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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管理守則2023詳細資料!(震驚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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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商專業守則》裹的某部分作為拒絕索償或保險金要求提供指引。 廣泛地講,這些指引要去就拒絕作出賠償或保險給付的理由等事項,採取公平和合理的手段,並與索償人或索取人好好地溝通。 為確保業界在醫療保險業務公平待客,保監局於2019年11月發布了指引31。

  • 3.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與職責 3.1 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1.保險業應設置隸屬董事會之風險管理委員會,並考量本身業務之風 險性質、規模及複雜程度,得指定風控長一人。
  •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 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 事錄。
  • 至於指引31,保監局亦將於指引生效後彈性處理有關合規情況,直至2021年3月31日。
  • 保險業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 一、公司之營運計畫。
  • 為達到公司 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三、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十億元以上未達新台幣一百億者保險業之合併報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表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五十億元之保險業,中華民國一 百一十五年完成盤查,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完成查證。 四、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五十億元之保險業之合併報表子公司,應於中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2023 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完成盤查,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八年完成查證。 為達成公司治理之目標,保險業董事會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訂定有效及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 三、審閱公司之管理決策及營運計畫,並監督其執行情形。 六、審定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往來之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 金標準,及董事之酬金結構與制度。 保險業監管局 (“保監局”)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致力與保險業共同合作,促進業界對消費者保障的良好做法。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中介人申請牌照程序

上市上櫃之保險業除本守則另有規定外,應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規定辦理。 保險業宜參照本守則相關規定訂定公司本身之公司治理守則,建置有效的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2023 公司治理架構,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司網站揭露之。 本守則第一章至第四章規定,於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不適用之。

《保險業條例》第69條要求保險經紀呈交一份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內容須真實和公平地反映其在已經結束的期限內的業務盈虧的狀況。 銀行發現前項電話訪問有不符合規定或違反客戶本意之情事,應於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通知該保險業及客戶為補正或採取有利於客戶之處置。 第二項第六款發起人或股東,為外國代理人機構者,應另檢具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之文件。 保險業之董事會除透過股東會與股東溝通,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外,並以 有效率之方式與股東聯繫,與經理人、獨立董事共同瞭解股東之意見及關 注之議題、明確解釋公司之政策,以取得股東支持。 為確保股東之投資權益,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 虧損撥補;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於檢查人之查核應充 分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股東會主席應充分知悉及遵守公司所訂議事規則,並維持議程順暢,不得 恣意宣布散會。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代理人與經紀的分別 | Grand Trust Underwriters

保險業對於內部控制缺失檢討之座談會議紀錄應提董事會報告。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業設有獨立董事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決 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一、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3)定期檢視各項風險及限額,確保業務單位內風險限額規定之有 效執行。 (4)監控風險曝露之狀況並進行超限報告,包括業務單位對超限採 取之措施。 (5)協助風險模型之開發,確保業務單位內風險之衡量、模型之使 用及假設之訂定在合理且一致之基礎下進行。 (6)確保業務單位內部控制程序有效執行,以符合相關法規及公司 風險管理政策。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中介人操守守則

代理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及所屬業務員使用之宣傳及廣告內容,應經所屬公司或銀行核可;其所屬公司或銀行並應依法負責任。 代理人公司申請停業,應繳銷所任用代理人之執業證照;申請解散者,應繳銷所任用代理人之執業證照及公司執業證照。 代理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資格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僅得擇一申領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代理人執業證照。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領有執業證照之代理人公司應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前依前項規定完成調整資本額。

董事會依規定提出監察人候選人名單前,應審慎評估前項所列資格條件等 事項及候選人當選後擔任監察人之意願。 保險業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保 險業之董事、經理人。 保險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 以上,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一。 保險業宜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有關獨立性之 規定,選任適當之監察人,以加強公司風險管理及財務、營運之控制。 保險業應依保障股東權益、公平對待股東原則,制定公平、公正、公開之 董事選任程序,鼓勵股東參與。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指引及專業守則

為確保公司之誠信經營,並防範公司之不誠信行為,保險業應制訂誠信經 營相關措施,以資遵循。 內部稽核單位應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並據 以查核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之遵循情形,且得委託會計師執行查核。 保險業應將董事會之決議辦理事項明確交付適當之執行單位或人員,要求 依計畫時程及目標執行,同時列入追蹤管理,確實考核其執行情形。 董事會應充分掌握執行進度,並於下次會議進行報告,俾董事會之經營決 策得以落實。 保險業董事會之議事人員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詳實記錄會議報告及各議案之 議事摘要、決議方法與結果。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資料庫基本架構應考慮風險資訊傳輸格式與頻率,並減少重複資料 以提高效率。 7.3.2 保險業所建置之資料庫,應注意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7.4 風險管理資訊系統之安全性 7.4.1 系統與模型之安全性 保險業所建置之風險管理技術架構必須規範所需之安全程度,以確 保保險業資訊、系統及模型之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 1.安全性涵蓋領域包括:存取權限、使用者控管、網路安全性及模 型安全性。 2.需加強控管開發期間或使用期間,資訊系統相關文件之保存與管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理。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經紀(Broker)及代理(Agent)有何分別?

閣下可以在香港保險業聯會的網頁查找已登記保險代理的身分。 為監察持續遵守法定操守規定的情況,保監局可採用適當的監管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自我評估、監察投訴、行業問卷調查及市場監控。 如果在監察工作期間發現任何問題,保監局將與持牌保險代理人跟進。 保監局計劃於今年內接手保險業監管事務,當局今日宣布就持牌保險代理及保險經紀的《操守守則》展開諮詢,為期兩個月,預料將於局方於今年中接手規管保險中介人時生效。 悠誠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營運總監周俊傑認為,若有代理鋌而走險使用無牌中介及回佣,或令內地客戶投保時更關注有否「甜頭」,原屬於香港代理的佣金被內地中介分薄,對香港保險業發展非好事。 立法會保險界議員陳健波表示,《保險代理管理守則》註明,除非獲保險公司特別授權,否則保險代理不得提供或答應提供任何保費回佣、佣金或其他在保單內沒有指定的優惠,意味「回佣」違反守則,經證實可被罰款、停牌或除牌。

十、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 提董事會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除第一項應提董事會討論事項外,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董事會依法令或公 司章程規定,授權行使董事會職權者,其授權層級、內容或事項應具體明 確,不得概括授權。 保險業設有獨立董事者,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 一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 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 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 事錄。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香港保險業聯會

具備本規則所定代理人資格且無前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之情事者,得以個人名義、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於取得執業證照後執行業務。 保險業設有監察人者,應依公司法之規定,制定公平、公正、公開監察人 選任程序,採用累積投票制度或其他章程所訂足以充分反應股東意見之選 舉方式。 保險業之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保險業之監察人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2023 事項準則」之規定。 保險業設有監察人者,全體監察人持股比例應符合法令規定,各監察人股 份轉讓之限制、質權之設定或解除及變動情形,均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各 項資訊並應充分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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