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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2023詳解!(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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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於從事室外升降機之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之檢修、調整、組配或拆 卸等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任作業監督人員,從事指揮作業方法、配置勞工、檢點材料、器具 及監督勞工作業。 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並設置警告標示。 三、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其桁架之人行道與建築 物之水平支撐、樑、橫樑、配管、其他起重機或其他設備之置於該人 行道之上方者,其間隔應在一點八公尺以上。 二、走行固定式起重機或旋轉固定式起重機與建築物間設置之人行道寬度 ,應在零點六公尺以上。

第33條雇主對於具有伸臂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第34條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雇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之移動式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施。 ▫ 1.對於起重機之操作管理,應設置專任操作人員。 ▫ 2.操作 人員應經危險性機械訓練或特殊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合格者擔任,吊掛作業人員應經 特殊安全衛.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吊掛作業安全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等,應有防止鬆脫之措施。 雇主對於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或主柱、吊桿長度未滿十二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其結構部分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雇主對於具有起伏動作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吊桿傾斜角之指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雇主對於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吊桿傾斜角不得超過該人字臂起重桿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之載人作業,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方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使作業勞工遵行。

(1) 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類: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應維持 其效能。 雇主應使勞工不得擅自使用鎖匙或其他工具等,自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 門扉。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吊掛作業安全·相關網站分享資訊

第59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鉚釘孔或螺釘孔,應使用鑽孔機鑽孔,且該孔不得有迴紋或裂紋等瑕疵。 第60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等,應有防止鬆脫之措施。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2023 第61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設置駕駛室或駕駛台。 其桁架之人行道與建築物之水平支撐、樑、橫樑、配管、其他起重機或其他設備之置於該人行道之上方者,其間隔應在一點八公尺以上。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2023 第63條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辦理下列事項:一、確認起重機具之額定荷重,使所吊荷物之重量在額定荷重值以下。 第39條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移動式起重機上部旋轉體之旋轉動作引起碰撞危害,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碰撞危害之虞之起重機作業範圍內。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高樓塔式吊車 作業安全管理

四、穩固吊掛管狀物等:圓柱型或管狀物,應以纏繞方式或以特定吊具吊掛。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2023 應使用1對以上捆束吊、捆吊,不可用半掛,更不可用U形半吊,如下圖。 1.延伸長度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5者,如下圖。 延伸長度係指環鏈製造完成時之任意5環長度值與使用後其環鏈最大伸長部分之5環長度之差。 吊鏈分為熟鐵鏈、普通鏈、碳鋼鏈、合金鋼鏈及特殊合金鏈等,通常吊掛作業用吊鏈為80級、120級等合金鋼鏈,具耐熱、耐磨、耐蝕等特質,較不耐衝擊荷重。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鋼索與吊升裝置之捲胴、吊桿、有鉤滑車等之連 結,應以灌注合金或使用銷、壓夾、栓銷等方法緊結之。 但使 用絞車為動力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設於客貨船舶,並固定於船上之貨物裝卸機具等之起重升降機具,依船舶法規定由航政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起重機具作業安全管理計畫製作— 相關作業文件與SOP

凡屬於鋼筋混凝土造之結構物,均有鋼筋加工組立作業之進行。 因此鋼筋加工組立作業於建築工程、各種土木工程中均不可或缺的作業。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由於現的鋼筋混凝土結構物向地下延伸可達四、五十公尺(如基樁、連續壁等),向地面上高度可達百公尺以上,因此鋼筋組立作業大多屬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

第36條雇主對於前條第二項所定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搭乘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其使用之材料不得有影響構造強度之損傷、變形或腐蝕等瑕疵。 雇主對於前項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應採取下列各款措施:一、決定前項各款事項後,於作業開始前告知相關勞工,使其遵行。 第20條雇主對於前條第二項所定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搭乘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其使用之材料不得有影響構造強度之損傷、變形或腐蝕等瑕疵。 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 ,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編結環首、壓縮環首或可保持同等以上強度之物件者,不得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從事吊掛作業時發生墜落災害致死災害

鋼筋自離開生產工廠到達加工場所起,至完成混凝土澆置為止,其相關加工組立之過程目前仍多以人力作業為主,機具作業為輔。 雇主於從事處理毒性物質、有害物質、易於飛散物質或有粉塵飛揚等之作業時,應使勞工佩戴適當防護具、穿著必要防護衣物或使用相關安全裝備。 雇主於從事起重吊掛作業前,應檢點陸上起重機具使用之吊鏈、鋼索及纜繩等吊具,不得使用不符規格及不堪用之吊具。 雇主於使用裝卸車輛至貨艙內作業前,應經船方確認貨艙內之空間配置、行車動線及裝卸作業流程等確無危險之虞,始得使勞工作業。 雇主於從事船舶卸貨前,待卸貨物在下層,而中上層有其他貨物者,應先翻艙或洽由船方採取有效之圍檔處理。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依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以3個主要階段而言,安裝起重機具是較為安全(或說相對較不危險)的步驟:主要針對機具之本身結構安全、機械性能、吊掛器具或配件是否安全及符合規定為主,當然也包括應事先檢討整組起重機與結構體或與地盤結合之安全強度。 由於一般在安裝階段,大樓結構體尚未興建,現場大部分均有充分之空地可以供起重機具構件置放,同時因為安裝時之座落高度往往不高(移動式起重機可施行範圍),因此本階段是較為『不危險』的階段。 經交叉統計分析發現,職災好發時段為10 時至12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2023 時(占28%),發生頻率最高之族群為工作年資未滿半年、未受過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年齡在41至60 歲的勞工。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編號 SOP-00004-02 作業標準 吊車整體檢查工作安全作業標準 頁次 / 3

第101條雇主於吊籠運轉中,應禁止操作人員擅離操作位置。 第102條雇主對勞工於吊籠工作台上作業時,應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CNS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第58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應使其具有充分強度,並保持防止板材挫曲、變形等有礙安全使用之剛性。

第89條雇主對於實施營建用提升機之豎坑或基底部分打掃作業時,應於搬器下方橫置足以承受搬器重量之角材、原木等,並使用制動裝置確實防止搬器之落下。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2023 第90條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應增設拉索以預防其倒塌。 第91條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從事檢修、調整、組配、拆卸作業時,應選任作業監督人員,從事指揮作業方法、配置勞工、檢點材料、器具及監督勞工作業。 第37條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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