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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物業分配11大優點2023!(小編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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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物業分配

法官認同,要求香港法庭受英國法院的裁決約束,確實令人難以接受。 英國上議院的裁決應予以尊重,但香港已在1997年回歸,即使裁決由上議院頒布,亦難具約束力。 婚姻訴訟物業有可能被當作送契樓,物業價值因而下跌,加上新買家擔憂未能獲批高成數按揭,故增加新業主日後轉售難度。 也就是說,當夫妻兩人擁有了共同目標,例如:買房、買車等等;又或者說夫妻共同創業,這也都屬於共同財產制的一部分。

自此,如案中的離婚夫婦沒有協議,法庭便會以公平原則決定如何分配財產。 離婚物業分配 按照法律規定,夫妻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是「婚後財產」,因此婚前買的房子是不會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要特別注意的是,什麼時候「買」房是以房子「過戶」的時點來判斷,婚前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但婚後才過戶,會是婚後財產。 離婚物業分配 如果沒有足夠資產完全滿足財政較弱一方的需要,法庭往往會頒布命令予財政較強一方,並要求其每月支付贍養費。

離婚物業分配: 法庭會如何處理或分配夫婦在離婚後的財產?

針對上述一系列問題,MoneySmart為大家整理出一個懶人包,助大家解決煩惱。 例如一對夫婦購入價值300萬元的婚姻居所,每人各付100萬元,餘下的100萬元則由丈夫的哥哥支付。 如夫婦二人日後離婚,該居所價值的三分之一便可歸丈夫的哥哥所有,並不會納入夫婦二人可分配的財產當中。

離婚物業分配

法庭會考慮維持目前的財產分配安排是否公平或合乎實際情況,或是否有需要作出若干調整。 以往香港法院習慣先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相關評估分配資產;而餘下的資產一般都會判給負責養家的人,一般是丈夫。 不過,隨著香港終審法院在 LKW 離婚物業分配2023 v DD (2010) 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此案例對法庭在處理離婚夫妻的財產分配事宜帶來重要的指標。 因此,婚姻雙方如果希望保護個人財產,訂立婚前或婚後協議便變得十分重要。

離婚物業分配: 離婚夫妻財產分配有哪些類型?原則有哪些?

另一個出現的情況是,夫婦二人未能在財產及物業分配的問題上達成和解方案,於是將事件訴諸法庭,結果法庭判決其中一方擁有物業的全部業權,需注意銀行之間對於此情況之承按取態並不相同。 然而,亦有部分銀行取態較保守,為免牽涉任何可能性的風險,對於此類並非以市價交易的業權轉讓,一律需經過5年或長達8年時間方可接納按揭申請。 業主不要以為,若物業口只有自己名稱,離婚後就不會被配偶分配。 因為當離婚時,夫妻二人的所有資產及物業,不論是以個人持有還是聯名持有,法律上一律通通會被視為家庭資產,可由法庭作出分配。

因此,就算物業只由夫婦其中一人持有,另一方亦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得該物業的部分權益。 在現時稅制下,近年流行單方持有物業,即男方或女方其中一人作為樓房的業權人,夫婦二人變相可有兩個首次置業的配額,入市時便可支付較低稅率的印花稅。 離婚物業分配 這情況下,若然在按揭安排上都是完全劃清,即女方持有物業,亦是唯一按揭供款人,不涉及男方作為擔保人,即使離婚,亦不用擔心男方要求撤銷作為擔保人身份的問題。 法庭會視夫妻二人的所有資產,包括銀行存款、物業、股票及基金等,為家庭資產,並由法庭以公平原則作出分配。

離婚物業分配: V. 離婚後的資產分配

近年香港夫妻離婚的情況愈趨普遍,除了關心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外,夫妻的財產分配事宜亦是不少人關心的事宜。 如果是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人需要填妥一份「離婚呈請書」,並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 但如果雙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離婚,他們則應填寫一份「共同申請書」。 夫妻財產分配事宜 提出離婚後,雙方要先確定家庭總資產組合內可供分配的財產或資金,然後再需計算各項資產的大約價值。 假如雙方未能協定各項資產的價值,法庭將會為此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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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夫婦買入$500 萬樓,其中 $100 萬元由男方母親繳付,當二人離婚,男方母親會持有該金額或部份業權。 離婚物業分配 另一種命令是法庭裁定雙方維持以聯名持有物業,雙方須在指明情況才獲准售樓,例如其中一方去世或再婚、子女畢業等,得益則按雙方協議或法庭判決而均分。 但如果物業價值超出女方應獲權益,法庭可能要求其繳付款項予丈夫。

離婚物業分配: 離婚須知

當前妻再婚時,前度丈夫向她支付贍養費的責任隨即自動終止。 如對方可能在短期內再婚,那麼丈夫支付大筆金錢或財產來達成「徹底分清」並非明智之舉,原因是前妻再婚後不會退還那些財產。 徹底分清之所需金額視乎不同個案而定,取決於申請人(通常是妻子)預期收取的贍養費金額及收取時期,而該筆金額須足夠支付申請人在該期間的經濟需求。 無可否認,去到離婚這一步,大家都不想,有的是因了解而分開,有的是不歡而散,但如果最終理性戰勝感情的話,雙方可多作商量,也許最終不用處理繁複的轉讓業權程序。

因此,除非法庭滿意對子女所作的有關福利安排,否則暫准判令不能轉為絕對命令。 在調解過程中,受過專門訓練而且中立的調解員,會在保密的情況下,協助雙方有效地溝通,並就有爭議的事宜進行協商。 業務估值出現爭拗之原因,是由於每一方之會計師的估值方法及結果往往有重大差異。 由丈夫委託之會計師可能會作出較低之估值,但由妻子委託之會計師則可能會作出較真確之估值。

離婚物業分配: 婚姻居所 - 法庭在離婚案件中怎樣作出分配?

你可從以下文章了解如何申請法律援助、尋求法律諮詢和聘請代表律師等事宜。 由2021年3月5日起,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可透過新引入的電子預約系統,在網上預約前往家事法庭登記處遞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家事調解是為正在分居及辦理離婚的夫婦而設,旨在協助他們解決問題,讓他們可以就有關日後子女和財務上的安排,達成雙方均可接受的協議。 在涉及大量資產的案件中,這個50/50規則,會帶來重要影響。 因此,在香港,如果想要保護個人財產,訂立婚前或婚後協議,就變得極之重要。 為家庭作財政以外的付出是一項重要因素,夫婦二人在婚姻關係中擁有相同地位亦是分配財產的原則,因此,出發點將會是把財產幾乎平均分給兩人。

離婚物業分配

針對有關情況,如女方要繼續承造按揭,可能需要提供收入證明,銀行會重新評估女方能否承擔餘下貸款。 若沒有收入或是收入不足,可能要求女方另加擔保人,或是部份還款。 根據社區法網(由香港大學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承辦)的資料,如夫婦離婚後就財產分配事宜提出訴訟,香港法院以往習慣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有關評估去分配資產。 如果想以「送贈契」方式轉到妻子手中,恐怕會會令女方難以承造按揭。 因為根據香港有關破產條列,由破產人破產當日起計5年內,曾經送贈他人的物業,法庭都可命令有關送贈交易無效,破產官可接管有關物業,因此相關銀行不會承造「送贈契」的按揭。

離婚物業分配: 共同置業

不過,但仍有較保守的銀行,要過了5年或更長時間才會願意批出按揭。 離婚物業分配 另一種情況,會是女方單名持有物業,但由於女方的收入不足,而需要男方作為擔保人。 離婚後,物業繼續由女方持有,但是男方不再為物業擔保人。

離婚物業分配

但若雙方無法獲得共識,便須各自尋找律師協助,處理財產分配,俗稱「分身家」。 離婚財產分配 相信是不少人關注的議題,當中涉及物業分配、贍養費。 離婚物業分配 甚至有人會問,如果是因其中一方出軌而離婚,在財產分配上又有何不同?

離婚物業分配: 樓市資訊 香港置業

第二,若法庭認為轉讓物業的價值超過一方如女方有權獲得的總額,女方可能要向男方支付一筆款額作為補償。 第三,如轉讓的物業仍有按揭,而雙方都未能即時償還按揭貸款餘額時,轉讓前要先得到承按人如銀行的批准,而持有物業的一方要負責償還餘下按揭貸款。 離婚是一個不幸且複雜情況,先不論夫妻雙方的感情事,離婚後兩夫婦資產包括收入,物業、儲蓄及保險等,要如何分配已是一大難題,當然最好方法是由夫婦二人協調得出兩個都能接受的結果。 不過,若離婚夫婦未能就財產達成協議,就需要交由法庭作出分配,而分配時會基於合理性,並不一定將所有財產直接攤分為一人一半。 如呈請人提交離婚呈請書後,答辯人將其答辯書提交法庭存檔,案件則會列入有抗辯案件表處理。 就這些案件而言,法庭將會頒布暫准判令,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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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方二人日後離婚,會將男方母親持有部份業權或對應金額歸到她手中,並不會納入男女二人可分配的財產當中。 為顧及子女的住屋需要,房署通常會將公屋租住權撥歸獲法庭判予子女管養權或可與子女共住的一方;而單身的一方須遷離公屋單位。 租賃住所 夫婦居住的物業除了是買入,亦會是來自一同租用的物業。

離婚物業分配: 房子貸款怎麼算?會影響到夫妻財產分配嗎?

離婚是重大決定,當中須處理的手續相當複雜,離婚業權就是其中一項。 若剩餘資產不足以滿足雙方需要,一切將會暫停,而法庭會儘量滿足雙方要求。 「平均分取原則」源於平等的基本概念,即雙方需要平等承擔婚姻的良好結果,意味著配偶或不限於只能獲取他/她所需的部分。 離婚物業分配 B妻考慮過是否通過調解員庭外和解,以避免該離婚物業業權有瑕疵。 然而,庭外和解協議不是法院命令,資產將繼續被視為“送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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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條可得知,當夫妻兩人在結婚時並無特別約定之,則會自動將兩人的財產依據此條約成立。 故一般來說,幾乎大部分的夫妻都屬於此類的財產分配制。 在法庭頒布暫准判令6星期後,有關人士可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交回法庭,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 如屬離婚呈請,應填寫表格5,屬共同申請則應填寫表格5A。

離婚物業分配: 轉讓

按揭貸款以物業作抵押,若供款人無法還款,銀行便需變賣物業抵償欠債,故此,準確評估物業價值、轉讓能力及業權轉讓風險是無可厚非。 夫婦雙方萬一走上離婚之路,可先諮詢律師或銀行之意見,以便掌握更準確的資料,方便從多方面考慮如何處置資產分配。 在平衡各方因素後,法庭會就離婚業權發出財產分配命令,一般可分為三種情況,分別為要求出售物業、把物業轉讓至另一方或由兩人繼續聯名持有。

  • 然而,庭外和解協議不是法院命令,資產將繼續被視為“送契”。
  • 法庭會考慮維持目前的財產分配安排是否公平或合乎實際情況,或是否有需要作出若干調整。
  • 另一方面,徹底分清的優點是可以終止前妻對他的財政依賴,亦可以將該段婚姻的不愉快經歷拋諸腦後,開始新生活。
  •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
  • 如業務本身擁有物業或其他昂貴資產或設備等,便可委託合資格人士(例如會計師)進行估算。

若未能達成共識,則由法庭參考雙方的經濟狀況及貢獻,作出分配。 然而,實際上到底是出於什麼意思把房子登記在老婆名下? 還是需要看雙方的真意、當時怎麼約定的去判斷,而且也要有「證據」去說服法院。 其實按照法院目前的見解,大多不認為這種狀況是借名登記,還是會以房子登記誰的就是誰的財產,只是會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所以老公還是可以請求分配。 這意味著法庭會視離婚雙方擁有同等地位,但法庭仍有可能基於不同原因,選擇不依照平等分配原則,令事情變得更複雜。 由其中一方的僱主提供宿舍 部份的工作僱主會為員工提供宿舍,例如紀律部隊,如果其中一方的僱主提供宿舍,另一方不是屬於員工的通常需於離婚後遷出。

離婚物業分配: 考慮因素

也就是大家的說詞名稱不同,但其條件卻是為離婚時才會出現的說法。 至於高比例的按揭,由於按揭保險公司對“送契”物業的警惕性比較高,獲批的機率極低。 離婚物業分配 所以80%到90%的房貸應該是比較難的,只能試批。

離婚物業分配: 離婚後財產將一人一半?

一般而言,法庭通常會讓需要照顧子女的一方,仍然在有關居所居住,用以維持子女之生活現狀,至於由誰人繳付租金則視乎情況而定。 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一經呈交,有關法律程序便已展開。 在提出呈請或申請前,可先諮詢律師的意見,這樣會對呈請人 / 申請人有幫助。 如有需要,可經由會計師在考慮不同因素(包括預期利率和通脹)後,計算出有關數額。 可是此項安排之所需費用不少,如有關人士不肯合作提供有用資料,亦會影響上述安排。 這將視乎需要支付贍養費的一方(通常是丈夫)的財務資源,但如果雙方關係惡劣,法庭會盡可能作出此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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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是法庭的判決,將物業由一方轉到另一方,物業在轉名時不會受SSD限制。 如讀者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歡迎到筆者Facebook專頁「Prof. 蘇文傑律師Albert So」留言。 想了解更多法律資訊,請參考YouTube「法律迷思」頻道。 在分居或離婚過程中,若與配偶在協調子女照顧或探視事宜上出現困難,可向共享親職支援中心的社工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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