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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僭建定義10大好處2023!(震驚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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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情況下,可以由管委會主席召開業主大會填補空缺,若主席同時離職,可於餘下的委員中互選出一位召集人召開業主大會。 關於以上的各種情況而召開的業主大會,只可以就填補委員的空缺為唯一目的,業主不能在有關會議上通過任何其他決議。 若業主無辦法自行安排維修,屋宇署便會先代業主進行工程,稍後再收回費用,並向不遵從規定的業主徵收百分之二十的附加費。 近年,業主遵從命令的平均時間約十二個月,最長達三十七個月,而目前由屋宇署發出但未獲遵從的僭建物清拆令或修葺令數目超過五萬二千張。

答辯人並沒有否認收取了上述的按金及其他款項,但答辯人指它不斷替該屋苑墊支使費,希望將所有款項用作對數,所以暫不退回。 根據核數報告,法團在答辯人的戶口中餘下17,514元,答辯人只同意支付這一筆款項給法團。 法團代表律師指,答辯人所提供未經核實的收支表誇大了保安人員的薪金及費用的支出超過40萬元,如果扣除了答辯人誇大了的支出後,答辯人所持有屬於法團的金額必然不少於按金的數目,故答辯人須付還按金的總數。 天台僭建定義 另外,懸掛招牌的商戶須事前獲得業主立案法團批准(如未成立法團則須獲得公契管理人批准),當然必須符合大廈公契的規定。 懸掛招牌的商戶必須為該招牌的工程及日後發生意外的風險購買保險,業主立案法團應先向有關部門查詢,及事前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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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李議員所提檢討小型屋宇政策方面,現行的「小型屋宇政策」行之已久,而任何重大改變涉及複雜的法律、土地用途及規劃問題,我們需要非常審慎檢視。 (一)由於新界地區廣闊,豁免管制屋宇的數目眾多,而且分布零散,當局並沒有就這些屋宇上的僭建物進行精確的統計調查。 但據我們日常觀察所得,這些僭建物在新界個別地區的村屋相當普遍,估計是數以萬計。 我都有收到信要我拆去僭建的廚房, 我買時上手已有此僭建物, 我都想拆, 但層樓已租了比人要10月才過死約, 想拆都5得, 我是否可以去信因租約問題要求延期至10月才清拆呢? 香港貧富懸殊,大多數天台屋都是非法興建,不少貧困人士居於天台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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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在申請人提出申請之前,已經透過律師向法團發信,要求他們採取行動,而法團並沒有作任何回覆,雖然該餐廳現已結業,但在考慮訟費時,利益歸申請人,法官裁定申請人可得回有關申請禁制令的訟費。 答辯人反對法團的申請,並提出近100項投訴,指責法團拒絕、延誤或疏忽履行職責,又容許或默許其他業主違規事項存在。 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投訴可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6條處理,針對公用部分的投訴應由法團追究及提出訴訟,答辯人正確處理投訴的方法,是給予法團機會跟進她的投訴。 若管理委員會沒有履行其法定責任,答辯人可要求召開業主大會,透過決議督促管理委員會處理她的投訴,若法團仍拒絕執行職務,答辯人可向法庭提出申請,由法庭命令法團執行公契或條例的相關條款。 若有業主不滿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可要求召開業主大會討論並作出議決。

天台僭建定義: 天台裝修法律問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民事上訴2012年第168號個案,申請人是長沙灣道275至277號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指答辯人在未取得批准的情況下非法佔用該大廈入口樓梯左面的公用地方,更安裝鐵閘及放置工具。 法團在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答辯人清拆該鐵閘及交回該公用部分。 土地審裁處在2011年10月31日,頒令答辯人清拆該鐵閘,及在2011年12月8日再頒令答辯人把該公用部分的空置管有權交回法團。 天台僭建定義 答辯人就土地審裁處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該命令,但被法官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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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76號及2011年第77號個案,第一申請人是香港銅鑼灣大坑道某屋苑B座5號地下及其中一個車位的業主,第二申請人是該屋苑B座3號地下及其中一個車位的業主,答辯人是該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 該屋苑共有7座樓宇(A座至G座),B座及G座受共同公契及補充公契所約束,而其餘5座樓宇則屬不同的公契。 民政事務總署以30年以上樓齡的「三無大廈」為目標,推行了「居民聯絡大使」計劃。 「三無大廈」即沒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沒有任何居民組織、及沒有聘請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大廈。 該計劃目的是從業主或租客中招募志願人員,成為居民聯絡大使,協助政府部門聯絡大廈居民,讓大廈居民能一起商討和處理基本的樓宇管理工作。 該計劃反應不錯,直至2012年2月底,已招募了550位居民聯絡大使。

天台僭建定義: 「兩會」換屆意義重大 香港須跟上步伐把握精神

案情指法團在2007年前,沒有依大廈公契收取管理費,2007年才制訂管理預算案,作為收取管理費的基礎。 但36名地下商舖的業主,包括本案的答辯人,並不同意預算案的內容,要求土地審裁處就2008年第6號個案,頒布有關預算案無效。 在2010年6月25日,防漏小組致函申請人,提醒他在批盪前,應先鋪設雞仔網,申請人指該合同並沒有提及雞仔網,所以雞仔網工程是附加工程,法團必須另外付款,於是法團在2010年7月8日再跟申請人簽定一份附加合約,工程費為35,000元。 在2010年11月29日,申請人已經完成工程,並證實收到該合同全部工程費用,但申請人在2010年12月8日再發報價單給黎先生,要求他補回一共14項免費工程的工料費,當中涉及狗臂架及三角防水線的口頭協議。 法團主席周先生指,曾邀請申請人出席會議解釋該報價單,但申請人在2010年12月13日致電給當時的大廈管理員區先生,表明不會出席會議解釋,也不再追討該報價單上的工程費用,區先生為免申請人出爾反爾,於是將該電話內容作了一個書面記錄。 法官判法團勝訴理由為: 1) 逆權侵佔的其中一個要素是侵佔人有意圖擁有侵佔的部分。

已安裝閉路電視系統的大廈須在所有通道張貼告示,聲明該大廈已安裝閉路電視系統,以免被指侵犯私隱。 天台僭建定義 消防處制定了一套「家居防火安全守則」,以簡單易明的方式介紹防火知識,是一份很好的家居安全手冊。 政府網頁亦有「家居電氣產品及氣體用具的安全指引」,提供有關正確使用的常識,住戶能多了解電氣產品及氣體用具的正確使用方法,自然生活得安心。 法團解釋,在諮詢法律意見後,從2011年5月開始,大廈的各住宅單位及車位的管理費,均改為以公契第一附表註明的份數計算,不過,他們則不同意退回已往多付的管理費。 天台僭建定義 民政事務總署為方便市民捐贈舊衣,以支持環保和作慈善用途,邀請了四個團體管理「社區舊衣回收箱」,包括香港地球之友、基督教勵行會、救世軍和長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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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契」訂立了1樓商場各單位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以使用2部扶手電梯及穿過地下4號舖作通道,但要負責扶手電梯和中央冷氣系統的維修和保養費用。 天台僭建定義2023 答辯人指他的僭建物早於商業大廈建成之前已經存在,而之前上址是唐樓,外牆緊貼他的居所,他同意部份支撐的鐵枝有伸入地盤範圍,所以當承建商用水泥建造大廈外牆時,就將那些鐵枝部份藏入牆內,他不能拔除。 他認為沒有責任為申請人拔除那些被藏入牆內的鐵枝,亦無須向申請人作出賠償。

  • 僭建在香港隨處可見,唐樓天台及鄉郊更是重災區,地政署及屋宇署的執法能力簡直匪夷所思!
  • 由於天花損毀並不嚴重,當時法團只聘用承辦商對天花作了修葺,費用為14,800元,工程在2010年10月完成,而申請人同時亦在一樓洗手間的地面進行了一些維修工程。
  • 大多數的業主都遵從命令清拆有關僭建物,對沒有遵從命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跟進並會考慮提出檢控。
  • 如業主不在其物業居住而將之空置,市建局會給予該業主物業的市值交吉價及補助津貼。
  • 法團代表律師指,答辯人所提供未經核實的收支表誇大了保安人員的薪金及費用的支出超過40萬元,如果扣除了答辯人誇大了的支出後,答辯人所持有屬於法團的金額必然不少於按金的數目,故答辯人須付還按金的總數。

法團曾於2006年11月14日召開全體業主大會,業主大會不接納申請人就其單位進行的外牆改建工程,理由是恐怕該項工程影響大廈外牆的結構,因而構成危險。 法團聲稱申請人開始其工程之前,從沒有依據該大廈公契向大廈管理人或法團提出批准的申請,該工程屬違例建設,法團有職責執行該大廈公契,強制申請人拆除違例建設的門口。 法團於2002年7月7日與顧問公司簽訂顧問合約,包括須呈交勘察報告書、講解勘察結果、講解必須的工程項目和預算、預備招標文件和工程合約、監督工程、進度、驗收,以及提供保固期的服務等。

天台僭建定義: 天台佈置設計

深水埗的舊樓天台屋同樣嚴重,在大埔道就有不少有天台屋的舊樓,其中居於四樓的余先生稱天台屋被南亞裔人士租住,他們常將垃圾胡亂放在梯間,又常發出噪音。 業主切勿將現金交託他人代交管理費或維修費,避免發生錢銀瓜葛,業主須保存所有繳費收據,以便証明已繳交管理費。 自有關訴訟權在官方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0年後,官方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如該訴訟權最初在某人方面產生而官方是透過該某人而申索的,則官方亦不得在該訴訟權在該人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0年後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 若回收之電器或電腦確定不能修理或太過殘舊,或根本無法轉贈,便會分拆成不同種類的物料(例如鐵或膠等),然後安排持牌和合資格的回收商回收,這樣有助循環再用廢料,同時減低整體社會處理廢料之成本。 各位業主有沒有想過,您們日常生活中經常需要更換電器或電子器材,因而將舊的電器或電腦棄置到大廈的垃圾房,使垃圾堆填區超標負荷,亦對生態造成嚴重災害。

  • 不過,《香港01》抽查港島半山區老牌豪宅屋苑,發現不少坐擁千萬家財的中產戶及富豪,利用頂樓單位優勢擅自「向高空發展」,在天台搭建玻璃屋等違規僭建物。
  • 因此,法團與中標承辦商天域建築有限公司簽署工程合約,是基於第8.6項條款已告取消而達成。
  • 若對開放式廚房的單位有疑問,應事先請教專業的認可人士或註冊工程師,及向律師諮詢意見。
  • 在如何處理這些僭建物的問題上,申訴專員在較早前(二○○四年)的直接調查報告中,指出鑑於新界管制屋宇的僭建物數目龐大,在有限資源的情況下,問題不可能在短期內全面解決。
  • 「裝埋冷氣都仲得。」另一名工程公司經理說法大同小異,直指只要在太陽能棚下其中一邊裝上可拆卸的玻璃門,便能逃避執法,工程費二十二萬元有交易。
  • 該大廈位於薄扶林道35至37號,有兩份公契,一份適用於薄扶林道35號(即B及C座),另一份適用於薄扶林道37號(即A座)。
  • 除了常見的天台搭建物,其實冷氣機架、劏房、鐵籠及花盆架,甚至是錯接的排水渠等等,都屬於僭建物。

居民最擔心還是大樓重量系數是否有改變,要求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樓棟做房屋安全檢測,並且盡快關閉僭建的「空中工廠」。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謝偉銓認為,政府放寬高度限制的原意是利民,但承認條例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作為僭建的「免死金牌」。 他建議屋宇署可在批出太陽能系統申請後,相隔一段時間再到現場視察,查看有沒有僭建。 太陽能棚覆蓋範圍不得大於屋宇有蓋面積的一半,七百平方呎的村屋單位天台按規定只能鋪設最多三百五十平方呎的太陽能板,以每度電五元的收購價為例,單計太陽能棚工程費,約三年便可回本。 該經理稱若想加快回本,可索性「唔入AP」,例如有長洲客人將其四百平方呎的天台全鋪太陽能板,同時加建圍封的玻璃屋「博一博」。

天台僭建定義: 屋宇署發言人5日表示,僭建物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意見。

現裁定原告人可隨時登錄法團敗訴的判決,而法團須就滲水滋擾向原告人支付損害賠償,包括本申請的訟費。 聆案官分析,在擬提交抗辯書中,法團沒有否認大廈天台或外墻為15B單位的滲水源頭,顯然法團有理由相信滲水源自天台,否則無需事後在大廈天台進行防漏工程。 其實,原告人曾多番作出投訴,法團亦有多人曾對此事作出了解,只是沒有適時採取調查或補救行動。 無論如何,假如申索陳述書內容屬實,法團已違反大廈公契或相關法例下的維修責任,必須承擔法律後果。 (八)如屋宇署發現有新建的、再搭建的、建造中的、對生命或財產明顯構成危險、或會嚴重危害健康及對環境造成滋擾的非法搭建物,會採取即時取締行動,以保障公眾安全及衞生。

法官頒令答辯人及其僱員、其代表、其租戶、其特許持有人或其中任何一位,須立即移除所有放置在L舖對出的行人管理區的搭建物,包括貨物或雜物,及答辯人須支付法團申請的訟費。 這是暫准命令,若沒有人於14天內提出訟費更改的申請,這暫准命令則成為絕對命令。 (五)如答案第(二)部分所述,屋宇署的目標是優先清拆全港超過三層高的單梯樓宇的非法天台搭建物。 就其他單梯樓宇的非法天台搭建物,如有關的非法天台搭建物對生命或財產明顯構成危險,屋宇署會採取即時取締行動。 有關命令主要涉及位於新界粉嶺業豐街一幢工業大廈一個約100平方米,用作儲存的天台僭建物。

天台僭建定義: 有關命令主要涉及位於新界粉嶺業豐街一幢工業大廈一個約100平方米,用作儲存的天台僭建物。有關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 條向上述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按照這項政策,差餉租值較高的物業,不一定可以取得較高的收購價,因為根據第一種的計算方式,物業市值是決定因素;而第二種的計算方式,亦以物業市值為重要的計算因素。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住宅單位的市值交吉價為八十萬元,而類似地區面積相若、樓齡約七年的單位市值為二百萬元,全數自置居所津貼即為一百二十萬元。 空置住宅物業的業主可獲得其物業的市值交吉價和補助津貼;而出租物業的業主則可獲得其物業的市值不交吉價和補助津貼。 補助津貼一般為自置居所津貼的百分之二十五至七十五,視乎業主擁有多少物業及其佔用狀況。 天台僭建定義2023 如業主不在其物業居住而將之空置,市建局會給予該業主物業的市值交吉價及補助津貼。

市民不怕因僭建被罰的最主要原因,應該是太多政客的違規僭建被媒體公開後,部門都沒有積極執法處理,給公眾的印象就是政府對這些非法行為「隻眼開隻眼閉」。 如葛珮帆議員提及毛孟靜議員住所的僭建個案,毛的寓所被揭發地面車房變住宅,僭建10年至今仍未還原,市民有足夠理由懷疑官員是因為懼怕政治迫害而拖延甚至拒絕執法。 近日在沙田區的群組瘋傳,葛珮帆及李慧琼議員的大型橫額懸掛在一僭建物之上並引來黃絲向1823作出投訴,有網民發現有報章早於2013年已有相關僭建物的報道,該位置竟然是沙田鄉事委員會執行委員黃裕財的住所,其子更是岑子杰議員的助理,現任社民連主席黃浩銘。

天台僭建定義: 業主常見問題

這些獲得豁免於《建築物條例》部分條文管制的屋宇就是我們所說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根據現行法例,「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高度不得超過三層及不得高於8. 俗稱「丁屋」的新界小型屋宇或一般重建鄉村屋宇都屬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香港現時行使有關管制建築物及相關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造的法例,是在一九五五年制訂的《建築物條例》(第123章)。 它的前身,可追溯至一八八九年的《建築物條例》(一八八九年第15號)。

天台僭建定義: 業主拒拆尖沙咀商住大廈天台僭建物違清拆令 被判罰逾11萬元

土地審裁處2012年第239號個案,申請人是薄扶林道35號某大廈C座的業主,申請解散薄扶林道35號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委員會及委任他作為管理人。 天台僭建定義2023 申請人已按法官指示,將經修改的申請通知書及排期審訊的命令張貼在大廈地下大堂顯眼處,沒有業主出庭反對申請。 法官認為,由於答辯人沒有回應訴訟,沒有提出任何需要法庭考慮的因素,而證據顯示L舖確實佔用了行人管理區,法官知道法團已經向答辯人發出警告,但毫無效果,法官相信法團須申請禁制令去執行公契的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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