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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處理這個問題,香港政府在2012年推出了強制驗樓計劃。 若第三者向法團提出申索,法團須在接獲第三者的書面要求10天內,向第三者說明有關法律責任是否獲得投保,並提供有關保單的詳情。 第三者風險保險的保險範圍須包括大廈公用部分(例如外牆、通道、走廊、樓梯、天台、升降機等)及法團物業導致第三者傷亡而令法團可能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團可以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在其現有的保單中,加添法團作為其中一名投保人,或以法團名義投購另一份保單。 1994年,添喜大廈外牆一幅混凝土簷篷倒塌,釀成一死七傷的慘劇。

政府就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徵收印花稅,稅率按樓價或價值而定。 你可以按以下連結,了解更多關於印花稅的資料,或使用有關的網上服務。 於2004年7月9日或之後簽訂的固定租期租賃合約將於租期屆滿後終止,業主及租客均無須發出終止通知書。 你或租客也可以按雙方協議,或根據租約內的中斷租期條款提早終止租賃。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有關政府物業(例如公屋單位或政府商場舖位)的租務問題,我怎樣能獲得更多資料?

「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是指地產代理現時只為業主或租客其中一方行事,但稍後時間亦有可能為另一方行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19V條明文規定,任何人如非法剝奪租客對處所的佔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及監禁。 該大廈經理人亦極有可能有責任對所有業主及其租客實施公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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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租賃協議及租契兩詞經常隨意地在現代被當作同義詞使用(亦經常被統稱為「租約」)及兩者通常都具有約束力,有效性和可在法庭上執行,但兩者的法律意義可能仍然存在一些技術差異。 租約的內容一般都會包括租期、租金、付款日期、按金、用途(例如住宅、辦公室或工廠等)、續約條款、終止條款及其他將於本文其餘部分討論的常見條款。 他建議投資者可以根據個人的經濟能力,考慮投資單位、獨立屋或買地。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Q2. 業主故意不履行租客佔用所需的合理保養維修責任,以期趕走租客。業主是否有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

由於在租賃期內,租客已等同於物業的「負責人」,負責業主沒有足夠知識或控制權的事項,所以這種表面不公平的現象,其實是相當合理的。 D 先生有意向 ABC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公司租用一商用物業,作零售店舖之用。 雙方已就該租賃的主要條款,包括租金和租期等作出口頭協議。 未經房屋委員會同意,無論是否收取租金,租戶/佔用人將公屋單位分租給他人一般是違法的。 佔用人亦可能因此在前租賃協議終止後兩年內失去申請公屋的資格。

在分間單位較多的舊區,有關物業有可能被納入市區重建計劃或被強制售賣。 物業的業權會按法例轉移,租客亦會按法例得到賠償或安置並遷出單位(參閱有關市區重建及強制售賣的問題)。 每項規管租賃的租期為2年,除非在《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指明的情況下,業主不得在租期屆滿前終止租賃。 也就是說,租契各方須在一式兩份的租契上簽名、在簽名旁蓋上小紅章(通常為一小片紅色貼紙)及互相交換該租契。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業主無必要將租客的財物一直保存在出租物業內。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6大優勢

不難想像當爭議出現時,業主會有很大誘因否認曾經存在聲稱准許物業用作住宅用途的共識。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2023 如果在證據上租客未能證明雙方確實有這樣的共識,那麼租客而非業主表面看來就是違反租約用途限制的一方,而當然難以取得任何補償。 業主須保養及維修僅供處所使用的排水渠或污水渠、喉管及電線,及處所的窗戶。 此外,業主須維修其在處所內提供的固定附着物及裝置(例如在租約內註明的冷氣機),並須保持它們正常運作。 如土地審裁處在售賣令中指明須對租客作出賠償,在售賣有關地段後,每名前擁有人須負責向其「前租客」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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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可自由協商有關退回租賃的條款,視乎雙方之商討而定,租客可以同意支付一筆費用予業主,以換取業主接受退回有關租賃(即提早解約)。 或者,雙方可以通過同意根據當前市況在重新談判後增加/減少租金來繼續租賃。 在此情況下,次租期租賃的續期租金,須是租客在首租期租賃中最後應繳付的租金款額,或如次期租賃租金相應的管制百分比是負數,則次期租賃的續期租金須按該百分比下調。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聽說有人冒稱物業擁有人出租物業,但當準租客交付按金及租金上期後,該「業主」便消失無踪。假如我有意租用物業,我怎能確定那位「業主」是該物業的真正擁有人?

「法律構成信託」構成與否,與雙方的意圖無關,著眼點是「公平」。 換言之,X是否有意將物業權益分給Y,並不重要,重點是Y的付出是否「足夠」讓他以衡平法原則爭取自己的物業權益。 如雙方均沒有表明是否有意擁有物業的權益,法律上便可推定以「法律構成信託」形式分配權益。 「法律構成信託」的原則是,假設某人持有物業,而他出於良好意圖及公平原則,與另一人分享該物業,他便必須以信託形式,與該人共同持有物業。 物業的法定或名義擁有人有時會稱為「紙上業主」,任何人均可輕易在物業的文件追尋或查察其名字。 物業的權益擁有人有權享用物業,或享有物業權益的實權,不同於物業的法定或名義擁有人。

  • 當找地產代理放售時,為證明物業承繼人的身份,需提供已故共有人的死亡証正本,以及提供遺產承辦文件,如有立遺囑則提供遺囑認証,若無立遺囑則提供遺產管理書。
  • 另外,承包商和部分攤檔的關係,是否有牴觸競爭法之嫌, 競爭事務委員會應該關注並介入調查,確保基層居民在屋邨街市獲得公平合理對待。
  • 申請財物扣押令乃向區域法院以單方面申請的形式進行,也就是說,租客沒有機會在法官前作出任何陳述(或抗辯)。
  • 必須指出的是,租客在租期內向法庭申請「沒收租賃權的濟助」,只有第一次的批准為當然權利。
  • 在此情況下,按金亦不足以補償所欠租金以及把物業回復原狀的所需費用。
  • 任何對處所持有權益的人士,包括該處所的業主與租客,均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要求裁定該處所的租賃是否屬條例第IVA所指的規管租賃。
  • 隨著全球投資者開始重新轉向科技股,這位私募大佬發出了迄今為止最看好科技股翻身的聲音。

由於特許權並無涉及土地權益的轉移,所以特許權立約方毋須繳納印花稅。 不過,單是把一份文件標題為「特許權協議」(licence agreement),並不能避付印花稅。 雙方給予文件的名稱或其他標籤並不足以決定其為租約還是特許權,最重要的乃是該文件所述權利和責任的真實性質。 租賃和特許權的主要分別,在於物業使用者是否享有該物業的獨有佔用權。 縱使個別情況可能相異,法律大致承認租賃的特色,就是物業使用者可藉在約定期內定期繳付某金額,而獲享該物業的獨有佔用權(即可單獨地、私下地佔用該物業)。 如合約雙方就文件性質是否租賃或特許權而出現爭議,法庭可作出最後的決定權。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租賃印花稅

該籃子物業一共包括9個住宅單位,佔全幢大廈業權約26.47%。 根據西營盤及上環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編號S/H3/34,該大廈現址劃為「住宅(甲類)12」用途,可重建為混合式住宅大廈。 租約通常都會列明租客須繳付按金,作為其履行及遵守租約內所作承諾的保證,例如準時交租、維持物業於良好狀況、執行維修和遵守相關法律等。

此外,租賃文件必須先加蓋印花,方可提交予 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手續。 審裁處與法庭不同,審訊過程比較不拘形式,例如處理土地審裁處案件的法官和出席的律師均毋須穿著法庭服飾,法官也經常主動介入,直接與訴訟雙方討論案情。 律師草擬的租賃文件,大都能確認更多可能引起爭議的事項,所以也比一般標準租賃文件涵蓋更廣。 立約方如能在正式簽訂租賃文件前認清並處理這些問題,日後出現糾紛的可能性便可大為減低。 簽署租賃協議的一方如屬獨資經營者、合夥商行或有限公司身分,除簽名外,亦須在租賃協議蓋上其公司圖章或戳印(視乎情況而定)。 租賃協議的各方只須簽署該協議,而毋須蓋上小紅章及互相交換該租賃協議。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Q4. 可否向租客徵收續租費?

換句話說,不論雙方議定的退租條款如何,租客均可最早可在租期第一年的最後一日起計,倒數30天前給予業主通知,在租期第一年的最後一日提早退租。 的一方如屬獨資經營者、合夥商行或有限公司身分,除簽名外,亦須在租賃協議蓋上其公司圖章或戳印(視乎情況而定)。 關於甚麼構成「業主合理滿意的程度」是沒有明確的指標(這表示相當主觀和任意的標準)。 對於租客來說,交付「空殼」的責任往往是繁重而昂貴的。 對於租客在物業內進行的裝修,交還時業主是否願意接受帶有此裝修的物業是一件更為複雜的事情,因為裝修通常是個人喜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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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若租賃協議含有續租權的條款,則即使其租期並不超逾三年,亦應予註冊。 續租權賦予租客在原有租期完結後繼續租用有關物業的權利,所以構成了法定的土地權益,因此也影響了有關通知及優先次序的原則,故包含續租權的租賃協議亦應予註冊。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2023 雖然租賃文件可於土地註冊處註冊,但《 土地註冊條例》 第3條列明,有關通知及優先次序的原則,並不適用於「任何租期不超過三年且繳付全額租金的真正租契」。 租賃的法律効力,就是把土地的權益從業主轉移到租客身上,也就是說,租客藉此獲得了土地的佔用權。 如果業主違反租賃文件的條款,租客不但可向業主索償,也可繼續佔用有關物業。 中環伊利近街49至49C號於1966年落成,佔地約4000方呎,為有一幢6層高商住大廈。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Q1. 業主居於處所內其中一間分間單位,出租該處所的其他分間單位,是否足以獲豁除不受《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規管?

該公告的一份副本會在受影響物業或其附近張貼,並盡可能寄交有關註冊業主。 在一般情下,政府給予的通知期為在受影響物業或其附近張貼公告當日起計的三個月。 公告所載的限期屆滿後,受影響物業的業權即復歸政府所有。 自復歸日期起,有關人士享有的一切法律權利及權益亦於該日終止。 此後,前業主不得向其租戶或物業佔用人收取租金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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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同樣理由,租客負有隱含的法律責任,須以合乎租客身分的方式使用出租物業,並不可對其作出損毁。 住宅物業的業主亦需在簽署租賃文件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在該通知書上批署,否則即使租客沒有繳付租金,業主亦無權依據有關租賃文件採取法律行動。 不過,即使業主並未在規限的一個月內呈交該通知書,也可以在繳付 310元附加費後,補交該通知書。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住宅用途物業的業主亦應在簽署租賃文件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出租放售要等承辦書

業主共有的車位,其收益歸業主所有,也就是屬於共有物業經營收益。 《辦法》也規定,産權人放棄車位使用費收益,同意將此費用用於補充物業服務費用不足的,書面明確確認。 如物業由兩人共同出資購買,但只以其中一名配偶的名字註冊,在契據文件中沒有顯示名字的一方仍可稱自己是該物業的權益擁有人。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XIII. 終止租賃(欠交租金)

比如小區大門、道路、廣場,一般屬於該物業服務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比如電梯,就屬於本樓棟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區域過小,最顯著的影響就是,為保障應有的服務功能,物業公司服務成本服務成本升高。 我們常説的:麻雀雖小,五臟俱全,這些服務成本分攤難度大;以及停車、交通等不便之處。 比如現階段提出的倡導物業公司開展居家養老服務、線上線下的社區服務等。 所以,現在的“物業管理”概念,準確來講,更應該是“生活服務行業”,具有“生活保障”功能。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租客和業主未能就從按金中扣除的數額達成共識 (理由是雙方就何謂「業主合理滿意的程度」存在分歧),應如何處理?

法庭判定添喜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須為事件負上部份責任,亦須支付巨額賠償。 結果,添喜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被頒令清盤,這也意味著添喜大廈的每位業主均須按照各自在該大廈佔有的業權份數支付有關的賠償。 大廈或屋苑的業主可以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以合法代表所有業主管理該大廈或屋苑。

在2016年業主購入後,收回並重新裝修,舖位減少至39個,當中包括食肆用途。 2017年有報導指普遍加租逾兩成,呎租最高達200元,較商場舖位高逾七成,導致不少租客拒絕續租而遷出。 1980年代初,香港政府將屯門良田村的一大片農地平整發展公共房屋,其中寶田邨的原址被用作臨屋區。 1995年,鑑於中轉房屋需求增加,香港政府決定於屯門第29區興田臨屋區興建新型中轉房屋。 這些新型中轉房屋具備獨立廁所、廚房及水電供應,並有足夠社區設施及公共交通配套。

在大多數情況下,權益擁有人通常是支付真金白銀購入物業的人,他以「歸復信託」或「法律構成信託」方式轉予物業的法定業主,因此,兩者不一定是同一人。 登記寮屋沒有業權、樓契,理論上不得出租或出售,直到 1982 年至 1983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2023 年,政府才開始為全港的寮屋進行登記。 已登記的寮屋一直以來都只是被「暫准存在」,除非出現兩種情況:政府收回土地進行重新發展,或是佔用人非法改建寮屋,不肯還原,導致被收回拆除。

一般而言,能套現約400萬元或以上的資金,才能達至零成本移民的預期效果。 香港物業的業權持有方法主要分為三種,分別是由單人獨資擁有物業的「全權擁有」,而聯名持有則有兩種,以業權比例區分的「分權共有」,以及俗稱「長命... 至於分權共有人士,如持有物業50%權益,其50%的物業權益會視為其遺產的一部份。 承繼人如需要出售,可出售自身繼承的物業業權,如想整個物業出售,需要與其他業權持有人商議,只有全部持有人同意,才可以出售整個物業。 正式買賣合約由律師根據早前簽訂的臨時買賣合約草擬,用作取代臨時買賣合約,包含更詳盡的條款。 你可在正式合約裡加入特別條款,而這些特別條款不得跟臨時買賣合約有所牴觸。

但如果遇到拖欠租金的租霸,或租約到期後要重新放租,這些事對移民海外的業主來說較難處理。 因此,業主可以考慮找專業的代租管理公司幫忙,現時部份銀行或地產代理行都有提供代租服務,收費一般按租金乘以某個百分比計算,租金愈高收費亦會愈貴。 同時,要留意合約細節,一些維修管理的額外費用如何計算,以及有沒其他收費。

而無論如何,雙方租賃關係的證明絕不能代替一份草擬得穩妥的租約。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2023 以常見的租單為例,除了業主和租客的身份、物業的地址及租金金額之外,基本上沒有披露任何租約所載的條款。 這通常被稱為「對因欠交租金而藉訴訟沒收租賃權的濟助」,受《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1F條管限。 假如政府部門發出要求或命令(或修葺令),作為物業擁有人的業主當然要負上維修/保養物業的責任。

可找律師替他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 另外,持有人亦可將聯權共有人轉為分權共有,通過律師樓以文書處理,藉通知方式由一名聯權共有人將通知送達其他聯權共有人。 俗稱長命契的聯權共有,其概念是在世者的聯權共有人可以優先承繼業權,最長命的人,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他所有。 同時由於要證明聯權共有人死去, 必須於土地註冊處處註冊死亡證;聯權共有人不可以遺囑把業權贈於在生者。 計算印花稅(物業)印花稅收費加蓋印花的期限及延期繳交住宅物業交易印花稅須加蓋印花的文件及人士額外印花稅注意:以上文章僅為一般指引,如有任何疑問,請查閱相關法例或徵詢法律意見。

業主在已完成「公用地方維修津貼」或「公用地方免息貸款」計劃的維修工程後,可向政府申請「第三者風險保險資助」,以資助樓宇購備法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 公用地方維修津貼的主要對象為樓齡達30年或以上的住用或綜合用途(即商住兩用)樓宇。 若保單中包括以上的條款,而保險公司已為第三者人身傷亡的責任作出賠償,保險公司可向法團追討該賠償的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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