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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股票審查準則2023詳細資料!(震驚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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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第 20 條申請股票上市之投資控股公司,以投資為專業並以控制其他公司之營運為 目的者為限,並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設立年限:自設立登記後,已屆滿三年或其任一被控股公司之實際營 運年限已逾三年者。 三、獲利能力: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稅前淨利占淨值比率均達 百分之三以上者。 六、應持有被控股公司二家以上,且該被控股公司不得以投資為專業,並 不得持有申請公司之股份。 八、其投資於各被控股公司之帳面金額合計應占其個體財務報告之採權益 法之投資及淨值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十、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權益總額占資產總額比率應達三分之一 以上。 十一、上市產業類別係屬食品工業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餐飲收入占其全部 營業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持有之被控股公司至少一家應符合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

投資人可委託證券經紀商將其委託資料輸入興櫃股票電腦議 價點選系統,與推薦證券商「議價交易」,經推薦證券商同意後進行點選成交;如其每 筆交易之數量在十萬股(含)以上,投資人亦得不透過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直接 在推薦證券商營業處所與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交易」。 (一)因應興櫃股票公司現金增資案件得對外公開承銷,爰訂定相關配套措施,明訂興櫃公司於辦理現金增資採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銷售時,除為初次上櫃(市)所辦理之公開銷售外,應先取具櫃買中心同意其增資新股櫃檯買賣之意見函後,方得向主管機關申報。 公司之股票或債券已在櫃檯買賣者,其發行新股或再發行債券時,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於發行三十日內,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之。 同左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註1:經取得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證明者,得不適用該項條件,但科技事業最近期淨值不低於股本2/3,相關資訊請參閱科技事業及文創事業上櫃專區。 依前項規定辦理公開發行者,須檢具申報書(附表三十五之一至附表三十五之七),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並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一條規定。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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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前二款以外之公開發行公司及上市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範 辦理資訊揭露,由證交所將違規情事及相關資料彙送主管機關憑辦。 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範辦理資訊揭露 ,由櫃買中心將違規情事及相關資料彙送主管機關憑辦。 前項所稱核心技術人員係指研發主管、營運相關技術主管及以專利權或專 門技術出資且在公司任有職務之股東。

上櫃審查準則 七、存託機構:指在國內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得辦理臺灣存託憑證業務之金融機構;或指在海外依發行地國之證券有關法令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機構。 主管機關審查時,將自外部學術研究機構與其他相關單位,聘請二位具備發行公司所屬產業專業知識之產業專家,擔任審議委員,並諮詢該產業專家,針對發行公司之產品、技術研發、專利權、產業前景、同業競爭優劣勢與公開說明書揭露情形等,出具審查意見。 一般新藥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或上櫃時,股價皆處於高檔,惟其公開發行前,歷次現金增資之股價皆偏低,故需注意公開發行前,現金增資股價合理性之依據。 臺灣存託憑證如係由公司債轉換或行使認股權而取得者,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向存託機構請求兌回臺灣存託憑證時,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四)以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供轉換者,應載明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之種類、每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表彰有價證券之數額、存託機構、保管機構名稱、臺灣存託憑證預定發行計畫及相關約定事項。 上櫃審查準則 臺灣存託憑證發行後,存託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臺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情形月報表」(附表三十九),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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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證券承銷商於發行人申報時最近一年內經本會、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處記缺點累計達五點以上者。 (五)申報年度及前二年度發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情事或有以部分營業、研發成果移轉予他公司。 但移轉項目之營業收入、資產及累計已投入研發費用均未達移轉時點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及同期間研發費用之百分之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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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時,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新股之股份總數,按每股認股價格計算之認購總價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債發行之總面額。 興櫃股票買賣方式:官方的標準說法是:去證券經紀商開立櫃檯買賣帳戶,若是已經有櫃檯買賣帳戶的人,簽署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就能用相同的帳戶買賣興櫃股票。 股權分散無持股逾50%股東人數300人以上,占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或逾1000萬股。 一、興櫃一般板櫃檯買賣股票種類、數量及每股面額:無實體發行普通股60,677,263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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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集 保期間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準用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者,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始得全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數領回。 二、準用第十條第四項但書規定者,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始 得領回二分之一,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一年後始得全數領回。 二、第一上市(櫃)公司於國內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者。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2023 一、前次因辦理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案件,曾經本會退回、撤銷或廢止。 但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尚未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而經本會撤銷或廢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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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櫃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者,因不符合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 項第五款所訂股權分散標準,須將不足股權分散之數額,委託證券承銷商 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者,不受第一項提撥比率之限制。 二、申請公司及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三年內有 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三、申請公司及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最近三年內曾受 上市地國證券主管機關或交易所所為之處分或處置,且情節重大者。 相關資訊第 23-2 條受託機構經奉准成立之國內封閉式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募集發行之不動 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由募集之受託機構申請上市者 ,本公司得同意其上市: 一、發行總額達新台幣三十億元以上者。 三、持有該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未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之受益人不少於五 百人,且其所持有之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不少於新台幣二億元者。 四、任五受益人持有該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未超過該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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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第 38 條創新板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發行與已上市股票同種類之新股上 市,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上市;所發行之債券換股權 利證書,亦比照前述規定在本公司市場上市買賣。 創新板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就其所發行與已上市股票不同種類 之股票申請上市,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申請上市股份發行總額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且發行股數達五百萬股 以上。 三、股權分散:記名股東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且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 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其所持股份合計占各種特 別股之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或滿三百萬股者。

  • 第 21 條上市公司所發行之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或新股權利證書,應於增資案經向主 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十五日內;所發行之股款繳納憑證,應於增資案經向主 管機關申報生效並收足股款後十五日內,向本公司申請上市,方得在本公 司市場上市買賣。
  • 專戶存儲行庫應俟收足價款後,始可撥付發行人動支,發行人應於收足價款之日起二日內將收足價款之資訊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5.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外國發行人及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者依法負責。
  • 辦理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者,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關於前各次現金增資或公司債計畫執行部分、第十三款、第十五款及第十九款規定。
  • 三、淨值:申請上市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財務報告所顯示之淨 值折合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者。
  • 外國發行人以投資為專業,並以直接或間接經由子公司控制被控股公司之 營運為目的者,其合併財務報告之營業利益百分之七十以上應來自從屬公 司。
  • 此外,對市場上的買賣委託單,如果其價差在一定比率以上(目前訂為3%),且推薦證券商仍有股票庫存部位者,推薦證券商將予以一買一賣成交之。
  • 五、有迄未有效執行書面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或不 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等情事,情節重大者。

外國發行人辦理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案件,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其承銷商評估報告已明確表示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資金用途之可行性及預計產生效益之合理性者,得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及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計畫必要性之規定。 外國發行人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於未經本會通知停止其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第一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外國發行人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件即日起至申報生效前,除依法令發布之資訊外,不得對特定人及不特定人說明或發布財務業務之預測性資訊。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2023 外國發行人對外發布任何與申報書件不符之資訊,應修正相關資料提報本會。 四、興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未在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登錄興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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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市股票應以已在其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之同種類股票為限 ,其權利義務應與在其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發行同種類之股票相 同,並不得限制國內股票持有人於國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出售者 。 七、外國發行人依據註冊地國法律發行之股票或表彰其股票之有價證券, 於申請上市之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契約生效前三個月未有股價變 化異常之情事。 八、最近一年內,存託機構未有因資訊申報錯誤受本公司處置,且情節重 大之情事。 外國發行人應以書面承諾於上市後與本公司建立重大訊息自動同步申報系統。 相關資訊第 27 條外國發行人申請其發行之股票第二上市(以下簡稱:股票第二上市),合 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上市: 一、上市股數:二千萬股以上或市值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外國發行人以投資為專業,並以直接或間接經由子公司控制被控股公司之 營運為目的者,其合併財務報告之營業利益百分之七十以上應來自從屬公 司。 第 34 條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之本國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應以書面承諾下列事 項: 一、上市掛牌前完成有價證券之無實體登錄相關作業。 二、於上市掛牌日起至其後三個會計年度止繼續委任主辦證券承銷商協助 遵循中華民國證券法令及上市契約等規章規範,於本公司認有延長委 任期間之必要時,願配合延長之。 上市掛牌期間發生與主辦證券承銷 商終止委任關係時,須在終止委任生效日起一個月內委任其他證券承 銷商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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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所募得資金用途係用於購買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或用於合併非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之公司且有具體募資計畫佐證其募集資金之必要性,不在此限。 外國發行人初次申請普通股在創新板上市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準用前項 規定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方式,於扣除依公司章程規定保留供公司員工 承購及應提出主辦證券承銷商認購之股數後,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之。 前二項保留供公司員工承購之股數不得逾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股份總額之百 分之十五。 第 23 條凡經奉准公開發行且成立之國內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於下列各款 條件,由募集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上市者,本公司得同意其受益 憑證上市: 一、基金發行總額在新台幣貳拾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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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發新股或減少資本,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者,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 五、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私募海外公司債、海外股票及參與私募海外存託憑證者,於國內兌回、轉換或認購為股票及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 依第一項規定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曾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私募普通公司債,自該私募普通公司債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得併同股票辦理首次公開發行。 依第一項規定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曾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併同股票辦理首次公開發行。 前項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應載明事項,準用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或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 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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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市公司就其所發行與已上市股票不同種類且係屬到期以現金贖回之 股票申請上市者,應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但第三款規定之股權分散標準 不適用之。 第一上市公司發行分離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者,應於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後,向本公司申請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上市,其申請上市買賣之認股權總數 應達五百萬個單位以上,並應辦理公開銷售且符合下列股權分散標準後, 方得在本公司市場上市買賣。 但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不符合第二項規定 之特別股上市條件者,其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亦不得上市: 一、認股權總數未達二千萬個單位者,認股權憑證之持有人應有五十人以 上。 二、認股權總數達二千萬個單位以上者,認股權憑證之持有人應有一百人 以上。 第一上市公司就其所募集發行之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特別股、附認股 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經行使轉換權或認股權後而 發行之普通股,應按時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 得免依第二十八條之十規定辦理公開銷售。 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者,其募集款項之收取、付息還本,及有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時之價款返還,應經由指定銀行以外匯存款帳戶劃撥轉帳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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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應檢具發行公司債申報書(附表十四),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發行人辦理追補發行新股逾前項規定期間尚未收足款項者,應停止當次追補發行,並於逾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 發行人於前條預定發行期間內追補發行新股,應檢具公開說明書,且應委請主辦證券承銷商及律師依規定分別提出評估報告及法律意見書,並將法律意見書及評估報告總結意見刊載於公開說明書。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本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發行人於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新股應準用第十七條及前條之規定。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提撥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對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上櫃審查準則: 「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部份條文修正

依第一項規定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者,經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有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形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第一上市(櫃)公司申報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時,應敘明價格訂定之依據與合理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並應提股東會決議通過。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2023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債券,應先向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者,應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 九、募集與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者,其可轉換或認購之有價證券在所上市證券交易市場最近六個月之最高、最低及平均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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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法令之強制規定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準用規定有牴觸 者,屬主管機關公告得豁免適用證券交易法之特定項目範圍,始得排除各 該規定之準用。 但申請公司係依第四 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六條之一規定申請上市,或 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內與母公司間之進銷貨往 來金額未達其進銷貨總金額百分之十者,得不適用之。 二、依前款檢送之合併財務報表核計,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淨值總額應達 新台幣十億元以上;且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占淨值總額之比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2023 率,均應達百分之三以上。 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 策或其他合理原因者,得不適用之。 三、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以及前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代表人,暨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該 申請公司之股份不得超過發行總額之百分之七十,超過者,應辦理上 市前之股票公開銷售,使其降至百分之七十以下。 但本款所訂持有股 份總額限制對象以外之人持有申請公司股數達三億股以上者;無面額 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款所訂持有股份總額限制對象以外 之人持有申請公司股數換算之淨值達六十億元以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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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第 5 條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 或文化創意事業且具市場性之明確意見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 股票上市: 一、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通股股數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2023 達兩千萬股以上。 五、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且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 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者。 五、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在其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運用計畫完成前,應於年報中揭露計畫執行進度;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資金募集完成後二日內及公司債發行期間每月十日前,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輸入公司債發行相關資料。 發行人若屬證券、期貨或金融事業,於計算第一項第八款之資產時,得免將具流動性質之金融資產投資計入。

推薦證券商的報價一律為確定報價,且對其報價的價位及數量(至少二仟股)有到價五分鐘成交義務。 投資人委託的價格與數量如落在推薦證券商的報價範圍內,推薦證券商應於五分鐘內執行點選成交,履行其義務(但推薦證券商已無庫存部位者,得免賣出報價及成交義務;推薦證券商持有部位已達原始推薦數量三倍以上者,得免買進報價及成交義務)。 此外,對市場上的買賣委託單,如果其價差在一定比率以上(目前訂為3%),且推薦證券商仍有股票庫存部位者,推薦證券商將予以一買一賣成交之。

但興櫃股票、未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以發行新股為之。 上市或上櫃公司除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者外,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得發行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公司債;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不得發行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公司債。 上市或上櫃公司除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者外,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發行人於前條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公司債,如有變更委任會計師或主辦承銷商之情事,其所委任會計師或主辦承銷商仍應分別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三個營業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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