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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申請12大優勢2023!(小編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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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申請

1215年的大憲章第39條規定了,未經同輩組成的陪審團判決不得被處罰的權利。 這一法條是當時的貴族為了限制王權而迫使國王約翰給予承認的結果[6][7]。 陪審團申請 同年,第四次拉特朗大公會議上,教皇諾森三世宣布禁止神職人員參與神明裁判,因此為了取代難以進行的神明裁判,陪審製得到廣泛施行[8]。 根據《陪審團條例》第13條及第21條中的指引,司法常務官會分派一數字給予每名陪審員名單上的候選陪審員,並其後將之數字分別印在相同尺寸的卡紙上,再將卡紙放入一紙箱,並在一對外公開的法庭中從箱內抽出號碼,直至組成一個陪審團為止。

陪審團申請

近日不少網民關注如何申請成為法庭陪審團,本文就為大家介紹成為陪審團的資格、工作、津貼及法律責任等7大須知。 也有观点认为“陪审团通过拒绝执行过于严酷的法律,而实现了更高层次的正义」,这也被认为是在隐指“陪审团对法律的无视”[142]。 另一方面,联邦控诉法院的判决也曾指出过“陪审团对法律的无视,违背了陪审员仅仅适用被解释说明的法律的宣誓”,在出现这一情况时,法官可以视情况而解除相关陪审员的职责[143][144]。 一般观点认为,法官在解释说明法律的时候,至少不能明确表示陪审团可以无视法律[145]。

陪審團申請: 出任陪審員會否獲發津貼?

在英格蘭及威爾斯,陪審員從18歲至69歲的選民名單中隨機抽選產生,每年約有20萬人擔任了陪審員的工作[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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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存在上述趋势,但根据推算,每年仍有大约500万美国人作为候选陪审员,其中约100万人正式担任了陪审员的工作。 根据1999年的一次对1800名美国人的调查,有24%的受访者表示其有过担任陪审员的经验。 在2004年的调查中,47%的受访者回答其有过陪审员的经验,另外大多数受访者对陪审制也都持肯定的评价[73]。 目前,陪审制多用于曾受英国殖民過的國家或地区,例如:美国、香港等为主的普通法(又称英美法)国家及地区。 為了令裁決公平公正,陪審員需到陪審員餐廳及陪審員休息室用膳,亦有專用電梯,應避免在電梯內談論案件內容。 任何僱主不得因僱員擔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威脅終止僱用或在任何方面歧視僱員,若有以上情況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即HK$25,000)及監禁3個月。

陪審團申請: 陪審員津貼

在英國(英格蘭和威爾斯),陪審團做出裁決之前,嚴格限制對案件的報導,其目的就在於防止對陪審團產生影響[115]。 成文法或普通法均規定了對於報導案件的媒體可以課以高額的罰金或拘禁處分。 在審理前,僅允許報導當事人姓名或預備審問的時間地點等最低限度的信息。 儘管預備審問在原則上應公開進行,但相關法規則禁止將其內容對外廣泛散布。 在審理開始後,新聞報導也必須正確地傳遞有關程序的消息,而不能帶有可能有損進行中或將進行的程序的內容。

審理刑事案件時,首席陪審員會在所有其他陪審團成員及被告人面前,公開地在庭上告知主審法官陪審團是裁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 在收到司法常務官通知將被納入陪審員名單、陪審員臨時名單或增補名單已經備妥並可供查閱、或收到傳票傳召出任陪審員時,可於14天內致函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詳述申請豁免理由;惟豁免申請不易獲得批准,舉例以處理公事為理由的申請,通常不會獲批。 最嚴重刑事案件,例如謀殺、強姦、持械行劫等,由1位原訟法庭法官及7名陪審員聆訊,法官也可下令將陪審員人數增至9名;在涉及誹謗或惡意檢控等民事案件訴訟,案中任何一方均可選擇把有爭議事實交由陪審團認定。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适用法律这一需要高度的法学专业知识的领域,陪审员并不适于参与。

陪審團申請: 陪審員的資格

在联邦法院中,除了有理由的回避申请外,各方当事者均有3次行使无理由回避申请的权利[61]。 当法官从陪审团得到无法达成裁决(陪審團僵局)的报告时,法官可以酌情命令其再次评议或者进行追加指示,但最终仍不能形成裁决时,就构成失审(mistrial),就必须从选任陪审员起,重新进行审理(retrial)[46]。 所有成年公民都可能被選為陪審員,卻不是所有成人皆有資格出任陪審員,例如警察、軍人,教授,市(省)长,法学系的学生可能不符合或可獲豁免出任陪審員。 陪審團申請2023 陪审员(如上所述,通常为12人,但具体详见各国制度部分),是从普通公民中随机抽选的,其在参加刑事案件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后,在仅有陪审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案件做出评议并下达评判(→参见一般性陪审审理程序及各国制度部分)。 陪审制实施初期,陪审员资格仅限于具有足够财产的白人男性,随着1868年宪法修正案14条的通过,联邦最高法院认定上述限制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从而禁止基于人种差异的歧视性规定[16]。 但在此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对黑人的排斥仍是不争的事实。

州法院系统中,手续大致相同,但具体细节可以有所差异[39]。 但是,美国宪法并未赋予被告無条件放弃陪审审理的权利[26]。 在联邦法院系统中,只有得到检控方的同意和法院的许可,被告人方可以放弃陪审审理[27]。 在大多数州,被告放弃陪审的行为,也往往需要法院或/和检察官的同意[28]。

陪審團申請: 陪審團審訊或死因研訊需時多久?

事實上,一般的刑事審訊中陪審團的人數為7人,但如有需要,法官可以將其人數增加至9人[3]。 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的保护,不仅审理前可以进行自由报道,在审理后陪审员也可以自由发表对裁决过程的言论,甚至会出现事后有偿向媒体提供内幕消息的陪审员。 因此,在一些广受关注的案件中,陪审员可能为了出卖裁决内容而发生异常行动,或者记者对陪审员进行骚扰。 为此,一部分美国法院特别规定报道部门不得对陪审员进行采访,但几乎没有对陪审员自身进行限制的规定[127]。 另一方面,苏格兰的民事陪审是于1815年从英格兰引入的制度,因此在陪审员人数、裁决必要票数、裁决的种类等方面都与英格兰相同[103]。

而接受陪审审理的案件中,约有40%左右的案件被裁决无罪[108]。 根据英国的传统,美国的民事陪审在原则上也是由12人的陪审员进行的。 但是联邦法院的判例确定,6人制的民事陪审也并不违反宪法修正案第7条[58]。 陪審團申請 在地方联邦法院,事实审理开始时的陪审员人数,可以由法院在6名以上12名以下的范围内指定,中途出现减员的情况下,只要不少于6名,则不需要补充陪审员。

陪審團申請: 美国的陪审制

此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陪审员人数也可以少于5名[59]。 在州法院系统,6名(或5名以下)的陪审团也经常得到承认[60]。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7条保障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接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该条文规定,“在普通法诉讼中,如案件标的超过20美元,必须保障当事人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由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除了根据普通法准则外,在美国的任何法院不得被再次审理。

由於裁決影響深遠,過往有部份大型案件曾出現陪審團以極長時間作退庭商議。 當中1992年的聯交所「七君子」案以5日4夜的時間成為香港史上最長紀錄。 但根據《陪審團條例》,任何僱主不得因僱員擔任陪審員而歧視他們,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5,000元及入獄3個月。

陪審團申請: 豁免出任陪審員

根據《陪審團條例》,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7人陪審團需要不少於5人的多數作出裁決;9人的陪審團則需要7人。 答:根據法例規定,任何21至65歲香港居民,只要精神健全而無任何失明、失聰或其他無行為能力、品格良好及對採用語言(中文或英文)熟悉,均有資格出任陪審員。 根據《陪審員津貼令》,出任陪審員的津貼為每天HK$830,即使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計算。

如於外國就讀大學,或未收到確認信,可自行向人事登記處遞交申請,只須於書件列明希望加入陪審團名單,並附上指定文件即可。 早前連登討論區有網民表示,大學畢業後,如未曾收到任何列入陪審團的通知信件,可向入境事務處作申請。 陪審團申請2023 經小編查證後,人事登記處職員表示,只要於香港大學畢業,正常應會收到確認信件,如沒收到,則有機會為寄失。

陪審團申請: 陪審員 常見問題

隨著社會逐漸穩定,這一規定於2007年7月被廢止[107]。 曾蔭權涉貪案中,曾有候選陪審員申請豁免(半夜照顧嬰兒),起初法官反對申請,但之後辯方律師反對那位候選陪審員擔任,所以最終獲准豁免。 審訊時,主審法官會決定陪審團可聆聽甚麼證供,然而在陪審團考慮裁決時,則由陪審團自行決定給予有關證供多少比重。 你應按傳票上指定的時間到達香港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A座9樓死因裁判法庭,或傳票上指定作為死因裁判法庭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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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最高法院法案》(Supreme Court Act 1981(英語:Supreme Court Act 1981))第69條修正了上述的1933年法規第6條,進一步縮小了高等法院中民事陪審的適用範圍。 另外,被告人在答辯中,以此前因同一犯罪而獲得過有罪判決或無罪判決為由,主張一事不再理時,法官就此問題,不需要陪審審理,而可以單獨作出判斷[82]。 在美國的刑事案件中,有很大比例是透過認罪協商得以解決或被撤訴,因此進入到事實審理程序的案件比例並不多。 陪審團申請2023 另外,在民事訴訟中,大多數案件也以和解方式終結,因此透過陪審團的事實審理來處理的案件少之又少[68]。 但是,美國憲法並未賦予被告無條件放棄陪審審理的權利[26]。 在聯邦法院系統中,只有得到檢控方的同意和法院的許可,被告人方可以放棄陪審審理[27]。

陪審團申請: 陪審員是誰?其職責是甚麼?

法官应尽可能要求陪审员做出全体一致的裁决,在评议未满2小时10分钟前,法官不得提示陪审团可以以多数意见形成裁决。 这一时间限制原本为2小时整,但后来考虑到陪审员进入评议室还需要一些时间,所以延长了10分钟[95]。 陪審團申請 根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條的保護,不僅審理前可以進行自由報導,在審理後陪審員也可以自由發表對裁決過程的言論,甚至會出現事後有償向媒體提供內幕消息的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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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2003年的《刑事司法法》对于皇室法庭中的陪审审理,也规定了两个例外。 其中一个例外是,对于重大疑难的欺诈案件,可以经高等法院庭長的许可后不进行陪审审理。 陪審團申請 陪審團申請2023 这一新规定在立法阶段引起了很大争论,直至2008年,尚未获得英国议会两院的表决通过[78]。 尽管英格兰及威尔士是陪审制的诞生地,但由于缺乏类似美国的成文宪法的规定,同时由于陪审制对于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的负面影响,上述地区对于陪审制采取了限制性的政策。

陪審團申請: 陪審員須與世隔絕?

陪审制下,仅有陪审员可以进行事实认定,与此相对,參審制(英语:lay judge)是指由职业法官与一般市民(参审员)共同进行审理评议的审判制度。 陪審團申請2023 与每次案件需要重新选任的陪审员不同,参审员实行任期制[165]。 陪审团审理的多为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普通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一般不适用陪审团。 这是因为陪审团审理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程序复杂繁琐审理:时间冗长拖沓,不利于纠纷迅速及时的解决,陪审制亦会增加司法程序的成本[147],以至於刑事犯罪嫌疑人多會選擇認罪協商。

  • 该类型的诉讼中,由12位有自由身份和法定资格的男性公民组成一个小组,在宣誓后,对于谁是土地的真正的所有者或者继承人等问题发表各自的观点。
  • 在形成评议结果的情况下,全体陪审员回到法庭上,由陪审员长或书记员负责宣读裁决[41]。
  • 《1933年司法行政(雜項)法案》[90]第6条规定,对于在高等法院皇座法庭进行的案件,陪审审理的权利仅出现在下列的案件类型中,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根据法院或法官的裁量,可以决定是否通过陪审审理。
  • 同年,第四次拉特朗大公会议上,教皇诺森三世宣布禁止神职人员参与神明裁判,因此为了取代难以进行的神明裁判,陪审制得到广泛施行[8]。
  • 對於陪審員而言,也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其工作或學習,如辛普森案案件中陪審員被隔離了整整8.5個月。
  • 上述法条并非新设了接受陪审审理的权利,而仅仅是维持了1791年(批准权利法案当年)当时的普通法上接受陪审审理的权利。

在聯邦法院系統及各州(除6個州外),不論有罪或無罪的裁決都必須由陪審員全體一致意見才能形成。 無法達成裁決的情況被稱為陪審團僵局(hung jury)[42]。 美國部分州法律規定,12人陪審團中如有10人以上的多數意見,也可以形成裁決,這些州的法律在美國憲法判例史上被認定為合憲[43]。 但是其他判例顯示,如果是由6人組成的陪審團,則必須要全體一致意見,而以5人多數意見形成的裁決是違憲的[44]。

陪審團申請: 陪審員每日可獲多少薪金津貼?

如任何符合資格的陪審員,在未有合理原因的情況下,又未能履行陪審責任及義務,該陪審員已觸犯法例並有可能被檢控。 在2007年,一名陪審員因訛稱扭傷,並多次缺席參與審訊,被判藐視法庭罪成立,判即時入獄3星期並留有案底[2]。 此案成為香港首宗陪審員因藐視法庭及無法履行陪審責任而入獄的案件。 在刑事案件審訊中,陪審員須根據案件中的事實,決定案中的被告人是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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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中间,尤其是对于民事案件,尽管制度上仍保留着陪审制,但实际上已基本不实行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在少数(下文根据括号内的民、刑表示)[154]。 如今,在英格兰及威尔士等地进行的民事案件中,仅有不到1%的案件会进行陪审审理,其中大多数为名誉毁损案件[92]。 根據《陪審員津貼令》,出任陪審員的的律貼是每天930元,按該人出任陪審員的每一天(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論)計算。 在2014年,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及新地郭氏兄弟涉貪案中,遴選陪審時,一名女子指審訊期內已安排兩次旅行並購買旅遊套票,申請豁免。 要申請不成為陪審員的理由有很多,我小學老師的理由是她已經移民澳門;而在這個例子中,理由則是收件人曾經在香港讀書而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畢業後已離開香港,身份證也已過期,不再是香港居民,因此不適合當陪審員。

這一時間限制原本為2小時整,但後來考慮到陪審員進入評議室還需要一些時間,所以延長了10分鐘[95]。 《1933年司法行政(雜項)法案》[90]第6條規定,對於在高等法院皇座法庭進行的案件,陪審審理的權利僅出現在下列的案件類型中,對於其他類型的案件,根據法院或法官的裁量,可以決定是否透過陪審審理。 但是即使在裁決後,法官根據當事人的再次申請,對於那些在合理的陪審團眼中不可能被視為對其相對方有利的證據,法官可以用法律問題的判決,作出與裁決不同的結論[65]。 另外,即使在不下達法律問題判決的情況下,對於明顯存在疑問的證據,法官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職權,命令進行再審理(new trial)[66]。 部分學說認為,前文提到的summary judgement以及法律問題判決,是法官控制陪審團的重要手段[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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