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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自新條例9大分析2023!(震驚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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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自新條例

然而,他/她其後的定罪則不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因為《罪犯自新條例》第2條只適用於「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的人士,故不適用於再次被定罪的罪犯。 如罪犯干犯《罪犯自身條例》第2條適用的罪行,《罪犯自身條例》只能給予他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若他/她其後再被定罪,便不可以指稱自己品格良好,而該定罪亦不會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定罪在香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並不代表其可以在另一司法管轄區內被忽略,尤其是申請旅遊簽證或移民的時候。 對於被判入教導所、勞改中心或更生中心的罪犯來說,其定罪是否已喪失時效,應由他們獲釋後並接受獲釋後監管期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例如一名被判入教導所的罪犯,在懲教署署長認為他適宜被釋放的情況下,可於服刑9個月之後獲釋。 而根據《教導所條例》(香港法例第280章)第5條,該罪犯可被規定在獲釋後受感化主任監管長達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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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罪犯在同一法庭聆訊中,被判多於一項定罪,只要每項定罪分別所處的刑罰不超過3個月監禁或罰款1萬元,《罪犯自新條例》第2條有關「已喪失時效的定罪」之規定,依然會適用。 除此之外,不論各項定罪所處的刑罰是同期執行或分期執行(即一項接著一項),合計刑期不能多於監禁3個月,罰款合計亦不能多於1萬元。 根據《條例》,凡個別人士在香港被定罪,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在此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及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該項定罪便會被視為「已失時效」。 概括而言,除了在《條例》第3及第4條已列明之有限的例外情況外,該人士會被視作沒有判罪紀錄。 條例所指的監禁期,是指被判處的監禁刑期,而非實際服刑時間。

罪犯自新條例: 法律支援服務(免費或資助)

如果申請人有以下任何情況,則不符合申請赦免的條件:– 犯罪行為涉及兒童– 有4次或更多的犯罪記錄,且每次申請人均獲得2年以上監禁的刑罰。 但倘若申請人正接受香港警務處/香港執法機構調查,或是香港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或是欠交罰款(包括交通違例事項) 的人士,他/她會被告知有案件未處理。 假若本辦事處有合理理由未能在15個工作天完成處理要求,本辦事處會主動聯絡申請人,並與其更新預約日期。 由於刑事定罪紀錄資料屬高度私人及敏感資料,資料當事人或有關人士#(如有)應親身前往刑事定罪紀錄資料辦事處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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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證明書上也會一一列出申請者曾經被定罪的案例。 罪犯自新條例2023 相信大家都知道,因犯罪而留有案底,對移民、旅行、求職都有影響,例如申請「良民證」、外國簽證、申請某些職位會有困難,甚至隨時被拒。 不過只要申請者滿足特定條件,那麼申請移民也是有可能被豁免允許入境。 罪犯自新條例 附註:本「常見問題」並非法律文件,所載資料只供參考。 所有與申請有關的事宜,將根據有關條例的規定處理。 《罪犯自新條例》亦有列明條例不適用的情況,包括擔任或應徵律師、會計師、持牌或註冊職業等,行使《罪犯自新條例》前,最好先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罪犯自新條例: 刑事案件聆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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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例只適用於以往從未曾被定罪的人,而且其目前定罪的判刑,必須是不超過3個月監禁或不超過罰款1萬元,而他/她必須於被定罪後3年內沒有再被定罪。 《罪犯自新條例》旨在讓罪犯擺脫過去犯錯的羈絆。 如果罪犯的定罪是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而被視為「已喪失時效」,除非條例另有規定,該罪犯可以自稱沒有刑事紀錄,任何人亦不可因那「已喪失時效」的定罪,而對該罪犯有負面評價。 如果定罪並非被視為「已喪失時效」,則會終身記錄在案。 申請外國訪客簽證的人士,即使其定罪是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而被視為「已喪失時效」,他/她於申請時,仍須披露該定罪及所有其他定罪。 因此,他可向在僱主或其他人表示無犯過刑事罪,而僱主亦不得因為該人沒有披露其案底為理由而解僱他。

罪犯自新條例: 罪犯自新條例的「洗底」安排

根據加拿大移民法案﹐非加拿大公民如果有犯罪紀錄﹐只要判定為“因犯罪不許可”(criminally inadmissible)﹐那麼不被允許進入加拿大。 加拿大永久居民無論是在加國境內還是境外,一旦認定criminal inadmissible,很可能失去移民身份,在加境內的將被驅逐出境。 國際留學生、海外勞工、外國遊客等持臨時簽證的海外人士,如果在加境內被判定為criminal inadmissible,就會面臨被驅逐出境可能(removal order)。 本辦事處於辦公時間內提供免費指紋捺印服務,市民須於預約時間至少一日前於網上預約系統辦理手續。 凡未滿18歲的申請人,必須由父母或監護人陪同遞交申請。 父母或監護人應在申請表或其他所需文件上簽署,以確定他們是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辦理有關手續。

根據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19(1)及19(1A)條的規定,資料使用者須在收到由某人提出的查閲資料要求後的40日內擬備好申請結果。 勞教中心命令適用於觸犯可處監禁罪行、14至25歲的男罪犯,如其觸犯之罪行在法律上已有固定刑罰,則此命令不適用。 罪犯自新條例 21歲或以上的罪犯,可被羈留在勞教中心3至12個月;21歲以下的罪犯,則可被羈留1至6個月。 教導所命令適用於觸犯可處監禁罪行、14至21歲的男性及女性罪犯,如其觸犯之罪行在法律上已有固定刑罰,則此命令不適用(例如謀殺罪,其刑罰已由法律固定,罪犯只可被處終身監禁)。 罪犯必須被羈留最少6個月,才可獲考慮釋放。

罪犯自新條例: 刑事犯罪紀錄及《罪犯自新條例》

他的定罪只會在他監管期屆滿之後3年,才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不過,某些國家或會限制發放簽證予有案底人士。 以美國為例,申請旅遊簽證一般須如實相告所有犯罪紀錄。 聯邦移民法規定,如犯有道德敗壞(Moral turpitude)的罪行,包括謀殺、強姦、盜竊等,絕大機會拒發簽證。 值得一提,自美國眾議院於2019年10月通過《2019年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後,對港人簽證申請亦有所修訂,因參與維護民主及自由的抗議活動被拘捕,將不會被拒申請。

罪犯自新條例

然而,《條例》第3及第4條同時列出一系列的例外規定,說明在一些情況下,上述的安排並不適用。 (一)符合《罪犯自新條例》而可免予披露「已失時效」定罪紀錄的政府職位申請人並不需要向聘任當局申報有關的紀錄。 對於免予披露「已失時效」定罪紀錄之安排不適用的招聘程序,當局並沒有備存相關受聘人士是否有「已失時效」的定罪紀錄的統計。 (二)要求投考紀律部隊各職級人員的人士申報所有刑事罪行定罪紀錄的安排,有助有關部門恰當地評估申請人是否適宜獲委任該職位。 即使申請人有刑事罪行定罪紀錄,相關部門在招聘過程中仍會充分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申請人的才能、表現、所犯罪行之性質及嚴重程度、其與有關職位職務的相關性,和職位的工作需要等,以決定個別申請人整體而言是否適合受聘。 基於紀律部隊人員的職務及職權,他們需要秉持高度的誠信,廉潔正直,以符合公眾的合理期望。

罪犯自新條例: II. 刑事犯罪紀錄及《罪犯自新條例》

然而,他/她的定罪並不能夠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而被視為「已喪失時效」,因為他/她被法庭判處的監禁刑期超過3個月。 但此安排不適用於高級公務員職位之求職者及如欲申請擔任或認可為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人或銀行董事的人士。 另外,如有關人士向警方申請無犯罪紀錄証明書(俗稱「良民証」),警方仍會在証明書上列出有關案底,但會註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過時」或「喪失時效」。 《罪犯自新條例》所指的「監禁」並不包括法庭判處羈留於感化院、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或羈留院。 對於這些罪犯,幫助他們改過自新,比懲罰他們更重要。 這類羈留式刑罰沒有固定執行期限,法庭判處下令將罪犯羈留在感化院、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或羈留院,但不會指明羈留時期。

就申請查閱刑事定罪紀錄資料的情況,本處會將「已失時效」的定罪紀錄在申請結果中列出,並加上清晰備註解釋憑藉《條例》第2(1)條,該項判罪在香港應視為已失時效。 如果申請一些「重要的職位」,例如律師、會計師,申請政府的紀律部隊及較高級的文職職位(舊總薪級表第31點),必須申報從前的案底。 這些專業團體或政府機構是否因為曾經有案底,而不接納申請,情況並不一定,但案底必定帶來不便。 罪犯自新條例 當這些罪犯服刑達到最短羈留期限,而懲教署署長又滿意其表現,認為適宜釋放他們,他們便可以獲釋。 教導所、勞教中心和更生中心的羈留刑罰附設獲釋後的監管,長遠而言對罪犯改過自新十分重要。 獲釋後的監管時期,會影響計算定罪是否符合「已喪失時效」的3年期限。

罪犯自新條例: 「罪犯自新條例」 對被定罪人士之重要性

# “有關人士”(relevant person)的釋義請參閱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2(1)條。 除非有合理理由及得到刑事定罪紀錄資料辦事處主管的豁免,所有查閱資料要求均須親自遞交。 而且當事人必須與 “有關人士” 一同前往刑事定罪紀錄資料辦事處提出查閱資料的要求。 倘若罪犯的定罪依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1)條被視為「已喪失時效」,那麼,即使他/她其後再度被定罪,其首次定罪依舊會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 條例所指的監禁期,是指被判處的監禁刑期,而非實際服刑時間。
  • 此外,如有關罪犯準備移民而向警方申請無犯罪紀錄証明書,警方仍會在這文件上列出有關案底,但會註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喪失時效。
  • 加拿大永久居民無論是在加國境內還是境外,一旦認定criminal inadmissible,很可能失去移民身份,在加境內的將被驅逐出境。
  • 除此之外,不論各項定罪所處的刑罰是同期執行或分期執行(即一項接著一項),合計刑期不能多於監禁3個月,罰款合計亦不能多於1萬元。
  • 各個紀律部隊現時沒有計劃取消有關的申報安排。

根據《監獄規則》(香港法例第234A章)第69條,如果被囚罪犯的實際刑期超過1個月,他/她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 但扣減刑期不得超過法庭判處之監禁刑期的三之分一。 例如,一名被法庭判處監禁120日(即4個月)的人,可以因行為良好而於服刑80日(少於3個月)後獲得釋放。

罪犯自新條例: 罪犯自新

任何人如欲申請移民到另一國家,皆要提交無犯罪紀錄證明。 他/她必須向香港警務處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如申請人有定罪紀錄,即使已是多年前的定罪,香港警務署都不會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同樣,即使該定罪已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條被視為已喪失時效,香港警務署亦不會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1)(c)(i)(ii)(iii)條,除第3(3)及(4)條另有規定外,如果罪犯的定罪被視為「已喪失時效」,所有有關該定罪的證據均不得在任何程序中被接納。 換言之,該「已喪失時效」的定罪、或罪犯不披露該定罪,均不得作為將他/她從任何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撤除或排除的理由,亦不得作為令他/她在該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上蒙受任何不利的理由。

罪犯自新條例

“筆者發現有不少人都誤會在刑事罪行中,只要不是被法庭判監禁式刑罰就不會留有案底,因而對刑事罪行掉以輕心。 罪犯自新條例 收齊申請文件後,處理時間一般為約四星期。 申請處理完成後,申請結果會以香港郵政的掛號郵件寄出至相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

罪犯自新條例: 案底大清洗

本人獲悉,有一名有在《條例》下可不披露的定罪紀錄的人士,在通過紀律部隊員佐級職位招聘考試後,招聘部門要求他提交由香港警務處發出的無犯罪紀錄證明,作為補充資料,該部門因而獲悉他的定罪紀錄。 答覆:主席:  香港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條例》)旨在幫助那些首次被定罪而且只觸犯輕微罪行的人士改過自新,並防止未經許可而披露他們以往的定罪紀錄。 根據《條例》第2(1)條,凡個別人士曾在香港被定罪,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三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元,且在此以前他不曾在香港被定罪,而此後經過三年時間該人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該項定罪便會變為「已失時效」。 概括而言,除了在《罪犯自新條例》有限的例外情況外,該人士會被視作沒有判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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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終刑事罪行乃影響重大的罪行,即使可以『洗底』,也別要以身試法。 同時奉勸各位切勿疏忽輕視地處理,如不幸遇上刑事檢控,應謹慎認真對待,由錄取第一份口供至審訊,每一步都影響深遠,因此最好找專業及熟悉刑事案件的律師處理才是恰當。 為確保此項服務不被濫用,請帶同載有申請人姓名及提交指紋原因的外國官方文件;或出示護照以證明你曾於當地居留;或提供有關國家的標準指紋表格。 自從1986年,政府通過了「罪犯自新條例」(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Ordinance),裁判司這種自由決定的權力就給“取消”了。 條例的目的,是給罪犯自新機會,根據法例,程度輕微的罪行,經過三年後,就從一個犯人的記錄上“消失”。 陸偉雄指出不少人誤以為判刑三年內不再被定罪,留下的案底就會消失。

罪犯自新條例: 刑事案件聆訊程序

故此,要求職位申請人如實詳盡披露其定罪紀錄,是平衡公眾利益及罪犯自新機會的安排。 各個紀律部隊現時沒有計劃取消有關的申報安排。 被判處不超過3個月監禁或罰款不超過港幣10,0003. 罪犯自新條例2023 罪犯自新條例 3年內不再犯案此安排不適用於高級公務員職位之求職者;如欲申請擔任或認可為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人或銀行董事。 此外,如有關罪犯準備移民而向警方申請無犯罪紀錄証明書,警方仍會在這文件上列出有關案底,但會註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喪失時效。 《罪犯自新條例》中有關「已喪失時效的定罪」之規定,可應用的範圍十分有限。

罪犯自新條例

他比喻初次留下的案底為一塊石頭,三年內不再犯事就會石沉水底,不被外界所知,但倘若日後再被定罪,石頭就會浮上水面,所謂「洗底」就會失效。 他提醒如希望真正「洗底」,並不是三年內不被定罪,而是一世不再被定罪。 有犯罪記錄就不一定會給外國領事館拒絕移民申請,這要看犯罪的性質如何,對一個人的移民申請,案底必定帶來不便。 陸偉雄解釋如果靠求情信和功績等證明來衡量一個人是否值得洗底未免「太草率」,所以其實只要符合條例列出的條件,《罪犯自新條例》就會自動生效,無需額外申請或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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