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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承辦處7大著數2023!(震驚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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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承辦處

申請人於預約時段回訪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辦理宣誓及領取確認通知書便可獲授權處理遺產。 如有關遺產總值不超過150,000 元,以及只有銀行存款及 / 或強積金,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通常可以協助申請人在沒有獲取授予承辦書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但該申請人必須年滿 21 歲。 申請人須簽署一份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見以下特定表格)。 當申請人簽署這份文件時,須在一名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宣誓以確認文件內容的真確性。 請注意,有立遺囑的申請與未立遺囑的申請,應使用不同表格。

  • 〔記者盧賢秀/新北報導〕新北市金山區的磺火捕魚「蹦火仔」是百年傳統漁法,目前金山磺港只剩1艘蹦火船,面臨人才凋零、漁業遺產存亡危機。
  • 但於呈交有關文件的過程中,申請人可能要因應不同情況再作加改。
  • 但即使立遺囑人的意願已清楚列明在遺囑上,這些意願仍可能會被挑戰。
  • 拍攝之後,有1位操作三角網的長者過世了,顯示蹦火船人才凋零的危機。
  • 提示: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在輸入申請資料及付款後,亦可一併列印入境事務處的死亡登記證明書申請表及衞生署的火葬許可證申請表,方便省時。

如引起爭議的財產價值不超逾 $200,000 ,上訴須在地方法院進行。 繳付税款或就所徵收的税款遞交保證金是上訴的一項條件。 遺產税署署長有權延遲繳税日期,而聆訊上訴的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亦可以上訴人的經濟困難為理由,豁免繳付遺產税款作為上訴的條件。 (1)遺產申報誓章( IRED 表格第 遺產承辦處 1 號) ;(2)遺產簡易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63A 號) ;(3)遺產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12 號)。 如在死者去世後超逾 12 個月仍未遞交誓章 / 遺產呈報表,本局則會按適用的税率徵收雙倍遺產税。

遺產承辦處: 申請確認通知書的資格

舉例,如有人在無立遺囑的情況下本可以成為受益人,或有人不滿意在遺囑中所分得的遺產,這些人可以死者在立遺囑時神智不清,或死者在立遺囑時遭第三者不當的影響等理由,而宣稱遺囑無效。 任何對遺產分配感到不滿的人士,均可以向遺囑執行人展開法律行動,就死者遺囑的有效性提出質疑。 除了葬禮支出,其他費用亦須從死者的遺產中支付,當中包括法律諮詢費用、申請遺產授予承辦書的費用及有關法庭費用。 如在保險箱內找到遺囑,及 i) 證明書持有人並非遺囑所列明的遺囑執行人,或 ii) 遺囑內沒有列明遺囑執行人而證明書持有人並非保險箱的尚存合租人,則證明書持有人便不可取走遺囑或擬備物品清單。

將遺產分發予所有相關受益人之前,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需要先安排支付死者的債項、葬禮費用及其他處理遺產的費用。 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負責擬備財物清單,擬備清單的方法,就是逐處去搜查及確定死者的所有個人財物。 有關清單會列於遺產的資產及負債清單並呈交遺產承辦處。 當檢視證明書發出後,證明書持有人需要向民政事務總署預約,以檢視有關保險箱。 如果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已聘用律師,以申領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該律師可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以查明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

遺產承辦處: 遺產承辦處 pdf 版本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會盡最大的努力在申請授予書的程序事宜上協助你。 不過,請注意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8)條清楚說明,遺產承辦處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個人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 如果誓詞 / 誓章正確無誤,民政事務總署一般會在12個工作天內發出確認通知書,該通知書亦會夾附死者遺產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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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顯示,目前湖南擁有武陵源、崀山2處世界自然遺產地,老司城(猛洞河)1處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 有萬佛山-侗寨1處國家自然遺產地,南嶽衡山、紫鵲界梯田-梅山龍宮、里耶-烏龍山、炎帝陵-桃源洞4處國家文化和自然雙遺產地,總面積達1180.37平方公里。 這8處自然遺產地,涵蓋了自然美、地質地貌和生物生態三大突出價值,是「一湖三山四水」生態屏障中最核心的戰略資源。

遺產承辦處: 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新程序是怎樣?

如果受益人已達成共識,你可以將有關工作或其任何部分轉交專業人士,如律師和會計師。 但是,遺產承辦處的職責並不是協助承辦人管理遺產,而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提供此等服務。 只要你符合所有法律上的規定和就司法常務官的所有提問已提供他認為滿意的答覆,法庭便會發出授予書。 所需的時間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簡單直接的個案平均需要大約5至7個星期;不過,如果申請本身不是簡單直接及/或涉及遺產的性質複雜,所需的時間便可能會較長。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2)條旨在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

遺囑的其中一個主要作用,是根據立遺囑人(即死者)的意願去分發遺產。 但即使立遺囑人的意願已清楚列明在遺囑上,這些意願仍可能會被挑戰。 在取消遺產稅前(即 2006 年 2 月 11 日前),如果遺產的總值超過 7,500,000 元,便須繳交遺產稅。 遺產承辦處 直至死者去世當日為止的薪俸稅、利得稅及物業稅亦要從遺產中繳付。

遺產承辦處: 遺產稅之取消及申請遺產的授予承辦書之程序

你必須為外地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而不是在其翻譯本上進行認證。 因此,你須首先為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然後如有需要,才安排把取得認證的外地公文翻譯成中文或英文。 但如遺產涉及樓宇、土地、股票或超過HK$150,000,則聘請律師處理較好。 律師的收費視乎遺產的複雜程度由HK$10,000至數萬元不等。 即是說,每個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及透過遺囑而將資產留給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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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 10 章) 第60J條,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理或處理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人士的任何財產,均觸犯擅自處理遺產的刑事罪行。 一經定罪,可被罰款HK$10,000及相等於被擅自處理遺產的價值的額外罰款。 有關誓詞 / 誓章及其他表格的樣本,可到遺產承辦處索取或於司法機構網頁下載。 向遺產承辦處遞交文件後,如果找到更多死者的遺產,申請人可連同授予書 (如有) 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非宗教式修正誓詞 / 宗教式修正誓章。 死者是否立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授予承辦書的程序。 死者的家人或法律代表,必須仔細檢查死者是否立下遺囑(或有關遺囑是否最新近的),其中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親友查詢、向死者的財務或法律顧問查詢。

遺產承辦處: 6 申請人的人數和年齡方面是否有任何規定?

假如死者在去世當日在香港實益擁有的所有財產確實為總額不超過 50,000 元的款項,而死者也沒有以信託人身分或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則申請人可重新申請確認通知書。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如發現申請文件所載的資料不準確,也可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撤銷確認通知書。 申請人應盡快退回確認通知書,否則即屬干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 1 級罰款。 舉例,如夫婦的婚姻居所價值1,000,000 元,並以 A 先生的名義持有,A 先生在沒有立遺囑下去世,剩下 B 小姐及兩名兒子。 他留下的遺產總值1,450,000 元(包括婚姻居所,但不包括其妻可全數取得的非土地實產)。 撇除A先生的葬禮費用及其他行政開支,B小姐有權取得法定遺贈500,000元加上剩餘遺產的一半 [(1,450,000元 – 500,000元)÷ 2 ],總數為9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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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或之後但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遺產("過渡期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只會被徵收 $100 的象徵性税款。 因此,如果戶口並未在該清單中準確列出,我們必須將您轉介到遺產承辦處以修改該清單。 提示: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在輸入申請資料及付款後,亦可一併列印入境事務處的死亡登記證明書申請表及衞生署的火葬許可證申請表,方便省時。 而經殮葬商帳戶填寫的火化服務申請表,毋須再蓋上殮葬商的印章及簽署。

遺產承辦處: 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在甚麼情況下,才可提取死者於銀行保險箱內的物品?

本網站的所有資料均由有關決策局/部門及有關機構提供和更新。 就過渡期的遺產,擅自處理死者遺產的罰則將仍按現時税率級表(即遺產基本價值的 5% 、 10% 或 15% )計算。 未繳付的遺產税須付利息,由死者去世之日起至滿六個月止,按年息 4% 計算,其後則按年息 8% 計算。 政府的目標是在2013年第四季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在發牌制度落實前,市民在選購私營龕位時可參考以下的提示和資料,以便作出適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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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如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於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他們可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遺產繼承權。 非婚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答案三 如果 A 先生沒有就其1,450,000 元的遺產訂立遺囑,那麼 B 小姐可首先分得法定遺贈1,000,000 遺產承辦處 元。

遺產承辦處: 1 授予書需要多久才能發出?

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有關表格的樣本,可於香港金鐘道 38 號高等法院大樓 LG3 遺產承辦處索取,或於司法機構網頁下載。 另一方面,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離婚,該遺囑並不會自動失效。 不過,如果遺囑內有任何條款,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某些遺產,這些條款便可能會無效(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則屬例外)。

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以列明一個人在身故後,其遺下的資產將如何被分配,而訂立遺囑的人會被稱為「立遺囑人」。 所以,他 / 她開始行使權力的時間是在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而並非在死者去世當日開始。 遺產申報誓章及遺產呈報表須交予遺產税署,而有關税款亦須於遞交上述文件時或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 遺產承辦處 6 遺產承辦處 個月的限期內清繳(以較早者為準)。 如上述文件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超逾 12 個月才交予本署,除非對逾期提交有合理辯解,否則,本署會就該延誤徵收雙倍遺產税款。

遺產承辦處: 管理小額遺產

A 先生和 B 小姐是夫婦,但 A 先生最近去世。 由於 A 先生留下一筆可觀的遺產,其家人在分發遺產時,需要面對以下問題。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香港法律賦予所有人可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的同時,亦照顧到死者配偶及受養的人經濟需要。 申請人同時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見以下特定表格)。 上述所有文件必須與其他「支持申請的文件」(見下)同時遞交到遺產承辦處。

遺產承辦處: 處理遺產

申請確認通知書一般比授予承辦書所需時間較短及費用較低。 確認通知書由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負責,他們的聯絡資訊請參考有用的聯絡資訊。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遺產承辦處

該清單中記載的戶口詳情(包括銀行名稱、戶口號碼以及金額)必須準確無誤。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的有關條文載於喪親指引。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根據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轉授的權力,在接獲有關人士的申請後,可就小額遺產發出確認通知書。 確認通知書的目的,是證明有關人士在處理該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明的死者遺產時,可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

遺產承辦處: 遺囑執行人等的法律責任

有關的規定載於《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第 遺產承辦處2023 60K 條。 不論是遺囑列明的執行人、有優先權取得授予遺產管理書遺產管理人、或尚存(仍然在生)的保險箱租用人,都需要先向民政事務總署申領「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下稱「檢視證明書」),才可以開啟保險箱。 有關申請程序之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 如果遺產價值不菲,或涉及複雜的問題,則死者親屬宜盡速徵詢法律界人士的意見。 在擬備好保險箱物品清單但未取得遺產的授予承辦書前,如要從保險箱內取走任何物品,必須取得民政事務總署的授權才可(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 一般而言,只有與申請授予承辦書有關的文件,或有人急須取回其個人財物,才可以獲得授權取走。

遺產承辦處: 第八部分 申請授予書應該注意甚麼?

如有關遺囑由律師處理,遺產受益人便可以省卻時間及法律費用去證明上述事項,而一份草擬得宜的遺囑,亦可以減低各方的爭拗機會。 不過,如死者生前在銀行開有保險箱(無論是單獨開設或聯名開設),則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首先前來或來信遺產税署,安排人員點算保險箱內所存放的物品。 遺產承辦處2023 除獲遺產税署批准外,任何人士均不應在死者去世後,自行開啟保險箱或取去存放在內的任何物品。 如果遺囑認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國家或地區發出,我們只可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在該遺囑認證上重新蓋章後才可以採取行動。 遺產承辦處2023 如果高等法院不能為此海外遺囑認證重新蓋章,您需要申請新的授予承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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