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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商品說明條例2023介紹!(小編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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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香港海關是主要的執法機關,會根據《執法指引》決定有關營業行為是否涉及不公平營商手法。 至於涉及電訊及廣播的營業行為,則由通訊事務管理局擔任執法機關( 第16BA 及 第16H條 )。 去年5月,海關人員巡查旺角通菜街的小販攤檔時,檢獲懷疑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包括鎖匙扣和電話繩,並在土瓜灣兩個商業單位內檢獲同類貨品。 本條例旨在對放債人及放債交易的管制和規管、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的委任、以及經營放債人業務的人領牌事宜訂定條文;為對付過高的貸款利率及敲詐性的貸款規定而提供保障及濟助;訂定罪行及對與以上各項相關及附帶引起的事宜訂定條文;並廢除《1911年放債人條例》。 本條例旨在規定某些消費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須負責確保他們所供應的消費品是安全的,並就附帶的目的,訂定條文。 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本條例旨在就兒童玩具及指明的兒童用品的安全標準訂定條文,並為加強兒童安全而就有關的其他權力訂定條文。

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請參閱《條例》的相關條文,以了解法例完整和明確的陳述。 所有貨品的包裝上註有18K G.P.,即18K鍍金字樣;但檢驗結果顯示,部分貨品的樣本表面,只鍍上1層少於「8開」的黃金,其他樣本表面雖為金色,但沒有黃金成分。 本條例對於可以藉著合約條款或其他方法而逃避民事法律責任(指因違約、疏忽或其他不履行責任的作為所引致的民事法律責任)的程度,加以限制;並對仲裁協議的可執行範圍,加以局限。 此外,執法機關可向法庭申請強制令,要求商戶不再繼續/重複/從事相關的違規行為(可參閱 第30P 及 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30Q條 )。 海關人員遂於四月一日採取行動,拘捕一名二十六歲女子和一名六十八歲男子,分別為涉案拍賣行的公司代表和顧問。 如果您想取得某些法律事宜的詳盡資訊,或尋求進一步法律協助,請諮詢律師。

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裝修公司女東主涉用不良營商手法 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被捕

【Now新聞台】一名美容院女經理涉嫌銷售美容服務期間作出具威嚇性營業行為,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被判處監禁兩個月。 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海關關長及通訊局根據《條例》公佈了《執法指引》,說明雙方如何行使其執法權力,並就「公平營商條文」的實施提供指引。 海關懷疑該批貨品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當場拘捕涉案人士。 本條例旨在就計量單位、計量標準及作商業用途的度量衡器具訂定條文,規管按重量或度量供應貨物(包括經預先包裝的貨物)的商業交易,訂定本條例的執行、罪行和若干違例事項中度量衡器具與貨物的沒收;以及訂定有關事項。

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香港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一名裝修公司女東主兼銷售人員,涉嫌在銷售裝修服務時遺漏資料,向顧客承諾全屋鋪設地磚,惟最終不包括特定範圍。 她亦被指向顧客作出虛假聲稱,表示會以指定尺寸訂製家具,惟工程完成後,顧客發現有關家具的尺寸與合約有明顯差別。 海關調查後,今日(16日)拘捕一名38歲裝修公司女東主兼銷售人員,她涉嫌使用誤導性遺漏及虛假商品說明的不良營商手法,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條例》)。 通訊事務管理局同時獲賦予共同管轄權,就《電訊條例》(第106章) 及《廣播條例》(第562章)下的持牌人作出與根據相關條例提供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有直接關連的營業行為,根據公平營商條文執法。

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顧客精明 虛假現形】

《 商品說明(原產地)(手錶)令 》( 第362D章  ) 第2條 訂明,任何地方,如在其內製造或生產手錶機芯(即手錶的主要部分但不包括錶帶),則該地方須視為在其內製造或生產該手錶的地方。 此要求卻不適用於根據「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下,由香港出口或擬出口內地而可享零關稅的手錶。 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任何人在營商過程中,供應或要約供應、管有作售賣或任何商業用途或製造任何已應用原產地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即屬犯罪。 有關本網頁/本文對《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的說明,只供一般參考之用。

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為有效執行《條例》及確保每宗個案均由適當的執法機關處理,關長與通訊事務管理局已訂立一份諒解備忘錄以協調雙方職能的執行。 《2012年商品說明 (不良營商手法) (修訂) 條例》(《修訂條例》) 已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獲得立法會通過,並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全面執行。 《修訂條例》擴大了《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 涵蓋的範疇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全面執行,以禁止商戶對消費者作出某些不良營商手法,包括就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 《修訂條例》亦設立了一項民事遵從為本執法機制,以鼓勵商戶遵從法例及制止已知悉的不合乎法例的手法。 在此機制下,執法機關如相信某商戶作出被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可不提出刑事檢控,而接受該商戶停止有關手法的承諾書。 為有效執行《條例》及確保每宗個案均由適當的執法機關處理,海關關長與通訊局已訂立一份諒解備忘錄,以協調雙方職能的執行。

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商品條例】拍賣行涉使用虛假商品說明古錢幣 海關拘2人

不論是次調查結果如何,您提供的資料將有助海關偵查該商戶可能涉及的違規行為。 8名年齡介乎 歲的1男7女商販,因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本月分別被判監禁2 - 4個月,緩刑1 - 2年不等;其中1人另加判罰款40,000元。 本條例旨在就一個中文名稱為"地產代理監管局"而英文名稱為"Estate Agents Authority" 的團體的設立訂定條文以及界定其職能,並就地產代理及某些營業員的領牌,對地產代理工作及某些代理協議的規管,以及就附帶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本條例旨在就管制及規管旅行代理商、委任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設立旅行代理商諮詢委員會、向旅行代理商發出牌照事宜,設置儲備基金、設立管理該基金的委員會、向旅行代理商施加徵費,以及為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本條例旨在就當押商牌照的發出以及就若干當押交易的規管及管制作出規定;就當押物品訂立若干條文;就與前述事項相關或由前述事項附帶引起的事宜作出規定;以及廢除《1930年當押商條例》(Pawnbrokers Ordinance 1930)。 本條例旨在設立具有限民事司法管轄權的審裁處,名為小額錢債審裁處,並就其司法管轄權,程序、常規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 根據《 商品說明(標記)(金及黃金合金)令 》(香港法例 第362A章 )及《 商品說明(標記)(白金)令 》( 第362C章 ),所有黃金、黃金合金或白金製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附上標記,註明黃金或白金的純度。
  • 此要求卻不適用於根據「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下,由香港出口或擬出口內地而可享零關稅的手錶。
  • 執法機關巳於2012年12月7日至2013年3月17日舉辦公眾諮詢,邀請公眾就《執法指引》擬稿發表公眾意見。
  • 香港海關四月一日拘捕一間拍賣行的一名公司代表和一名顧問,他們涉嫌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拍賣錢幣和供應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錢幣,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 至於涉及電訊及廣播的營業行為,則由通訊事務管理局擔任執法機關( 第16BA 及 第16H條 )。
  • 本條例旨在規定某些消費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須負責確保他們所供應的消費品是安全的,並就附帶的目的,訂定條文。

海關提醒商戶須遵守《條例》的規定,而消費者於購買服務時亦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 香港海關人員負責執行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及當中的八條附屬法例,目的是禁止在營商過程中,對提供的貨品作出虛假商品說明、以及虛假、具誤導性或不完整的資料及錯誤陳述,以保障消費者。 《 商品說明條例 》(香港法例 第362章 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禁止商戶作出與貨品( 第7條 )及服務( 第7A條 )相關的虛假商品說明。 香港海關四月一日拘捕一間拍賣行的一名公司代表和一名顧問,他們涉嫌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拍賣錢幣和供應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錢幣,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這份《執法指引》只可用作指南,指示甚麼營業行為可構成違反《 商品說明條例 》下的公平營商條文,並不旨在指示商戶以某一特定方式經營業務。

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執法指引

本條例旨在將消費者委員會成立為法團,界定其職能與權力,免除該會的委員及僱員對委員會及委員會屬下各小組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個人法律責任,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商戶在營商時使用「不良營商手法」,即屬違法;《 商品說明條例 》 第IIB部 列明以下五種情況屬「不良營商手法」。 根據《 商品說明(標記)(金及黃金合金)令 》(香港法例 第362A章 違反商品說明條例2023 )及《 商品說明(標記)(白金)令 》( 第362C章 ),所有黃金、黃金合金或白金製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附上標記,註明黃金或白金的純度。 如果製品由不同純度的黃金或白金組成,或製品由黃金或白金及其他金屬組成,亦須清楚註上標記。 倘若需要您的書面供詞,調查人員會邀請您到海關辦公室錄取。

違反「公平營商條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0及監禁五年。 《條例》亦設立了一項民事遵從為本執法機制,以鼓勵商戶遵從法例及制止已知悉的不合乎法例的手法。 在此機制下,執法機關如相信某商戶作出《條例》所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可不提出刑事檢控,而接受該商戶停止有關手法的承諾書。

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執法機關之間的分工

根據《條例》,任何人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中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貨品上,或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 第30L條 ,執法機關可接受觸犯相關罪行的商戶作出書面承諾,不再繼續/重複/從事違規行為或類似的行為,以取代刑事檢控,解決事件。 執法機關可將商戶的承諾發布,不過,一旦有關承諾獲接受,執法機關便不可展開調查和法律程序,已展開的調查和法律程序亦須停止。

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香港法例 第132W章 ) 第4A條 列明,預先包裝食品,須依照 附表3 所訂明的方式,加上標記及標籤。 而在 附表4 列出的項目,就按照附表4的規定,可獲豁免而不受這項條例規限。 執法機關就公眾諮詢共收到二十七份意見書,經考慮所有觀點和意見後,修訂了《執法指引》擬稿,並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公佈 《執法指引》的定稿及有關的 公眾諮詢報告 。

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虛假或誤導性商品說明

海關關長及通訊事務管理局作為執法機關,根據《商品說明條例》新增第16BA及16H條,聯合草擬一套《執法指引》,說明他們以何種方式行使《條例》中的權力,並就新法例條文的實施提供指引。 執法機關巳於2012年12月7日至2013年3月17日舉辦公眾諮詢,邀請公眾就《執法指引》擬稿發表公眾意見。 海關提醒商戶須遵守《條例》的規定,而消費者於購買商品時亦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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