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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8大優勢2023!內含勞工保險條例絕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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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僱員可以看看辦公室或工作地方有沒有相關文件,如果不見可向上司或人力資源部了解。 購買僱員補償保險除了能確保員工有工傷事故時有補償外,對僱主亦非常重要。 購買了僱員補償保險,保險中介人或保險公司可以幫你處理整個補償過程。 如果發生勞資糾紛,大部份責任亦會落在保險中介人或保險公司,第三方的專業人士身上,避免事故變得更嚴重。

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殘廢給付,依左列規定各款規定辦理:一、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礙,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任何一等級者,按該等級之標準給與之。 二、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礙,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兩等級以上者,按其中最高等級之標準給與之。 三、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礙,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十三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等級以上者,按其中最高等級再升一等級之標準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一等級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勞工保險條例2023 四、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礙,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八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等級以上者,按其中最高等級再升兩等級之標準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五、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礙,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等級以上者,按其中最高等級再升三等級之標準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三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勞工保險條例: 第四章  保險付給  第二節  生育給付

僱主須前往勞工處領取或於政府勞工處網址直接下載表格 2(僱主呈報僱員死亡或引致僱員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的意外的通知)或 2B(僱主呈報引致僱員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三天的意外的通知),填妥一式兩份,分別交到勞工處及保險公司。 另外,醫生收據正本、病假紙正本及受傷僱員身份證副本亦需一併交往保險公司。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投保「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而且是不論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如拒不出院時,其繼續住院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被保險人未檢具前項職業傷病醫療書單,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得由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醫師開具資格之取得、喪失及門診單之申領、使用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勞工保險條例

﹝4﹞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期送交所屬投保單位彙繳。 如逾寬限期間十五日而仍未送交者,其投保單位得適用第一項規定,代為加收滯納金彙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暫行拒絕給付。 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六節 老年給付

假如受保的話,一般來說,保費會以僱主全年應付薪金額的某個比率作標準,通常是百分比,高低則主要按照有關僱主所經營的業務的種類而定。 勞保的主要補償項目有不少,如致命個案的補償金額、致命個案的殯殮費和醫護費,以及僱員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等,因應情況賠償金額有不同。 法例規定僱主在購買勞保後,必須在僱員工作地點的當眼處,張貼保險通告,列明保險單的細則。

  •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自行請領。
  •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發給一個月。
  • 各投保單位之雇主或負責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扣繳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時,應註明於被保險人薪資單(袋)上或掣發收據。
  • 第二項保險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1﹞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3﹞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審核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之失能程度,認為已減輕至不符合失能年金請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其失能年金給付,另發給失能一次金。 勞工保險條例2023 ﹝1﹞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者,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一次請領殘廢補償費。 ﹝1﹞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各級公立醫療院、所符合規定者,均應為勞工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的保障夠唔夠?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2023 ﹝3﹞前項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並至少每三年調整一次。 ﹝3﹞前項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並至少每三年調整一次。

勞工保險條例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致成永久殘廢者,除依照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請領殘廢補償費外,並增加百分之五十。 被保險人領取職業傷害補助費,期滿尚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永久不能復原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疾病致成永久殘廢,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費。 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害補助費期滿,或所患疾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永久不能復原者,比照前項辦理。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依本條例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一日起前六個月平均月給投保工資計算,平均月給投保工資除以三十為日給工資。

勞工保險條例: 第四章  保險付給  第三節  傷病給付

﹝2﹞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給付後,保險人應至少每五年審核其失能程度。 三、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十四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一等級給與之。 傷者痊癒後,由勞工處或醫生安排日期,帶同病假證明書副本,前往勞工處職業醫學組辦理銷假或判傷手續。

  • 五、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三等級給與之。
  •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 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 被保險人死亡,其受益人為未成年且無法依第八十九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其所屬投保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除喪葬津貼得依第八十四條規定辦理外,應由保險人計息存儲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俟其能請領時發給之。 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時,該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新臺幣四千元發給;其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並準用第七十條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委託健保署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時,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申請診療。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自111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

如有任何一方反對表格五的結果,需要在表格五發出後14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上書面提出,並把副本交給另一方。 而勞工處處長審核後會再向雙方簽發「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 6) 。 (四) 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可直接歸因於僱員吸毒或受酒精影響所致,而且傷勢並未造成死亡或永久地嚴重喪失工作能力。 而若資料與現實落差太大,僱主甚至有機會因沒有為僱員提供僱員補償保險而觸犯法例。 勞工保險條例2023 若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超過24個月,可向法院申請延長收取按期付款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可超過12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2023 兩級制評估委員會─普通評估委員會及特別評估委員會 ─負責評估僱員因工傷所須缺勤的期間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

﹝2﹞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 ﹝3﹞前二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失能,而未請領失能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 ﹝1﹞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給付、醫療給付、住院診療之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診療費用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 ﹝1﹞各特約醫療院、所辦理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其診療費用,應依照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及用藥種類與價格表支付之。

勞工保險條例: 第四章  保險付給  第一節  通 則

所有全職、兼職、長工或臨時工,包括家庭傭工,僱主都需要為他們購買僱員補償保險。 只要僱主在香港經營業務,而僱員是於香港聘用,無論在哪裡發生工傷事故都受此條例保障。 《僱員補償條例》於2008年作出修訂,用於保障全港勞動人口中因工作而受傷、甚至死亡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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