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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條例12大著數2023!內含裁判官條例絕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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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條例

但最終是否作出交替裁決,仍屬法庭的酌情權,即如果法庭遇上證據支持交替「細罪」的情況,法官可以行使酌情權,決定在案件管理上,是否修訂公訴書、分開審訊或押後審訊。 如果被告人承認控罪但不同意案情,裁判官視乎情況會有兩個做法:1. 進行案情聆訊(又稱紐頓聆訊)以決定案情,或 2. 如被告人不同意部份案情,令裁判官認為無法接納其認罪,會被視作不認罪處理。

陪審團須宣告原告或被告勝訴的一般裁決,或宣告罪名成立或不成立的一般裁決,或就案件的事實作出特別裁決[5][來源請求]。 裁判官條例2023 裁判官條例 但陪審團可就針對被控人的部分指控而裁定該人無罪,並裁定該人其餘的罪名成立[5]。 根據現行的《陪審團條例》,任何人如符合資格擔任作為陪審員,在法律上經已負有陪審責任及義務。

裁判官條例: 法庭案件/案例資訊

(3) 法庭如不信納該兒童或少年人明白指控罪行的性質,或該兒童或少年人不認罪,法庭須聆聽證人所提出支持有關申訴或告發的證據。 裁判官條例2023 裁判官條例 每名上述證人的主問證供作畢後,法庭須詢問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如認為適當,詢問其父母或監護人是否有意向證人提出任何問題。 如該兒童或少年人有意作出陳述以代替提問,亦須獲准。 正如上文所述,任何在裁判署被定罪者,均可申請上訴。

裁判官條例

為確保被告人收到傳票,法院將會郵遞傳票給予被控人;如若被控人缺席第一次審訊,裁判官將假設被告人並沒有收到傳票,並會跟從《裁判官條例》中的第8(2)條條文任命警察或專員親自將傳票遞交至被告人手中。 如果被告對裁判官的裁定感到不滿,可在裁定作出後14天內向裁判官申請覆核其裁定。 如果有關覆核被駁回,被告便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被告也可直接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而不用需先尋求覆核。 覆核是由原審裁判官處理,權力詳注於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內 : 即任何一方,即控方,或辯方,或原審裁判官本身,可在案件裁定日起計十四天內對該判決(不論定罪或判刑)作一個覆核。 申請方法亦十分簡單,只需申請方書面通知原審裁判官之書記及另一方便可。

裁判官條例: 控罪書

如任何符合資格的陪審員,在未有合理原因的情況下,又未能履行陪審責任及義務,該陪審員已觸犯法例並有可能被檢控。 在2007年,一名陪審員因訛稱扭傷,並多次缺席參與審訊,被判藐視法庭罪成立,判即時入獄3星期並留有案底[2]。 此案成為香港首宗陪審員因藐視法庭及無法履行陪審責任而入獄的案件。

裁判法院裡的少年法庭負責審理被控人為兒童或16歲以下的少年人的案件,但不包括殺人罪。 此外,少年法庭也可為兒童或少年發出照顧或保護令。 至於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法官的資歷要求則更高,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申請者須是執業已達10年的大律師,據慣例多來自資深大律師行列。 根據《裁判官條例》,任何人如有資格在香港或任何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院執業為大律師、律師或訟辯人,並具有不少於5年的相關專業經驗,即有資格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或特委裁判官。 如果法庭認為被告需要答辯(即控方的表面證據成立),辯方將會作出開案陳詞,並傳召證人作供。

裁判官條例: 被控人反對權

在1990年代前的香港,保釋並不是一種基本權利,即使保釋乃是由無罪推定原則延申出來的,由於當時並沒有明文規定保釋權為基本人權,若被捕人不知道他可以主動申請保釋的話,他有可能被一直拘捕。 但於1991年通過成立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其中的第五(三)條)便正式確定了保釋權作為基本人權在香港的地位。 但正如很多其他的人權一樣,保釋權並非絕對的人權,若警方或相關的執法機關有合理的解釋(如被捕人有打擾證人的傾向),相關的執法機關可以不給予被捕人保釋。

審訊申請指示書內,必需列明負責處理相關案件裁判法院的資料,被告人可向法院申請開展審訊的限期以及相關資料。 而向法院申請開展審訊的限期則不能少於35日[3],由檢控通知書提交至法院日開始計算。 (1) 凡有兒童或少年人因任何罪行而被帶到少年法庭席前,法庭有責任盡快以淺白語言向其解釋該指控罪行的內容。 (2) 法庭如信納該兒童或少年人明白指控罪行的性質,法庭須問其是否認罪(除非該指控罪行是殺人罪行)。

裁判官條例: 裁判法院 pdf 版本

將案件呈交終審法院前,必須先取得該法院之上訴委員會許可(委員會由3位法官組成)。 區域法院審理可公訴罪行,亦可為嚴重的刑事案件進行聆訊(誤殺、謀殺及強姦案除外)。 區域法院法官最高可判處罪犯入獄7年,他們毋須會同陪審團審理案件。 裁判官條例2023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 51(2) 條,當控罪書上的罪行,在法律上必然包括另一罪行(即另一「細罪」)時,如果法庭裁定主要罪行不成立,便需進一步考慮「細罪」是否成立 。

通過入息審查後,申請人需繳付「當值律師服務」釐訂的定額手續費,案件才會獲得受理。 但是,對有真實困難之被控人,定額手續費可獲豁免。 而在公平及公義的前題下,當值律師服務總幹事亦可酌情豁免被控人之入息審查。 裁判官條例 例如「暴動」罪的兩個元素,是「參與非法集結」,以及「破壞社會安寧」,當中就包含了較輕微的「非法集結」罪。

裁判官條例: 涉銅鑼灣悼念梁健輝 23歲法律博士內地生被加控企圖煽動 控罪指涉「周鋒鎖」

可是,執法機關不會發出控罪書,除非有人被逮捕。 而根據《警隊條例》第51條,控罪書必需在逮捕後48小時內發出,並向逮捕人解釋其內容。 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每一個人在未定罪前,都被假設為清白無罪;所以,在刑事案件中,控方需要負上舉證責任。

在原訟法庭判監的刑事案件,刑期並無上限,因法官可判處法例條文列明之最高刑罰。 此法庭也可審理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由一名法官決定是否維持或推翻裁判法院的裁決。 司法機構必須保持公正中立,因此本機構職員不會提供任何法律意見,或就個別案件的進行或勝訴機會作出評論。 然而,司法機構職員非常樂意解答有關法院程序的查詢。 如需要法律意見,請聯絡閣下的律師或尋求適當的法律諮詢服務。 被控人可親自進行訴訟,延聘律師代表自己,或申請當值律師服務。

裁判官條例: 律政司的決定權

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保護令並不只限被捕人作出申請,其他人也可以代為申請。 (2) 所要求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性質是無關鍵性的,而不論該項恫嚇是否與作出要求的人將採取的行動有關,並無關鍵性。 (3) 任何人犯勒索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4年 。 若違反感化令,法庭可能會警戒被告,或判處被告罰款。 若違反感化令,法庭有機會會再次就被告的原本罪行,再行判刑。 在一般情況下,當值律師服務不會為違反感化令的被告提供律師服務,因這不是新案件。

裁判官條例

自1960年開始,每隔一年,司法常務官均準備一陪審員臨時名單。 其後,司法常務官會將之刊憲及刊登在一中文及一英文日報,並對有關人在發出通知。 任何人仕如需要求將其姓名從臨時名單內刪除,均需在14日內用書面形式向司法常務官提出申請,根據在該申請書內正式提出的因由,司法常務官會作出合理的決定。 若果未夠資格,則可以從特委裁判官入手,他們主要處理較輕微的罪行,例如行內人稱「車仔庭」的交通案件庭,和專審小販違例傳票的「小販庭」,但判刑權力不及一般裁判官。 特委裁判官的門檻較低,若曾在法庭檢控主任、傳譯主任或司法書記職系任職達5年,亦有資格獲委任。

裁判官條例: 罪行的分類

如在 2019 年反修例示威後首宗開審的暴動案「赴湯杜火案」中,控方曾引用上述條文,要求法庭同時考慮非法集結罪,作為暴動的交替控罪。 裁判官條例2023 裁判官條例2023 如單獨一項作為或一連串作為的性質,令致難以確定能獲證明的事實構成數項罪行中的哪一項,則被控人可被控告犯了全部或其中任何罪行,而任何數目的該等控罪均可同時審理;被控人亦可交替地被控告上述罪行的其中一項。 在司法公正的角度而言,法庭考慮交替控罪,可以確保被告的定罪,不會過度或不足(over-convicted or under-convicted)。

  • 根據《陪審團條例》第25條中的要求,任何民事或刑事審訊中,陪審團須由不少於 5人組成。
  • (見Poon Chau Cheong v.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 告發書其實是執法機關向法院申請向被告人發出傳票的申請書,所以被告人會收到的,只會是法院的傳票。

如辯方傳召證人作供,每一位證人會先由被告或辯方律師主問,然後可能會被控方盤問及再被辯方覆問。 所以,公眾利益便成為是否提出檢控的最終考慮問題。 律政司可以在考慮名方面的情況後,行使酌情權並不提出檢控。 裁判官條例 1999年,受廣大爭議的胡仙案便是其中之一的例子。 法庭指出被告並無向警署值日官投訴被警員毆打,或被警員插臟嫁禍的指稱,向警察投訴科提出毆打投訴時,亦沒有提及被警員插臟嫁禍,法庭認為被告指控沒有邏輯。 當一名未滿18歲的少年人,因犯案而被拘捕及有足夠證據被起訴時,警方可以照一般案件處理,將少年犯人起訴交由少年法庭處理。

裁判官條例: 審訊(第一階段)

事實上,一般的刑事審訊中陪審團的人數為7人,但如有需要,法官可以將其人數增加至9人[3]。 「暫委」意即暫時委任,除了新官上任、行內所謂「未坐正」的裁判官,亦指司法機構因應人手不足,從外間聘任的臨時法官。 這些暫委法官或裁判官,通常是退休法官,以參選特首的前上訴庭副庭長胡國興為例,退休後曾以暫委法官的身份重返高院審案。 裁判官條例2023 申請當值律師服務的人士必須通過案情審批和入息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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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方立場而言,當控方顧慮案中證據未必足以支持主要控罪,或因案情複雜而不能確定案中的證據,可證明被告干犯哪一項控罪,就可以交替方式提告,確保不會因為證據不足或「告錯罪」而令被告得以全身而退。 除了由控方及辯方傳召的證人外,法庭亦有酌情權去傳召其他證人出庭作供。 (1A) 警務人員可根據第(1)款行使拘捕任何人的權力,即使他沒有為此而發出的手令,亦不論他是否目擊任何人犯罪。 受感化者須接受感化主任為期一至三年的輔導及監管。 索取感化報告是希望了解更多案情、被告家庭背景和個人性格各方面等等,讓 法官聽取專業意見後再作最適合的判決。

裁判官條例: 法官晉升階梯及薪酬

這種形式法律上稱為「交替裁決」(alternative verdict)。 所謂「大包細」罪行,是指有些嚴重罪行的控罪元素,本身已包含一項較輕的罪行。

裁判官條例

司法機構會定期在網頁刊出公告,招聘法官和司法人員,申請程序公開透明,亦有大律師透露,執業數年後若表現出色,會有前輩和同儕推薦當裁判官,之後再正式申請。 而本身專長於刑事法還是民事法,對做官亦有影響,一般而言,各級法院對能審理刑事案的法官需求甚殷,但熟悉民事程序的大律師,亦可申請當區域法院的民事案法官,或小額錢債審裁處、勞資審裁處的審裁官等。 想當裁判官,基本條件是要成為大律師或律師,並在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執業不少於5年。 《裁判官條例》訂明,除私人執業外,出任法援署、破產管理署、知識產權署等部門的律師,以及出任特委裁判官,皆可以計算為有效的5年經驗。 為應付日常的中文審訊案件,法院特別指出「具有中文口語、讀寫能力,會是明顯優勢」。

裁判官條例: 法庭總務室及會計部

「販運」的定義可包括「管有危險藥物作販運」,這可包含「藏毒」罪的犯罪行為。 視乎案情,尤其當涉案毒品數量不多時,法庭可考慮以「藏毒」罪作為交替控罪。 「強姦」及「非禮」也是「大包細」罪行的常見例子。 顧名思義,「交替」控罪只能二選其一,不會兩罪同時罪成。 法庭或陪審團裁決時,須先考慮較嚴重的主要控罪。 所以,當控方新增交替控罪時,不等於被告被「加控」另一項獨立的控罪。

  • 在答辯方面,被告可能希望對主要控罪不認罪,但承認交替的「細罪」。
  • 所以,當控方新增交替控罪時,不等於被告被「加控」另一項獨立的控罪。
  • 但如果裁判官想參閱有關報告,以考慮被控人是否適合接受感化或社會服務令,進入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戒毒所,或接受入院令,便會把案件押後以取得有關報告參考。
  • 除以上兩種上訴方式外,還有一種較快捷及簡單的上訴申請 – 覆核。
  • 計劃重點﹕透過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根據律政司指示╴酌情考慮向犯事青少年作出警誡,代替作出刑事檢控。
  • 除非案情十分簡單及控辯雙方均已準備好答辯,否則大部份案件中,控辯雙方在第一次聆訊時,多數有其中一方會向裁判官申請被告人毋需答辯(即無須即時說出認罪與否), 並要求裁判官押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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