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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條例6大好處2023!(小編貼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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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條例

因此第19條的「確證」條款可以因政府行事「不真誠」而無效,特別是《條例》的「確證」條款並非純屬程序性,而是關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對業權處置的實質決定或命令。 收回土地條例2023 就收地決定或命令本身而言,《條例》並無提供任何聆訊機會或上訴機制。 為符合人權法案對「公正公開審問」(fair and 收回土地條例 public hearing)的保障,以及土地業權人在《基本法》第6與105條下對處置和繼承私人財產及得到補償的權利,土地原業權人亦或有申訴及委派法律代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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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經清拆前登記的住戶,不論是否符合安置或補償資格,均可獲發放住戶搬遷津貼,以減輕搬遷對他們的影響。 核准特惠津貼的計算機制已在 2018 年 5 月及 2022 年 5 月優化,詳情請參閱地政總署編製的「為受政府發展計劃收回土地及清拆行動影響的業主、租客及佔用人而設的一般特惠補償安排及寮屋住戶安置安排簡介」的第(3)(A) 部分。 考慮到專用安置屋邨的資助出租單位將以免經濟狀況審查的方式提供,出租單位的租金水平將以房協乙類屋邨出租單位的水平釐訂,此租金水平低於市場水平。 政府理解,部份住戶一方面希望入住房協的專用安置屋邨,以便與其他受影響住戶保持鄰里關係,另一方面表示若能通過經濟狀況審查,希望繳交較相宜的租金,以紓緩經濟負擔。 發展局正與房協積極探討,為一些能夠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的住戶,提供特惠租金安排。

收回土地條例: 打破「新界」鄉郊概念 房屋發展海闊天�...

其後發展局集中研究十幅具潛力可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的用地作出研究,終在2021年5月率先收回三幅用地。 然而,《基本法》第6條及105條,卻明確指出特區政府要保障私人產權。 因此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私人土地,表面上跟《基本法》似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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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案件只屬個別例子,事實上,有更多案例曾在兩、三年之內完全解決,特別是那些試圖推翻收地結果的入稟,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被法庭駁回,或者是以政府勝訴作結。 近年政府屢次在不同議題上宣稱嚴守法治,但在勝訴機會不低的收地問題上,反而拒絕跟被收地者對簿公堂,自然難怪會被社會人士質疑是官僚主義作祟,「不做不錯,多做多錯」。 最後一幅就是在洪水橋「芙容園」對面,位於塘坊村的用地,現時為兩座樓齡已有31至44樓工業大廈,其空置率超過15%,由不同業主所持有。 政府看法是,該地鄰近「洪水橋新發展區」,交通改善指日可待,在這個前提下,很有機會被收回。

收回土地條例: I) 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申請

然而對於準買家來說,相信他們更關注的,就是購入物業會否受到「突如其來」的阻力影響。 政府表明不會公布正在研究被收回的潛在土地,但是否真的沒有任何蛛絲馬跡可流露出來? 這種表述方式容易令人誤會《收回土地條例》是特區政府專為市區重建局而設,然而翻查相關文獻,不難發現「尚方寶劍」早於港英時期已經存在,現行法例條文的基礎在1900年11月便確立下來。 這還是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引來的新版本,港、九兩地早於1889年11月就有更原始的《收回官地條例》。

與訟任何一方均可使用表格3向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申請發出證人傳票,司法常務官會就此作出決定。 司法常務官可向任何人發出證人傳票,規定該人按照傳票中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到土地審裁處出庭作證,或向土地審裁處提交任何由其管有或控制的文件(有關文件的詳情會在傳票中述明)。 若法庭頒令某方須支付判給對方的款項,除非審裁處另有指令,否則須付款的一方應嘗試將判給對方的款額以及任何已確定或達成協議的訟費直接付給對方,並索取有關收據。 假若審裁處指令付款人須把款項交予土地審裁處,付款人應預留充分時間在辦公時間結束前到來會計部辦理。 任何人按照指令把欠租和訟費支付給審裁處,該筆款項必須用現金、香港的銀行所發出的本票或香港的律師事務所所發出的支票,收款人請註明「土地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帳戶」,私人支票恕不接受。

收回土地條例: 申請擱置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

根據現行政策,可獲考慮發放露天/戶外業務經營者的特惠津貼,必須沒有違契或違反有關短期租約條件的情況。 不過,作為彈性安排,即使部分用地上有「不合資格構築物」(即並非已登記/持牌構築物或由相關土地文書所准許業務經營的構築物),就發放特惠津貼而言,他們不會因用地上存有該等不合資格構築物,而失去領取適用於戶外/露天部分的特惠津貼的資格。 如此等「不合資格構築物」於發展清拆進行前已由業務經營者自行拆卸,釋出的面積亦將獲考慮計入有關業務經營者可獲發特惠津貼的戶外/露天部分。 而在信納業務經營者是否已自行拆卸「不合資格構築物」的程度時,地政總署會按實際情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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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業權擁有人有權獲得的法定補償,會根據收回物業在復歸政府當日的公開市值計算,並以騰空交回管有權或連租約,作為計算基礎。 當行政長官批准市區重建局的收回土地申請後,政府會在憲報刊登公告。 施政報告中打算收回的土地,大部分屬於上述範疇,對此我並不反對。 我反對的只是用政府壓力逼私人業主接受他們不樂意接受的收地條款。

收回土地條例: 安置安排

土地供應專責小組主席黃遠輝曾聲稱「使用條例門檻非常高」,但若對照特區政府以往引用條例情況,他的說法難以理解,因為「尚方寶劍」初年頻繁出鞘,多數只是為了在零星地段興建排水渠等芝麻瑣事,無法想像這些工程全部都要行政長官聯同行政會議判定符合「公共用途」才行。 若要由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判予金錢的裁決而追討欠款,勝訴一方可申請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 收回土地條例2023 若同時要收回管有權和追討裁定應得而仍未收到的款項,則必須申請「收樓及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綜合令狀」。

假設A地雖然土地契約容許發展成商/住樓宇,但由於面積所限難以有大發展。 然而,如果能與相鄰的B地、C地及D地合併再發展的話 (假設B, C, D 地土地契約同樣可發展商/住樓宇),A地的相應「發展潛力」將大大提高,而其價值亦大大提升。 同時,由於A, B, C, D地的持有人不同,故成功發展的難度亦相應增加。 這正是Siu 收回土地條例2023 Sau Kuen 訴 The Director of 收回土地條例2023 Lands[9]一案的主要法論爭論點。 現在我們知道,簡單而言,如果土地契約本身容許發展,補償可包括該發展潛力。

收回土地條例: 登記處及會計部的辦公時間

但近期香港地區疫情情況依然嚴峻, 收回土地條例  以及踏入第二季環球宏觀不確定性仍然存在預期影響收入增長. 港澳幕墻市場年內陸續推出多單大型商業和住宅項目,集團旗下中國建築興業進一步鞏固了港澳市場龍頭地位,同時,內地市場開拓取得顯著成效,深耕粵港澳大灣區,穩步拓展其他區域市場。 2019年,對於中國基建市場,中央堅持結構性去槓桿、對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增量堅決遏制,同時,也通過地方政府專項債等方式給予適度支持,在此背景下,基礎設施投資增速雖較2018年下半年有所回升,但仍處於相對低位。 年內,中央部委先後下發多份政策法規文件,進一步强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以下簡稱“PPP項目”)監管。 地方政府亦在更加嚴格的政策框架下,積極探索PPP之外各類新型基建投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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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說,政府有決心為不同收入的市民提供置業機會,讓市民樂以香港為家,並銳意縮減家庭和單身長者入住公屋的平均輪候時間,務求達致三年配屋目標。 政府建議採取公正、嚴謹、具透明度的審批機制,由跨專業公務員團隊全面審視申請,然後由新成立、具公信力的社會人士組成顧問小組提供意見,最後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審批。 獲邀請提出法定補償的申索人須按地政總署署長所指明的格式呈交其申索,說明他/她尋求追討的款額,並須按地政總署署長的合理要求,將帳目、文件及詳情,提交地政總署署長,以支持該項申索。 (八)地產商手上,在不同時期零散收回來的農地,地產商很樂意把土地交回給政府,換一塊完整一些、方便發展的土地。 (一)土地位於計劃興建集體運輸系統的範圍之內,不徵用這些土地會影響系統的設計、使用者的方便,以及環保的效益。 雖然在Siu Sau Kuen 一案法庭似乎放寬了顯示發展潛力的證據類別;但法庭始終採用了「相對可能性」(on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的衡量標準,保持了51%即100%,49%即0%的非黑即白取態[17]。

收回土地條例: 覆核

換句話說,《收回土地條例》平均每年被引用超過8次,總計牽涉的地段量數以千計,明顯跟一般人印象中「尚方寶劍」總被束之高閣的感覺不太相符。 不過,面對香港土地供應不足的問題,有政界人士在數年前已開始提出,政府可動用《收回土地條例》來增加土地供應,其中率先提出運用《收回土地條例》的不是林鄭月娥,而是民主派。 翻查資料,早於2018年時,當時的民主派提出政府應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加快土地發展,卻被當時林鄭月娥及建制派群起反對。 至於身兼市建局非執行董事的黃遠輝,亦不可能不知道該局從2003年起每年都依靠《收回土地條例》在港、九市區收地發展重建項目。 事實上,也是在市建局成立之後,重建發展便逐漸取代排水防洪,成為港府使用《收回土地條例》的主要「公共用途」。 無論如何,《收回土地條例》回歸以來曾被多次引用一事是毋庸置疑的。

住戶通過初步資格審核後,地政總署會把「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的安置申請轉介至房屋署;而「免經濟狀況審查」的安置申請則會轉介至房協。 值得一提的是,林鄭月娥於2007年7月至2012年6月擔任發展局局長期間,政府對「尚方寶劍」的運用情況發生明顯轉變。 回歸之初,當局曾有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地以進行排水防洪工程的習慣,但自林鄭上任後,當局祭出「尚方寶劍」的態度趨向保守;在2008年前,政府幾乎每年發出超過10則以《收回土地條例》收地的通知,但從2008年起,該數字卻暴跌至不足一半。 當然,相關檔案文獻記錄尚未解封,我們無法得知相關決策具體出於何人之手、有何理據,然而當年林鄭身為問責高官,她對《收回土地條例》此等變化應該擔當着一定角色。

收回土地條例: 吳子嘉曝柯文哲最大危機:單獨勝選的可能性不存在 必須跟國民黨談

除非審裁處另有命令,通知書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及必須在送交存檔後5天內送達。 上訴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後7天內,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交出有關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決定(如有的話)文本一份及兩份上訴通知書。 提交各樣文件或使用服務,須按照(香港法例第17B章)《土地審裁處(費用)規則》的附表支付法庭費用。 付款可以用現金、「易辦事」或支票,支票收款人應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差餉估價上訴案件、地租上訴案件及房屋上訴案件的各方應注意,若在提交反對通知書後的14天內無人申請排期聆訊,則上訴程序將失效。

第二幅被收回的用地,位於「溱柏」以北的臨時停車場用地、一直橫跨至「瑧頤」以南的用地,現時被劃作「住宅甲類」。 收回土地條例2023 就現場所見,溱柏「6座G、H室」、「7座A-D室」、「8座A-D室」、「9座E-K室」、「10座F-L室」;以及「瑧頤」「A1-A2室」以及「B1-B3」均會受到阻擋。

收回土地條例: 表: 政府揀選收回用地的準則

基於上述可能面對的司法覆核風險,再加上法律對定義「公共用途」的限制,就算政府最終勝訴,也可能難以達到短期內釋放土地的目標。 【明報文章】土地供應專責小組諮詢文件內的短中期選項,提到透過公私營合作發展土地。 有評論認為行政長官應引用《收回土地條例》(下稱《條例》)的權力,收回地產發展商的新界農地儲備去建設公營房屋。 按目前估計,籌劃中的專用安置屋邨預計將於2024年起陸續落成。 房協正就專用安置屋邨上述各項事宜擬定細節,並將於專用安置屋邨落成前,適時向合資格住戶提供有關安排的各項資料。

至於選擇「免經濟狀況審查」安置,受影響人士必須已在地政總署為持牌非住用構築物/已登記非住用寮屋住戶進行的一次過自願登記中登記及符合登記訂明的要求。 已在清拆前登記中記錄在案,但尚未獲得補償及安置安排的非住用寮屋住戶,則無須就上述計劃另行遞交申請。 然而該些住戶仍須透過證明自 2018 年 收回土地條例2023 5 月 10 日或以前已一直居於有關的非住用寮屋,來符合登記訂明的要求。

收回土地條例: VI) 上訴案件

從1997年回歸到2017年底,特區政府在憲報上總計刊登過169則關於《收回土地條例》的通告。 除了提交費用外,申請由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必須繳付按金予土地審裁處,以支付執達主任和封舖差費用。 在執行令狀完成後或申請人指令執達主任中止執行令狀時,申請人須以書面通知執達主任辦事處,要求將所餘按金發還給申請人。 在土地審裁處作出收回樓宇、討回欠租或訟費的命令後,如果有關人士不遵行命令,勝訴的一方可以向審裁處申請適當的執行令狀,並要求執達主任執行該令狀,向判定債務人收回樓宇或債項。 土地審裁處人員只能解釋提出申請或上訴的一般程序,及法律程序展開之前及之後任何需要完成的程序手續。 由於他們沒有專業的資格,以及為了維持審裁處的中立性,審裁處職員被指示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意見。

在項目實施中,做好項目質量進度管理、安全管控、資金回收等各項工作。 主要從事建築業務、項目監理服務、供應熱電、提供接駁服務、基建項目投資、經營收費道路、銷售預制件、建築材料及瀝青及外牆工程業務。 規劃署會優先檢視其中160 公頃較接近現有基建設施的棕地可否作公營房屋發展,以便於年底展開進一步技術評估。 如果您想取得某些法律事宜的詳盡資訊,或尋求進一步法律協助,請諮詢律師。 (七)新界原居民手上有很多祖堂地(太公地),屬集體所有制,但決策機制落後,不容易達到共識,由政府出手去收,符合大多數村民的利益。

收回土地條例: C. 擁有權歸還政府

寮屋住戶搬遷津貼的計算基準參考基本裝修費用,搬遷費用、固網電話搬遷費用,以及裝修期所需的一個月租金。 當合資格住戶向地政總署確認遷出並簽妥地政總署提供的確認書後,地政總署便會發放有關款項。 如果政府及業主或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士,以為雙方會達成收地協議,但最終要強制收地時,就通常會發生上述情況。 向個別業主發放的自置居所津貼金額,為同一地區內、與收回單位面積相若的七年樓齡單位價值,與收回單位公開市值之間的差額。

  • 從「Yoho Midtown」個案,我們得知政府在運用《收回土地條例》並沒有向地區作出任何咨詢,跟以往一貫會先咨詢地區的作風截然不同。
  • 本欄一向不贊成政府隨便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徵用私人手上的土地,因為私人產權屬於人權的主要組成部分,亦是資本主義社會存在的基石。
  • 根據發展局在2018年5月提交立法會的資料,由香港回歸至2017年底,20年來政府曾為154個公共工程引用《條例》收回土地;154宗個案中,55宗是市建局項目;土地業權人提出的司法覆核只有8宗,而且申請大多在一年內就被拒或終止。
  • 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則提供「免經濟狀況審查」安置選項,讓合資格的合法租戶可毋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獲安置到由房協發展和管理的專用安置屋邨。
  • 有評論認為就算政府引用《條例》收地而引致法律訴訟,政府勝訴機會仍很大。
  • 清拆前登記一般會在發展項目的規劃土地用途、發展範圍和推行計劃確定後盡快進行,目的是蒐集發展範圍內目前的佔用情況和現有構築物的狀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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