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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7大著數2023!內含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絕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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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土地審裁處或會准許聆訊時提出新事實,但這些事實須符合建議書或反對通知書所提出的理由。 《差餉(臨時估價生效日期)規例》適用於新落成並獲發佔用許可文件的樓宇。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2023 倘物業單位全部或部分用作住宅用途,臨時估價的生效日期由發出有關文件日期起計第90日開始。

如需繼續上訴,只可針對法律觀點向上訴法庭提出,以及最終交終審法院裁定。 估價署署長考慮有效的反對通知書後,有權維持、更改或取消有關的臨時估價,亦有權刪除或更正差餉估價冊。 在28天反對期屆滿後的六個月內,估價署署長須就反對作出決定。 估價署署長收到有效的建議書後會覆核估價,再決定是否維持或修改差餉估價冊的記項。 在提交建議書後緊接的12月1日之前、或行政長官另定其他期限之內,估價署署長必須作出決定。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因憲報公布更改建築物門牌號數或街名,或因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2條編配建築物門牌號數而須更正物業單位的名稱。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徵收對象

香港差餉稅制經歷160多年的演進,首條《差餉條例》,即1845年第2號條例在該年制定,所徵收的款項用作支付警隊(差人)糧餉所需。 隨後30年間,再陸續透過條例將支付服務開支的餉項伸展至諸如「街燈餉項」、「食水餉項」、「消防餉項」等項目。 1888年重新制訂或引進《差餉條例》的詞彙如「物業單位」、「應課差餉租值」和「臨時估價」等,自此均成為香港差餉法例的核心理念。 收到決定通知書的人士,如仍不滿本署署長就建議書或反對書所作的決定,可於有關通知書發出後28日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根據《差餉條例》,任何對差餉估價不滿的人士,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出「建議」,修改新差餉估價冊內的記項,或就現行差餉估價冊內的更正、刪除或加插項目提出「反對」。 評估應課差餉租值時,會參考同區類似物業於估價日期或接近該日期,在公開市場所議定的租金,並按面積大小、位置、設施、樓宇質素及管理水平的分別加以調算。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然而,由於在辦理契約續期時出現空窗期,其原來的業主立案法團因而被凍結資產,無法轉讓予新法團,最後需要將舊法團清盤才能解決問題。 至於1997年6月30日以後期滿而沒有續期權利的契約,附件III訂明,將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土地法律及政策處理。 附件III亦訂明,除了短期租約和特殊用途的契約外,1997年6月30日以前期滿的不可續期土地契約,如承租人願意,均可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止,無須補地價。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查詢

他先後於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和一九九四年六月晉升為首席差餉物業估價測量師及差餉物業估價署助理署長,並於二○○四年十二月晉升為差餉物業估價署副署長。 政府今日(一月九日)宣布,差餉物業估價署副署長曾梅芬將於二○○八年一月十五日接替老興忠出任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2023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2023 網上通訊會受到網絡交通或資料傳送錯誤等因素引致的傳送中斷或延誤所影響。

此判決的影響力其後因1988年《地方政府財務法令》而受到限制。 該法令規定,各種影響估價物業單位本身及其所處地區實際狀況的因素,均在考慮之列。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2023 法庭就上述判例裁定,答辯人可應用收支法,評估某些特殊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香港地租

若任何人故意在該表格內作出失實陳述,或拒絕填報,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分別可處最高罰款2.5萬元或一萬元,並須另加相等於因而少徵收的差餉及/或地租3倍的罰款。 即使有關物業無須繳付差餉或已獲豁免評估差餉,政府仍可評定該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用以計算應繳的地租。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有法定權力去評估農地或興建中的發展用地的應課差餉租值。 土地審裁處須根據「反映實況」原則,和考慮每一物業的所有內在質素,以評估該等用地的應課差餉租值。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採用物業單位最後確定的應課差餉租值作為租出土地在重新發展前的應課差餉租值,此舉與《基本法》並無抵觸。

  • 即使有關物業無須繳付差餉或已獲豁免評估差餉,政府仍可評定該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用以計算應繳的地租。
  • 網上通訊會受到網絡交通或資料傳送錯誤等因素引致的傳送中斷或延誤所影響。
  • 香港差餉稅制經歷160多年的演進,首條《差餉條例》,即1845年第2號條例在該年制定,所徵收的款項用作支付警隊(差人)糧餉所需。
  • 《地租條例》有關建議修改地租登記冊,反對估價的更正、刪除或臨時估價,以及就估價署署長的決定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的條文,均與《差餉條例》近似。
  • 2000年市政局與區域市政局解散之後,再無市政局地區和區域市政局地區之分。

如因公布的建築物門牌號數或街名改變而須更正,則以改變的日期為生效日期。 1984/85年度全面重估應課差餉租值後,1984/85、1985/86和1986/87等各年度的應繳差餉額加幅上限,均定為不得超過上年度的20%。 其後的年度亦見到同類安排,1991/92年度差餉加幅的上限設定為25%,1994/95、1995/96、1997/98和1998/99等各年度的上限則為20%。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反對和上訴

為了更準確地反映物業市場租值的變化,本署每年均會在全面重估中檢視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 不同類別和位於不同地區的物業,其租金水平會隨著經濟、社會和人口轉變等因素的影響而調整。 全面重估差餉的目的,並非為了增加差餉稅收,而是根據差餉繳納人所佔用物業的市值租金水平,把繳納差餉的整體責任重新公平分配。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均有責任繳付差餉,實際情況視乎雙方所訂租約的條款而定。 差餉是按照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再乘以一個百分率徵收的,而該租值是假設物業在指定的估價依據日期空置出租時,估計可取得的合理年租。

該表格可在差餉物業估價署及民政諮詢中心索取,或從差餉物業估價署的網頁下載。 土地審裁處接受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採用建築成本法,評估一幅發展用地的應課差餉租值,以便按照香港法例第515章的要求評估地租。 估價署署長負責根據《地租條例》徵收地租,而地政總署署長則負責追收欠繳地租的執法行動。 如土地的地租或其後徵收的附加費未有繳交,地政總署署長可循法律程序收回土地。 在《地租條例》中,有關估價署署長擬備新地租登記冊的指示、設定估價依據日期、地租登記冊所載的物業單位詳情、其形式和展示作公眾查閱的條文,與《差餉條例》中有關差餉估價冊的條文類似。 聖約翰座堂:按《英語聖公會信託條例》第6條規定,香港聖公會享永久地權及地上權,無需繳納地租;但若教堂終止運作或另作別用,政府有權收回土地。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業主出租單位,須何時向差估署提交「通知書」 (CR 109表格)?

評估應課差餉租值時,政府會參考同區類似物業於估價日期或接近該日期,在公開市場所議定的租金,並按單位面積、位置、設施、質素及管理水平加以調算。 【星島日報報道】差餉物業估價署發信,提醒仍未回覆署方8月發出的物業詳情申報表之差餉及/或地租繳納人,須盡快填妥並交回申報表。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物業詳情申報表收集的租金資料會用於新一輪全面重估應課差餉租值工作。 倘市民欲就物業的新應課差餉租值提出修改建議,必須在5月31日或之前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以指明表格(R20A)提交建議書,並以郵寄或面交方式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

差餉估價冊登載的所有物業單位,包括其後以臨時估價評估的物業單位,皆按同一估價依據日期進行估價,以確保估價水平一致,並且公平對待所有差餉繳納人。 釐定總收益時,必須考慮佔用物業所帶來可持續的合理收益,扣除合理的營運成本,以計算出總利潤,再由總利潤中扣除經常開支,便計算出可予分配利潤。 所謂可予分配利潤,即可由業主和租客分攤的利潤,當中包括兩個元素:租客的可分配利潤,以及業主的可分配利潤(即物業的應繳租金)。 按照此方法,雖然業主與租客雙方的情況均須考慮,但租客的可分配利潤,將會先從整筆可分配利潤中扣除出來,這利潤應足以令租客願意承租物業,讓租客得到合理的收益,並取得其資本和承擔投資風險的回報。 1973年,香港的差餉法例引入「差餉估價冊內劃一估價水平」概念,立法理念是把臨時估價所得出的應課差餉租值,限制在不得高於差餉估價冊內同類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水平。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徵收通知書及繳費

任何人士如明知而作出失實陳述或拒絕填報任何資料,即屬犯罪,有可能被檢控。 這個估價方法適用於一些甚少出租,因而通常沒有租金資料可供參考,且收支法又不適用的物業單位。 香港採納這個估價方法來評估油庫、高爾夫球場、康樂會所及其他類似物業單位的差餉。 如沒有租金資料可供參考,或須分析有關業務的收支數據,作為佔用人倘租用該物業時願意付出租金的指標。

由於登記差餉及地租繳納人可以是物業的業主、業主或住客的代理人、或物業的住客,因此,若物業業權有變動,差餉物業估價署也不會自動更改繳納人的個人資料。 業主維修的責任包括安排物業維修;由於物業內的損毀可以修復,租客可要求業主把損毀修妥。 獲豁免繳納差餉的物業單位,則仍會載入差餉估價冊內,但不會被徵收差餉。 物業單位所在地區的狀況,就同區內其他處所、該等處所的佔用和使用情況、區內提供的交通服務和其他設施,以及影響區內舒適環境的其他事物而言,與差餉估價冊生效時一樣。 建築成本法是假設一個相同的物業,在估價依據日期興建時所需的全部成本,包括購入土地的成本,以及按物業樓齡和折舊程度調整的建造費用。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評估的原則

估價署署長須因應刪除、臨時估價或更正事宜採用指明表格作通知書,送達有關物業單位的擁有人或佔用人。 倘屬臨時估價或更正事宜,則在有關通知書送達之前,估價署署長不得追討該物業單位的差餉。 如因更改門牌號數或街名,或因根據《建築物條例》編配建築物門牌號數而須更正錯誤說明,則差餉繳納人無權提出反對,並須照額繳納差餉。 署方發言人表示,差餉及/或地租繳納人在收到信件後,不論該物業是空置、出租或業主自用,均應立即填妥申報表並交回本署,亦可選擇使用該署網頁的『遞交表格電子化』服務填報申報表。

  • 因此,同一幢大廈內沒有爭議的物業單位,其估價便不能作出修改,因而會產生不同的估價水平。
  • 1999年之前,差餉物業估價署通常每三年或以上重估差餉一次。
  • 從物業資訊網可得到更多物業資訊,包括平均價格、實用面積等,對於租樓買樓有很大用處,即上千居比較各區筍盤。
  • 採用物業單位最後確定的應課差餉租值作為租出土地在重新發展前的應課差餉租值,此舉與《基本法》並無抵觸。

私人會所、慈善機構、私立/國際學校及資助專上院校用地(不包括中文大學及賽馬會):以1000元象徵性價格批出所需土地;契約修訂及增批則無需付地價或只需付優惠地價(約數十萬至數百萬元)。 公用事業公司(電力公司、電訊公司、煤氣公司等,鐵路除外)、香港賽馬會:按市價批出公用事業及馬場所需用地,並按現行地租及地稅政策繳納地租。 從物業資訊網可得到更多物業資訊,包括平均價格、實用面積等,對於租樓買樓有很大用處,即上千居比較各區筍盤。 原來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第 32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2023 條,差估署署長獲授權編配樓宇門牌號數及向建築物的擁有人發出命令,規定在該建築物標示獲編配的門牌號數,故差估署擁有全港最齊最準確的樓宇門牌資料庫。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網上查詢差餉及地租帳目

新的繳納人將會於遞交通知後,以郵寄方式收到「更改繳納人資料確認通知書與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 更多有關地址更改服務如你的物業需要繳交由地政總署徵收的地稅,你需另行通知地政總署或使用以上介紹的地址更改服務。 開始更新差餉物業估價署記錄或更改多個物業戶口資料你可以輸入交易編號查詢以電子方式遞交更改繳納人資料指示的處理進度。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彭贊榮造句

上述土地政策包括,由批租日期起計,新批土地契約的年期定為50年,惟新批作特殊用途契約及短期租約則除外。 承租人除繳付地價外,還須由批租當日起每年繳納地租,款額相當於批租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3%。 《聯合聲明》附件III載列的大部分不可續期契約是關乎新界(包括新九龍)的土地。 由於沒有可能逐張契約續期,唯一可行方法就是透過立法,在差不多同一時間把大批的契約續期。 政府因而在1988年制定了香港法例第150章《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 香港島和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為中國永久割讓予英國之地,而界限街以北之新九龍和新界則為英國按1898年簽定之《展拓香港界址專條》而向中國之租借部份,限期99年。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物業資訊/統計

倘差餉欠款不超過50,000元,估價署可入禀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如超過50,000元,則須入禀區域法院追討。 法院頒布裁決後有關人士仍未清繳欠款的話,估價署署長最終可向法院申請樓宇押記令(俗稱「釘契」),禁止該物業在押記令取消前轉讓。 倘物業結構經過改動,或現有物業單位需要分拆或合併,估價人員必須刪除現有估價,然後訂立新估價(即刪除及臨時估價)。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繳納差餉的法律責任

然而,庫務署初期仍繼續透過設於全港各分區的辦事處,負責實際收取差餉的工作。 其後,櫃檯收款和接受郵政匯款繳交差餉的服務,分別於2001年10月和2003年4月外判給香港郵政。 物業的擁有人和佔有人,均有法律責任繳納物業單位的差餉,但實際上則視乎兩者訂立的協議條款而定。 政府其後加快將差餉徵收區擴展至新界,並於1975年通過修訂條例,由1976年4月1日起,豁免新界農地住屋及村屋的差餉。 政府同時在新差餉徵收區推出嶄新的「漸進式」調整差餉徵收百分率措施,首年為新界區基本徵收百分率的50%,然後逐年提高10%,直至第六年始須繳付差餉全數。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2023 自1986年4月1日起,區域市政局管轄範圍(即新界區)內開徵「區域市政局差餉」,以取代一般差餉,並為當時新成立的區域市政局提供主要財政來源。

物業的租售限制(例如居者有其屋單位所受的限制),以及差餉繳納人的財政狀況,都不在考慮範圍內。 另外,任何人如充作遵從署長發出的要求,而知道或罔顧所提供的詳情或參考文件、說出的言語或陳述等等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HK$10,000)及監禁3個月。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是項罪行同樣適用於業主向署長遞交的租賃通知書(AR2表格)提供的詳情(條例第120AAZZE條)。

然而,2000年1月1日《市政(重組)條例》生效之後,兩個市政局隨即解散,所有差餉稅收均成為政府的一般收入。 任何人若未能在指定期限內交回表格,須於限期前以書面提出理由申請延期。 若故意在該表格內作出失實陳述,或拒絕填報任何資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分別可處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或一萬元,並須另加相等於因而少徵收的差餉及/或地租三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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