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ana Wong Yoana Wong

刑事訴訟法62條6大分析2023!(持續更新).

Article hero image

三、如在進行訴訟行為時有任何違法行為實施,則第一款所指之有權限實體須製作或命令製作筆錄;如須拘留或命令拘留行為人,以便進行刑事程序,則拘留或命令拘留之。 審理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之刑事判決,即使為無罪判決,構成裁判已確定之案件,具有法律賦予民事判決成為裁判已確定之案件時所具之效力。 刑事訴訟法62條2023 三、屬其他情況者,在將起訴批示,或如無起訴批示,則在將指定聽證日的批示通知嫌犯後二十日內,受害人可提出該請求。

刑事訴訟法62條

﹝1﹞法院所為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記載訴訟進行程度、參與之理由及得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諭知沒收之旨。 ﹝3﹞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刑事訴訟法62條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62條: 審判階段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訴訟法62條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刑事訴訟法62條: 第一編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62條2023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1﹞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 ﹝2﹞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刑事訴訟法62條

﹝2﹞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 ﹝3﹞暫行安置期間屆滿前,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有延長之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逾六月,並準用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2﹞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5﹞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限制。 ﹝5﹞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5﹞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刑事訴訟法62條: 第五編  特別程序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六十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一般的刑事訴訟程序,至少會有三位法官負責進行審理,其中一人為審判長,負責指揮訴訟進行;一人為主審法官(或稱受命法官),為案件的主要審理者;另一人則為陪席法官,僅為協助案件審理之用。 在一些特別法庭或審級較高的法庭,則可能出現五位、甚至是多達十位以上的法官。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62 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 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司法院釋字第667 號解釋參照),.

刑事訴訟法62條: 第二百九十條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刑事訴訟法62條2023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 三、偵查中已作出之行為及證明措施,僅在其未依法定手續作出,或其重新作出對實現預審目的屬必要之情況下,方重新作出。
  • 一、鑑定人為進行鑑定,而必須毀壞、改變或嚴重損害任何物件之完整性者,須向命令進行鑑定之實體申請許可。
  • ﹝1﹞案件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沒收之聲請顯不相當者,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後,法院得免予沒收。
  • 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 三、如出現採用強制措施所取決之防範要求降低之情況,則法官以其他較輕之措施代替之,或決定以嚴厲性較低之方式執行之。

偵查人員在偵查過程中可以採用下列偵查手段: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鑑定;通緝。 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按照管轄範圍,對刑事案件接受、審查和作出受理決定的訴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 被害人對於侵害其人身權或財產權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控告。 收集證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和律師為了證明特定的案件事實,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收集證據和證據材料的法律活動。

刑事訴訟法62條: 第一百六十九條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1﹞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1﹞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推事,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

  •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
  •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 六、在作出聲明時,嫌犯得自認或否認該等事實,又或自認或否認有參與該等事實,並得指出可阻卻不法性或罪過之事由,以及指出任何對確定其責任或制裁之份量可能屬重要之情節。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訴訟法62條: 第一百八十一條

﹝2﹞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準用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訴訟參與人未經選任代理人者並準用之。 ﹝1﹞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一旦判決確定,就會對個案產生最終的拘束力,稱為「既判力」。 如果是有罪判決、或是無罪判決但宣告保安處分的案件,就會進到執行階段。

刑事訴訟法62條

如中級法院否決進行由輔助人、被判罪者或第四百三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之任何人請求之再審,則判處聲請人繳付訴訟費用及司法費,此外,如認為該請求明顯無理由,則尚須判處聲請人繳付4UC至24UC之款項。 二、相應適用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即使上訴係由檢察院或輔助人提起,但檢察院或輔助人在宣示上訴所針對的裁判的訴訟程序中曾提起對嫌犯不利的上訴者除外。 一、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如終審法院就同一法律問題,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為基礎宣示兩個合議庭裁判,則檢察院、嫌犯、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得對最後宣示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以統一司法見解。 一、如因有第四百條第二款各項所指之瑕疵而不可能對案件作出裁判,則接收上訴之法院決定將卷宗移送,以便重新審判整個訴訟標的,或重新審判命令移送卷宗之裁判中具體指明之問題。

刑事訴訟法62條: 第一百三十三條

刑事訴訟法第62條 :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是以,再查民事訴訟法第138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 ... 訴訟參與人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享有一定訴訟權利,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除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人。

檢察院依據以下各條之規定及受當中所載之限制,作出實現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目的所需之行為,並確保實現該等目的所需之證據。 刑事訴訟法62條 二、如犯罪消息是針對檢察長的,則偵查的權限屬一名以抽簽方式指定的中級法院法官,該法官不得介入有關訴訟程序隨後的行為。 三、如有關犯罪係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則僅當告訴權人在拘留作出後隨即行使其權利時,拘留方得維持,而司法當局或警察實體應製作或命令製作筆錄,在筆錄中將告訴予以記錄。 一、進行以上各條所指措施之刑事警察機關須製作報告,當中以扼要方式指出所作之調查、調查之結果、獲查明之事實之描述及所收集之證據。 五、刑事警察機關得要求涉嫌人與任何能提供有用資料之人提供,以及得從上述之人處接收關於犯罪之資料,尤其是關於發現及保存在司法當局介入前可能失去之證據之資料,但不影響第四十八條關於涉嫌人之規定之適用。

刑事訴訟法62條: 第二百三十一條

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前項書面至遲應於為限制出境、出海後六個月內通知。 前項情形,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刑事訴訟法62條: 第二百五十二條

一般對於執行徒刑的受刑人皆有假釋制度,使其提早適應回歸社會。 在台灣,得易科罰金案件則由執行檢察官決定是否易科罰金,或是直接執行徒刑或拘役。 一般執行刑罰包括沒收、罰金、拘役、徒刑和死刑;沒收和罰金由檢察官直接指揮執行,徒刑則會指定日期發交入監,死刑則通常會先收押至監獄或看守所,待司法首長或國家元首簽署執行令後再執行。 當法官與兩造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存在,或顯有偏頗之虞時,刑事訴訟法通常會賦予訴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作為廣義上的公法,其所隱含的憲法價值秩序即有作為規範基準的作用。 刑事訴訟法62條2023 刑事訴訟法 §62-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務部facebook 刑事訴訟法62條2023 twitter P LINE.

刑事訴訟法62條: 第二百八十六條

﹝1﹞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請求蒐集或調取之。 ﹝1﹞證人已由法官合法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 ﹝4﹞證人係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以科技設備訊問者,經具結之結文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法院或檢察署,再行補送原本。 ﹝2﹞證人、鑑定人如係當事人聲請傳喚者,先由該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次由他造之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再次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或辯護人覆問。

合議庭是相對於獨任法官而言,由3位法官組成,其中包含了審判長、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 刑事訴訟法62條2023 而目前實務上,如果受命法官是分發未滿2年的候補法官,則前述竊盜罪及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亦須由合議庭審理。 經檢察官偵查,若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檢察官原則上依法應起訴被告,此即所謂的起訴法定主義。 但若符合法定情形,檢察官亦得對被告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即所謂的起訴便宜原則。

六、為接收通知,應被通知之人得指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居所之人接收該通知;在此情況下,按照以上各款之手續而作出之通知,視為向應被通知之人本人作出。 一、傳召某人在作出訴訟行為時到場,得以任何使該人知悉此事之方法為之,包括透過電話,而所使用之方法須在卷宗內加以註明。 C)公函、通告、信件、電報、專線電報、圖文傳真、電話通訊或其他電訊工具:如涉及作出通知之請求或其他種類之信息傳遞。 一、任何聲明均須以口頭方式作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而以口頭作出聲明時不許可朗讀為此目的而事先製作之書面文件。 刑事訴訟法62條 七、必須載明作出訴訟行為之年、月、日;如屬影響人之基本自由之行為,還須載明該行為開始及結束之時間;應指明作出行為之地點。

其他文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