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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權侵佔遺產好唔好2023!專家建議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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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權侵佔遺產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另就按揭物業方面,報告建議在法例訂明,在按揭人無履行還款責任才開始計算侵佔日期,亦是推翻過往終院的裁定。 此外,報告建議在《時效條例》訂明,無論佔地意圖為何,均不影響逆權管有是否確立。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報告亦批評新界地界不清經常引起糾紛,建議當局加倍努力解決,最好在《土地業權條例》實施過程中一併解決。 (三)二○○六年,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成立小組委員會,檢討香港的逆權管有規則。

逆權侵佔遺產

至於其他的情況,例如租客在租約完結後持續佔有物業、或在使用許可撤銷後繼續佔有,業主應發出傳訊令狀及起訴書,提出尋求賠償及騰空交出物業的命令。 兩人認為由於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一直沒阻止,故無權取回業權,遂入稟高院聲明已逆權侵佔上址,要求法庭下令將法定業權歸予他們。 【本報訊】拖着觀塘市中心重建項目後腿的一宗逆權侵佔官司,原告方二○一三年六月已入稟高等法院,但至今近五年仍未有判決。

逆權侵佔遺產: 第六步: 遺產分配

因此,如希望授權別人長期代為管理單位,應在授權書內加入一些通知或過數的機制。 例如代收租的話,需定期(譬如每年一次)將租金轉交業主,當業主發現獲授權人違反條款時應作出書面追討並保留記錄。 在逆權侵佔案件中,業主方曾對侵佔人的行為提出反對便可視為繼續保有業權,有關惡意佔用的時間便會重新計算。

當政府需要收回土地進行發展或透過市區重建局進行重建時,可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或其他相關法例,將土地收回及歸還政府,土地是否被逆權管有並不影響政府行使收地的法定權力。 逆權侵佔遺產 被收回土地權益的人士,包括業權人及取得逆權管有權的人士,均可按法定機制向政府申領補償。 高等法院規則第113號命令提供簡易程式去收回被不明侵佔者侵佔的土地,但在簡易程式下法庭不下令佔用人支付賠償金。

逆權侵佔遺產: 敵意管有

如侵佔者就有關土地所作的行為是不明確和可以有多於一種詮釋的,而他亦未能證明他具有清晰明確的意圖去排除他人(包括擁有人)使用土地,該等行為就不足以確立所需的管有意圖”。 麥稱,去年五月,發展商展開收地重建計劃,惟發展商指其檔口業權不屬他所有,拒絕賠償,其後更在沒有通知情況下清拆檔口。 對業主而言,若不幸地法庭裁定您的物業被成功逆權侵佔,雖然在香港土地註冊處的記錄上您仍是物業的登記擁有人,但您不能驅逐侵佔者。 簡單而言,物業對您已無多大價值,因為您已被剝奪使用及享受物業的權利。 根據時限條例,要成功申索逆權侵佔,侵佔者需霸佔物業12年(如開始侵佔的日期在1991年7月1日之後)或20年(如開始侵佔的日期在1991年7月1日前)。

在國際法,任何國家若確信其國土被敵意管有,便有責任提出正式抗議(不必興訟,但該抗議需備案)。 若然超過了時限下不作抗議或興訟,國際法便不能宣稱該管有為非法,管有國便自然成為合法擁有者。 一些普通法地區不容許惡意(malice)管有人以逆權管有為由成為新業主。 所謂「惡意管有」,是指其土地擁有者已知道有關土地已被他人敵意管有(即是看見了別人設下的門鎖,圍欄,門牌,或「閒人免進」之標記等),不論是罔顧此事實,或是毀壞或移除有關標記,仍然長期管有該地。 被告人反駁原告人的案情,指根據原告人與被告人的兒子於1999年10月15日訂立的租約(「租約」),原告人的父母及原告人同意就佔用該土地支付租金,並實際支付租金予被告人。 如果原告人如被告人所言曾支付租金,那麼原告人及其父母只是租客,這就證明原告人(及其前任人)管有該土地的行為與被告人的業權並不相逆,逆權管有申索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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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該木屋先後由原告人的父母、原告人父母許可的獲許人及原告人本人佔用,直至原告人於2007年提出本案的訴訟。 如果擅自佔地者在第一次提出申請後兩年內未被逐出,他有權提出第二次申請;而假如其第二次申請被反對,案件可交由審裁官解決。 除此之外,縱然擅自占地者會聲稱他具有管有土地的意圖,但在審訊中過程此等利己證供將會被盤問,法庭亦會抱著懷疑的態度去審視此等證供。

  • 所謂「惡意佔有」,是指其土地擁有者已知道有關土地已被他人敵意佔有(即是看見了別人設下的門鎖,圍欄,門牌,或「閒人免進」之標記等),不論是罔顧此事實,或是毀壞或移除有關標記,仍然長期佔有該地。
  • 記者昨到訪涉案吉祥大廈單位,但單位重門深鎖,拍門無人應,似已無人居住,在現場所見,大廈內大部分單位均空置及鎖上,據知大廈已被發展商收購。
  • 而較有名的「逆權侵佔」案發生在2006年,一對農民母女在垣基地產一塊位於大埔的土地建房屋、耕種、畜牧及養魚,在分別由1988年或1997年開始計算霸佔了土地二十年或十二年。
  • 雖然「逆權侵佔」可以幫助你免費獲得地產,但不代表任何佔有都能夠成功「逆權侵佔」,必須要「敵意佔有」的意圖,逆權者不單止要持續並實質佔有有關土地,例如安裝門鎖、門牌等。
  • 如果只是初犯或相關違反並不嚴重,法庭通常會接受被告人承諾不會再犯,不會判處監禁。
  • 一些普通法地區不容許惡意(malice)佔有人以逆權侵佔為由成為新業主。

佔有者不單止要持續並實質佔有有關土地,而且重要顯示佢敵意佔有嘅意圖,例如整個門鎖、圍欄、門牌、人為耕作等。 如果土地使有者相信原業主容許他合法進入該地(例如租用),咁佔有意圖就唔成立。 如果不完全符合「敵意佔有」嘅條件,例如聲稱打算交租但長年搵唔到人交租嘅情況,就唔可以以逆權侵佔理由成為該土地嘅合法業主。 報告亦不同意三宗案例,包括終院曾裁決指若佔用人表明願向業主交租,則逆權侵佔不成立。

逆權侵佔遺產: 逆權侵佔 - 侵佔私人土地或官地成為合法新業主

這個興訟時效為12年(香港《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2)條),而這個時效可以由明文法指定或改變(香港法例而言,1991年7月1日前為20年,7月1日後來為12年)。 逆權侵佔(英文:adverse possession)係普通法概念,指地產,非業主唔經原業主同意,長年佔用對方土地,一超過法定時限,原業主興訟時限就終止,該佔用者,可以成爲笪地合法新業主,唔使付出任何代價。 不算,雖然遺產繼承不涉及「代價」,但因為是由法院判令,因此業權得到保障。 逆權侵佔遺產2023 即使業主生前欠下巨債,而有關債務沒有登記於物業上,日後有關債主都不能將債登記在物業業權上。

逆權侵佔遺產

香港討論區有權刪除任何留言及拒絕任何人士上載留言 (刪除前或不會作事先警告及通知 ), 同時亦有不刪除留言的權利,如有任何爭議,管理員擁有最終的詮釋權 。 逆權侵佔遺產 用戶切勿撰寫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 在反對逆權管有者的申請後,註冊業主有兩年期限藉以下方式從逆權管有者取回有關土地的管有權:取得法庭判決或在取得法庭判決後將逆權管有者逐出,或對逆權管有者提出收回管有權的法律程序。 地界不清是新界土地常見的問題,丈量約份地圖或新批土地圖則顯示的地界,往往與實際土地上的邊界有出入。 假如擅自佔地者合理地誤以為自己是有關土地的註冊業主,並為改良該土地花費了相當金錢,卻不符合擁有人不容反悔(proprietary estoppel)的要求,則可能面對困境。

逆權侵佔遺產: 敵意佔有

不少新界土地或市區物業業權人面對嚴重的「逆權侵佔」問題,鵲巢鳩佔令他們既輸物業又輸官司。 在政府大力發展土地、覓地建屋解決本地房屋問題的當下,是時候考慮廢除港英時期留下的過時法例。 年約三十六歲的原告Singh Jagpal,昨日無親身到庭,亦未有派出任何代表或律師出庭,被告余琼週(約八十歲),是鄺美香(譯音)的遺產執行人。 被告的代表律師昨向法庭稱,已經接獲原告一方通知,對方不會繼續申請侵佔涉案單位,聆案官遂同意中止原告的申請。 但律師表示會向原告提出反申索,律師在庭外補充,他們的反申索是要求原告交還單位及追收欠租,據被告所知,阿星現時並非居於「發達屋」,至於追討欠租的具體金額,仍待專家評估。 發展局今年五月已回應法改會,表示同意在現行契約註冊制度下,保留逆權管有的法律條文,但日後落實業權註冊制度後,會適當地考慮加強私人土地業權的確定性。

逆權侵佔遺產

原告人指,其父母在被告人的土地建造並佔用該木屋,並且從未就被告人的土地支付租金,已構成有力的證據,證明事實上管有土地,及有管有該土地的意圖。 此外,原告人曾經為木屋裝修/翻新,亦顯示原告人的行為猶如是該土地的正式業主一樣。 原告人進一步指出,由於有關時效期限已過[3],因此他應得到該土地的有效業權。 入稟狀續指出,原告與當時尚健在的母親自九五年起便無交租,被告一方也未追討,原告方一直佔用單位,持有單位鎖匙和支付水電煤等費用。 原告遂要求法庭頒令,被告一方不再擁有單位業權,原告因已佔用單位逾十二年,要求逆權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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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私人土地追溯期為12年的期限內,業權人在不知情下,已被自動開始計算追溯時效,對業權人極為不公。 資料顯示,一對夫婦於一三年六月入稟高院,指兩人自一九六七年起佔用裕民坊大廈地下一個舖位經營涼茶舖,八年後改為經營藥房至入稟日,期間成功申請電力及電話服務。 重要聲明:本討論區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香港討論區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這些善意包括:繳付土地税,與作為房地產擁有人應繳付的税或其他行為顯示佔有者真誠相信擁有其佔用地方的權利 逆權侵佔遺產 。 還有一些個案是新界地主因為同鄉關係,將名下土地平租或者免費給同鄉居住,甚至在他們環境艱難時予以免租耕作,然而其後代在這塊土地長成,竟以逆權侵佔方式將土地據為己有。 以上種種個案,皆反映業權人在逆權侵佔的惡法下淪為受害者,逆權侵佔間接成為搶奪土地財產的幫兇。 侵佔他人土地最後成為業主,聽來匪夷所思,然而在香港卻受法律保護。 一般人(尤其是身處普通法區域以外的人士)可能難以想像只要佔用他人的物業或土地一段法例定明的時間,就有機會對該物業或土地享有佔有式權益(possessory interest)。

逆權侵佔遺產: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申請程序

若原業主反對而佔用者未被驅逐,並繼續佔地多兩年,佔用者便可第二次提出申請,結果須交由法庭裁決。 佔用他人土地是否涉及刑事責任,必須考慮個案的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有證據顯示有人透過違法行為,例如刑事毀壞或詐騙,侵佔本屬他人的私人土地,有關人士的行為很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關於通過逆權管有而取得土地的基本規則,見於《時效條例》(第347章)和相關的案例。 簡單來說,當私人土地被他人佔用,業權人需要在相關訴訟權產生的日期起計12年之內,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 另一方面,當佔用人佔用有關土地達12年或以上,可以向法庭申請頒令確立他的逆權管有權。

逆權侵佔遺產

例如某單位業主與租客在14年前簽了兩年租約,每月租金3000元,並由租客繳付差餉、地租、管理費及維修費等。 如果在侵占期12年內,物業上擁有承按人要求向業主收樓,由於逆權人未達12年,所以也沒有辦法向承按人爭取業權。 在1997年黃大仙飛鳳街的一名逆權人因此被法庭把業權判給按揭公司。 在Cheung Yat Fuk v Tang Tak Hong 逆權侵佔遺產2023 2 HKLRD 86一案,終審法院便裁定批出租約可構成對土地有充分的獨有及實質控制。

逆權侵佔遺產: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單位業主已離世

即是,若原告人在訴訟正審敗訴時,原告人是有能力向被告人賠償因發出臨時禁制令而導致被告人蒙受的損失。 這個做法令物業業主得悉擅自佔地者有意提出逆權管有申請,有機會提出反對,從而有助保障業主的權利。 畢竟,在一些地界爭議案件中,業主甚至不知道其土地的邊界在何,因此也無法知道其土地是否被鄰居佔用。 在現行法例下,業主事前無從知道其土地被逆權管有,12年後便可能失去土地業權。 如實施諮詢文件的這項建議,擅自佔地者便不能再未經通知業主,而暗中取得土地的業權。

一旦发现侵权活动,或者甚至会在侵权活动发生之前,我们的团队都会提出建议为其作出准备。 如果土地的擁有人並不管有該土地,便會使該土地難以出售,這樣無疑會妨礙土地發展。 值得留意的是,只要侵佔是連續及不間斷發生,不同侵佔者的逆權侵佔時間是可以累積的。 比方說,一位侵佔者逆權侵佔一個物業10年,另一緊接的侵佔者可以把之前的10年累積計算在他自己的逆權侵佔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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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解釋,在逆權侵佔官司中,與訟雙方需整理大量文件與證據,加上一般而言其迫切性比其他民事案或司法覆核案低,因此審前程序連排期聆訊耗時長達四、五年亦不罕見。 至於申請逆權侵佔勝數難一概而論,無間斷享用私人土地十二年只是申請門檻。 引申到授權書情況,業主授權他人管理物業,獲授權人只是依據授權書內容代業主行使權利,獲授權人並不會被認定為惡意侵佔業權。 當然假如獲授權人能證明在期間惡意不遵守授權書內容,亦可能獲考慮具有侵佔業權意圖。

擅自占地者可以出售他的佔有式業權,但透過逆權侵佔取得的業權,仍會受到隨土地轉移並且仍未終絕的協力廠商許可權所規限,例如地役權和限制性契諾,及仍然持續有效的按揭。 雖然「逆權侵佔」可以幫助你免費獲得地產,但不代表任何佔有都能夠成功「逆權侵佔」,必須要「敵意佔有」的意圖,逆權者不單止要持續並實質佔有有關土地,例如安裝門鎖、門牌等。 如果準逆權者是得到持有人批準進入該地如有租約,此就不合符「敵意佔有」定義。 逆權侵佔遺產2023 另外,如果逆權者是惡意佔有是不容許的,如持有人已發現被敵意佔有,或者移除敵意佔有的標記,仍然能長期佔有土地。 倘若直至租約期滿仍未獲回覆,租戶可在搬離時在門口貼上告示,表示鎖匙由自己保管,請業主聯絡自己,而按金就可透過小額錢債處追討。 另外,如果租戶約滿後想合法繼續住,就可以定期租賃(periodic tenancy) 形式準時交租,不過業主及租戶雙方就不再受之前訂立的租約所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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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1945年成文法《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條及第17條,任何人士(包括惡意佔有者)無間斷佔用官地60年,香港政府便會失去該官地的追索權。 如果訴訟時效是無限制的,那麼任何土地擁有人都無法安心,因為任何土地可能在數百或甚至一千多年前有其合法擁有者,他們的後人都可以起訴,現有的土地擁有人便要面對無窮無盡的法律風險,這樣危害到私有產權的穩定性。 根據“時效條例” (第347 章), 如霸地者可以證明已佔用某私地十二年,便可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如獲法庭裁定勝訴,霸地者便可成為合法新業主。 逆權侵佔遺產2023 於2006 年的一宗逆權侵佔案例,一名女子居於大埔一幅十二萬平方呎的土地長達五十多年,她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 最終獲得終審法院裁定勝訴而成為合法新業主, 這令很多人關注業權的保障。 因此,香港法律改革委員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引入業權註冊制度及「十加二年期」方案,即霸地者連續佔地十年後 ,可申請註冊為業權擁有人,但同時亦須通知原業主 ,而原業主可提出反對。 如原業主在兩年內不作反對或其理據不足,霸地者才可申請註冊為業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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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家事法庭登記處的職員雖然會盡力就關於申請程序的事宜向你提供協助,但他們不是律師,不可提供法律意見,也不可代你填寫申請所需的表格。 法律上早已確立,即使擅自佔地者其後藉行為或法律運作而承認註冊業主的業權,仍不能令業權恢復效力。 在本案中,法院裁定被告人的業權最遲於1989年已終止,因此在1989年後才訂立的租約,只是後來才承認被告人的業權,不能令業權恢復效力,故此法院無需裁定租約的效力。 儘管如此,法院仍裁定租約在法律上無效,因為原告人是受到誤導,以為租約是關於木屋旁邊的農地,所以才被誘使簽署的。 逆權侵佔遺產2023 對成功的侵佔者而言,他將會獲得物業的佔有式業權,他能合法佔用物業,但法庭不會命令他登記為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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