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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2023詳細懶人包!專家建議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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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警消抵達現場時,銀色轎車駕駛自行爬出車外,但沒有呼吸心跳,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 這起意外發生在早上9點多,由黃男駕駛的銀色自小客車南下行經道台11線吉林路2段時,疑似天雨路滑失控跨越中線衝向北上車道,與迎面而來閃避不及的休旅車碰撞。 聯結車駕駛劉姓男子今天上午載送堆高機行經新北市中和區環河西路三段直行上新北環快時,疑似一時疏忽,將高架號誌牌撞飛掉落馬路... 基隆市公車處某分站傳出一名駕駛員,在颱風天涉嫌分4次抽取別輛公車油箱內柴油,其他機警的同事檢查自身車輛油量時發留有油漬的... 民眾反映台南市區有改裝噪音車出沒,尤其是民權路4段沿線,車輛行經後,排氣管巨大噪音擾人清靜。

而休旅車上3人,僅1人輕傷送醫治療,其餘2人並無大礙。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涉事的978線九巴,18日下午4時許,駛至松柏塱附近,突然撞向防撞欄,再撞向欄外大樹,巴士上層左邊車身被劏開,兩名乘客拋出車外, 4人當場死亡,另1人送院後不治,39名傷者送往不同醫院。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危險駕駛

此外,如犯罪情節相當惡劣,根據案例有機會以嚴重傷人、誤殺甚至企圖謀殺作為交替控罪。 例如為1983年邱德根兒子邱達成在何文田公主道撞死交通警員,由於遇害者為警務人員,加上邱達成在案發前後一直酗酒,最後因誤殺罪入獄4年。 法官斥被告爬去司機座位的行為已需要受到譴責,之後衝下斜路時撞到私家車,被告不應該不顧而去,但他卻駛離現場;若被告顧及途人,可選擇撞上水馬,不致會撞死途人。 法官直言悲劇是可以避免的,被告有長達半分鐘時間,多次機會作出不傷及他人的決定,法官認為被告是想避免自己車輛受損,直斥其行為極度自私,罔顧他人安危。 經政府化驗師在現場取證後計算,申請人在案發時的車速為時速115公里。 「魯莽駕駛」和「魯莽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已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被「危險駕駛」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所取代。

由於臺灣境內交通基礎設施過於簡陋,行人常被迫行走於馬路上,甚至造成兒少死傷偏高[9],已超過已開發國家的認知與生活水平。 2022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達3085人,更是創下2013年以來新高。 此外,2022年因交通事故傷亡者也較2021年增加4%,其中有394位行人因為交通事故死亡、1萬6000多人受傷[10];平均下來,每天有將近47位行人,在台灣道路上非死即傷。 跟OECD國家相比,每10萬人因為交通事故死亡數字,更超過先進國家的8倍[11]。 除了汽機車交通死傷,以照顧植物人知名的創世基金會光是在 2021 年上半年,就新增收容209人,其中18至25歲的年輕人占了1/4以上。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行人地獄

沈官遂以三年及兩年作首兩項危險駕駛罪的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終判監兩年,另罰款一千元。 (星島日報報道)三十四歲地產經紀去年駕駛寶馬私家車至香港恒生大學對開時,一時失神切線,與一輛的士迎頭相撞(見圖),最終釀成一死一傷。 肇事地產經紀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危駕致他人身體受傷五罪,法官沈小民昨於在區域法院批評被告酒後駕駛,行為不負責任,終判監兩年、停牌五年,並罰款一千五百元,另須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最高刑罰為罰款HK$50,000及監禁7年;如屬首次定罪者,可被取消駕駛資格2年或以上;如其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5年或以上。 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25,000元及監禁3年,如屬首次定罪,將被取消駕駛資格半年或以上;如其後再次被定罪,則將被取消駕駛資格1年半或以上。 並須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及交通違例記分制之中記10分。

李天生案是貨車在繁忙街道高速轉彎,撞斷路邊欄杆,衝上行人路,撞死一名行人,撞傷3人,其中一個重傷。 上訴庭一方面講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屯門六旬婦捱貨車撞留醫半日不治 司機涉危駕致他人死亡被捕

就不小心駕駛而言,並沒有「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或「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名。 這與危險駕駛的情況有所不同:《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及36A條,分別闡明有關「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名。 但假若不小心駕駛的行為引致人命傷亡,法庭在判刑時必定會同時考慮這個因素。

  • 「魯莽駕駛」和「魯莽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已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被「危險駕駛」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所取代。
  • 翻查資料,其實過往也有多宗涉及巴士的致命或導致他人嚴重受傷的交通意外,司機被捕後被起訴危險駕駛,部分人最終被定罪判囚。
  • 姑且不談我的看法,大家可以比較一下歐志明撞死兩個人減刑至3年及停牌3年,黃偉雄撞死一個人,判監2年半,停牌卻是5年,是甚麼道理?
  • 他當時在左線向斑馬線方向駛,當他駛過路丘(road hump) 時,車速為20至25公里。
  • 但如果因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包括乘客、行人同其他車輛嘅司機)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一般將會控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嘅罪行。
  • 例如1983年邱德根個仔邱達成喺何文田公主道撞死交通警員,最後因誤殺罪入獄4年[3]。
  • 教車師傅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兩罪,今(3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16個月,停牌5年。

…就本案而言,上訴人並沒有涉及在李天生一案中上訴庭指出的任何一種極度危險的駕駛行為。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總括來說,如果一個司機的駕駛方式危險,可能造成其他人身體傷害或財物嚴重損毀的後果,或者其駕駛的車輛存在危險,可能造成其他人身體傷害或財物嚴重損毀的後果,便犯了危險駕駛的罪行。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英文: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係香港一項刑事罪名,係喺致命交通意外發生嗰陣,肇事司機有機會被告嘅一條罪[1]。 法官指被告自稱貨車衝下斜路期間「死火」,並發現腳踩煞車制亦無效,軚盤被鎖,他亦沒有時間響安,惟警方事後檢驗卻發現貨車能正常運作。 法官同意被告應該是爬過司機座位時,意外碰到手掣,令手制鬆開。 但法官認為貨車衝下斜路時,片段顯示車輛仍然操作自如,避開有圍封的道路工程,直指被告說法不可信, 並與檢驗結果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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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2009年5月27日經審訊後在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席前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成立,並在同年6月11日被判處監禁4年及取消駕駛資格3年。 但如因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包括乘客、行人和其他車輛的司機)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一般將會控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行。 行人地獄(英語:Living hell for pedestrians)是指台灣的道路車輛駕駛違法不停讓行人、不懂得尊重行人擁有最高優先通行的權利,以及道路設計沒有服務行人、道路環境對於行人不友善的現況。 由於上述情形,加上自2022年下旬起,台灣發生多起行人於斑馬線行走、卻因車輛未停讓而遭撞擊致死或受傷的事故,該詞引來民眾認同,並被國際多家媒體大篇幅報導[1][2],遂成爲形容台灣道路環境的貶抑用語。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該專頁於2022年12月7日由美國知名媒體CNN引用,該文指出台灣雖以美食小吃、自然景觀和好客聞名,但惡名昭彰的車輛駕駛不停讓行人和交通對行人極不友善則讓人卻步[3][4]。 CNN還提到,台灣2022年就有2,962人死於交通意外,是日本的6倍、英國的5倍[5],並指出台灣交通亂象影響觀光業,若要吸引和留住國際遊客,必須先改善道路安全問題[6]。 法庭在交通事故中斷定有關汽車的狀況,可考慮附於該汽車的任何東西,或車上及車內所裝載的任何東西; 也可考慮那些東西如何附在該汽車上,或該汽車如何裝載那些東西。 (c)     能夠預期被告知悉的有關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以及經證明被告已知悉的任何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 根據法例,被裁定危險駕駛罪成的被告除須監禁與罰欵外,更必須被吊銷牌照,除非裁判司有特別理由不作此裁決。 危險駕駛包括無牌駕駛、唔理交通訊號、唔理路面交通情況、不顧警方路障或交通指揮、超速駕駛、小路出大路唔停車又唔減速、扒頭、玩飄移、酒後駕駛、衝紅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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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司機昨日在區域法院認罪,適逢昨日是其中一名女死者死忌,被告在犯人欄內哽咽向事主一家道歉並要求原諒,事主親友亦不禁在庭上灑淚。 2009年5月21日,87歲的男死者在家傭的摻扶下,在沙田第一城私人屋苑裏的斑馬線過馬路,期間被被告人駕駛的四驅車撞死,家傭只受輕傷。 在區域法院法官鮑理賢(Kevin Browne)席前承認不小心駕駛,控方不接納較輕的控罪,堅持檢控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根據新訂的「危險駕駛」條文,如合格和謹慎的司機會認為有鑑於某輛汽車當時的狀況,駕駛該汽車顯然是危險的,則駕駛該汽車的人須視作危險駕駛。

  • 總括來說,如果一個司機的駕駛方式危險,可能造成其他人身體傷害或財物嚴重損毀的後果,或者其駕駛的車輛存在危險,可能造成其他人身體傷害或財物嚴重損毀的後果,便犯了危險駕駛的罪行。
  • 被告並非故意長時間及在預計到其他道路使用者會受傷亡的情況下,以極不負責任及危險的方式駕駛車輛。
  • 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是顯而易見的危險。
  • 基隆市公車處某分站傳出一名駕駛員,在颱風天涉嫌分4次抽取別輛公車油箱內柴油,其他機警的同事檢查自身車輛油量時發留有油漬的...
  • PW1在繼續過馬路前,向左方觀望,見到被告的車輛速度不快,時速約25至30公里,離開斑馬線約18至20米。
  • 在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需要答辯後,申請人選擇作供,並傳召了一名辯方專家證人Dr.
  • 沈官遂以三年及兩年作首兩項危險駕駛罪的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終判監兩年,另罰款一千元。

被告對傷亡者的家庭必然會造成極大的困擾及傷痛,法庭有責任發出明確信息,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罪行必會受到嚴懲。 另一方面認為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2023 被告並非故意長時間及在預計到其他道路使用者會受傷亡的情況下,以極不負責任及危險的方式駕駛車輛。 在繁忙道路貨車高速轉彎,任何一個謹慎安全駕駛者都會覺得那是極之危險的行為,也會預計到這樣做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上訴庭卻持相反意見。 更甚者用低標準的尺度來作典範,在歐志明的上訴引用李天生的案例。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危險駕駛定義

被告高少洪(四十二歲),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及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名。 控罪指,被告於去年九月四日在屯門公路近桃園圍危險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引致女子羅麗鴻(四十一歲)死亡,同時令女子陳婉華(七十二歲)身體嚴重受傷。 中年貨車司機去年駕駛一輛輕型貨車行經屯門公路時未有留意路面情況,直撞向一架因「死火」正停泊路上的私家車,最終導致車上兩名女子死亡,兩名男童及男童的父親受傷。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而根據已有的案例,法庭在處理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情況時,會毫不猶豫判處最高(或接近最高)的監禁式刑罰。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83歲教車師傅去年在油塘道授課後駕駛輕型貨車離開,疑從乘客位爬過司機位時不慎令手制鬆開,貨車撞到前面的私家車,再衝下斜坡,並轉向安全島,撞倒2名過馬路的途人,導致一死一傷。 教車師傅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兩罪,今(3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16個月,停牌5年。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前九巴車禍釀1死15傷   司機危駕罪成囚1.5年

會視作「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有關罪行的最高罰款額、最高監禁期和最短停牌期各增加50%。 在2010年的19修訂案增加的2AB款及2011年道路交通條例的修正案年第24號第6條中,法庭有權對再犯者或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者判處終身停牌等更嚴格的刑罰。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最高刑罰係罰款HK$50,000同坐監10年,首次定罪取消駕駛資格5年,再犯10年[2]。 原審法官拒納申請人的車在案發前被另一車碰撞的說法,他亦不接納辯方專家指申請人的車是受碰撞而失控的推斷。 法官接受控方專家的結論,在案發時申請人的車速是時速115公里。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危險」指對任何人造成損傷,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壞的危險。 案情指案發當日早上九時許,陳港榮駕駛一輛私家車,車上載有家人親友等四人,在元朗公路駛往屯門方向期間,途中私家車發生故障在路上停駛,陳已亮起死火燈並拉上手掣。 惟不久被告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從後撞向私家車車尾,兩車向前推約六十七米至路肩才停下。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英語:Dangerous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2023 Driving Causing Death),是一項香港的刑事罪名,是交通意外的司機有機會被指控的刑事罪名。 除CNN外,瑞士外交部亦於其網站示警,台灣駕駛具攻擊性,「許多道路使用者在高峰時段交通中不可預測,且通常具有攻擊性的行為會造成重大的事故風險。」[a][7][8]。 台東今天上午發生疑似天雨路滑2輛車對撞車禍,銀色自小客車30歲黃姓男駕駛命危送醫搶救不治,休旅車3人僅1人輕傷,沒有生命危險。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法庭:亡靈死忌 危駕司機入獄

經詳細考慮所有證供,原審法官接受控方專家的結論,裁定案發經過如控方所述。 但如果因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包括乘客、行人同其他車輛嘅司機)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一般將會控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嘅罪行。 辯方求情時力陳被告十分後悔內疚,事發後長期失眠及有抑鬱。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被告在犯人欄內向事主一家道歉,期間不斷拭淚,事主一家亦在庭上痛哭。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疏忽及欠缺集中力的駕駛態度導致今次悲劇發生,令受害人和傷者一家受不必要的傷痛,法庭最近調高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的罰則,以反映這類罪行的嚴重性。 申請人(即上訴人,原審時的被告)被控在2008年8月10日,在九龍呈祥道危險駕駛登記號碼為AU3634的私家車,引致兩名男子死亡。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大埔公路九巴翻側導致19死66傷的意外,車長早前以涉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被扣查,據報警方更不排除循誤殺等方向調查。 翻查資料,其實過往也有多宗涉及巴士的致命或導致他人嚴重受傷的交通意外,司機被捕後被起訴危險駕駛,部分人最終被定罪判囚。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2023 危險駕駛本身已經係刑事罪行,最高刑罰係罰款港幣25,000文同坐監3年,首次定罪取消駕駛資格半年或以上,再犯1年半以上。 並且要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同交通違例記分制入面記10分。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判刑

另一車繼而超過申請人的車,期間撞及其左前車頭部位,令它右轉,留下"S"形車胎痕後衝上石壆造成意外。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由於撞擊力道猛烈,2輛車車頭毀損,零件散落一地,銀色自小客車更是扭曲變形。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私家車司機的陳姓岳母當時坐在司機位旁,身體多處受傷,送院接受治療後一直昏迷至今年三月死亡。 在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需要答辯後,申請人選擇作供,並傳召了一名辯方專家證人Dr. 申請人稱案發時他駕駛私家車沿呈祥道往牛頭角,他在左二線以時速約70公里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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