就全部遺產為之,並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甚明。 再參照遺產管理人之選定、職務、有無報酬等規定,俱與遺囑執行人迥異,益能區分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本有不同之考量,實難混為一談。 如果申請人是香港以外的人士,則法庭還會要申請人提供擔保,以保證他/她被任命為遺產管理人之後,在管理遺產的過程中,不會損害其他人(例如其他繼承人)的利益。 有關此類遺產的範圍的爭議,或有關某些財產是否屬於死者的財產的訴訟,或追討死者享有的債權或權益的訴訟,應該與與誰有權做遺產管理人的訴訟區分開來,這屬於不同的訴訟理由。

遺產管理人權力: 3 遺產管理官在甚麼情況下會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遺囑的其中一個主要作用,是根據立遺囑人(即死者)的意願去分發遺產。 但即使立遺囑人的意願已清楚列明在遺囑上,這些意願仍可能會被挑戰。 如在保險箱內找到遺囑,及 i) 證明書持有人並非遺囑所列明的遺囑執行人,或 ii) 遺囑內沒有列明遺囑執行人而證明書持有人並非保險箱的尚存合租人,則證明書持有人便不可取走遺囑或擬備物品清單。 保險箱須在遺囑影印本交予在場的公職人員後,立即由銀行職員關上及封存。 物品清單由檢視證明書持有人擬備,公職人員在有需要時可提供協助。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遺囑執行完了時,再由遺產管理人為最後之清算程序(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314號判決意旨)。 如〝遺囑執行人〞為已故納稅人提交不正確的報稅表或提供不實的資料而導致稅務局少收稅款,〝遺囑執行人〞須就稅務局對此作出的懲罰負上個人責任。 遺產管理人權力2023 如已故納稅人在生前提交不正確的報稅表或提供不實的資料,引致稅務局少收稅款,稅務局會向〝遺囑執行人〞徵收補加稅款作為罰款。 遺產管理人權力2023 不過,在這個情況下所徵收的罰款,只會以追討債項形式從已故納稅人的遺產中扣除。

遺產管理人權力: 如果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 / 遺產受益人沒有向死者的債權人(即債主)還債,該債權人可以怎樣保障自己及追收欠款?

A先生的兩名兒子,則可以均分剩餘的遺產(475,000元)。 舉例,如有人在無立遺囑的情況下本可以成為受益人,或有人不滿意在遺囑中所分得的遺產,這些人可以死者在立遺囑時神智不清,或死者在立遺囑時遭第三者不當的影響等理由,而宣稱遺囑無效。 遺產管理人權力 任何對遺產分配感到不滿的人士,均可以向遺囑執行人展開法律行動,就死者遺囑的有效性提出質疑。

而該條所稱「遺產管理之費用」,乃屬繼承開始之費用,該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利,對繼承債權人、受遺贈人、遺產酌給請求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胥蒙其利,當以由遺產負擔為公平,此乃該條本文之所由設。 法院大致上會依財政部頒訂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以遺產總額1%作為酌定標準,故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請求酌定報酬。 法院酌定報酬後,遺產管理人得逕在賸餘的遺產扣除報酬金額。 在取得法庭發出的遺產承辦書後,該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就可以憑該遺產承辦書向銀行、證券公司等領取遺產,辦理遺產過戶手續,將遺產分給其他有權繼承的受益人。 如果任何繼承人認為自己的繼承權利受到了遺產管理人的侵害,可以向法庭提起訴訟。

遺產管理人權力: 5 遺產承辦處會否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發出兩份授予書(即中英文各一份)?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稅務局的遺產稅署可協助你核實遺產的情況。 但是,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作為授予書申請人便有責任向有關當局檢查及索取遺產的詳情,以及填寫指明表格N4.1。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2)條旨在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

這是因為,根據香港的法律沖突法的規則,遺產管理人的順序,適用死者去世時居籍地的法律。 因此死者去世時如果以香港為居籍,則應以香港法律作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優先順序的依據。 另一方面,根據「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的沖突法原則,即使死者去世時不是以香港為居籍,但是在香港的遺產主要是不動產,也應適用香港法律作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優先順序的依據。 法庭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文件後,一般會在1-2個月左右做出第一次回复。 法庭的質詢是法庭通過信件的方式對於申請人的申請提出的疑問,同時要求申請人補正、提交補充文件、或修改相關文件。

遺產管理人權力: 遺產承辦 - 處理及分配死者遺產的六個簡單步驟

該規則指明不論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勞,申請均不得經由代理人提出。 另外,個人申請人亦不得由任何以其顧問身分或看似以其顧問身分行事的人陪同提出申請。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會盡最大的努力在申請授予書的程序事宜上協助你。 不過,請注意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8)條清楚說明,遺產承辦處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個人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9條規定了可提出申請授予書的人士的優先次序。

另一方面,根據「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的沖突法原則,在無遺囑的情況下,即使死者去世時不是以香港為居籍,但是在香港的遺產主要是不動產,也應適用香港法律作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優先順序的依據。 在香港法律制度下,遺產的繼承實行的是遺產代理制,即由法庭任命遺產的個人代表(包括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並由遺產的個人代表來履行管理遺產和分配遺產的職責。 不論是遺囑列明的執行人、有優先權取得授予遺產管理書遺產管理人、或尚存(仍然在生)的保險箱租用人,都需要先向民政事務總署申領「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下稱「檢視證明書」),才可以開啟保險箱。 有關申請程序之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

遺產管理人權力: 4 申請應該由誰提出?

直至死者去世當日為止的薪俸稅、利得稅及物業稅亦要從遺產中繳付。 不過,上述的搜查結果未必是最終結論,因死者可能私下訂立遺囑,並將遺囑存放在銀行保險箱內。 所以,另一個搜尋遺囑的方法,就是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即是說,每個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及透過遺囑而將資產留給任何人。 傳統上,與葬禮 / 土葬 / 火葬安排有關的聲明都會包括在遺囑內。 不過,遺囑或會未能在閣下過身時被及時找出,以致這些意願未能實現。

遺產管理人權力

閣下去世時的居籍,將會影響到遺產的處置方法,因閣下去世時的居籍國家之法例,將規管有關可移動財產(如股票及銀行存款)的分配或餽贈方式。 有些國家的法例(香港除外)會規定死者必須將一定比例的遺產分給其孩子和遺孀。 一般來說,除非閣下已指明以哪一個國家為居籍,否則便根據閣下出生時父親的居籍為準,而並非以出生地為準。 “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是關於死者遺產的《知會備忘》於遺產承辦處登記時展開的。 請注意:“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質上是具“爭議性”的,很可能就是“訴訟”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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