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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立法會大樓5大著數2023!內含舊立法會大樓絕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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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立法會大樓

3.106鑒於根據《基本法》七十九(六)條動議解除議員的立法會議員職務的議案性質嚴重,每名議員的發言時間訂為15分鐘。 《議事規則》第37條因而作出修訂,使內務委員會不可就該項動議建議較短的發言時間。 議案動議人在動議該項議案時,將有15分鐘發言,另有15分鐘作出答辯。 根據《議事規則》第38條,在有需要時,立法會主席可運用酌情權,准許有關議員發言多於一次。 3.86某項金錢利益屬直接還是間接,應由議員根據個別實際情況判斷。

3.20《立法會條例》第6(1)及(2)條亦訂明,每屆立法會議員的換屆選舉必須是在新一屆立法會任期開始前的60天至新一屆立法會任期開始前的15天的期間內舉行。 為使上述的換屆選舉得以舉行,行政長官可在立法會任期完結前中止立法會會期,以終止立法會的運作。 在立法會會期中止期間,議員仍是立法會議員,並可以候選人的身份參加換屆選舉。 3.4關於第四屆和第五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曾先後於2004年4月26日及2007年12月29日決定,透過功能界別及地方選區直選產生的議員須各佔立法會半數議席的比例應維持不變。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議員今天(7月14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宴會廳設午宴,立法會議員與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主任及中聯辦官員共晉午餐及交流。

舊立法會大樓: 立法會議員辦公室 (2022-2025,初版)

3.74議員應登記議員本身或其配偶所作任何與其立法會議員身份有關或由該身份引致,而費用並非悉數由該議員自付或由本港公帑支付的海外訪問。 舊立法會大樓 在接受任何邀請作贊助訪問前,議員應盡力了解該等訪問的性質,並考慮如接受該等邀請會否可能被視為引致利益衝突。 (g)任何議員如不遵從有關登記及申報個人利益的規則,可由立法會藉決議訓誡或譴責,或暫停職務或權利[56]。 3.31《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訂明,如任何人拒絕或忽略作出其須作出的誓言,則該人必須離任;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有關議案須獲得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方為通過。 至於有關議員是否獲准就該項議案表決,根據《議事規則》第84(1)條,議員不得就其有直接金錢利益的任何議題表決。 倘若有關議員不把其作為立法會議員所得的酬金視為直接金錢利益,而選擇作出表決,《議事規則》第84條訂有機制,讓立法會決定有關議員應退席抑或就有關議案表決,又或如有關議員已作出表決,應否將其所作的表決作廢。

舊立法會大樓: 立法會議員辦公室 (2016-2020,初版)

在首屆立法會候任議員簡介會上,議員同意自當日起,議員應按其屬意的組合就坐。 議員亦同意秘書處應諮詢其屬意的組別為何,並以抽籤方式編配座位。 舊立法會大樓 這編配方法在其後的任期按組合大小及基於舊立法會大樓會議廳內的環境限制而進一步作出微調。 3.5在2010年6月23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立法會通過有關建議修改《基本法》附件二的議案,以把第五屆立法會的議席數目增至70席,地方選區和功能界別各佔35席。 該項議案須經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大多數票通過,而議案獲通過的主因是政府同意在2012年立法會選舉引入"一人兩票"的安排。

舊立法會大樓

3.79議員時刻獲提請注意,儘管議員已利用登記表格登記個人利益,但議員在立法會或委員會會議上就其或有直接或間接金錢利益的事宜發言時,仍有責任披露該等利益的性質。 議員在立法會或委員會會議上發言時如未有作出該等披露,或會引致處分,而議員亦不時提出究竟何謂"直接及間接金錢利益"的疑問。 3.75議員或其配偶從任何香港以外的政府或組織(包括中國其他地方的政府或組織)或不符合"香港永久性居民"資格的人士所收受的款項、實惠或實利,均應登記。 這項個人利益類別載於臨時立法會《議事規則》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項目中,並由第一屆立法會在《議事規則》中沿用。 "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義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訂明。

舊立法會大樓: 舊立會大樓「變身」 終審法院「回故居」

此條文亦訂明,非中國籍的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20%。 現時獲豁免於此項國籍/居留權規定的議員,是來自《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7(3)條所列的12個功能界別的議員[11]。 綠皮書建議在公民之間兩種共同利益(即居住地所產生的共同利益,以及職業所產生的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循序漸進地發展代議政制,而這兩種共同利益分別稱為按地區劃分的選民組別和按社會功能劃分的選民組別。 綠皮書建議兩種間接選舉:一種是透過從不同功能界別(例如商界、工業界、醫學界、法律界、教育團體等)正式選出代表的功能界別選舉,一種是透過由含有民選成分的組織(例如區議會、兩個市政局等)組成的選舉團進行的選舉。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為迎接在完善選舉制度後立法會議席的改動,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昨日通過政府提出的擴建方案,將立法會大樓加建4層,以及在一樓的露天花園增建10層,預計工程明年中展開,2025年中完工。 有賴中央政府訂立《港區國安法》、全力支持香港特區完善選舉制度,並落實“愛國者治港”,讓香港重回“一國兩制”的正軌,讓現屆立法會議員得以在國徽及區徽之下,作出莊嚴宣誓,履行《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憲制責任。

舊立法會大樓

中區是香港重要政治及經濟中心,前總督府(今香港禮賓府)、舊政府總部(在下亞厘畢道)、高等法院、立法會大樓等政府設施都在中區一帶,而許多商業機構的總部都設於中區一帶,包括匯豐銀行、渣打銀行等。 舊立法會大樓 半山區和山頂屬高尚住宅區,半山區為中產階級至富豪的集中地,而山頂居住了許多外籍富商和達官貴人同樣為富豪集中地。 香港政府在金鐘添馬艦原址興建政府總部,於2011年啟用,除行政長官辦公室、司長辦公室及各決策區外,立法會也遷於該處。 2019年七一大批示威者弓弓人進入立法會大樓並進行大肆破壞,藝人王宗堯等6人被指當日有份參與,他們否認暴動等罪名。 案件今(28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續審,各名被告已完作供詞,法官把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進行結案陳詞,並暫定明年2月1日裁決,屆時亦會處理7名認罪被告的求情。 2019年7月1日,數十名示威者在下午2時左右於立法會添美道入口突然情緒激動,手持大鐵枝和以鐵籠車多度撞向立法會綜合大樓的落地玻璃,大樓落地玻璃碎裂,其後更有示威者推住一架廢紙回收鐵籠車,撞向落地玻璃。

舊立法會大樓: 立法會議員與中聯辦主任及官員午宴(附圖)

整個計劃耗資51億6,890萬港元,計劃中的立法會綜合大樓總樓面面積為36,230平方米,包括設有89席的議事廳、5間會議室及3間記者室等設施。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於2006年6月23日通過有關撥款,工程重新招標。 添馬艦發展工程評審委員會於2007年7月17日公佈由金門—協興聯營提交的設計方案中標,立法會綜合大樓為「玻璃圍合的圓錐」設計,象徵透明、包容及充滿創意動力。

就其中與經濟及社會有關的選民組別,投票會以全港性的組織、社團和機構為基礎,即團體投票。 而至於專業界別,投票會以確立已久的專業及具備認可資格的專業人士為基礎,即個人投票。 至於地方選區方面,政府察悉公眾對於1984年綠皮書內並無提及直選的強烈反應,並同意於1987年進行檢討。 立法會於同月15日舉行工作坊,向保安人員解釋工作安排,以避免再有雷同的事件再次發生。 同月22日立法會再舉行會議,邀請無出席的保安人員講解如何協助記者採訪。 時任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劉健儀表示,立法會搬往立法會綜合大樓後,新聘的保安員可能不熟悉立法會運作及環境,以致出現阻撓記者採訪事件,承認需要對此加強培訓。

舊立法會大樓: Snappy - 香港街景相片資料庫

《立法會條例》第6(1)條訂明,每屆任期於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指明的日期開始。 除首屆立法會於1998年7月1日開始外,自第二屆立法會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一直指定10月1日為立法會新一屆任期的開始日期。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曾於2002年公開建議將終審法院搬遷至立法會大樓[20],過去亦有人建議將大樓改建為博物館。 曾蔭權在2009年4月宣布,政府決定在立法會遷往添馬艦新址後,把立法會大樓移交司法機構,作為終審法院的新址[9][21]。 由於香港天文台已發出8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立法會秘書處今天(7月17日)宣布,立法會公共申訴辦事處暫停服務。

舊立法會大樓

根據新的程序[45],即使議員已披露其在事宜上有直接金錢利益,他們仍不得就該等事宜表決。 議員就其有金錢利益的事宜動議議案或修正案或發言時,亦須披露"間接金錢利益"。 議員如在某事宜中有直接金錢利益,並在立法局或委員會有關該事宜的任何辯論或議事程序中在席,則須申報該利益[46]。 3.122關於表決方面,譴責議案亦須獲得立法會出席會議的所有議員三分之二多數票,方為通過。 關於被指控的議員在表決時在席的安排及其參與表決的權利,與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六)條動議的議案的有關安排及參與表決權利相同。 《議事規則》第32條適用於立法會就譴責議案所作決定的情況,亦與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六)條所動議的議案的適用情況相同。

舊立法會大樓: 香港文匯網

香港巴士大典現正進行實驗性測試,部分頁面顯示效果有所不同,敬請留意。 舊立法會大樓2023 警方於晚上10時許公佈即將清場後,有4名示威者願意堅持留守會議廳,在11時40分,數十名示威者折返大廳,高呼「一齊走」,並拉走4名堅持留守的示威者,以免有人落入警察手中。 (h)公司的名稱,如議員(或連同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代表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該公司的股份的實益權益,而該等股份的數目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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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區為香港開埠初期最早發展的地區,其中中環和上環是香港最重要的商業中心區,而西環則是早期發展的華人住宅區。

舊立法會大樓: 立法會議員

(c)第41(7)條:此條款規定,不得提及立法會議員的行為,但履行公職時的行為則屬例外。 舊立法會大樓 此條款已予修訂,以便根據JA部動議的議案可獲豁免,不受此條款規限。 3.69此類別的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涵蓋獲得薪金、酬金、津貼或其他實惠的所有受薪工作、職位(包括公職)、行業、專業或職業。 3.25《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院曾裁定該條文中"依法"的含義[18] 是指"立法會議員必須以符合香港法例的方式及形式宣誓"。 梁君彥表示,方案建議在立法會大樓頂層位置加建4層,並在大樓面向立法會道一側的一樓三角形花園位置,向上擴建至10層樓高,預料工程2025年中完成。

  • 3.112首屆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就《議事規則》進行研究時察悉,部分海外議會規定其議員須以其國家的利益行事,而其行為須具備作為議會議員的公信力。
  • 議員在會議開始時作出宣誓,由立法會秘書按《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監誓[22],繼而進行立法會主席的選舉。
  • 當然,要實現習主席的4點希望,立法會仍然有大量工作須要推進。
  • 3.108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六)條動議的議案的表決規定,在《基本法》中有具體規定。
  • 3.75議員或其配偶從任何香港以外的政府或組織(包括中國其他地方的政府或組織)或不符合"香港永久性居民"資格的人士所收受的款項、實惠或實利,均應登記。

3.114按照1999年4月28日獲立法會通過納入《議事規則》的機制,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條動議的譴責議案應由擬動議議案的議員連同另外3名議員共同提出。 舊立法會大樓 要求4位議員簽署譴責議案的預告的規定,既可防止機制遭濫用,同時亦不致妨礙立法會的少數派議員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條採取行動。 3.107有關議員提交旨在作出個人解釋的書面陳述,將會在《議事規則》第18條(各類事項的次序)(h)項"作出個人解釋"之下,並根據《議事規則》第28A條(個人解釋)加以處理。 有關陳述的確實內容應預先提交立法會主席審閱,以確保有關陳述不會引發辯論和內容恰當。

舊立法會大樓: 終審法院大樓

倘若有關議員未能出席會議宣讀其書面陳述,立法會主席可指示提交立法會主席的陳述須視為已予宣讀,內容須記錄在該次會議的會議過程正式紀錄內。 在任何情況下,旨在作出個人解釋的陳述均不得由立法會另一位議員宣讀。 3.89《議事規則》第83A條並無指明議員應在發言中的哪個時刻,披露其在有關事宜中的金錢利益。

舊立法會大樓

如有關修改是因應修訂《議事規則》或修訂法例而作出的相應修改,則無須進一步諮詢議員。 3.117根據《議事規則》第49B(2A)條所訂的程序,動議譴責議案後,辯論即告中止待續,而議案所述的事宜須交付調查委員會處理,但立法會藉任何議員動議的一項可無經預告的議案而另有命令則除外。 3.116由於提出議案的議員有責任在議案附表中就有關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的指控提供詳情,根據內務委員會在2009年10月16日所作的決定,該等議員不得獲任命為調查委員會委員以就指控進行調查。 此議案與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六)條動議的議案一樣,不容修正。

舊立法會大樓: 立法會綜合大樓

如旨在撤銷立法會所作的該項決定的議案呈交立法會主席考慮,立法會主席會考慮立法會所作的決定是否可以推翻,以決定應否准許動議該項議案。 由於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六)條動議的議案一旦獲得通過,立法會主席便會宣告有關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該項決定因而不可推翻。 如有關議案以不通過的方式作決,在同一會期內,不得就同一議題再行動議議案。 這做法主要是一項行政安排,讓議員以較便捷的方式申報屬全體議員同樣享有的金錢利益。 儘管議員在該等建議中有直接金錢利益,但由於有關建議是政府政策,因此議員可就建議表決[73]。

(a)第41(2)條:凡議員提述的案件的上訴尚待法庭作出裁決,立法會主席在此方面所依循的原則是,發言內容有否對執行司法工作構成任何真正而重大的妨害,並據此決定應否准許議員在發言中提述可能攸關有關上訴的事宜。 3.102既然立法會因應有關議員的判罪及刑罰就應否解除其議員職務所作的決定理應精確,根據第七十九(六)條動議的議案不容修正[82]。 舊立法會大樓 有關議案不應出現不明確之處,引致難以確定有關議案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七十九(六)條的規定。 3.77這項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類別旨在登記議員有從中賺取收入的土地及物業,因此,議員不需要登記他在本港擁有的唯一及主要並經常性自住的居所,除非該居所亦為該議員帶來收入。 須予登記的土地及物業包括議員以其個人名義擁有或透過公司或其他人士聯名持有,而議員有權對其作出處置(例如持有該公司或物業超過50%的股份)或從中獲得任何金錢利益的物業。 議員以受託人身份持有但並無自主處置權的土地及物業則無須登記。

舊立法會大樓: 終審法院大樓建築特色

3.34在立法會會議,以及內務委員會、財務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轄下兩個小組委員會的會議上,議員獲編配指定座位。 這些會議需要有固定的座位編排,因為會議上經常進行表決,而當有命令進行點名表決時,安裝在議員個別座位內的電子表決系統會進行點票。 根據《議事規則》第48條,凡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會場內設有電子表決系統,出席而又參與表決的議員須使用該電子系統進行表決,除非立法會主席或主席另有命令。 3.16至於在委員會內作出決定的程序,1997年前的立法機關轄下委員會所使用的表決方法(即以出席會議而又參與表決的議員可者及否者的過半數決定),在1997年後獲立法機關的委員會採用。

3.78議員有責任登記議員本人(或連同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代表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持有任何公共或私營公司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股份利益。 議員無須登記持有股份的數量或價值,只須登記公司名稱及公司業務性質。 3.71如有關服務由機構提供,而議員是該機構的合夥人、董事、僱員,或有在該機構擔任職位,則議員有責任據其所知登記該等個人利益。 3.66須登記的受薪董事職位指任何本地或海外公共及私營公司所有獲得薪金、酬金、津貼或其他"實惠"的董事職位。 如該公司有一間《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3條[63] 所指的控權公司,則亦須登記該控權公司的名稱。 3.53上述標準旨在說明議員在履行職務時應有的行為操守,但該等標準並非詳盡無遺。

立法會秘書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5條作出的宣布,是在知悉議席出現空缺後就該空缺作出的宣布,而不是辭職通知。 因此,第35條訂明立法會秘書必須在知悉議席出現空缺後21天內作出宣布。 舊立法會大樓2023 立法會秘書作出該項宣布後,選舉事務委員會須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6條安排舉行補選。 3.82近年,"直接金錢利益"的含義屢次在立法會及委員會程序中被提及[66]。

舊立法會大樓: 議員的職責及行為

3.70根據《議事規則》第85(5)(c)條,如議員由於其立法會議員身份向客戶提供個人服務,而該等個人服務引致來自任何受薪董事職位或僱傭關係、行業、專業等的個人利益,則議員亦應登記客戶的姓名或名稱。 當這項須予登記個人利益的類別於1991年首次寫入《會議常規》時,議員注意到,由於客戶資料須予保密(尤以法律專業的情況為然),遵從有關規定十分困難。 因此,重點便放在議員向客戶提供的個人服務是否由於其立法會議員身份而提供。 按照現時的規定,客戶的姓名或名稱須予披露,除非披露有關姓名或名稱會違反任何法律上或專業上行之已久的私隱或保密責任。 《個人利益登記指引》提供了若干例子[64],協助議員判斷在何種情況下應登記其客戶的姓名或名稱。 3.59專案小組亦察悉,議員會按照慣例,在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委員會會議上申報直接金錢利益。

舊立法會大樓: 立法會議員辦公室(2011-2012)

議員應審慎處理任何潛在利益衝突,並確保不會利用其議員身份要求取得資料或影響其他人士,以達到個人目的。 以書面或在官方儀式中,或在立法會的會議上正式稱呼議員時,其英文姓名前會加上"The Honourable"的稱謂。 議員可各自決定是否加上其專業名銜;若決定加上,該名銜應置於"The Honourable"前,接着是該名議員獲頒授的勳銜(如有的話),例如"Dr The Honourable (姓名), GBS"。 [25] 女性議員可選擇在其姓名內加入個人狀況,例如"The Honourable Mrs (姓名)"或"The Honourable Ms (姓名)",但這並非必要。 3.38至於財務委員會轄下兩個小組委員會,即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和工務小組委員會,該兩個小組委員會的秘書會按照秘書處獲提供的組合決定座位編排,並安排同一組合的議員坐在鄰近位置。

就此,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的法律顧問表示[67],"直接金錢利益"一詞是用以表達其自然涵義,而在香港,普遍的看法是要成為直接金錢利益,該利益應屬切身性質而並非僅屬遙遠或與公眾共享的性質。 3.72自1999年4月起,議員須登記其在當選為立法會議員的選舉中,以候選人身份收取以用作支付選舉開支的所有捐贈。 這項規定與《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37(1)條[65]所訂的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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