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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載型起重機法規2023詳細攻略!內含積載型起重機法規絕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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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人員或駕駛人員於起重機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或駕駛 室。 三、組配、拆卸時,應選用適當人員擔任,作業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必要時並設置警告標示。 四、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八、與起重機具操作者確認指揮手勢,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及水平運行 。 九、確認荷物之放置場所,決定其排列、放置及堆疊方法。 確認荷物之排列、放置安定後,將吊掛用具卸 離荷物。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吊掛作業安全-吊夾及爪鉤篇

二、開關器、控制器、制動器及警報裝置等操作部分,應設於操作人員易 於操作之位置。 三、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駕駛台,應設有防護網 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 雇主使用具有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或擴寬式履帶起重機作業時,應 將其外伸撐座或履帶伸至最大極限位置。 二、過負荷預防裝置有可輸入外伸撐座之外伸寬度演算要素,以降低設定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額定荷重狀態之機能者。 三、移動式起重機之明細表或使用說明書等已明確記載外伸撐座無法最大 外伸時,具有額定荷重表或性能曲線表提供外伸撐座未全伸時之對應 外伸寬度之較低額定荷重者。

  • 雇主對於伸臂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 表內記載之範圍。
  •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在其作業範圍有地盤軟弱、埋設脆弱地下物或路 肩崩塌等情形,致其有翻倒之虞者,不得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作業。
  •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遭受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 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其制動裝置、離合器、鋼索通過部分狀況等,確 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
  • 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時 ,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其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 捲揚用槽輪上方與捲胴、槽輪及桁架等(傾斜伸臂除外)有碰撞之虞之物 體下方間,應調整其間距,使其符合法定值。
  • 七、簡易提升機:指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其搬器之底面積在一 平方公尺以下或頂高在一點二公尺以下者。

前項使用以電磁或真空吸著方式之吊掛用具,應適於其吊掛荷物之形狀及 表面狀態等。 雇主對於使用吊鉗、吊夾從事吊掛作業時,應注意該吊鉗、吊夾,為橫吊 用或直吊用等之用途限制,並應在該吊鉗、吊夾之荷重容許條件範圍內使 用。 使用吊鉗、吊夾從事吊掛作業時,如吊舉物有傾斜或滑落之虞時,應搭配 使用副索及安全夾具。 雇主對於主柱長度超過二十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應設攀登梯。 前項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與吊桿及其他最近固定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起重機翻覆

而民國100年7月1日以前參加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結業證書者屬訓、考合一制度,其結業證書操作資格則不受上述「伸臂可伸縮」或「伸臂不可伸縮」限制,皆可操作前述兩類移動式起重機。 下列起重升降機具之管理權責分工,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 或權責辦理: 一、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依建築法規定由建築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 二、設於客貨船舶,並固定於船上之貨物裝卸機具等之起重升降機具,依 船舶法規定由航政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 三、前二款以外,涉及國防軍事作戰範圍之起重升降機具,由國防主管機 關檢查及管理。 雇主對於可搬式吊籠懸吊於建築物或構造物等時,應考量吊籠自重、積載 荷重及風力等受力情形,妥為固定於具有足夠支撐強度之處。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從事檢修、調整、組配、拆卸作業時,應選任作業監督人員,從事指 揮作業方法、配置勞工、檢點材料、器具及監督勞工作業。 下列起重升降機具不適用本規則: 一、吊升荷重未滿零點五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及人字臂起 重桿。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二、積載荷重未滿零點二五公噸之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及簡易提升機。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第 六 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移動式起重機上部旋轉體之旋轉動作 引起碰撞危害,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碰撞危害之虞之起重機作業範圍內 。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 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雇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具伸臂功能之起重機,得標示最 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 等措施。

雇主於中型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 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但該起重機如屬架空式、橋型式等無翻覆之虞者, 得免實施安定性試驗。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 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之試驗。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第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雇主對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以下簡稱起 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 但 已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起重機具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具有起重機具 操作技能檢定技術士資格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 任之。 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 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一人兼任之。 前二項所稱吊掛作業,指用鋼索、吊鏈、鉤環等,使荷物懸掛於起重機具 之吊鉤等吊具上,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並移動至預定位置後,再將荷 物卸放、堆置等一連串相關作業。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 定: 一、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 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或必要之走行等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安定性試驗,指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 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本規則所稱積載荷重,在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未具吊臂 之吊籠,指依其構造及材質,於搬器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具有吊臂之吊籠之積載荷重,指於其最小傾斜角狀態下,依其構造、材質 ,於其工作台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僅供下降使用之吊籠之積載荷重,指依其構造、材質,於其工作台上乘載 人員或荷物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 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資格探討

雇主應使勞工不得擅自使用鎖匙或其他工具等,自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 門扉。 但升降機維修人員實施搶救、維護、保養或檢查者,不在此限。 雇主應於前項鎖匙上,懸掛標示牌,以文字載明警語,告知開啟者有墜落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2023 之危險。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 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 但使 用絞車為動力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者,不在此限。
  • 具有伸臂之起重機之吊升荷重,應依其伸臂於最大傾斜角、最短長度及於 伸臂之支點與吊運車位置為最接近時計算之。
  • 第72條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編結環首、壓縮環首或可保持同等以上強度之物件者,不得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 業界從業人員常說的「一機三證」係指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合格證及吊掛人員合格證,本文將逐一探討。
  • 此舉與民國100年7月1日以前經教育訓練取得結業證書最大不同是:移動式起重機技能檢定為訓、考分離機制,證照區分為「伸臂可伸縮」及「伸臂不可伸縮」兩類,必須完成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期滿證明及檢定合格後方能操作。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 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一人兼任之。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2023 3.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移動式起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訓練教材,p33,台北,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此舉與民國100年7月1日以前經教育訓練取得結業證書最大不同是:移動式起重機技能檢定為訓、考分離機制,證照區分為「伸臂可伸縮」及「伸臂不可伸縮」兩類,必須完成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期滿證明及檢定合格後方能操作。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職業災害預防對策-升降機篇

雇主對於實施營建用提升機之豎坑或基底部分打掃作業時,應於搬器下方 橫置足以承受搬器重量之角材、原木等,並使用制動裝置確實防止搬器之 落下。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使用,應禁止勞工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一、因營建用提升機搬器之升降而可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二、捲揚用鋼索之內角側及鋼索通過之槽輪而可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雇主對於使用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其下方鋪有鐵板或墊料時,應先 確認該外伸撐座之支撐,已置放於鐵板或墊料之中央範圍或位於不致造成 該起重機有翻倒之虞之位置。 雇主應注意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時,其負荷次數及吊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 過該起重機設計時之負荷條件,並應防止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接合處 或銲接處等,有發生變形、折損或破斷等情形。 雇主應注意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其負荷次數及吊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 過該起重機設計時之負荷條件,並應防止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接合處 或銲接處等,有發生變形、折損或破斷等情形。 雇主對於使用吊鉗、吊夾從事吊掛作業時,應注意該吊鉗、吊夾,為橫吊用或直吊用等之用途限制,並應在該吊鉗、吊夾之荷重容許條件範圍內使用。 第72條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編結環首、壓縮環首或可保持同等以上強度之物件者,不得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第64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第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業界從業人員常說的「一機三證」係指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合格證及吊掛人員合格證,本文將逐一探討。 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編結 環首、壓縮環首或可保持同等以上強度之物件者,不得供起重吊掛作業使 用。 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吊鏈,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延伸長度超過製造時長度百分之五以上者。 前項安全係數為吊鉤或馬鞍環之斷裂荷重值除以吊鉤或馬鞍環個別所受最 大荷重值所得之值。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掛用鋼索,其安全係數應在六以上。 前項安全係數為鋼索之斷裂荷重值除以鋼索所受最大荷重值所得之值。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三、以鋼索為拉條時,以鋏、鬆緊螺旋扣、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 索用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堅固物。 四、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2023 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起重機翻覆

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吊籠之額定速率,指搬器在積載荷 重下,使其上升之最高速率。 本規則所稱吊升荷重,指依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 等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 具有伸臂之起重機之吊升荷重,應依其伸臂於最大傾斜角、最短長度及於 伸臂之支點與吊運車位置為最接近時計算之。 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荷重,應依吊桿於最大傾斜角時計算之。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吊掛作業安全-吊夾及爪鉤篇

前項固定處之支撐強度,雇主應事前確認該建築物或構造物相關結構圖面 資料。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遭受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 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其制動裝置、離合器、鋼索通過部分狀況等,確 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控制荷重或吊桿下降 所必要之制動裝置。 前項制動裝置,應設起重桿動力被遮斷時,能自行制動之設備。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 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前項起重桿應以銘牌等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第 六 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2條規定: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前項人員係指須經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訓練或技能檢定取得資格者。 因此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因該機械屬危險性機械,故須經訓練或技能檢定合格者方能擔任。 但必要時,經採取下 列各項措施者,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至實施之荷重試驗之值: 一、事先實施荷重試驗,確認無異狀。 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 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 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之荷重值。 二、對軟弱地盤等承載力不足之場所採取地面舖設鐵板、墊料及使用外伸 撐座等補強方法,以防止移動式起重機翻倒。 三、配置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者、吊掛作業者、指揮者及其他相關作業者 之職務與作業指揮體系。

七、設置於室外之伸臂起重機,因強風來襲而有起重機伸臂受損之虞者, 應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八、起重機之操作,應依原設計之操作方法吊升荷物,不得以伸臂搖撼或 拖拉物件等不當方式從事起重作業。 另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2條規定: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但已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起重機具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具有起重機技術士資者不在此限。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資格探討

第一項安定性試驗,指在逸走防止裝置、軌夾裝置等停止作用狀態中,且 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 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而從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自民國101年起應如何參加技能檢定取得操作資格呢? 首先須年滿16歲,再者需參加勞委會核准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結業,取得「期滿證明」。 雇主於從事室外升降機之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之檢修、調整、組配或拆 卸等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任作業監督人員,從事指揮作業方法、配置勞工、檢點材料、器具 及監督勞工作業。 三、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應維持 其效能。

三、估測荷物重心位置,以決定吊具懸掛荷物之適當位置。 四、起吊作業前,先行確認其使用之鋼索、吊鏈等吊掛用具之強度、規格 、安全率等之符合性;並檢點吊掛用具,汰換不良品,將堪用品與廢 棄品隔離放置,避免混用。 五、起吊作業時,以鋼索、吊鏈等穩妥固定荷物,懸掛於吊具後,再通知 起重機具操作者開始進行起吊作業。 六、當荷物起吊離地後,不得以手碰觸荷物,並於荷物剛離地面時,引導 起重機具暫停動作,以確認荷物之懸掛有無傾斜、鬆脫等異狀。 七、確認吊運路線,並警示、清空擅入吊運路線範圍內之無關人員。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資格探討

六、當荷物起吊離地後,不得以手碰觸荷物,並於荷物剛離地面時,引導起重機具暫停動作,以確認荷物之懸掛有無傾斜、鬆脫等異狀。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2023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第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雇主於調整人字臂起重桿之過捲預防裝置時,應使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 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吊桿前端槽輪(除吊桿外)下方間之間距在零 點二五公尺以上。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過捲預防裝置。 但使 用絞車為動力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者,不在此限。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2023 四、起吊作業前,先行確認其使用之鋼索、吊鏈等吊掛用具之強度、規格、安全率等之符合性;並檢點吊掛用具,汰換不良品,將堪用品與廢棄品隔離放置,避免混用。 前二項所稱吊掛作業,指用鋼索、吊鏈、鉤環等,使荷物懸掛於起重機具之吊鉤等吊具上,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並移動至預定位置後,再將荷物卸放、堆置等一連串相關作業。 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纖維索或纖維帶,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 一、已斷一股子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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