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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2023懶人包!(震驚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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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 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 亦同。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 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求償還費用。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 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 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 相關判例裁判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 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 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監理人之義務及職務之執行)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 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者,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外,得視 情節輕重,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一、解除其董(理)事、監察人職務,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註銷其登 記。
  • 前項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於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再保險業及保險合 作社得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其中保險合作社得不 受第三項不得兼任內部其他職務規定之限制。
  •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 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 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 保險業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及其改 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五、監督作業:係指保險業進行持續性評估、個別評估或兩者併行,以確 定內部控制制度之各組成要素是否已經存在及持續運作。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2023 持續性評估 係指不同層級營運過程中之例行評估;個別評估係由內部稽核人員、 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董(理)事會等其他人員進行評估。 對於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應向適當層級之管理階層、董(理 )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溝通,並及時改善。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壽照11-12月最新考題.pdf - 保險法規 題號 答案 題目 1 有關保險利益原則敘述何者正確? A...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 百分之十。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 、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 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 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第168-7條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第167-1條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予以勒令停業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第167條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第165-6條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第165-4條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法規資訊

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積欠保險費或滯納金,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負責人或主持人應負清償責任。 第一項之保險費及滯納金,於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應繳納之日起,逾三十日未繳納時,保險人得將其移送行政執行;於保險對象逾一百五十日未繳納時,亦同。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 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政府補助。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 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 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 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 ,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 ,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中介人之過渡安排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 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 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第一百二十條(保險金額之質借)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業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除資訊部門與使用 者部門應明確劃分權責外,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並應依所屬商業同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辦理: 一、資訊處理部門之功能及職責劃分。 十一、系統復原計畫、災變備援計畫及測試程序之控制。 十三、客戶及公司機密資料之保密及安全防範控制。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 並定期檢討資訊安全自律規範。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2023 本辦法就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保險業有關股東會、董事會、董事及監 察人之規定,於保險合作社,係指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事及監 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監管人或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或接管: 一、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之財務及業務已恢復正常營運。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業因無法健全經營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時 法律賦予機關得對負責人為禁止財產移轉、交付等保全措施 且不以該負責人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要件(台灣)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第172-2條保險業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一倍至五倍處罰。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第11條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監管人或接管人為執行監管或接管任務,得遴選人員或報請主管機關同意調派其他機構人員,組成監管小組或接管小組。 前條第一款之董(理)事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董(理)事發現保險業有受 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立即通知審計委員會或獨立董事或監 察人(監事)並提報董(理)事會,且應督導所屬保險業通報主管機關。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 相關法條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 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 登記。 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 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分別為下列 處分: 一、監管。 依前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 、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 人;其有涉及安定基金補償事項時,並應通知安定基金配合辦理。 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 府採購法之規定。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 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 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法規異動

受查保險業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會計師並應就查核結果先行向 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保險業之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限者,應於就任前或 就任後半年內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擔任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實際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一年以上。 二、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或 一般主管稽核研習班,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 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 繳之保險費。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 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 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100.11.02)

保險業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符合保險業資本適 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本適足之規定。 二、以最近一次精算意見書為基準,各種準備金提列之金額符合相關法定 要求且具適足性。 保險業經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者,不適用前條第一項查核頻率之規 定。 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再保險業及保險合作社不適用本條規定。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 行使之。 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 職權即行停止。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 相關行政函釋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 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 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 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學及保險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 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二款承受其他保險業之保險契約或與其合併致遭受損失,申請安定基金補助者,其金額不得超過安定基金依同項第三款規定墊付之總額。 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 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 ,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 屬本金部分,亦同。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 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2023 第一百三十八條(保險業營業範圍之限制)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2023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 身保險業務。 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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