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劏房租管條例8大優勢2023!(小編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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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規管分間單位租賃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即劏房租管條例,本月22日生效,按條例規定,租客與業主簽訂標準合約,租客享有4年租住權保障,業主續租時加租幅度不可超出10%。 租務管制條例實施一年後,不少劏房戶反映業主未有向他們提供電費及水費單副本,遂無法得知帳單總額。 劏房租管條例2023 按全港關注劏房平台於2022年的調查報告中指出,94%受訪者是按用量收取電費,而每度電費中位數為1.5元。 按中華電力於2022年公布的平均淨電價為每度電1.29元,顯示大部分劏房戶很大機會被濫收。

劏房租管條例

她認同政府正視劏房問題是好的開始:「政府行出了一大步,我們都認為(租管)一定有好過無。但當中都有不少地方可以改善。」她敦促政府應至少每兩年檢討條例一次。 估價署去年7月中旬接獲投訴,指有劏房業主要求其租客繳付多於等同兩個月租金按金,作為預繳水費、電費、煤氣費及清潔費,估價署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檢控該名業主。 該業主今日(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處罰款2,000元,及須付還從租客不法收取的400元款項,成劏房租管條例生效以來,第二位被定罪的劏房業主。

劏房租管條例: 監管不足市民捱貴租 團體倡完善劏房租管條例

受發牌影響的住戶可暫住中轉房屋,即專為受清拆、天災或其他原因影響,但未符合入住公共屋? 陳紹銘稱政府未來可於市區興建中轉房屋,或利用因重建而收回的舊公共屋? 規管除適用於住宅大廈內的劏房,也適用於工商大廈又或天台屋、平台屋等臨時構築物的劏房。 陳帆說,當局主要考慮到居於這類劏房的租客可能較居於一般住宅大廈劏房的租客更為弱勢,需要租務管制措施的保障。 不過,小組成員之一的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則持不同意見,坦言對今次方案「無眼睇」,再次強調「2+2」續租權如扭曲市場,業主要被逼出租單位予與不合適的租客4年。 另外,方案規定,在「2+2」租約年期中,首2年的租期完結後,續租時容許業主加租,但加幅不可超出差估署的私人住宅租金指數的百分率變化,以15%「封頂」。

相關修例將於周五(9日)刊憲,本月14日首讀及二讀辯論。 政府預料,若立法會可以在本年度通過,會在憲報刊登當日起計的3個月後實施,料最快年底或明年初落實,並由差估署執行條例。 不過,若屋宇無建築物圖則或大廈公契,則不納入租管條例保護,包括寮屋、村屋。 此外,雖然天台屋或平台屋都受管制,但並非所有僭建物都受保障,例如後巷或庭園,由於圖則上難清楚介定,故相關的僭建物未必受保障。 條例會涵蓋不同類型的大廈,包括住宅及工廈的劏房,大廈內的板間房、太空艙、閣樓、籠屋、天台屋及平台屋將受惠。

劏房租管條例: 條例第 IVA 部次期租賃租金的計算機(*於2023年10月起提供)

另外,運房局強調,市區重建的步伐不應受劏房租管條例影響,亦不會凌駕或影響《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即多份數擁有人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強拍命令的權利,以及有關地段的購買者在該條例下享有的保障不受影響。 文件指出,若地段擁有人欲重建,劏房租管不會妨礙業主與租客,就租客提早退租與相關賠償的安排作商議。 劏房租管條例 今期《社情》有劏房街坊現身說法,並請來全港關注劏房平台召集人鄧寶山、明愛專上學院湯羅鳳賢社會科學院高級講師賴建國、立法會議員鄭泳舜,及社聯總主任(政策研究及倡議)黃和平一同檢視劏房租管實施的成效。 如你需要特定的語言支援以查詢有關《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的租務事宜,請致電以下「融匯—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融匯)的電話翻譯熱線(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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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從事滅蟲行業的張先生,居住劏房長達12年,先後搬過3個劏房單位。 他指之前曾租住太子運動場道唐樓一間劏房,業主每次續租都會加租500元,結果令租金由3,700元升至5,200元,令他苦不堪言。 有一次鄰房發生火警,電錶燒毁,業主自行估算的情況下,向他濫收900多元電費,比平日收多400多元,最後須入稟小額錢債處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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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是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的季刊雜誌,旨在促進公眾了解社會時事及政策分析。 他認為業主已有足夠的法律工具,處理租客刑事破壞和滋擾的問題,不擔心大量業主離場。 小組曾評估,業主還原劏房並出售,成本很高,加上經營劏房的利潤依然高,預計劏房供應不會減少。 佘慶雲總結多年經驗:「告人很煩的,通常都等一年約完了就趕他們走」。 倘若租客有滋擾行為,業主很難透過法律途徑申訴,因為取證十分困難:「警察來了他們就很正經,難道警察來到還脫光衫褲周圍走?」比起以往「一年死約一年生約」,他覺得即將實施的「2+2」租約無法制衡租客,過於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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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差餉租值時,必須參考同區類似物業於估價日期或接近該日期,在公開市場所議定的租金,並按面積大小、位置、設施、完工質素及管理水平的分別加以調算。 直至 1938 年二戰,港英政府為應付另一輪來自中國大陸的難民潮,故訂立《1938年防止迫遷條例》,以限制業主收回其物業。 同時,有立法會議員倡議,擴大劏房租管條例的「家庭成員」範圍,將「組成住戶而共同居住的人士」亦納入當中。

劏房租管條例: 租約欠保障  執法力度不足

港英政府為保障中國難民和香港居民的住屋利益,在 1921 劏房租管條例 年至 1926 年、 1938 年至 1941 年香港淪陷、 1945 年至1998年及1952年至2004年多次推出租金管制及居住權保障。 新報人財經 新報人財經(TYFP)為香港浸會大學新聞系財經專業的實驗平台,由學生自主編採,為社會大眾提供中港相關的金融財經消息。 倘若政府實施發牌制度,雖符合安全條例,但令住戶選擇少之有少,生活百上加斤。 倘若政府實施發牌制度,雖符合安全條例,但令住戶選擇減少,生活百上加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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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政府已委託非政府機構設立6支區域服務隊,協助差估署在地區層面宣傳就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新法例。 《業主與租客 (綜合) 劏房租管條例 條例》(“條例”)第IVA部已於2022年1月22日生效。 法案如在本立法年度獲通過,預期最快於年底或明年初實施。 續租時的租金加幅也受限制,須參照差餉物業估價署編製和公布的私人住宅物業(所有類別)租金指數變動,並以15%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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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早前明言劏房租務管制即將生效,通知楊女士加租1,000元,加幅近兩成,令本來「月月清」的基層家庭雪上加霜。 可按照「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第III級別小型工程的簡化規定,舖設實心地台以加厚住用樓宇單位內厚度不少於125毫米的樓板。 可按照「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第III級別小型工程的簡化規定,於住用樓宇單位內,豎設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 劏房租管條例2023 該牆的密度不超過每立方米650千克、高度不超過3米、厚度不超過75毫米,而以該樓宇單位的樓面面積每平方米計,加建牆壁總長度超過0.1米但不超過0.3米。

不如先通過容易做的部分,把難的部分留待下次再想辦法解決。 從這個角度來看,這個條例是偏幫租客的,因為續租的時候,租客可以選擇不租,業主卻沒有這種選擇。 此外,業主加租的上限為10%,但租客卻可以按市況要求減租,而條例並沒有設立減租的下限。 即是說,如果市況差的話,租金可以下調15%或30%都可以。

劏房租管條例: 劏房租管條例本月22日生效 規定每次加租10%封頂

他亦提到,「劏房」的定義可以參考建築物圖則或公契,以了解「單位」的定義,如租約只租出整個單位的一部份,便已可納入租管範圍之內。 此外,條例亦禁止業主向租客濫收水電費,業主須向租客出示有關繳費單嘅副本,提供書面帳目,顯示如何分攤費用,而總收費不可超出帳單金額,否則業主就要負上刑責。 全港劏房大聯盟重申,劏房租務管制本意應為提升劏房街坊議價能力、改善其住屋環境,而租管必須有力地制定及執行,以規管無良劏房經營者及業主、同時管制不合理劏房租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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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條例》對「劏房」的租賃有所規管外,與「劏房」相關的建築工程亦受《建築物條例》規管,由屋宇署負責執法工作。 劏房租管條例 《建築物條例》規範「劏房」的消防安全,樓宇結構安全、環境衞生、通風及照明等。 法案委員會主席、民建聯鄭泳舜表明,落實劏房租管是支援劏房住戶的重要一步,有很多後續工作需處理,包括搜集登記劏房的數據及租金,該黨建議政府於條例落實兩年後,再制訂起始租金。 工聯會麥美娟認為當局必須加快興建公營房屋,始能真正幫助劏房居民。 政府建議引入新管制措施,劏房租賃雙方要簽署「規管租賃」協議,主要建議包括租期固定為兩年,期間租金可減不可加;只有租客有權在1年死約期後,給予業主1個月通知後停止租賃;業主不能要求租客支付租金、按金、設施賠償以外的款項。 劏房租管條例2023 按條例規定,租期會由「2+2」合共最多四年,而租客有優先續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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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法會議員曾指出,部分劏房業主為咗逃避條例規管,喺續約時要求租戶不打釐印,無形中令條例變「無牙老虎」。 至於濫收水電費,有社區組織協會調查發現,有兩成人喺新例生效後簽訂租約,其中七成半嘅租約業主仍然另訂水電費價錢,換言之,濫收水電費情況立例後依然普遍。 全港劏房大聯盟與多個居民關注組今日(5日)舉辦《民間劏房租管論壇》去集合劏房街坊對《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的意見和憂慮,並促請立法會議員和政府堵塞7項租管草案漏洞,確保劏房街坊可即時得到真正住屋保障。 團體要求政府今年首季進行劏房租務管制條例檢討,再行改善方案,包括設立「起始租金」,恢復合理租金水平、強制訂立書面標準租約、加強執法力度等,團體指若局方未有於兩星期內正面回覆,參與團體或有進一步行動,不排除遊行或進行申訴。 清末民初,中國局勢一直動蕩不安,使不少人逃難來香港。

  • 他亦提到,「劏房」的定義可以參考建築物圖則或公契,以了解「單位」的定義,如租約只租出整個單位的一部份,便已可納入租管範圍之內。
  • 鄭泳舜早前向差估署查詢,發現截至今年9月僅約7千個劏房單位登記租管,若以現時每年有5萬戶需要續租的數字推算,只有不足5分1完成登記,坦言條例實施情況未如理想。
  • 根據外國經驗,實施租管往往會產生不乎原意的後果,如業主或會採取措施率先加租或趕走租客。
  • 陳帆相信,建議的框架可達致為劏房租客提供合理保障的政策目標,特別能為租客提供租住權保障,避免業主濫收水電費和任意加租,並顧及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 中心主任黃新珠建議租金的調整上限應降低至不多於10%,以減輕劏房住戶的經濟負擔。

而經常為人詬病的水電費濫收問題,平台的調查發現,逾九成業主沒有按法例要求向租客出示帳單副本,及列明與其他租戶的攤分方式,足見條例對有關濫收問題完全無效用。 根據《條例》,業主須按法定要求在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通知估價署有關租賃詳情。 截至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估價署處理了10 578份表格AR2。 鑑於《條例》僅生效約一年,部分業主可能仍未清楚了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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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大量人口增長急速與和房屋供應增長緩慢,港英政府於 1921 年實施了首項租務管制措施,目標在於保障租客免受無理加租和任意終止租約的影響。 當時的《1921 年租務條例》規定住宅處所的租金應凍結在 1920 年 12 月 31 日的水平,而只要租客遵守租約條款,業主便不能逼遷租客。 (資料圖) 按條例規定,租期會由「2+2」合共最多4年,而租客有優先續租權。 在租期內,租金不得上調,續租時業主的租金加幅,不可多於差估署就所有類別私人住宅物業編製和公布的全港性租金指數,在相關期間的百分率變動,上限為10%。 換言之,業主在完成兩年租約後,加租幅度不能多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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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條款列明,若業主出現相關情況,租約會自動跟照首兩年的條款,包括租金,即業主反而無法加租。 差估署負責條例執行工作,該署新小組會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執法行動。 立法會於2021年10月三讀通過《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規定租客與業主簽訂標準合約,租客享有四年租住權保障,業主續租時加租幅度不可超出10%,預計2022年1月生效。 另一方面,即使政府現時沒有為「劏房」設立發牌或登記制度,但並不代表沒有規管「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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