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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屋業權8大著數2023!(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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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租客的差異這種人就是近20年出現在新界和市區各大寮屋區的「租客」,他們會向上述那些寮屋戶、登記人、頂手人租用寮屋或牌照屋,或者寮屋內劏出分間單位、或者寮屋的加建部分。 有些業主會將寮屋理解為業權一部分,地權易手時必須同步轉手;而租客則會認為自己對寮屋有絕對的使用權。 在一些業權人長期無行駛擁有人的權責時,居民在滿足若干條件下可以申請逆權侵佔取得土地擁有權。 加上香港居住問題嚴峻,寮屋的頂讓活動在凍結寮屋數目依然活躍,而寮仔部實際上無力處理大量寮屋頂讓(這個行為被部分居民稱為「買」)的問題,以至為日後的寮屋爭議埋下伏線。

寮屋業權

如因使用本網站所提供的資料而引致任何損失,本網站概不負責。 非原居民鄉村及寮屋區的居住形式尚有牌照屋、補地價永久屋及若干特殊情況出現的建築物,這些情況已另文探討或介紹不作詳述。 鄰舍層面社區發展(NLCDP)聯席於2018年發表寮屋劏房調查報告——這是香港近年唯一有系統性針對寮屋劏房的調查,在97份回饋問卷中,發現這類居民大多數居住面積不足200呎,當中新界一部分寮屋劏房由豬欄和雞寮改建,而市區亦有由舊工場改建的寮屋劏房。 有很多人經常誤解,今日現存的寮屋多數都是「在山邊官地搭間木屋」,當然這個情況亦有存在,但在新界很多活躍農區,以及市區寮屋如牛池灣村,不少寮屋住戶承租私人土地,並在土地上自行搭建寮屋。 而在茶果嶺村,即使有些土地因種種因素變成官地,但由業權分佈圖中缺失地段推敲、對照昔日的丈量約份圖,相信村內最少一半寮屋都曾經位於私人地上。

寮屋業權: 寮屋的由來、轉變和發展

上月,古洞北曾有居民到北區區議會請願要求「耕住合一」,村內現仍掛着「毁我百年家園」、「強烈反對」搬遷方案等橫額。 寮屋業權 據他與同儕香港史專家高添強所指,芝大摩星嶺校園1950年無疑有走難的國民黨軍眷住過寮棚,但歷年調查及實地考察屢屢證明,寮屋區以希望擺脫劏房、床位生活入住的港人為主。 比起60、70年代缺電缺水、偶處陡坡的鐵皮木板屋,他預料今次要遷拆古洞村混凝土寮屋,發展成高樓、公園,「肯定遠更困難」。

寮屋業權

地政總署已於2016年6月22日收緊糾正登記寮屋違規事項的酌情安排。 具體而言,若有證據證實擴建是該日後新落成的擴建,一經發現,地政總署會採取行動,不再給予糾正機會,並即時取消寮屋登記編號,清拆整間位於政府土地上的違規構築物;若新完成擴建個案坐落在私人土地上,並違反該私人土地的契約條款,地政總署亦會即時採取契約執管行動。 發展局一直不遺餘力地覓地建屋,但基於歷史遺留下來的種種原因,現時全港仍然有約38萬多間早於1982年已獲政府登記作不同用途的寮屋,分布於香港、九龍和新界各區。

寮屋業權: 業主稱安排合情合理合法

政府一直表明獲登記的寮屋由始至終都是屬於「未經批准」的構築物,政府只是讓它們「暫准存在」直至自然流失,或因政府基於發展計劃、改善環境或安全理由清拆該等寮屋。 換言之,政策的長遠目標是逐步取締這些寮屋,同時騰出用地作其他長遠發展用途。 因此,社會人士不應視長期使用該等登記寮屋為理所當然,甚至出租或出售圖利,更有些人會反過來指控政府收回這些未經批准的構建物作發展用途為迫遷。 政府於二○二二年五月三日公布土地業權人及業務經營者特惠補償安排的優化措施,並於五月二十七日獲財委會通過。 在優化措施下,土地業權人的「特惠分區補償制度」由四個級別合併為兩個級別。 優化措施的生效日期追溯至宣布當天(即二○二二年五月三日),適用範圍包括生效日期之後展開的收地清拆項目,以及生效日期當天正在進行的收地清拆項目,包括該項目。

註三︰主要原因包括:住戶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住戶是現有公屋租戶或正享有資助房屋福利、有關構築物屬沒有寮屋登記或土地文書的違規搭建構築物。 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去「土地註冊處」進行查冊,查詢土地的業權,輸入地段號碼後,就可以得知由什麼人持有。 如果地皮本身有人持有,就代表地皮是私人用地,可以自由買賣。 「我依家同個客睇緊個盤,要一個鐘頭後至可以同你睇。」地產網站不難發現農地連屋出售,帶記者參觀的地產代理電話亦響個不停。

寮屋業權: 寮屋不能重建與轉讓

提出上訴的三母子為80多歲母親林暹貞及兒子湯華佐與湯華喜。 戶主湯華佐稱,父親於五十年代來港,於現時時代廣場位置的樹林築起三間屋,六十年代在利舞臺後巷插旗蓋寮屋。 其後,港府實施寮屋政策,1982年收地清拆該處附近一帶寮屋。 湯說,其屋面向波斯富街部分先後經營士多及水族店,近年分成首飾店及裝修公司,後舖則建成住屋,八兄弟姊妹都在這裏長大。

  • 1982年,房屋署進行全港調查,顯示全港1 049個寮屋區建有大約57萬多間寮屋。
  • 問到出租寮屋是否違法,陳初時支吾以對,其後坦承違法,又指其公司會安排二房東與租戶簽約,地主毋須負責,着買家不用擔心。
  • 如未能於有效期內完成業權轉讓,業主便需要重新提交申請及繳付有關費用。
  • 被取消牌照的住戶斥責,政府現時行為不合情理,是一種霸權行動。

而有牌的好處,在於可將牌照轉名至直系親屬,換言之即可將佔用權「過戶」至子女及兄弟姊妹,但就不可由其他人佔用。 1953 年聖誕夜,石硤尾寮屋區發生一場奪命大火,促成了寮屋這種住屋模式的轉捩點。 石硤尾白田村因燃點火水燈燒着棉胎,火勢一發不可收拾,蔓延至周邊多個木屋區,最終燒毀了逾 2,500 間木屋,令 5 萬多名居民痛失家園,一夜之間無家可歸,流離失所。 牌照屋是歷史產物,亦設轉讓限制,租或買都不容易,若有住屋需求,建議尋找市場上的平價二手盤,即上千居搜羅全港各區筍盤。

寮屋業權: More in 按揭指南:

為方便農戶,漁農自然護理署會接收及初步處理有關的申請,包括評估申請所涉及的構築物是否務農所必需,並且把有關個案及其評估轉介予地政總署。 地政總署會按既定程序,處理有關農用構築物批准書的申請,包括諮詢相關部門在建築物安全、排污、環保等等方面的意見,而在簽發批准書的時候,亦會按相關部門的意見訂明批准條款及條件。 處理時間視乎個案的情況,如個案複雜,例如涉及土地業權或界線問題,所需時間會較長。 地政總署發言人表示,寮屋為未經批准佔用政府土地或位於私人農地上的違契構築物,至今年二月全港已登記寮屋約有三十八萬間,不許擴建、改變用途、未經批准重建或改用與登記物料不符的物料,否則該署會按照寮屋管制政策執管。 政府一直強調,已登記寮屋並沒有合法業權,購買或租用均不受法律保障。

發展局回覆本報稱,截至12月底,古洞北及粉嶺北第一階段有逾520個受影響住戶作資格核實,約220戶已獲房委會和房協編配安置單位,約140戶不符合安置資格,包括所擁構築物屬違法搭建(即沒寮屋登記或土地文書記錄)、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等。 立法會議員、元朗區議員梁志祥表示,4月18日,吳家村住戶到政府總部請願,反對錦田南發展收地,要求當局與居民商討收地問題,並向發展局官員遞交請願信,反映很多住戶在政府派員到村裏做凍結登記,才知道收地事宜,在吳家村居住數十年住戶將面臨無家可歸困境。 吳家村村長徐發堅稱,錦田南發展中大部分在吳家村村界範圍,因為各種原因,村民一直反對收地,即使收地,政府收地價不公,新市鎮發展按照甲級收地價每呎千餘元,同樣是屬於新市鎮發展的錦田南前期工程收地僅按丙級每呎價800元,政府收地自然遭到住戶反對。 Andy(化名)亦是受影響村民之一,他在九華徑新村居住了十多年。 他指土地持有人在簽署協議前,曾口頭承諾不會遷拆住所以及會安排安置方案。 由於在協議上,村民需要承認遠東酒店實業為該地業主,故他們並不能進行任何逆權侵佔行動。

寮屋業權: 發展局局長馬紹祥

相反,牌照屋的佔用權由持牌人所管有,持牌人可與家人同住,也可將牌照轉名至直系親屬,由兄弟姊妹、父母、子女佔用,但就絕對不能出售或放租予外人,一旦被發現,會被撤銷牌照。 「登記寮屋」的起源,可追溯至 1940 年代,國共內亂從內地走難抵港的難民,在山邊路旁非法霸佔官地,搭建鐵皮屋和木屋等「寮屋」,以作居所。 成條村都靠霸官地而建成的, 收了錢又可以上公屋, 都不滿意, 要求政府再出錢替其起別墅, 蘋果報把這叫做民主規劃..... 入稟狀指,原告葉國光於08年9月9日以199.8萬元,把其名下位於大埔新興花園康誠閣的單位轉名給被告李樹粵,以協助李解決財務問題,但李未有付款。

有人會在被揭發後,主動向地政總署申請短期租約,不過,審批時間長短,就要按部門內部的緩急先後。 就涉嫌違規放售,地產經紀陳先生只承認負責該塊地的買賣,否認有說過土地上的「紅字屋」可每月租金收入10萬港元,並表示不認識紅字屋的擁有人。 至於自稱帶客睇盤的李太,起初對東網記者查詢表示「有咩問題?」但當提及租售紅字屋及僭建物涉及違法時,她隨即掛斷電話。 (三)及(四)當政府引用法例收回私人土地時,法例要求政府為土地業權人及業務經營者作出法定補償。 寮屋業權 政府亦設有特惠補償安排,作為法定補償外另一個較簡易和便捷的補償選項。

寮屋業權: 探射燈:牌照屋不能轉讓 寮屋無業權

原因不只是原有的房屋在戰時大多受到破壞,更重要的是其後中國大陸爆發國共內戰,使大量難民湧入香港。 香港政府在奉行自由貿易的原則下,當時未有相應提供任何公營房屋計劃,難民便在市區邊緣和山邊建造寮屋。 除上述轉讓業權的手續費外,業主並須繳付一切有關轉讓業權的費用,例如房委會批契費、申請更改按揭貸款安排的手續費 (如適用)、厘印費及簽契費等費用。 申請書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用作處理轉讓業權申請及提供予差餉物業估價署作發出徵收差餉 / 寮屋業權 地租通知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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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寫此文的原意是,如果我們的對社區理解不足,以為這類空間是「霸霸聲」的,就會錯失理解社區的機會;如果我們單以法律論空間,就會錯失民間自發的空間;如果我們只看租約以為租,那麼店主就只能啞子吃黃蓮,我們亦會錯失塑造空間的可能性。 曾為港英高官的新界史專家夏思義(Patrick Hase)指出,古洞北尚有百餘二百間樓齡逾半百的寮屋,官方恐難清空,無關昔日由黑社會負責籌建,而是寮屋建築和環境優美舒適,住了不少紮根多代的老香港。 一般而言,想將物業轉讓子女等直系親屬,其中一種較正常做法是用「轉讓契」轉讓單位,形式與平時一般物業買賣無異。

寮屋業權: 探射燈:牌照屋不能轉讓 寮屋無業權

寮屋區或遭收地清拆,以配合政府的政策發展,改劃土地作其他用途。 政府一般會向受影響登記寮屋戶提供「特惠補償」,以及公屋上樓的安置安排。 過去,申請人必須證明自二○一六年五月十日或以前一直居於該構築物方符合資格。 對於是否廢除土地收購分級制,地政總署指該制度是行之多年的特惠土地補償政策,即是以4個分區補償級別 (即甲、乙、丙、丁四個分區) 的特惠補償制度處理新界收地的補償事宜,以簡化處理收回土地的補償過程。 不同分區補償級別按其地點是否位於新巿鎮發展區,是否受到與全港有關且必需的工程影響,以及已知的巿鎮發展潛力等為考慮因素。 當收地程序開展後,地政總署將以工務工程範圍內所有受影響土地為基礎,考慮私人農地的位置及工程性質後,建議受影響的私人土地範圍應屬哪一個補償級別。

這裡棚屋可以是有「牌照屋」,亦即是有登記的屋宇;也有一類本屬非法建築,但政府在1982年透過登記制度容許暫時存在的「寮屋」。 很多時地產代理在推介新界農地時,也會表示上蓋有「TS」屋可以一併出售,實情什麼是「牌照屋」呢? 我們希望透過一文釐清各項細節及流程,希望準買家能認清權益。 寮屋佔用人並不擁有該房屋及土地的業權,出租及放售皆屬違法,但香港炒樓成風,有寮屋居民甚至區外人士選擇鋌而走險,以「暗盤」的形式買賣寮屋 / 出租寮屋。

寮屋業權: 香港空間習慣法(一)樓梯底可租可買?/樓梯舖準業權

陸又指,在進行有關農地連寮屋交易時,地產代理隨時只是「口講口賠」,事後可能出現爭拗,買家為「穩陣」起見,可於合約上列明農地面積及上蓋建築物數量等資料,帶同朋友一同簽約作證,或紀錄交易過程,以便日後追究。 而懷疑地產代理在銷售過程中涉失實陳述,亦可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 寮屋業權2023 根據簡化安排修葺或重建已登記寮屋,寮屋佔用人無須使用與寮屋登記記錄完全相同的建築物料,惟所使用的建築物料必須屬寮屋登記記錄相同類別(即「臨時」物料或「永久」物料)。

寮屋業權: 業主放盤

在買賣物業的過程中,通常經律師協議後,律師會把買賣雙方根據「正式買賣合約」的協議轉化成契約,買賣雙方簽署「轉名契」後,新買家便正式在法律上成為「物業持有人」。 上述兩種情況,是寮屋組織者們在這去數年工作中,歸納出兩種較普遍的生活狀況。 而兩者在主流媒體的傳播下經常出現混淆、誤植和難以辨識,亦影響到組織工作的成效和策略。 2018年初,芙蓉山村住上約20戶租客地段,業權被銀行收回成為銀主盤,銀行入稟法庭派出執達吏收地,租客只能向NLCDP社工求助,向銀行請願將拆遷時間拖延。

寮屋業權: 我們的服務

代理表示,我們購入的只是一幅農地,而上蓋建築不屬於有契的住宅,所以能否住人就閣下自理,但同時也指著旁邊另一農地上的建築,聲稱現時也有人居住。 後來我們向元朗地政處查詢,處方回覆我們地皮上蓋建築,其實只是一間「牌照屋」。 寮屋業權2023 丁屋的規格有限制,都是三層總高不多於27呎,每層面積不多於700呎,而露台深度不可多於一米。 在單位建成後就可再向「地政總署」申請「滿意紙」後就可以入伙,而不須像私樓般向「屋宇署」作出批核。 如果建屋後的單位,是用丁屋業主用作自住用途,是不用補地價的。 寮屋業權2023 但如果丁屋建成後並在取得「滿意紙」後五年內轉讓,就需要補地價,五年後轉讓才不用。

寮屋業權: 九華徑村寮屋戶疑遭滋擾逼遷 村民婆婆住所被拆剩地板

截至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地政總署共收到約1 450份自願登記申請。 《香港01》亦就事件向地政總署查詢,地政總署回覆指,根據紀錄,荃灣葵青地政處(地政處)多次接獲有關九華徑新村非法搭建構築物的投訴。 經調查後,發現有私人農地建有未經批准的構築物,違反地契條款。 地政處於2015年向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事涉私人土地業權人於限期內糾正違契情況。 由於業權人沒有在限期前清拆有關違契構築物,地政處已將警告信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即俗稱「釘契」,個案於2019年9月轉交本署轄下特別行動專責組(專責組)繼續跟進。

寮屋業權: 非法變合法 寮屋變豪宅

若違規情況在限期後持續並屢勸不改,署方可按現行政策取消其寮屋登記編號及清拆相關的寮屋。 地政總署的「寮管處」會派員到單位記錄房屋的基本資料,如面積、高度、居住人口等,如登記後因接獲舉報,或被地政總署的無人航機攝錄發現房屋狀況有更改,即屬違法,地政總署會要求佔用人將寮屋回復原狀,否則或進行清拆,甚至收地。 加強寮屋管制措施 一直以來,對於登記寮屋違規擴建,署方一般會酌情容許涉事人先糾正情況。 地政總署回覆本刊查詢時表示,由於有關構築物的執管行動,與因受工務工程或發展項目影響而須徵收土地的情況不同,故此根據現行政策,有關佔用人不會獲得任何賠償或安置。 土木工程拓展署則表示,於2019年2月22日就擬議的道路及污水收集系統工程進行刊憲,公眾可就工程提出反對。 在提出反對的法定期限內,土木工程拓展署收到吳家村村民的意見,並正考慮收到的意見。

其後寮管處職員於2016年9月再作實地視察,發現有關寮屋的違規情況無改變,該地段業權人及佔用人亦沒有任何回應或糾正工作,因此寮管處於2016年10月發信與該地段的業權人及在現場張貼通知,通知業權人及佔用人該42間與紀錄不符的寮屋的登記紀錄已被取消。 至於分別於2018年9月28日及同年10月26日按法例重收該地段及採取土地管制行動,飭令被重收土地上的佔用人停止佔用該土地上的構築物。 元朗地政處其後的實地視察中,發現大部分佔用該土地的人士已遷出,只有部分人士仍未遷出,元朗地政處會繼續有關的執管行動。 該署強調,寮管處及元朗地政處在採取執管行動的過程中,已給予業權人及佔用人充裕時間去糾正問題。

09年屋宇署欲清拆部分寮屋,湯華佐故入稟申請禁制令,並在店舖前貼上大字報抗爭。 寮屋戶主湯華佐稱,其父親早於六十年代已在利舞臺後巷蓋寮屋。 今天,香港早沒有大型寮屋區,只散見於古洞北、深井、茶果嶺、薄扶林等地,芝大講座更有年輕聽眾追問,家住寮屋會否背負社會污名。 高添強引述68年港大調查稱,香港當年每10間寮屋,8間半無廁所,要落雨才能沖涼。

寮屋業權: 探射燈:寮屋違法租售 政府無監管

他指每間寮屋登記人只有政府知道,查冊沒有顯示,當進行農地連寮屋交易時,買家只會得知土地擁有人身份,一旦寮屋登記人並非地主,而寮屋登記人又已進行逆權侵佔程序,新買家不但未能買屋,更有機會蒙受部分土地面積損失。 1980 年代起,香港政府開始實施寮屋管制,登記寮屋的建築狀況和佔用人,務求抑止寮屋增長。 不過,除非收到舉報,或因配合土地發展計劃而收地,否則政府保持「隻眼開隻眼閉」、「不變應萬變」的取態,不太會主動調查寮屋擴建的情況。 根據現行法例,位於新界且屬多層或高於4.57米的農用構築物,受《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規管。 有關要求是考慮到面積較大的構築物的建築結構設計及技術要求較高,因此需要有相應措施確保安全。 政府會繼續與業界保持溝通,按需要不時檢視農用構築物批准書的審批要求。

寮屋業權: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他指房屋供應緊張,寮屋價格較低,需求增加,不熟法律的市民或誤墮法網。 他坦然,過往收到不少有關寮屋租務或業權糾紛的投訴,促政府嚴厲執法。 寮屋有價有市,網上社交平台湧現大量租售寮屋貼文,其中上水坑頭村一間「新建平房」,約450平方呎,連200平方呎花園,月租7000港元。 簇新鐵皮搭建的一列平房,儼如一個小型屋苑,屋內牆身已抹灰及鋪上假天花,並已安裝冷氣、熱水爐、電掣、抽油煙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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