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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第九條好唔好2023!(小編貼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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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CRPD國際審查第一次結論性意見,國際委員對於優生保健法及精神衛生法允許為身心障礙者進行強制流產及結紮手術表示關切,並關注身心障礙(特別是心智\社會心理障礙)婦女及女童因此蒙受此影響。 因此,建議國家修訂優生保健法及精神衛生法,提供法律、程序及社會保障,包括,但不限於接受輔助決定及法律代表,以避免對身心障礙者施以強制醫療處置。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我國《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特殊原因,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包括因為懷孕或生產,會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不過其中第6款有但書規定,有配偶者,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根據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自願,施行人工流產:1.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優生保健法 【修正日期】民國98年6月12日 【公布日期】民國98年7月8 日 【法規沿革 ... 稱人工流產者,謂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 稱結紮手術者,謂不除去生殖腺 ... 依郭正典醫師「未成年少女墮胎須雙親同意書的爭議」一文中; 指出,一九九六年美國紐約州立大學健康科學中心的問卷調查,該研究裡有九十%的學生認為未成年少女非預期懷孕的結局應由女孩自己決定,只有二九%認為應由父母決定,。 英美德法的研究皆顯示用父母同意書限制未成年少女墮胎,只會使未成年少女轉而求助非法墮胎或到容許墮胎的州或國家去墮胎,懷孕機率並不因而減少,我國難道會有不一樣的結果嗎? 所以如果說未成年少女的墮胎是必要之惡,在我國「行政補救制度」是可行之道,也是目前刑法修法前的最佳暫行措施。 政府行政承辦人員不但有保守業務祕密的義務,家計人員還可同時作避孕指導,或社工人員主動找出家庭親子問題加以輔導。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全身性疼痛做遍檢查找不出病因? 可能是心理壓力作怪

根據內政部最新統計,截至今年1月,台灣人口總數2330萬1968人,自然增加為負6822人、社會增加4萬4150人,... 在職場上女性專有的生理假,或多或少都可能遭到男性同事的質疑或是不諒解,但基本尊重還是要有。 去年裴洛西訪台造成兩岸局勢緊張,中國軍機與美國航艦不斷在台灣海峽較勁。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2﹞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2﹞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為保護健康母子 要求刪除「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 1999年8月最新公佈之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 列舉了六項允許墮胎(人工流產)的理由: 第一款:雙親之一有「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傳染病或精神疾病者。 一、從民國七十四年優生保健法開始實行迄今大約二十年的期間,台灣社會有許多改變,最 ....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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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對於依本款規定所為之人工流產,根本不予給付,即係不承認「墮胎自由權」,重視健康胎兒潛在生命之表現。 本部國民健康署已就未成年人、已婚者施行人工流產與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意見不一致時,分別研擬引入司法(家事法庭介入)或行政爭端(社政機關或醫學倫理委員會)作為第三機制介入之方案,並於107年3月8日及11月1日邀請相關專家、團體及部會召開會議共同研商。 二、 我國於96年簽署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102年4月24日行政院函知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已婚婦女施行人工流產及第10條第1項已婚婦女施行結紮,皆需配偶同意,不符CEDAW及兩公約規定。 101年行政院版修法草案已將第9條第2項之「應得配偶同意」修正為「應於簽具同意書前告知其配偶」。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政府人員優先考慮衛生所現成的家庭計畫衛教人員,第二可考慮市政府社會局的社工人員。 執行方式必須方便,便宜,先宣導懷孕之未成年少女可到衛生所或社會局的「馬上辦便民服務」,直接要求和承辦人員面談,經過簡單諮詢,填具定型式同意証明書即可,再攜此同意書至各優生保健診所,即可由合格的優生保健醫師安全無菌合法地施行人工流產手術。 婦女團體提出不同看法,認為多數婦女從懷孕到實際求醫,肯定已經花了不少時間思考,設立思考期是對女性思考及決定能力的歧視,可能錯過施行人工流產手術的安全期而增加風險;此外,他們也認為女性擁有自己的身體自主權,應刪除配偶同意規定。 反對刪除配偶同意規定者認為:家庭由夫婦建立,懷孕是雙方合作而有,如不經配偶同意,將破壞家庭和諧及婚姻價值;贊成刪除者則認為:女性為妊娠風險主要承擔者,應維護其身體自主權,且夫妻關係良好時,不須法律規定亦會與配偶討論是否人工流產;但夫妻關係有問題時,取得配偶同意反而造成不必要的衝突與限制,不應讓配偶同意規定,對婦女造成不當負擔。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第一次看到狗!2貓超慢動作逼近 黑柴壓力山大...網:是2條土司嗎?

這次公投法案中,少子化等等也是宗教團體反對人工流產的原因之一。 首先,有關胎兒的權利,民法第六條明文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2023 對於出生民法通說採獨立呼吸說,指胎兒脫離母體且能獨立呼吸,因此在尚未「出生」之前,並非胎兒,僅為胚胎,無權利能力;刑法中,則採分娩開始說,應由分娩過程開始時起算。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2023 不論民法或刑法,對於「人」的認定,皆非由觀察到心跳認定,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保守團體將有心跳的胚胎視為胎兒,並非合理。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不過,如果上述行為欠缺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之同意,孕婦與醫師在刑法上的刑責如何認定,就產生問題。 本文的目的在分析此項人工流產同意權之規範意旨,進一步討論在現行法下前述接受墮胎或加工墮胎是否仍得阻卻違法性。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明文規定人工流產應於24週施行。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健康Works

以羅馬尼亞為例,於1989年修法讓墮胎合法化之前,因非法墮胎造成共50萬名婦女死亡;而嚴格的反墮胎法讓出生率暴增,也造成極大的孤兒、貧困兒與受虐兒等問題。 前一陣子,公共廁所要升級成免治馬桶的議題,讓大家紛紛討論起馬桶該有哪些先進設計,才能讓人用起來舒適又安心。 但很多對此持反對意見的人士,認為懷孕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結晶,如何決定應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如果配偶同意權被刪除,除了當下配偶的參與權被剝奪,日後扶養這個子女的權利也會被剝奪,所以不應該刪除此同意權。 ﹝1﹞稱人工流產者,謂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2023 稱人工流產者,謂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

有配偶者,依前項第6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第1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目前《優生保健法》的規定上,有一些情形是不須經過配偶同意,孕婦即可接受人工流產,如該法第9條規定,在胎兒有疾病、畸形,或是生育將對孕婦身體或精神健康有害等情況下,孕婦皆可自行接受人工流產而不須經過配偶同意。 但該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與第2項,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施行人工流產時應得配偶之同意。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2023 未成年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婦產科醫師只是違反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而已, 違反優生保健法該項並無任何罰則,且亦符合第一項所定「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之六款情事之認定。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生育保健法》刪除「人工流產需配偶同意」規定,保障女性生育自主決定權 10月前

廖營養師叮嚀,無論是紅白肉都含有動物性脂肪,若過量食用恐增體內膽固醇值,建議適... 2014年3月26日 - 3‧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 ... 第3條(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及優生保健委員會) .... 接受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定之優生保健措施者,政府得減免或補助 ...【健康醫療網/記者蔡岳宏報導】知名藝人小鬼因主動脈剝離在家不幸離世,這類心血管疾病往往突然發生,若不幸發病該如何治療? 振興醫院心臟醫學中心心臟血管外科主治醫師李永在表示,主動脈剝離的部位決定了治療方針,主動脈剝離的治療分成手術與藥物治療,其中手術常會採取複合式手術,不過因為主動脈剝離的臨床症狀及治療... 第9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依法當然可以,根據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的規定,未婚女孩可以引用第六款的規定,也就是因為懷孕或生產,會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時,自己決定要不要生下這個孩子。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理事長黃閔照表示,站在醫學會的立場,他支持拿掉配偶同意權,因為在許多時候,夫妻可能正處於離婚談判狀態,卻仍不慎懷孕,夫妻也會對是否要有小孩而起衝突,且在全球通過人工流產的國家裡,只有10個國家明訂需要配偶同意,因為認為丈夫有提供精子,所以也有胚胎主張權,但事實上,懷孕對婦女的健康衝擊更大。 日前國民健康署表示,將在2021年3月公告《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除了法規名稱將改為《生育保健法》外,關於人工流產的規定也有實質上的突破:修法後,人工流產不必經配偶同意即可進行。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也規定,已婚婦女施行人工流產時,須獲得配偶同意,沒有例外條款,也完全不考慮懷孕者在婚姻中是否遭受家暴或婚姻是否無法維持,造成受暴婦女或已在進行離婚程序的婦女無法人工流產。 決議指出,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滿廿歲者欲實施人工流產,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進行;委員認為,這迫使未成年人如果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要進行人工流產時,只能尋求密醫或其他違法管道,建議即刻研議修法。 第九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一、本人或 其配偶 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案由:擬具「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款修正草案」,是否允當?請 ...

另部分男性代表提及雖同意回歸女性自主決定是否人工流產,但仍建議是否應有溝通緩衝期,避免女性衝動決定或配偶不知情。 修法前,在公投難以成案的狀況下,人民團體雖能透過集會遊行,但是主要能達到保障、爭取權利的目的是透過遊說立法委員,或是對政府的政策進行批判等方式,間接地去引導、改變政府的政策。 然而公投法修法後,人民能夠透過直接民主的方式,直接影響立法委員所訂定的法規,或行政院應執行的政策。 女權運動亦屬社會運動的一部份,公投法所造成的改變,不只人工流產,未來有關於性別議題的走向必定和過去截然不同。 不再只是單方面對立法委員的訴求,人民團體更需要掌握的是群眾的看法。 與宗教所帶來的團結相比,婦女團體對於向大眾宣傳的路線似乎較為陌生,因此如何從對政府宣傳,轉變成對民眾,是婦女團體所要面臨的新挑戰。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本部國民健康署刻正擬具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將更名為生育保健法),並將續為辦理法案預告作業,預告期間將彙整回應各界意見後,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 女性在還未走到面臨懷孕、決定要人工流產之前,與男性伴侶間的情感關係可能早就處於權力不對等的狀態,女人沒有百分之百拒絕發生性行為與避孕的能力。 若再發生非預期懷孕,卻還得被迫面對外界要求她生下孩子的沉重責任與壓力。 宗教團體版本及行政院版本分別要求婦女在實施人工流產前要有三日與六日的思考期,婦女團體反對國家強制規定每一位婦女都必須再有一定天數的(重新)思考期。 應用於流產的用途上,牽涉到墮胎及藥品服用的事實,此二要項如前述已有優生保健法及藥物管理法加以規範。 流向相關資料後,以電話查核購買者購買數量是否符合,倘有不符,則追蹤藥品流向;另篩選對象,實地查核其藥品流向及使用情形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倘違規處分案件引用之法律有疑義需由本署解釋時,依其法律性質,由衛生署相關權責單位辦理之。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生活與休閒

懷孕12週以前做人工流產稱為早期人工流產,懷孕12-27週做人工流產稱為中期引產。 懷孕10週內做人工流產最為適合,因越早就越簡單、安全性較高,手術後恢復時間也較短。 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十二週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19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羅訴韋德案」中裁定墮胎屬於女性隱私權,承認了婦女墮胎的權利。 然而自此之後,各州議會紛紛通過各種墮胎法,透過限制墮胎的條件來達成事實上反墮胎的訴求。 古代墮胎行為大部分並無詳細記載,或將其當作一種傷害行為,在父權社會中必須賠償懷胎婦人的丈夫或家長;天主教廷於西元七世紀時決議墮胎等同於殺人,遺緒至中世紀到20世紀初,受泛基督信仰影響的國家進入法制化後,多將墮胎行為視為罪行予以明文禁止,如英聯邦、西班牙與其殖民地等。

  •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此議題在近10年有多次討論,如今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國健署)將於明年3月啟動修法。
  • 而近日又傳出美國新任眾議院議長麥卡錫(Kevin McCarthy)將於今年春天訪問台灣,台灣民眾擔心如果成行,是否會引發大陸更強的反制措施,讓台海再度陷入「兵凶戰危」的險境?
  • 但很多對此持反對意見的人士,認為懷孕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結晶,如何決定應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如果配偶同意權被刪除,除了當下配偶的參與權被剝奪,日後扶養這個子女的權利也會被剝奪,所以不應該刪除此同意權。
  • 然而,由於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對於人工流產的容許範圍寬鬆,而且胎兒生命與孕婦生命健康之利益難以比校,是否合乎緊急避難之要件,不易判斷。
  • 鑑於現行本法之名稱,外界迭有易生歧視身心障礙者意味之批評,乃將名稱修正為「生育保健法」,另配合人工流產方法及醫療技術發展趨勢,酌修人工流產定義,並區分 ......
  • 應用於流產的用途上,牽涉到墮胎及藥品服用的事實,此二要項如前述已有優生保健法及藥物管理法加以規範。

之業者或機構(含醫療機構、藥局)應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始得為之。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業者或機構,對該藥品收支結存應詳錄簿冊,並依業者、機構別按月、年分別向當地衛生局(如為銷售資料則加銷售地)及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該藥品收支結存情形,各相關單位再據以查核。 不論是從醫學或是道德倫理角度而言,晚期流產仍有非常多爭議性,臨床上建議懷孕10週內做人工流產最適合,執行起來簡單且安全性較高,手術後恢復時間也較短。 這四種觀點同時並存於當代社會中,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採取的是社會模式與人權模式觀點。 本法第七條第三款所稱嬰、幼兒健康服務,係指對未滿一歲之嬰兒及滿一歲至就學前之幼兒,提供健康檢查、預防接種、必要之診斷治療、營養及各項衛生指導。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條文內容

然而,政府所提的「知情同意權」,在實務上,法定代理人、輔助人、配偶可以強行建議身心障礙者接受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 因此,也有人權團體建議政府可以透過發展公設權利監護人或類似的制度,避免障礙者獨自遭受來自醫療專業和家人的壓力。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明定只有合法醫師才能施行人工流產手術,而婦女在六種情況下,可以自願進行人工流產。 此外,也要求未婚的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得經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已婚者須經配偶同意,除非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才不在此限。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2023 三、有關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多位與會代表肯定本次修正草案刪除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回歸女性身體與生育自主之保障;至於持反對意見之與會代表及留言網友,則基於維護胎兒生命權、家庭與婚姻價值,及為解決國家少子化問題應限制人工流產等理由,反對刪除配偶同意規定。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優生保健法修法說明: - 行政院如何區分紅白肉?

於109年5月12日衛生福利部優生保健諮詢會,提案討論上述會議共識之優生保健法第9條修法方向,決議有關未成年人施行人工流產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或同意案件,司法院應研議由法院基於兒少最佳利益,以快速機制進行裁定。 本部國民健康署將續為擬具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並召開專家會議逐條討論,俾進行後續修法作業。 三、 另有關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未婚未成年人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乙節,101年行政院版草案參考國外立法例,將未婚之未成年人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年齡限制,由現行20歲以下修正為「18歲以下」,並增訂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同意權時之例外條款,及未滿18歲之未婚婦女施行人工流產前應經輔導諮商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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