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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過撥款5大好處2023!(小編貼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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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過撥款

面對重重問題,社福界持續爭取改革LSG制度,政府卻未能直面問題,甚至在檢討上走下坡路。 當年政府一推出LSG制度,便有不少NGO為節儉開支裁員、大幅減短服務計劃年期。 社福界通過罷工、絕食、靜坐等行動爭取檢討,終於換得政府在2008年成立整筆撥款獨立檢討委員會,並實行第一次檢討,提出48項建議。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則重申,不會將制度推倒重來,但承認社福界去年流失率偏高,日後可考慮將其納入作監察機構服務質素的指標。 特區政府2001年起向非政府機構(NGO)推行整筆撥款津助制度(LSG),不料衍生「肥上瘦下」、「同工不同酬」等負面影響,被社會福利界廣泛詬病為「萬惡之源」。 早前社會福利署公佈逾80個非政府機構《最高三層職員薪酬檢討報告》,當中有高層年薪達到205萬至312萬元,也有高層年薪佔機構薪酬開支超過十分之一,再度暴露LSG背後的結構性問題。 原有缺陷未被修補,政府早前又決定實施節流計劃,由下個財政年度起削減整筆撥款款項1%,或引發小型機構裁員。 凡此種種,皆可折射當局的社會福利觀念有多狹隘,而且持續「開倒車」。

一筆過撥款: 「一筆過撥款」的問題,千禧年時已寫落

同時,社福機構沒有動機省錢,常惹「養懶人」之批評,開支是否用得其所亦難以判定。 一筆過撥款2023 故此,於時任社會福利署長林鄭月娥的力推下,政府在2001年落實「一筆過撥款」,撥款給社福機構自行運用,目標是希望機構善用資源,創新改革服務。 新制度下,社福機構的確少了官僚掣肘,也或許能提供更靈活的服務,但政府也變相外判部份社會服務給NGO,反映林鄭所推崇的新自由經濟理念。 同時,社福機構所得到的「一筆過撥款」只能用以提供「安老」、「家庭及兒童福利」、「復康」、「青年及感化」等服務。

一筆過撥款

只可以說,現時世界上並不存在「實報實銷」的福利服務資助制度,即沒有一個制度會就資助服務單位用幾多錢,政府便付多少鈔。 2021年12月8日,社會福利署就節流計劃發信通知164間資助機構,當中提到2022至2023年度的經常性資助將削減1%。 以 財政年度的撥款額約198億元計,削減撥款涉兩億元左右。 張志偉認為,這兩億元只是政府整體支出的九牛一毛,卻會對財政儲備少的小型社福機構造成衝擊,可能減少人手或凍結招聘人手,影響服務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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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又重新掀起對社福界「一筆過撥款」/「整筆撥款津助制度」(The Lump Sum Grant Subvention 一筆過撥款 System, LSGSS)既關注。 為協助運輸業界應對第五波疫情爆發及進一步的社交距離措施所帶來的經營壓力,在第六輪「防疫抗疫基金」下,政府會為每輛合資格的士及紅色小巴,提供一筆過港幣30,000元的非實報實銷補貼。 另外,獲津助金額低於1000萬、或其運營收入只有50%及以下的機構,可豁免上載財務及檢討報告至社署,因此機構內部自主決定的薪酬架構和人手編制不夠透明,導致「肥上瘦下」亂象。 不過,新的資源只可用於新的服務而非原已被削資的服務。

  • 羅又指,2016年社工流失率達15%,他承認在專業界別而言,此實屬偏高數字,社署日後亦可考慮將流失率納入作監督機構服務質素指標。
  • 事件又重新掀起對社福界「一筆過撥款」/「整筆撥款津助制度」(The Lump Sum Grant Subvention System, LSGSS)既關注。
  • 只可以說,現時世界上並不存在「實報實銷」的福利服務資助制度,即沒有一個制度會就資助服務單位用幾多錢,政府便付多少鈔。

審計署近日發表報告,指出部份受社會福利署俗稱「一筆過撥款」資助的機構在某些項目上營運虧損,年年赤字,建議檢討。 「一筆過撥款」實施至今近17年,弊病叢生,為人詬病。 但此制度所衍生的問題,其實又會否大多是必然的結果? 一筆過撥款2023 從前,社福界主要採用「實報實銷制度」,即機構員工薪酬以「人頭」計,每項開支亦需匯報。 但此制度的一大缺點,是社署對社福機構的規範過多,欠缺彈性,繁瑣的行政程序令服務僵化、窒礙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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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要說明的是一個普遍的誤解:坊間多以為今天的整筆撥款制度,是源於當年的資助制度檢討。 羅又指,2016年社工流失率達15%,他承認在專業界別而言,此實屬偏高數字,社署日後亦可考慮將流失率納入作監督機構服務質素指標。 勞福局局長羅致光回應指,整筆撥款與社福服務規劃是兩回事,後者自96年已「無咗」,復康及安老規劃方案則先後於07及14年出爐,亦歡迎業界提出其他服務規劃建議,並樂意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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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整筆撥款制度是未來勞福局重要工作之一,在兩個多月前,社會福利署(社署)成立專責小組,檢討及優化運行了近17年的整筆撥款機制。 由於這些誤解,多出於以訛傳訛,不過亦有不少是出於學者文章,甚至是前政府文獻。 我希望指出這些誤解,能以正視聽,而不是有意指責任何人。 一筆過撥款 放眼國際,許多歐美國家或地區運用社會力量做服務,香港作為華人社會,靠政府給機構撥款來維持服務,在全球都算是特例,因此難有榜樣借鑒撥款制度究竟如何改革。 但無論如何,政府都應放下離地的身段,傾聽業界真實需求,徹底改革LSG制度,而非自欺欺人地保留「萬惡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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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點都好,用基金發展計劃既結果好可能就係,響計劃時,發掘左好多有需要家庭出黎,提供幾年服務之後,明明其實個需要仲響度,但就突然因為機構唔會額外有資源揼出黎,服務無以為繼,發展到喉唔到肺。 如果機構希望將服務恆常化,而政府又唔會額外畀資源既情況下,即係又會加重本身社工既工作量,變相又減低左服務質素。 2001年之前,社會福利署(社署)實行「實報實銷」制,對於社福機構的人手編制、薪酬水平、員工資歷及各類社會福利服務的單項開支設限,進行相對嚴謹的審核程序後再批准。 不過,該制度存在明顯弊端,例如不夠靈活自主、行政成本高昂、撥款準則不能有效確保機構的服務質素等。

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社總)外務副會長張志偉列舉,機構可能會解僱年資久、人工高的社工,或延遲聘請新人填補空缺,這回嚴重影響小型機構的服務質素。 實習本應是實踐從書本中所學到的知識,卻遺憾這卻成為機構常用以節省人力資源來累積資本的犧牲品。 以下嘗試以資本主義的靈活累積(Flexible Accumulation)來探討政府如何透過整筆撥款制度容讓非政府機構成為資本家,以剝削勞工保障、開拓有經濟能力的利基市場,及短期資助合約。 新一年的開始,經過聖誕及新年假期,相信大家和我一樣,已充足電去迎接新一年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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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住依個問題,都有幸同社工前輩交流過,前輩直接指出一個關於Bid Funding更最要既問題。 就係,如果Funding 一筆過撥款2023 要Bid,咁即係唔只有一間機構想做啦! 好簡單,好多時睇下邊個活動會有所謂效率,咁即係人數多少,節數多少等等啦。 可能由於基金多數打股個班,多數都係商界出身,對社福界,對助人事業唔了解,最關心都係效率,而唔會明白助人工作,其實有時我地追求係質素,而唔一定係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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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筆過撥款」實施了近廿載,若制度剛落實時於一個社福機構工作的團隊到今天仍在同一機構工作,該機構的薪酬中位數就會大幅提高了,而花於薪酬的比例亦同時大幅增加。 機構要節省開支,最快但卻短視的方法就是縮減薪酬開支和人手,改請經驗淺工資低的社工,令機構管理上出現嚴重斷層,直接影響服務質素。 說到底,今日「一筆過撥款」的種種問題都是政府把社福服務市場化的惡果。 一筆過撥款 在1999年11月底,在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會議後,衛生福利局便成立了工作小組,正式開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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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機構有意因應社會的需要,提供這些範圍以外的社福項目,就只可以另行籌募資金,這變相把本應是政府責任的社會福利服務私營化。 此外,強調社福機構的自主和管理彈性的「一筆過撥款」實施多年後,很多機構出現了「肥上瘦下」的問題。 由於社署不再規定撥款的指定用途,機構高層可以靈活調配資源的名義「自肥」,但前線員工僅足餬口。 但公道說句,「一筆過撥款」制度下的社福機構員工薪酬,是根據薪酬中位數撥款。

其中一大癥結在於,圍繞薪金表中位數的整筆款項額度始終有限,且政府撥款參考2000年的人手編制,早就跟不上時代變遷,帶來諸多問題。 於是,時任社署署長的林鄭月娥決定取締傳統撥款制度,推出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即一筆過將薪酬成本、項目費用及其他運營成本的款項撥給非政府機構。 一筆過撥款 雖然大部分全職同工現時的勞工合約會每年更新一次,但只要是由機構從社署整筆撥款戶口支薪的,行內都會俗稱為「長工位」。 因為只要上司沒有特別不滿,則多獲續約,而其薪金調整也按每年上司評估的工作表現來決定加薪幅度或是維持原狀;故「長工位」非擁有絕對的保障,當機構面對財困時拒絕續約而讓同工自然流失也無可厚非。 因此,即使面對狹窄的晉升階梯、高工作量以及崗位沒有保障,同工只可無可奈何地默默接受,但機構則能從中節省不少。

一筆過撥款: 「一筆過撥款」的問題,千禧年時已寫落

如果大家想詳細了解「一筆過撥款」既問題,推薦大家可以睇依篇。 「一筆過撥款」可謂同力大都有少少關係,亦都令力大希望有個少少嘗試,希望從一個項目(Project 一筆過撥款2023 Based)社工既身份同各位分享下「一筆過撥款」對社福界、甚至整體社會既影響。 一筆過撥款 而去年7月,勞工及福利局委任的專責小組完成LSG制度檢討後認為,LSG制度包括現行向機構撥款的計算方法,應予以保留,並提出30項建議以進一步優化制度。 政府早期本已對社會福利方向無主導性的願景及長遠規劃,當時更以顧問報告作為外判社會福利服務的大部分行政工作及問責性的藉口,削減社會福利開支及進一步從社會福利服務的責任中退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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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此非大衛‧哈維所指的「書記、秘書、低技術體力勞動及重複性」的工作內容,但其專業能力、可替補性及機構能按需要自然流失人手的特徵,與其第一類非核心員工組別的分析非常吻合。 另外,由於人手編制過時,機構為應對新的社會需求,又想節約開支,便會以外判服務形式分擔壓力。 然而,外判員工的合約不能提供長期、穩定的服務,照顧長者或殘障人士的重大責任便被推卸給質量參差、周期短暫的市場,嚴重影響服務使用者的體驗。 問題之二在於,NGO自主彈性過大,恐致管理不當、透明度不夠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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