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ana Wong Yoana Wong

建築物管理條例好唔好2023!(小編貼心推薦).

Article hero image
建築物管理條例

勞工處於「聘用外籍家庭傭工僱主的須知」中,提及僱主須留意外傭進行家務時的安全,如提醒外傭抹窗時切勿打開窗花,必要時應使用適當工具協助等。 2011年2月22日,昨日於旺角區連續發生6道不銹鋼大廈門閘被拆去的盜竊案,警方懷疑是偷鐵黨假扮裝修工人,將大廈門閘拆去賣給廢鐵回收商,現時不銹鋼每公斤約14元,每道不銹鋼門閘約值500元。 其中被盜門閘的花園街33-35號,法團主席指不銹鋼門閘於4年前安裝,並設有密碼,安裝費約一萬元;另一幢位於花園街41號的大廈設有閉路電視及有告示,仍被偷鐵黨拆去門閘,警方事後已翻看錄影帶追查盜竊事件。 2011年9月15日,房屋署結構工程師梁伯偉指,將海泥綠化處理後,可回填到公屋的地基坑穴。 工程團隊經過十數次試驗及三次改良後,製成結構穩定的「綠化海泥」,此舉既節省工程開支,亦避免堆填區飽和,海泥會釋放污染物及重金屬,填海會破壞海洋生態。 房屋署指,原地回填綠化海泥,貫徹房委會環保政策,合符經濟環保效益,將成為日後房屋署的地盤處理海泥的首選方法。

建築物管理條例

他承認為提升工程效率,減少土瓜灣站支撐架數目,由開挖後原本7層的工字鐵支撐兩邊連續牆變成6層,強調有關決定獲路政署批准。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表明,安全是政府首要考慮,強調「不安全、不開車」。 建築物管理條例2023 他承認在目前情況下,沙中線過海段的通車日期,很大機會一再延遲。 「行政指引」涵蓋的範疇包括:(i)成立法團;(ii)採購程序,包括擬備招標書、考慮及決定是否採納標書,以及採納標書後的工作;(iii)業主大會和使用委任代表文書,包括召開業主大會和發出會議通知、送交委任代表文書、舉行業主大會,以及業主大會結束後的工作;及(iv)財務安排。

建築物管理條例: 民政事務總署刊物

政府曾於2004年7月,為建造業工人設立一個註冊制度,主要包括透過評核工人的技術水平,從而確保建造工程的施工質素;透過立法確認建造業工人的技術水平,藉以提高他們的職業地位;培養優質建造文化;及提供更可靠的建造業工人人力數據,以便進行人力策劃和培訓工作。 2014年5月14日,三項遏抑樓市的「辣招」只剩「雙倍印花稅」草案未獲立法會通過,為回應議員的訴求,政府昨日提出兩項修訂,建議修訂「雙倍印花稅」的部分條款,容許換樓人士在第二項物業完成交易收樓後,才開始計算6個月內必須賣出前一項物業的豁免期限,以及同一份樓契的一個車位亦可獲豁免。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表示,今次只是技術修訂,重申對樓市需求管理措施不會鬆懈。

政府計劃在2018至2019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以修訂【差餉條例】,「額外差餉」將會在有關修訂條例獲立法會通過,並在刊憲後生效。 2017年11月27日,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在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建築物管理條例】的檢討作出優化的建議。 上訴庭在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Finance Building v Bright Hill Management Consultants Company Limited [41],面對類似的問題。 這些條文結合的效果,明顯可解釋為上一屆選出來的委員會,自動在應開但未開的業主大會最後期限那日卸任。

建築物管理條例: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指南(2018年1月 - 第十一版)

在這案,根據法團證人關先生的證供,他召開2011年業主大會、2012年業主大會和2013年業主大會前,他都確保最少5名業主出席那些會議,這些業主起碼包括他本人、法團秘書黃美霞(32A, 5/F)和其他委員。 按朱法官的見解,法團委員和業主的法律關係,類似一家有限公司內董事和股東的法律關係,而法團委員像董事般只是獲授權行事,代表法團。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2(3)條,法團的秘書須在任何管理委員會成員改動後的28日內,以指定的格式通知土地註冊處處長有關改動,根據該條例第12(4)條,若沒有如此行動,該秘書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以罰款。 法例的目的,應是加諸於秘書一個相當重的法律責任,以致有關法團管理班子的資料,可以馬上更新,供公眾查閱:見《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2(5)條。

前年發生在鐵路範圍內的整體罪案共864宗,主要包括扒竊、非禮、打架、偷拍裙底及刑事毀壞等。 事實上,香港大部分的公路都已安裝閉路電視系統,俗稱天眼,監察各區交通情況,亦有效防範罪案發生,效果良好。 各區主要街道亦應安裝閉路電視系統,以防範犯罪活動,及保障市民出入安全。 2011年12月30日,昨日屋宇署宣布將於明年3月向法庭申請封閉令,封閉大角嘴長發工業大廈部分樓層。

建築物管理條例: 政府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 議決大型維修要10%業主親自出席

申請人同意有這偏差,是因為可能她不準時繳交管理費,申請人有時一次過交兩或三個月,她記憶中法團還欠她一張收據,但她同意未能找到相關的銀行入數紙來證明這多一個月的付款。 要參與這類計劃,借方必須符合一些基本條件,例如借方必須超過指定的年齡,擁有有關物業的業權,並且須居住在該物業內。 2010年6月1日,政府就資助市民置業的房屋政策發出諮詢文件,內容主要表達應否動用公帤去資助市民置業,資助對象及方式如何定位。

建築物管理條例

大眾可就此項諮詢文件提交建議書予當局,諮詢期至2010年2月4日止。 2009年12月9日,政府就建築物耗電量制定【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草案】,在立法會展開首讀及二讀,及提交法案委員會審議。 新條例規定,強制新建大廈及舊樓復修時須符合能源效益守則,商住物業以至公共場所都受規管。 2010年1月29日,馬頭圍道一幢50多年樓齡的唐樓突然整幢倒塌,導致4死2傷慘劇,該大廈沒有業主立案法團,屋宇署曾發修葺令,但一直未進行維修工程,而區內存在很多同類舊樓,政府正密切留意事件,及加快制定應變措施。 民政事務局計劃設立新的撥款機制,以資助藝術家或機構提出較具規摸的文化藝術建議,民政事務局計劃每年預留約3,000萬元撥款,資助藝發局推薦的項目,推動中小型藝團發展、培育新進藝術家,以促進社會人士欣賞及參與文化藝術活動。 2010年8月25日,水務署舉行「大廈優質食水認可計劃」證書頒發典禮,頒發嘉許狀予業主、業主立案法團及物業管理公司,以及醫院、酒店、學校、大專院校和公共服務機構的物業管理公司,表揚他們作出的努力,本年度頒發的證書多達3,190張。

建築物管理條例: 法律事項

土地審裁處法官昨日下令解散富嘉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委員會,並委任沙田區議員衛慶祥為管理人,協助召開業主大會,選出全新的管理委員會,並裁定業主立案法團須支付訴訟費。 建築物管理條例2023 主審法官指,小業主有權按條例召開業主大會,以制衡管理委員會濫權,並批評沒有主席而未能處理召開業主大會的做法不合時宜。 2015年8月4日,土地審裁處昨日頒令,准許青衣美景花園690名業主引用【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條,以較低門檻籌組業主立案法團,成為全港首宗小業主成功引用該條例成立法團的案例。 土地審裁處頒令委任其中一名業主籌組法團,並要求在半年內召開業主會議進行籌組法團工作,在法團成立後再攤分今次的訴訟費用。 2015年12月31日,水務署曾於2002年推出「自願性食水系統優質維修認可計劃」,其後於2010年改名為「大廈優質食水認可計劃」,向符合標準的樓宇頒發證書。 因應早前有多個屋村驗出食水含鉛超標事件,故須優化措施,於本月27日推出「大廈優質供水認可計劃 - 食水(2.0版)」。

其實申請人也派人出席會議,表達意見,甚至參加競選[29] ,現在卻反過來說,這只是一封信而非召開會議的通知,為何李冬雲女士每一個會議皆參與,並按她認為錯的規則參加呢! 她甚至參加選舉,她現在的取態指這只是一封信,並不是開會通知,實屬過份,本席不接納。 從以上數段的分析,似乎較有力的指控,是法團所發的開會通知,沒有寫出擬通過的議決,而所通過的議決,會因為沒有預先載列於議程之內,所以縱使通過,亦是無效:見臚列在本《判案書》第20段 (iii)(b)和(e)的質疑。 本席在下列數段,一般性的討論若申請人對其他違反附表3的指控,後果該如何判定。 這停車場工程分兩階段進行,第一期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第二期自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工程已經完成了,所有業主,除了申請人外,皆已按有關議決付款給法團。 建築物管理條例 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小組委員會建議,新的集體訴訟機制應採用「選擇退出」模式,當案件一經法庭核證為適合以集體訴訟的方式進行,有關集體的成員(符合法庭所發出的命令所界定者)便會自動被視為受到該項訴訟所約束,但如任何成員在法庭命令所限定的時間內,以該命令所訂明的方式選擇退出,則不在此限。

建築物管理條例: 建議對策

2013年2月20日,長實將雍澄軒分拆出售,360個單位已全部售罄,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指出,被分拆出售的雍澄軒屬酒店,受旅館牌照規管,只可作旅館用途。 發展局指,在2003年7月前批出的地契,雖無禁止業權人將單位分拆出售,但買家必須將單位維持旅館用途,否則等同違反批地條款,如證實有違反,地政總署可收回有關物業。 買家須小心留意物業用途、批地文件、規劃、已批的建築圖則及旅館牌照。 2013年10月16日,機電工程署吊銷信科工程有限公司的註冊牌照,信科因涉及今年3月北角昌明洋樓升降機急墜引致7人受傷事故,正被當局檢控。

  • 要參與這類計劃,借方必須符合一些基本條件,例如借方必須超過指定的年齡,擁有有關物業的業權,並且須居住在該物業內。
  • 這種「低放射性玻璃」能夠過濾太陽的短波輻射,以減低對太陽熱能的吸收。
  • 運輸及房屋局轄下將成立一個專責小組,提供一站式的統籌支援,協助及促成更多由民間機構推動的過渡性房屋。
  • 他承認為提升工程效率,減少土瓜灣站支撐架數目,由開挖後原本7層的工字鐵支撐兩邊連續牆變成6層,強調有關決定獲路政署批准。
  • 2013年7月6日,發展局局長陳茂波公布新界東北發展計劃修訂方案,當局將發展計劃規模縮細,先發展古洞北及粉嶺北,而坪輋及打鼓嶺區的發展計劃暫時擱置。

被問到業主是否有責任不時巡查所擁有土地的情況,陳景生表示,某人擁有很多財物,不等於容許別人偷走他的財物,所以責任不在於物主,某人擁有土地,不等於他每日都要巡查土地是否被人侵佔。 陳景生又指,目前很多問題都是出於批地時劃錯地界,所以不可以將責任推給業主。 長實執行董事趙國雄則稱,買家擁有業權,更有權自訂房間租金,並可委託代理及管理公司出租,但入住時須以一般酒店的入住手續安排入住。 他說,雍澄軒的酒店牌照至2018年到期,到期後長實將會爭取繼續做管理人。

建築物管理條例: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的裁斷及命令(過去三年)

署方指永順大廈是「大規模清拆僭建物行動」的目標樓宇之一,大廈面向酒店發展項目的外牆有若干僭建物,對於大廈側面外牆的僭建物侵越地界,署方指侵越私人地界不屬【建築物條例】管轄範圍,事件是私人土地的地界糾紛,已勸喻發展商與業主商討解決。 2011年3月3日,為了進一步改善2009年開始實行的註冊升降機承建商表現評級制度,機電署聯同業界為表現評級的計算方法進行檢討並作出修訂,使這制度更有效反映註冊升降機承建商在保養及安全方面的表現。 機電署發言人表示,新的評級制度能更有效地反映承建商對升降機保養及安全的表現。 機電署會繼續加強監察升降機承建商的表現,並會與業界定期商討,使評級制度更為完善,讓法團或物業管理公司在選擇合適的升降機保養承建商時,能得到有用的參考資料。

準租戶可於確定單位後的10天內簽訂租約及服務合約,同時繳付所需費用。 2016年7月19日,規劃署和土木工程拓展署合辦「城市印象@隱藏的土地資源」專題展覽,由7月20日至9月28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三號展城館舉行,讓市民探索香港發展岩洞和前石礦場的發展機遇。 2016年9月27日,店舖阻街定額罰款新法例已於本月24日正式生效,店舖若把貨物和層架擺放在店舖範圍以外即屬違法,食環署職員會即時向店主發出罰款通知書罰款1,500元。 食物環境衛生署在過去數天派員到多個阻街黑點巡查及執法,並拍照記錄,即時檢控違例店舖,雖然市民普遍歡迎新法例,但不少商戶指新法例嚴重影響生意。 為保留地區特色,新法例酌情容許5處,包括旺角花墟、奶路臣街、牛池灣村、屯門新墟、置樂等,可以擺出舖前2呎半至5呎。

建築物管理條例: 修訂法例

土木工程拓展署副署長歐陽仁生指出,法團及業主有責任每年進行一次例行檢查私人斜坡,包括檢查塞渠及保護物損毀情況,每5年要進行一次大型檢查及修葺私人斜坡以確保安全。 據屋宇署紀錄,過去3年向私人業主發出危險斜坡修葺令已累積765個,當中34%私人業主尚未履行修葺令而被釘契。 建築物管理條例2023 為確保斜坡安全,業主如未能於限期內開展鞏固工程,政府可視乎情況控告業主,或先為高危斜坡進行鞏固工程,再向業主追討有關工程及顧問費用。 屋宇署由去年3月至今年2月,就32宗個案作出檢控,當中9宗已被定罪。 2013年9月6日,去年展開強制驗樓和驗窗計劃後,政府每季分批勒令500幢樓齡超過30年的大廈進行維修,業主須聘用認可專業人士檢驗樓宇,確定需要修葺的地方後,再聘用合資格的承建商在限期內完成修葺工程。

  • 由於審裁處不同意申請人的主張,沒有頒令廢止上述三個業主大會當中的議決;再者,本席接納法團在2015年12月19日所召開的業主大會後,新選任委員有向秘書存檔陳述書,所以法團現已由有效的管理委員管理,可以有效開會,或委任律師,本席不接納申請人的主張。
  • 申訴專員批評,部門處理的方式厚此薄彼,拖延苟且及選擇性執法,對遵守法例的業主不公平,建議當局建立「個案資料庫」,對違規建築劃一執法。
  • 本席並不同意,因為在每一個召開業主大會的通知內[24],皆有“召開”的用詞﹑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開會的目的﹑和會議希望達成的事情。
  • 關先生指申請人常不在48小時前交來委任文書,只在開會時提交,這一點申請人的代表李冬雲女士並不否認[6]。
  • 2013年3月21日,昨日保安局副局長李家超在立法會上指出,現時全港約9,000幢舊式綜合樓宇, 屋宇署和消防處已巡查超過6,000幢舊樓,其中有11幢大廈違反消防條例,共38名業主及佔用人遭檢控。

買家須評估風險及諮詢律師的法律意見,包括按揭貸款利息會比一般住宅高,旅館房間的經常性開支和管理費都會比一般住宅昂貴,買家亦須考慮稅務負擔、開支成本、承擔的權利義務及日後在二手市場放售的問題等。 根據【建築物條例】,旅館東主未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不能改變用途。 根據【旅館業條例】,除非得到旅館業監督書面批准,否則不能擅自更改、修改或改變單位間隔和內部裝修。 曾俊華表示,為了遏止炒風進一步蔓延至非住宅物業市場,政府修訂【印花稅條例】,令商鋪、寫字樓、工廈、車位的買賣,在簽訂買賣合約時就需繳交印花稅,而不是在簽署最後買賣交易合約時才繳交印花稅,這是與住宅買賣的做法看齊。

建築物管理條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4年第249宗

2012年12月14日,地產代理監管局最近接到投訴,指紅磡某個私人屋苑管理公司,要求旗下的管理員向業主收集物業放盤資料,將業主放售或放租的資料轉介給地產代理,以獲取轉介報酬。 地監局行政總裁伍華強指,由於管理員沒有地產代理牌照,涉嫌無牌從事地產代理工作,觸犯刑事罪行,若證據確鑿,會轉交執法部門跟進。 2013年5月3日,銅鑼灣利舞臺廣場後巷逆權侵佔案昨日判決,上訴庭裁定湯氏一家上訴得直,成功逆權侵佔後巷兩塊土地約十多平方呎。 上訴庭的判詞指出,有證人能證明湯氏一家用木板圍封該後巷部分土地已逾20年,並在該後巷兩塊土地上經營士多及水族店,上訴庭裁定湯氏一家可根據【時效條例】獲得該後巷兩塊土地的業權。 上訴庭指,高等法院原審法官在2009年認為湯氏一家沒有完全佔用整條後巷,行人可自由通過該後巷,就裁定湯氏一家敗訴,未有考慮他們應有的權益。 在繳付補價後,借款人可更靈活地使用其物業,在公開市場上自由出租或出售其單位。

建築物管理條例

屋宇署指,該樓宇只限用作工業及貨倉用途,2009年起收到多次市民舉報,經巡視後證實部份樓層僭建,分拆間隔為60個房間。 針對工業樓宇內違例改建用作居住用途,屋宇署兩次向業主發出清拆命令,但業主在限期過後仍未遵從,所以展開檢控程序,考慮到農曆新年將近,給予住戶時間搬遷,所以會到明年3月7日才向法庭申請封閉令。 2012年2月22日,據發展局在商場所做的調查顯示,8成以上男士不用等候廁所,但女士通常要等5至10分鐘。

建築物管理條例: 政府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 議決大型維修要10%業主親自出席

倘大廈公契並無禁止飼養寵物,各業戶仍應小心控制其寵物,以免對其他業戶造成滋擾。 如客戶服務處接獲多於某個指定數量關於某寵物的投訴,有權採取適當行動,包括要求有關業戶將其被投訴之寵物遷離屋苑。 住戶守則會列明大廈公契禁止任何影響大廈外觀的改動,包括更換單位大門及安裝窗花事宜、覆蓋或封閉露台及工作間、以及懸掛任何從外面看到的橫額或其他展示品。 建築物管理條例 建築物管理條例 本席實看不出訟費不按一般原則:即訟費除訴訟結果而走(Costs to follow the event),現頒令申請人須支付法團這案的所有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與及所有保留待決的訟費令,按區域法院基準,如雙方未能協議數額,交法院評估。 同樣地,本席認為,去詮釋由於沒有申報委員資格的聲明事/陳述書而帶來的後果,亦應採納一個相對嚴謹、狹窄,並以儘量不癱瘓法團運作的目的來解釋,以致法定權責得以行使,業主的權益得以保障為大原則。 從這個角度看來, 建築物管理條例 2013年業主大會關於集資的議決,滿足附表3第2(1AA)(b)條的規定,符合附表3第(3)(7)條。

2016年2月20日,市區重建局將於4月至5月間推出一項「樓宇復修促進服務」先導計劃,向私人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提供技術支援,藉以減低在樓宇維修過程中可能出現圍標的機會。 市建局參考了「樓宇更新大行動」的經驗,確保招標程序公平、公正及具競爭性。 建築物管理條例2023 署方表示,違契用途涉及公眾人流的例子包括學習中心、娛樂及康樂場所、商店、食肆、宗教聚會場所等等,並強調有關的執管安排是為了保障出入該類單位的學員、顧客等公眾人士的安全,因為若有關違契單位所處的工廈同時有場所已領有消防處發出的製造及或貯存危險品牌照,對出入的公眾人士會構成明顯風險。

建築物管理條例: 法律事項

屋宇署委派政府承辦商連夜為唐樓進行臨時加固工程,1樓露台全部清拆,2樓露台底部至地下用6支樁柱支撐。 屋宇署上月曾收到有關該樓宇失修舉報,派員視察情況,證實失修,但認為整體樓宇結構無明顯危險,故向有關業主發勸喻信,敦促盡快修葺,以免情況惡化。 屋宇署指,會向業主發出勘測令,命令業主委任認可人士為樓宇結構及狀況進行詳細勘測。 建築物管理條例 同時,亦會把整個業主大會相關流程提早及延長,以提高透明度及可追溯性;第三方面,優化要求主管當局解散管委會的門檻,即主管當局可在不少於10%的業主要求下,在向管委會發出警告後,解散仍沒有履行職責的管委會。 有關命令涉及屯門新平街一座工業大廈天台上加建的一個搭建物,面積約為220平方米。 該些工程進行前並未獲得屋宇署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單位的共同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建築物管理條例

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強調,不可以考慮,這件事連想也不可以想,因為這是違反香港的法治精神,亦對繼續鞏固香港樓宇安全的工作毫無裨益,如果再將這事比較三四十年前的廉政風暴,就更加匪夷所思。 2011年9月2日,機電工程署推出「註冊自動梯承建商表現評級」,並公布第一季度6月至8月結果。 有關評級結果,可瀏覽機電署網頁,供法團及物業管理公司參考,選擇合適的自動梯承建商。 2011年10月18日,香港地鐵在所有西鐵、馬鐵和部分東鐵的車廂內均安裝了閉路電視系統,新列車設32個鏡頭,港鐵指每個鏡頭旁都有標示提醒市民。

至於投票方面,按關先生的證供,2011年業主大會是以舉手投票,舉手代表支持,他稱申請人代表李冬雲女士在該大會上應沒有舉手,但申請人最終是支付了全部的維修費。 在2014年6月23日,申請人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聆訊時提出法律上的爭議,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審裁官認為如有法律上的爭議,可往土地審裁處入稟。 法團在2014年9月25日馬上存檔《反對通知書》,但申請人一直沒有採進一步的程序,最終這案由法團主動要求聆訊,本審裁處在2015年2月27日首次聆訊這案。 不爭議的事實,是該屋苑24個業主除申請人外,其餘23名業主已經按2013年議決向法團支付了議決的數額,有關工程亦已在2013年展開,分兩個階段,全部工程已在約2014年4月竣工,工程費亦已全部付清。 集體訴訟機制適用於詐騙消費者,產品責任,保險及人身傷害等個案。 對於小業主來說,集體訴訟機制是一項好消息,可以平衡地產發展商與置業的小業主群體的差距,而且在未成立法團的大廈,小業主群體可就管理不善的問題,集體向地產發展商屬下的公契管理人提出訴訟,不致因個人的經濟能力而畏縮。

2016年4月2日,支聯會於2013年底,以976萬港元購入尖沙咀富好中心5樓物業,設立「六四紀念館」。 惟被該商業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入稟高院,控告違反大廈公契規定的物業用途。 建築物管理條例 支聯會代表律師向法庭提交專家報告,指「六四紀念館」不是「展覽館」,只是「陳列室」,但遭法團反對,法團按大廈管理要求,登記參觀者資料及限制參觀人數。

其他文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