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ana Wong Yoana Wong

香港誹謗案例5大著數2023!專家建議咁做....

Article hero image
香港誹謗案例

一種明示或暗示,可能給個人、企業、產品、團體、政府或民族帶來「與事實不符」的負面影響。 大多數普通法司法體系國家允許採取民事或刑事的法律行動,以阻止各種「誹謗」和毫無根據的批評。 而在大多數大陸法司法體系國家,「誹謗」被認為是刑事犯罪而不是一種侵權行為。 香港誹謗案例 由於誹謗官司在香港是作為民事訴訟,公權力不介入,使律師信都無門投送。 我記得十多年前,在一宗公開的官司,當時某女藝人控告雜誌惡意誹謗,雖然案件後來和解,但是該女藝人為了彰顯清白,堅決要求法院容許她在法院外面宣讀一份聲明,讓她一次過可以澄清過去種種傷害她的謠言。

誹謗可以以書面形式發生,即永久形式誹謗,例如書面陳述、視頻或錄音;或者以口頭形式出現,即短暫形式誹謗,例如口頭言語、聲音、標誌和/或手勢。 美國前總統特朗普(Donald Trump)被指涉及在27年前性侵女作家卡羅爾(E Jean Carroll)一案,於周二(9日)作出裁決。 法庭裁定強暴指控不成立,但性侵罪罪成,特朗普被判罰近500萬...

香港誹謗案例: 如有一些誹謗性字句或言論,被互聯網站使用者放到網站上,該網站(或其主持人 / 公司)是否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

美國《華爾街日報》、彭博社、英國《經濟學人》等一些國際大牌媒體都先後在新加坡法庭上輸了官司。 香港是一個經濟社會,長期以來政治出版物不是市場的暢銷書;特別是進入互聯網時代,香港出版界是每況愈下。 然而近年有關報導和評論中國內地政治事務的出版物卻異軍突起,十分暢銷,購買者以內地遊客為主。

  • 民主黨林卓廷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指控時任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在網上指控他涉及7.21事件之說法構成誹謗。
  • 故此,當一個人的聲譽受到傷害,有時候比起身體損傷還要利害,而打官司「沉冤得雪」,總好過背負著誹謗的誣衊,下半生「忍辱偷生」。
  • 這些禁制令的例子包括 (i) 禁止進一步發布誹謗性字詞或與之相似的字詞的命令,以及 (ii) 強制立即和永久地從有關方控制範圍內的所有網站或公共平台,包括在社交媒體上,刪除誹謗性字詞的命令。
  • 這封信後來被該公司的一位文員打開了,並且被另外三位文員閱讀過。
  • 該案在2014年聆訊時,陳氏夫婦以他們是家長,關心學校的管理的情況下,向其他家長發出被指帶誹謗言論的電郵。

如該目標人物的朋友和其他人,可以合理地推測到文章所指的就是他本人,這篇文章便會被視為針對該人。 在誹謗法中,向配偶傳達具誹謗性的事,並不算是發布行為,因為在此情況下,丈夫和妻子只會被當作一個人(見 Gatley on Libel and Slander (第十版) )。 回應上述問題,閣下並無向第三者發布誹謗字句,所以毋須負上法律責任。 如 A 先生向 C 先生發布一些誹謗 B 先生的事,那麼 A 先生(即發布者)就可能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 換句話說,發布的對象未必需要是一群人(但如只向一個人發布誹謗事情,對受害人的損害程度通常會較低)。

香港誹謗案例: 香港銅鑼灣書店案:遊行日再現李波「報平安」視頻

根據普通法,被告人是否有意針對原告人,甚至是否知道原告人的存在,其實都不重要。 根據 Gatley on Libel and 香港誹謗案例2023 Slander 香港誹謗案例2023 (第十版 )一書,問題應該是「被投訴的字句,以一般明白事理而又認識原告人的人的理解上,是否指向該原告人?」如果是,不論被告人是有意抑或無意,有關字句亦會被視為與原告人有關。 就算某人非故意地向第三者發布誹謗性事情,該人亦需要負上法律責任,除非該人可以證明,有關發布並非因為他欠缺謹慎而發生。

執業律師冼祖昭不滿《天天日報》於1998年10月刊登評論文章誹謗他,入稟成功獲償300萬元,但案件在2002年初裁決時,《天天日報》已停刊一年多,並欠債逾8,000萬元,連刊登道歉啟事的登報費也無力支付。 香港誹謗案例 是指一種以言語對一個人、團體、組織、機構、物件或產品作出一些與事實不符且負面的陳述。 通常來說,名人或藝人發了律師信後,傳媒都會識趣地「收聲」。 不過當A君通過傳媒誹謗了B君,原來是為了私人恩怨,就算B君發了律師信,傳媒也「收聲」後,往往是A君堅決不「收聲」,這時候,B君就算不控告傳媒,亦會堅持起訴A君。

香港誹謗案例: 香港觀察:言論自由與誹謗官司

《誹謗條例》第25條就無意發布及提出賠罪(f 項)提供抗辯 / 求情理由。 「提出賠罪」一般是指被告人向原告人提出給予正式道歉,但原告人可以決定是否接受這個賠罪。 最普遍的執行賠罪方法,是就被投訴的字句,在報章上刊登一篇更正啟示再加上道歉聲明。 香港誹謗案例 要特別留意的是,當原告人接納賠罪,而被告人亦已作出所規定的賠罪舉動後,原告人便不可以再向被告人展開或繼續誹謗訴訟。 臨時禁制令是一個法庭命令,用以阻止被告人(即傳播或發布謠言的人)進一步發布有關謠言,直至所有法律程序及審訊有結果為止。 香港誹謗案例 亦即是說,如果法庭頒下臨時禁制令,被告人便會被禁止繼續發布這些謠言,直至法庭就被告人是否要就誹謗負上法律責任而作出判決為止。

  • 總之,無論有關字句已被複述了多少遍,每一次複述亦算是新的誹謗行為。
  • 雖然這樣做可被視為對 A 先生作出誹謗言論,但由於閣下是本著真誠態度去說話,因此,「受約制特權」或可作為抗辯理由,讓閣下免除誹謗的法律責任。
  • 美國《華爾街日報》、彭博社、英國《經濟學人》等一些國際大牌媒體都先後在新加坡法庭上輸了官司。
  • 該名澳洲市長表示,如果OpenAI不糾正ChatGPT的虛假資訊,可能會起訴ChatGPT開...
  • 張達明所舉的誹謗案例,說到底就是想說只要評論有「事實根據」,就算言論帶有誹謗性也不怕被告誹謗。
  • 法庭又進一步裁定,在兩類案件中,判處被告人作出懲罰性賠償是適當的。

此事令一眾「高登仔」知悉「原來講下野都有罪」,他們亦在網上流傳「高登仔必讀香港誹謗法」對策文章,為網民分析為何緋謗及如何辯護等。 他需要證明文章內的誹謗性字句的真確性(即他撰寫有關 香港誹謗案例2023 B 先生的,純屬真確內容而並無歪曲事實)。 法庭通常以陪審團所理解的意思為依歸(即一般明白事理的人所理解到的意思),因此, A 先生必須證明所發布的內容為事實,有關意思亦須能夠被陪審團理解得到,而不是一些不常見或含糊的解釋。 正如第I部分所述,如果案中的誹謗事情是屬於「永久形式誹謗」(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發布開去),法庭便會假定原告人已蒙受某程度的損害。 如屬「短暫形式誹謗」(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發布開去),原告人便可能需要向法庭證明,他 / 她因為這些誹謗事情而蒙受了經濟或非經濟損失。 香港誹謗案例 如有關演藝界人士或公眾人物的報道(或發布資料),可令這些人的聲譽受損,便會涵蓋在誹謗範圍內。

香港誹謗案例: 香港政府將重推「23條」:與《國安法》有何差異?

在一宗英國案例內(Berkoff v Burchill & Anor.),Berkoff 是著名的演員、導演兼作家,在一篇文章中,他被形容為「惡名昭彰、看來很可怕的人」。 在另一篇講述電影《怪物》的文章中,筆者又將其中一個角色形容為與 Berkoff 一樣,指「『那隻怪物』與『Berkoff』很相似,只是僅僅好看一點」。 Berkoff 指這些陳述令其他人把他理解成「可怕而醜陋」的人,因而具誹謗性。 被告人申請將訴訟撤銷,原因是這些陳述,可能只會令人在情感上受到傷害或覺得憤怒,但並不算是誹謗。 不過,法庭認為以這些陳述去描寫一個以演藝為生的人,在一般公眾眼中可以構成誹謗。

香港誹謗案例

誹謗賠償基金(因為在誹謗官司,律師費加上賠償金錢,往往只是一百數十萬元,(如果没有記錯,近期為人熟悉的例子是霸王洗頭水,霸王洗頭水索取約5億人民幣巨額賠償,但最後高等法院判決賠償數字只約為港幣300萬元) 。 雜誌在計算銷路收益和打官司的成本費用後,認為只要刺激到雜誌的銷量,還是有利可圖,便會依舊利用誹謗的形式報導,來增加銷路。 本港作為實行《普通法》的地方,除了法律條文外,在不同案件中援引案例也佔著極大比重。

香港誹謗案例: 法庭是否可以禁制「亂打官司、亂告人」的原告當事人?

如有誹謗字句包含在一篇文章內,閣下必須要閱讀整篇文章,然後才決定該文章在整體上是否有誹謗性的意思。 B 先生認為,該文章對他作出了一些負面指控,損害他的聲譽及影響到他的生意。 在評估賠償金額時,法庭需要考慮誹謗的嚴重程度以及其他因素,包括原告人的經濟損失、對原告人在情感和聲譽上造成的損害、發布內容的廣泛程度、以及任何求情因素。 換句話說,在考慮賠償金額時,未必一定需要證明原告人蒙受了經濟損失。

香港誹謗案例

該人把誹謗性言論錄起並將之上載到互聯網上,從而讓公眾都可以聽到,即是把誹謗性言論向他人複述。 根據問題1的答案,第二次發布 / 重複發布,會算作一次新的誹謗行為。 根據《誹謗條例》第8條,如果閣下是僱主,並需要為僱員負上替代責任,則仍有機會反駁以上的假定(即成功作出抗辯),但須證明有關發布並未獲得閣下的授權、同意或知悉,兼且閣下本身亦無疏忽(例如閣下或相關負責人在文章發布前,已適當地作出檢查)。 曾經有一宗案例,被告人把信寄給一間公司的東主,而他不知道公司的辦公室裡還有其他人。 這封信後來被該公司的一位文員打開了,並且被另外三位文員閱讀過。

香港誹謗案例: 「誹謗性」的意思

國外一名網友便抱怨鄰居太太的行為,表示對方是個友善的人,但是一周有五天,原PO都得忍受鄰居太太「發出的聲音」,讓她氣炸。 然而文章一出,網友卻不挺原PO,直指原PO自己也有問題。 據中國官媒《人民日報》,反華組織「新疆受害者數據庫」公佈了一份「新疆警察名單」,聲稱要向這些「警察」問責,然而名單上卻出現演員劉德華和周潤發的相片。

在1983 香港誹謗案例 年,英國曾經有一宗案例,一名男子前往一個賽馬投注店舖。 當他四處視察時,兩名保安走向他,在沒有說話的情況下便捉住了他。 原因是當時有很多人在店內,看到保安在沒有道出理由下將男子帶走,那些人會以為該名男子一定是做了些不合法的事。 法官裁定,儘管店內的人聽不到保安和該名男子之間的對話,但保安的行為已對他構成誹謗。 如有誹謗字句包含在一篇文章內,閣下必須要閱讀整篇文章,然後才決定該文章在整體上是否有誹謗性的意思。

香港誹謗案例: 口頭說出的誹謗事情,是否通常會被視為「短暫形式誹謗」?為甚麼我們需要區分「永久形式誹謗」和「短暫形式誹謗」?

法庭裁定,被告人應該考慮到在一間公司正常運作下,他的信件有可能會被文員開啟和閱讀。 如果他沒有做任何事去防止這件事發生(例如在信封上寫上「私人及機密」的字句),他便要為發布該信件內容負上責任。 不過,正如 Gatley on Libel and Slander (第十版) 一書中提及,要確定這些字句是否有誹謗性,可能會存在一些困難。 如有關字句不能動搖一個人在他人心目中的地位,便不能被用作展開誹謗訴訟的理據。

她們其後退學,並向大學提出訴訟,判決結果出爐,裁定她們勝... 聊天機器人ChatGpt掀起人工智能(AI)熱潮,不過,AI文本生成或迎來首宗訴訟案。 外電報道,澳洲赫本郡(Shire of Hepburn)官員Brian Hood因不滿ChatGpt提供錯誤資料,... 香港誹謗案例2023 美媒《霍士新聞》(Fox News)曾聲稱,Dominion Voting Systems公司(下稱Dominion)的投票系統操縱2020年美國大選結果,遭該公司入稟控告誹謗。 針對外國媒體對新加坡及其領導人進行不實報導甚至誹謗,新加坡反應強硬,如不澄清,直接告上法庭,以訟止謗。

香港誹謗案例: 評論

如某人將一件事情向另一人講述一次,就當是一次發布計算;如果聆聽者再向第三個人複述同一件事,就當作第二次發布。 如有關內容具誹謗性,第二次發布就算作一個新的誹謗行為。 撇開上述例子,閣下要注意的是,以誹謗動作 / 行為作為理由去控告他人,會牽涉到相當複雜的法律爭拗。 原告人可以在區域法院(沒有陪審團)或高等法院原訟庭(可能有陪審團)展開訴訟。 被告也可以用「受約制的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作辯解,但被告必須證明,他們發表有關的言論時是出於善意,而他與他發放訊息的對像,及與所作言論,是有相關利益,所發的言論並無惡意,便可以以此理由作辯解。 已停運的《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涉發表17篇文章以宣揚非法理念,被控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案,今(10日)於區域法院續審。

「絕對特權」所涵蓋的範圍比較狹窄,包括:立法會的議程及文件、司法程序、政府官員在履行職務時所發表的陳述,亦可能包括事務律師或大律師與顧客溝通的內容(例如當事人為處理法律訴訟,而向事務律師或大律師透露有關案件的資料)。 在這些情況下,閣下(作為原告人)可以向法庭申請臨時或永久性的禁制令,以防止這些誹謗性陳述繼續發布開去。 在一個英國案例中,被告人發布一篇文章,指名道姓地去詆毁某一個人,但有關作者及編輯都相信,該人只是一個擁有特別名稱的虛構人物。 不過,這個名字其實真有其人,他是一名執業大律師,即本案的原告人。 無論是作者還是編輯,都無意在文章中針對該原告人,他們甚至發誓不知道原告人的存在。

香港誹謗案例: 法周刊 – 你的法律良師益友 香港法律常識 免費閱讀

以上幾個例子,都說明誹謗官司在這幾年似乎成了香港的新生事物,方興未艾,一些知名人士提出的誹謗訴訟還會繼續。 香港誹謗案例 但是,除此以外,一些較細規模的誹謗官司,或是當事人發出律師信向另一方提出警告,要求更正有關言論者,更是多如牛毛。 為此,筆者認為有必要較詳盡的介紹一下,何謂「誹謗」,其主要構成元素是甚麼,又答辯一方可以提出那些答辯理由。

香港誹謗案例

在數十年的律師生涯中,打過很多誹謗官司,當中包括名人或演藝界的,因為他們受到詆毀時,名譽和地位以致專業形象 ,都可以損失慘重。 如採用 (e) 項(發布獲得批准,或原告人自願承擔負面後果),被告人便需要證明,原告人曾經示意或默許(已同意)被告人去發布有關誹謗事情。 就司法程序和立法會議程所作出的公允及準確報道,都可獲得受約制特權而免除誹謗責任(關於報章報道的受約制特權,可於《誹謗條例》 第13條、第14條及附表中找到詳盡資料)。 此外,受約制特權並非只適用於報館記者,一般公眾同樣可以採用這項抗辯理由。

其他文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